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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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3.诉讼当事人方面的特征。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具有原告的身份;被告 则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4.诉讼效果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
主要特征
1.救济对象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 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 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 受害人。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 的诉讼制度
01 概念特征
03 功能 05 制度立法
目录
02 主要特征 04 权利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 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概念特征
权利责任
1.胜诉时股东的权利
原则上讲,股东所提起的代表诉讼如果成功,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对其诉讼费用予以补偿。此种费用之补偿鼓 励了那些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公平的、合理的。因而,两大法系对此均加以规定。在英美法国家, 现代公司法规定,只要诉讼的结果“对公司有一定的好处”,即使公司从中没有获得任何金钱赔偿,股东也有权 要求公司补偿其诉讼费用。《日本商法》第268条之二的第一项规定:“提起第267条第2项诉讼的股东,在胜诉 的情况下,支付律师报酬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在该报酬金范围内,给付相当的金额。”另一方面,鉴于股东代 表诉讼的利他性的特征,股东通过诉讼取得的赔偿金通常应当归还公司而不是按比例分配给股东。然而,如果不 适当行为人是公司的大股东或某些股东,将从他们那儿取回的赔偿金仍归于公司,供这些大股东或股东支配、运 用,即使他们间接地从他们自身的赔偿金中分享利益,则对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是显失公平的。为此,在 美国的某些案例中,为了使从不适行为人那里取回的损害赔偿金限定在“善意”股东之间受益,法庭判决将此损 害赔偿金在善意股东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主要在诉讼中针对滥用公司财产的行为提出时, 代位诉讼中存在善意股东与恶意股东时,公司不再是继续兴旺的企业时以及不适行为人控制了公司时,加以适用。 不过,这些情况是不寻常的,它只是上述原则的一种经验,结合我国法制建设时间不长的国情,我们认为,能够代位公司提起代表诉讼的人只限 于股东。至于股东资格的条件,我们区分为两种情况: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邕圈围避ii二.竺!!型圭!f叁垒!圭塾金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雷姣姣王陈平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增加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被告、派生诉讼的前置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较为笼统。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派生诉讼原被告前置条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2-01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含义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被告(一)派生诉讼中的原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派生诉讼中的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能够提起派生诉讼的只能是“股东”;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没有任何的条件限制。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三方面的条件:其一,持股期限。

即,股东持有股份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其二,持股比例。

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三,是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尽管法律这样规定,但是我仍有两点不同意见:其一,对股东持股期限的要求。

我认为应当兼顾“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和“持股期限原则”。

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钊‘对那些通过购买股票恶意对公司提起诉讼的人,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他们来说都不是问题,而一旦引入英美法系的“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需在其起诉的不适行为发生当时即为股东。

这就大大减少了恶意诉讼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公司处于一种随时被“威胁”的境地。

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是善意诉讼,在不适行为发生之时即为股东,则更有利于掌握事态的发展,了解事情的经过,从而掌握更多的证据,为以后的诉讼提供更多的支撑。

其二,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在保护股东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探讨其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股东权益保护理论等。

