【安监办法】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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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xxxx公路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为提高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分级奖励和保护举报人权益的原则。

三、对职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经公司安委会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部门还尚未掌握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四、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

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五、公司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五)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内容,免除或者减轻做为单位一方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应承担法定责任的。

(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七)在不具备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生产的。

(八)违法规定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的。

(九)各施工队伍严重违法违章作业的。

(十)平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不到位或失职的,导致存在事故隐患。

(十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公路施工现场、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安全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测及维护、保养的。

(十二)擅自将公路施工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没有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要求,引导推动公司全员及相关方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举报作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构建安全、环保全员共治格局。

依据安全。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环保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缺陷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相关方。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方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二章职责及内容第四条HSE部负责受理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公司HSE部举报或通过HSE 部设立的举报信(邮)箱、电话、二维码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受理公司全员及相关方人员来电来信举报及来人举报。

(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微信二维码后附)。

第五条公司鼓励全员及公司相关方人员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但经公司调查、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举报奖励的落实工作,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第七条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

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公司HSE部提供个人岗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

举报内容包括单位、地点、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程度等并提供相关有效的照片、视频等证据;第九条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给予10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HSE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等记录。

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三篇)

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三篇)

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为了进一步深化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形成"人人管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多角度全防卫,全过程群众监管体制和遵章守纪光荣,违章作业可耻的舆论氛围,同心同德,群防群治,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矿设立举报奖励专项奖,积极鼓励职工,人人参与安全监督,对"三违现象",事故隐患和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有权举报,举报必须确凿有据,经领导组调查核实后,给予举报个人监督奖励。

如有对职工举报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处分。

鉴于此,特指定如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凡举报"三违"行为一次者,按照奖罚规定三违人员所罚款额全部奖励,给予举报人员。

2、凡举报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能处理但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彻底或存在侥幸心理不处理的,给予举报人15-30,监督鼓励奖。

3、凡举报比较重大的安全隐患,坑口处理不了,需要矿处理,但坑口,隐瞒不报的,给予举报人30-____元监督鼓励奖。

4、凡举报特别重大的安全隐患,如水患、冒顶等,给予举报人50-____元监督鼓励奖。

5、凡举报坑口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予举报个人30-____元监督鼓励奖。

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二)引言:事故隐患对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事故隐患,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我国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举报制度。

本文将介绍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制度目的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和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事故隐患的发现和举报工作,提高社会对事故隐患治理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通过建立奖励制度,既可以增加举报人的主动性,也可以提高事故隐患的发现率和处置率,从而有效减少事故隐患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奖励对象本制度对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事故隐患的个人和组织均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公民、企事业单位员工、相关专业人员和行业协会等。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工矿商贸等行业或者领域、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

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当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涉嫌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直接向国家或省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电子邮箱、传真电话、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举报。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行为奖励制度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行为奖励制度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行为奖励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奖励标准

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奖励标准

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奖励标准
一、举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重大隐患的
1. 及时发现并举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重大隐患的,奖励5000元至10万元。

2. 发现并举报重大隐患,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奖励10万元至50万元。

二、举报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的
1. 及时发现并举报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的,奖励5000元至10万元。

2. 发现并举报重大隐患,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奖励10万元至50万元。

三、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1. 及时发现并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奖励5000元至2万元。

2. 发现并举报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四、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
1. 及时发现并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奖励5000元至2万元。

2. 发现并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行为,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五、举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单位和化工园区内重大隐患的
1. 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单位和化工园区内重大隐患的,奖励5000元至10万元。

2. 发现并举报重大隐患,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奖励10万元至50万元。

六、举报其他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的
1. 及时发现并举报其他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的,奖励5000元至10万元。

2. 发现并举报其他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奖励10万元至50万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增强和鼓励公司职工及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可采用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报告人或举报人应对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安全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二、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三、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四、物质奖励标准。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公司安全机务科具体负责实施。

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

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

六、公司安全科要对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隐患应做好记录,并立即上报领导,在规定时间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对查实的事故隐。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及《XX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奖励政策。

第三条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举报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省国库的,可以发放举报奖励金:(一)举报非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即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二)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即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的;(三)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四)举报隐瞒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伤亡事故的;(五)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四条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三)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案件;(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市级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相关部门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

市安委办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举报事项,原则上负责反馈、奖励本级核查的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核查同级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奖励意见。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推动建设平安中国,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是通过举报,揭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立案、查处或督促整改成果的个人、团队或组织均可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对于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且经实际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一般安全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督促整改成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三)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不属于立案查处但危害较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取得相应结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四)对于奖金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三、奖励评定(一)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举报材料,并在举报材料中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便有关部门核实奖励情况;(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需经过核实和调查,确保举报的事实属实,并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及时做出奖励决定;(三)对于同一安全生产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多次举报,只以首次举报为准,其他重复举报不再重复奖励;(四)对于通过举报取得的成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给予公示,对于确保举报人的名誉不受损害。

四、奖励支付(一)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财政拨付,并及时发放给举报人;(二)奖励资金将直接存入举报人的银行账户,并且支持委托他人领取;(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和举报核实材料等证明材料。

五、宣传公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实施宣传报效,包括在媒体上发表表彰文章,为举报人举办荣誉庆典等方式,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六、保密措施安全生产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允许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xx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生产安全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也可以使用信件和面对面的报告。

地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xx大厦10楼)。

第三条安全生产报告范围:(一)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活动的;(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三)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四)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五)擅自停产、停业和禁建后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的;(六)停产整顿,整合技术改造,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七)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无证上岗的;(八)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劳动纪律的“三违”;(九)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容量、超强度、超容量组织生产的;(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建筑工程、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十一)其他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他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产、经营、施工行为;第四条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必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的内容负责,对故意歪曲、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倡导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其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公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制造厂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机制,鼓励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

本着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制造厂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制造厂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制造厂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制造厂综合管理处办公室举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事故情况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行为。

第三条制造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包括原有资质过期未补)的非法经营活动;(四)拖延不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书面、电话、QQ、面谈等形式向综合管理处举报情况(具体详情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部门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

对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三章受理和核查第七条各部门应当向员工公布制造厂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方式、途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严格杜绝“三违”,治理隐患,激励全员参与,相互监督,齐抓共管,强化依法生产,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范围
凡公司内各岗位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实施举报。

二、举报内容:
《安全生产法》、《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所列的违法行为,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其它行为,现场作业违法、违章行为,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装置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隐患及与临淄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长效机场所列内容不符的行为或现象等。

三、举报程序
举报人可向车间主任、安全科、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安全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车间主任
分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主管部门7788488/7782253
四、注意事项
1、举报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客观真实,具有可查证性。

2、举报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3、举报所涉违法行为应有确切的责任人、时间、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五、举报受理
1、接到举报信息的各组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2、不得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泄漏,违者追究受理人的责任。

六、奖励办法
1、对举报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视情况对举报人给予50-500元奖励。

2、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条例实施奖励。

山东胜亚化工有限公司。

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引言:事故隐患对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事故隐患,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我国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举报制度。

本文将介绍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制度目的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和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事故隐患的发现和举报工作,提高社会对事故隐患治理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通过建立奖励制度,既可以增加举报人的主动性,也可以提高事故隐患的发现率和处置率,从而有效减少事故隐患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奖励对象本制度对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事故隐患的个人和组织均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公民、企事业单位员工、相关专业人员和行业协会等。

三、奖励方式1.现金奖励:按照举报事故隐患的重要性和危害程度确定金额,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荣誉表彰:对于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将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3.职称提升:对于从事相关工作人员,通过举报事故隐患取得重大成绩的,可以考虑提升其职称等级。

4.业务培训:向举报人提供相关事故隐患治理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

四、举报条件1.凡是发现并举报的与环境、安全、质量、医疗、食品、交通等领域相关的事故隐患均可申请奖励。

2.举报内容需真实准确,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确保事故隐患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3.举报人将个人身份和举报事项保密,严禁泄露涉及个人、企事业单位等隐私,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五、奖励申请1.举报人需填写奖励申请表,详细描述举报事故隐患的信息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申请表需要由举报人签字确认,并附上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举报人可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给奖励机构,也可通过网上举报系统进行提交。

六、奖励评审和决策1.奖励机构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进行初审,并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

2.经过初审的申请将提交给相关部门组成的终审委员会,由其进行最终评审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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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依法落实广大员工和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YYY,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洲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具体事项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安监局”)承办。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向区安监局举报。

举报电话:2618645、12350;传真:2603040;邮箱:zhxzajj@。

第四条举报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暂不愿公开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

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告被举报对象的,举报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举报范围包括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

(具体见附件)
第六条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5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1000元。

第七条举报事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有关举报受理单位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区安监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

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查证和处理。

处理结果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属实后再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第十条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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