随后,通过梳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现状,揭示其在立法层面上的特点与不足。

接着,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但其运营往往依赖于股东的实际参与和管理层的决策。

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理论上应由公司自身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实践中,由于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冲突、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公司可能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此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略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略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我 国 新 公 司 法 》也 规 定 了该 项 制 度 , 体 表 现 为 公 司 具
法》的第 1 2 . 条 监事 有本法 第 1 0条规定 的情形 的 ,前述 股 何实体权 利 . 5 5 只是提供证据 . 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 公司参 与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董 事会 或者 不 设 董 事 会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执 行 诉讼 的 目的在 于使公 司知晓诉讼进程 、 承受诉讼结 果、 防止原告 董事 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上 述规 定可 以看 出 从 我 国 的 股 东 股东 不 当诉 讼 行 为 及 为诉 讼 提 供 证 据 。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充 分 借 鉴 国 际 先 进 的 立 法 例 . 主 要 包 括 其 主 体 其 资 格 及 前 置 程 序 这 两 个 部 分 。 方 面 , 国 的 新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一 我 2 派 生 诉 讼 的 前 置程 序 . 竭 尽 公 司 内部 救 济 原 则 , 的 是股 东 在公 司 遭 到 违 法 行 为 的 指
[ 摘 要 ]我 国新 修 订 的 《\司法》 第 】2条及 《 券 法 》第 , 厶 5 证 4 条对我 国 股 东 派 生诉 讼 制 度 的 规 定具 有 开 创 意 义 。 7 但是 , 国 我
的 股 东派 生 诉讼 制 度 只 有 少 数 条 文 , 约机 制 和 程序 规 则的 缺 失 制
股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有 可 能 成 为 条 文 上 的 制 度 而 发 挥 不 了 实 际 作 损害 后 不 能 马 上 直 接 提起 诉 讼 而 必 须 先 向 公 司 的 监督 机 关提 用 : 一 方 面 , 乏 股 东 提 起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的 激 励 机 制 和 滥 用 出 由公 司 出面 进 行 诉 讼 的 请 求 . 另 缺 只有 在 请 求 已落 空 或 注 定 落 空 ,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的 危 险 并 存 。 些 都 直 接 关 系 到 这 一 新 生 诉 讼 制 救 济 已失 败 或 注 定 失 败 时 . 东 才可 以代 表 公 司提 起 诉 讼 。 原 这 股 此 度 的 发 展 和 运 行 。 体 而 言 , 国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存 在 以 下 则影响力不断扩 大. 具 我 不仅被英 美法 系国家的判例 法和公司法所借 问题 : 鉴. 而且还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借鉴 . 而成 为少 数股东 从 1股东 派 生 诉 讼 的 当事 人 问题 的 一 项 重 要 权 利 , 成 为现 代 公 司法 所 规 定 的 一 种 重要 制 度 。 也 根 对 于 诉讼 当 事人 的概 念 . 国 逐 渐 抛 弃 了直 接利 害 关 系 当事 据 国 外 的立 法 例 股 东 寻 求公 司 内部 救 济 途 径 主要 有三 种 : 向 董 各 一 人 的概 念 , 而代 之 以纯 粹 诉 讼 意 义 上 的 当事 人 概 念 , 即广 义 当事 事会提 出请求: 二是 向股东大会提 出请求 三是 向监事会提 出请 人概 念 。 断 当事 人 是 否 适 格 . 再单 一 的根 据 实 体 法 判 断 其 是 求 。 判 不 英美 法系 国家 规 定 股 东应 先 向公 司 的 董 事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否具 有直 接 的利 害 关 系 有 程序 意 义 的 当 事人 也 是 适 格 的 当 事 书面 请 求 。 具 因此 如 果 将股 东大 会 作 为股 东 诉 前请 求的 惟 一 机 关不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性评析——兼谈派生诉讼在我国的适用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性评析——兼谈派生诉讼在我国的适用
其优势地位操 纵公 司活动 ,损害 公司及 小股东权益 的行 为亦 时有发生 。口 这些 事件 中,控股股 东或 公司高管动 在 辄 非 法 转 移 或 侵 吞 上 市 公 司数 以亿 计 的 资 产 , 甚 至 掏 空 了 上 市 公 司 , 把 公 司 作 为 自 己集 资 的 工 具 , 对 公 司 及 少 数股东利益 的漠视达 到了无 以复加 的程 度。 对于上 述损害 公司利 益的行 为, 由于 侵害人是公司 董事 、高 管或控股股 东 ,而 公 司的意志和 行为均 由这些 人直接或 间接把持 ,公 司很难主 动追究侵 害人责任 ,所 以,为 了弥补公司人 格 由少数管理 人员控制 的缺陷 以及 所有权人对 经营权人 监督缺 位 的状 况 ,需要 在特殊场合 允许公 司管理人员之 外 的人代表 公司提起 诉讼 、维护公 司 利 益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正 是 基 于 上 述 需 要 应 运 而 生 ,该制度 是对 公司 法律 的 多种 常态规 则 ( 例如 资本 多 数 决原则 、公 司人格 理论等) 的突破 ,1 _而赋 予中小股 东 3 在无法通 过公司 内部的制 度对 公司利益及 自身利益保护 时 ,有权诉 诸外部 的司法 力量 ,绕 过资本 多数决原则而 追究过错 人的责任 ,从而 加强 中小股东对 公司治理 的约 束 与 监 督 , 有 效 防 范 因 两 权 分 离 而 造 成 的 监 控 脱 节 现
权 过 大 的 救 济 手 段 。 与 之 相 对 应 ,若 对 派 生 诉 讼 不 加 约 束 , 也 会 损 害 董 事 进 行 商 业 判 断 的 自主 性 。 派 生诉 讼 制
度 的 双 刃 剑特 性加 之 我 国 公 司法 所 引入 的派 生诉 讼 制度 过 于 概 括 ,司 维 护少 数 股 东 积 极 实 现 自身 权 益 与 防止 权 利 滥用 的 合 理平 衡 。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来源于英美法系的称呼,是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和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产生重要作用的种诉讼制度,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指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因各种原因没有向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赔偿责任时,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身份和享有股东权的地位,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最初衍生于一般民事诉讼,又有许多不同于般民事诉讼的地方,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的双重性质,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1.股东衍生诉讼具备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就是股东所在公司的权利侵害救济。

原告股东与侵犯公司利益的被告之间不存有轻易利益关系,就是公司利益遭遇侵害,而公司或实际掌控人又福孔行使其诉权时,股东才以求自己的名义公司利益提出诉讼诉讼,原告股东仅拥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它具备代位性质。

2.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往往间接导致多数股东自益权的损失,因而能够代表公司诉讼的股东个体不是唯一的。

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全体受害股东,因而,它具备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3.股东衍生诉讼的被告存有实质被告和形式被告之分后,这就是由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

前者就是指实质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或其他第三人,并非公司本身,公司就是形式上的被告。

4.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结果一般应由公司承担,这是由派生诉讼的代位性所决定的,原告股东所拥有并行使的诉权来源于公司本身,因此,其产生的结果由公司承担显然更符合常理。

股东一般只能按照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利益。

我国在崭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没股东衍生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

年的公司法在股东诉讼权利方面的规定仅限于一些框架性的条款:其62条明晰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义务而对公司导致侵害时应付公司分担的索赔责任,但是却未对公司无法或福孔通过诉讼追责董事的责任时由谁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诉讼予以明晰。

其条的.规定也仅仅只是对于股东轻易诉讼的规定,并未能够牵涉至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

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却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完善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完善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完善股东诉讼制度是一种已经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用以规范公司法律关系的有效制度。

对于公司治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作为监督公司经营、实现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股东诉讼可以制衡“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制衡“内部人控制”,化解公司僵局。

本文通过对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和探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标签:股东股东诉讼制度保护股东利益股东诉讼制度并不是一种原生性的制度。

在股份公司制度最初产生的时候,股东诉讼制度并不是其内部不可缺乏的组成要素。

事实上它是在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中,针对其他原生性制度内在缺陷进行反思后采纳的一种后发性的补救制度。

一、股东诉讼制度产生的沿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将多个利益主体有机的统一起来的组织形式。

在早期各国的公司法中,并不强制公司设立董事会,而且董事会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公司主要由股东进行经营和管理,股东诉讼制度在当时既无设立之可能,亦无设立之必要。

由于资本的本质属性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投资者就必然将资本投向利润最大的领域,投资呈现出日趋多元化的状态。

但是,由于投资者自身的知识、能力、精力等不能完全适应和驾驭多层面的、各种各样的投资领域,股东不能也不可能对公司的事务进行事必躬亲地详细经营和管理,必然要求有专门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于投资者的资金和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这样就逐步形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到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手中,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不断削弱。

同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还会带来一些风险:首先,作为董事、监事等高管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而对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由于利益取向、经营战略等方面的不同,也可能存在股东之间相互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事由和情况。

为平衡公司各主体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股东权利,使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和制衡,公司法在公司的诉讼制度方面赋予了股东诉权。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事身份 和股 东身份竞 合时 ,只要 满足
的股 东即可 ,不存 在持有 时间和 持有 者高 管人员 的不法行 为给 实业公 司利 益
比例 的要求 ,而对 于股份有 限公司则
存在 持有时 间和持有 比例上 的限制 ,
造成 损害 ,也进一 步损害 到了基 金公司
的利益和大 众投资者 的利益 ,如果 在该 股东提 起派 生诉讼 的条件就 可以以股 东名 义提起 派生诉讼 ,这在法律 上没 有任何 争议 。但是 ,在该种情 况下 ,
在 持有时 间上 要求股份有 限公司 的股 种情 形下 ,基金 公司不提 起派生 诉讼 ,
东要 持续持有 一百八十 天以上 ,在持 那 么 必 然 会 损 害 大众 投 资者 的 利益 。
《 公 有 比例上要 求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 要 依 据 我 国 ( 司 法 》 的 规 定 ,大众 投 能 否 以董 事身份提 起派生诉 讼?这一
目前 这一 问题 的研 究是 一 项 空 白 。
限制 ,主 要基于股份有 限公司 的股 份
5 I 4 西部大开发 20 1 I W HN. 091期 EST i " V L > NT G \DE E O ̄ ME


从 理论上讲 ,董事 人员具有 公司股 东
董事 提起派生诉 讼 ,但不 能把提起派 生 的法 定情 形下 使用公司 的名义 ,也未
对基金 公司提起 派生诉 讼 ( 果可 以的 如
与 不 是公 司股 东 的董 事 是 否 有 权 提
起派生诉 讼没有 任何本质 上的差 别。
话 ),基 金 公司再对 该家实 业公 司提 起 我 国 法律 没 有对 此 问题 进 行 规 定 , 派生诉讼 。这使 得诉 讼程序 相当复 杂 ,

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

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

公司法股东派⽣诉讼在公司法上,有⼀种⽐较重要的制度叫做公司法股东派⽣制度,这种制度在现实⽣活中还可能会引发⼀定的诉讼问题。

那么,公司法股东派⽣诉讼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公司法股东派⽣制度股东派⽣诉讼制度肇始于英国,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属衡平法上的创设,股东派⽣诉讼制度作为公司法中⼀项维护公司中⼩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前,⼀直处于空⽩状态,修订后的公司法⾸次在⽴法上确认了股东派⽣诉讼,但是仅对基本问题做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派⽣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诉讼的权利。

股东派⽣诉讼的规定,将对提⾼我国公司治理⽔平、保护中⼩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

本⽂旨在通过从实体与程序⽅⾯解析新《公司法》第151条,以加强股东派⽣诉讼在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公司法》第⼀百五⼗⼀条董事、⾼级管理⼈员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董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起三⼗⽇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员等的侵害⽽公司怠于⾏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

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

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内容摘要: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

本文尝试着对该制度加以介绍,以利于对其的理解及适用。

关键词:公司股东派生诉讼On the Formation of Our Country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 SystemAbstract:Derivative suit is a suit in which the shareholder sues on behalf of the corporation, on the theory that the corporation has been injured by the wrongdoing of a third person, typically an insider. A derivative suit is an action brought by oneormore shareholders to remedyorprevent a wrong to the corporation. In a derivative suit, the plaintiff shareholders do not sue on a cause of action belonging to themselves as individuals. Rather, they sue in a representative capacity on a cause of action thatbelongs to the corporation but which for some reason the corporation is unwilling to pursue; the real party in interest is the corporation. It is a very important law to protect shareholders’legal interest,The principle was established in China’s corporation law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the principle will be made in this thesis.Key words: Corporation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一、问题的提出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的民事主体,其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试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构建

试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构建

试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构建[摘要]我国2005年《公司法》首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给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我国公司健康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我国的派生诉讼主体不甚明确,制度成本过大,中小股东行使该诉权困难,无诉讼激励机制,配套措施不健全,可能出现烂诉等问题,使得该制度在运行当中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文章从派生诉讼的由来,性质及其价值着手,试图通过对诉讼主体加以明确,降低起诉的门槛,简化诉讼程序,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鼓励机制等手段,来改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运行效果。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诉讼费用;诉讼主体;烂诉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基本理论(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由来及其性质股东派生诉讼最早在19世纪发展起来,它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英国的Foss vs Harbottle 案件及在该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著名的“Harbottle规则”。

[1]它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适当原告原则;二是多数规则原则。

前者是指,如果发生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的适当原告是公司,个人股东或者少数股东不能起诉。

后者是指,在决定是否对该行为起诉时,需要召集股东会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而在股东会议上当然遵循的多数决规则。

很显然,这实际上是一种大股东规则,少数股东利益被严重忽视。

由于该规则过于严格和机械,因而,在随后的一些判例中,该规则在的适用逐渐出现一些例外。

主要包括: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欺诈;公司行为违法或者越权;股东会议不合程式;基于公平考虑等。

上述例外毫无疑问是对Harbottle规则突破,股东派生诉讼亦随之得以发展并最终获得确立。

美国在继受英国法律时,超越了Harbottle规则路径,直接承认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它体现了一种“衡平规则”。

现在,美国已经通过成文法确认了这一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价值分析1.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控制股东的事前抑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者。

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 我 国新公 司 法 的股 东 派 生 诉讼 制 度
黄建 水 尹 猛 ,
(。 北 水 利 水 电学 院 , 南 郑 州 4 0 1; . 南 大学 , 南 开 封 4 50 ) 1华 河 50 12 河 河 7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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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_ 一1 , 1 一囊 一 一 一 . .一 . 一 一 一 , 一

要 : 股 东 派 生诉 讼 制度 源 于 英 国 16 94年 东 潘 多铅 矿 公 司 诉 麦 瑞 威 泽 案 的 判 例 。 派 生 诉讼 制 度 在 现 代 英 国 、 美 国 、 大 利 亚 、 拿 大和 日本 、 国 台湾 公 司 法 中均 已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我 国公 司 法 在 20 澳 加 我 0 5年 l 0月 第 3次 修 订 中第 一 次确 立股 东 派 生诉 讼 制 度 。 股 东 派 生 诉讼 制 度 在 新 公 司法 确 立 对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 障公 保 司及 中 小股 东 的合 法利 益 、 进 我 国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将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 我 国新 公 司法 有 关 股 东派 生 诉讼 促
的原 告 应 该 是 公 司 ;股 东 代 表 诉 讼 ” 一 概 念 则 强 调 在 本 诉 “ 这
讼 形 态 中 , 告 股 东 实 际 上 代 表 着 与 其 具 有 相 同 地 位 的 所 有 原 股 东 而 起 诉 。 由 于 日本 商 法 和 我 国 台湾 地 区 公 司 法 均 采 用 …

浅议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必要性和原告制度

浅议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必要性和原告制度

论对 我国家窿 暴力现象的现状 与对策
封 雅 丹 己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0 级 1 班 3 0 湖北武汉 40 7 ) 30 4
摘要: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与现实中存在差距, 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实践操作的可能性。 力就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 强妇联组织建 加 四 设, 使妇女堆权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典型 宣传和法律帮助, 建立健全反对家 笔者认为要缩小中国妇女法律条款与实践中的差距须注意几个问题 庭暴力的社会监督机制; 提高全民的性别意识。 ( 实行灵活的就业机制。实行弹性的工作制、 一) 非全时工作制、 阶段就 关键词: 家庭暴力立法, 社会保障, 性别意识教育 业制等, 以减轻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强度。在家务劳动社会化水平较低的 妇女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群体 情况下, 妇女既要参加社会劳动, 又要承担家务及生育上的压力。从法律上 家庭暴力问题无疑具有全球性, 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 保证实行灵活就业机制, 以保障女性权益不受侵害。 现象。一般意义上讲, 它指的是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问, 行 (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 优化社会舆论环境, 实现对妇女的社会保护。 为人以殴打、 捆绑、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造成身体、 精神、 性等方 女性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 理应受到社会保障的重点关注。目 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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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肃农业 2 }年第 6 ( 『 t6 X 期 总第 29鹤) j
例 支付给个体股东 , 否则无法词动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 。 在美 国.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 赋予股东直接受偿 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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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想去甚远之时 . 我们就应 当考虑通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来加以平衡 。 综上 笔者认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派生诉 讼是 针对滥 结束语 用公司财产内部人提出时。其 次是 当派生诉讼当 中存 存≠捧惑般东 和过错股东 之时 。 我国实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一 种进步 , 在实行的过程当 中我们必须根据我 国的 最后是公司不再是持续运营兴旺的公司时 擎 ? . _ 三种情况 当中 . 他们是符合 派生诉讼制度 的原则和我国的实际情 , i以函 不法董事从派生诉讼种得利 , 体现 法治现状 , 基于本土的法律资源 , 在鼓励正 当派生诉讼翻度和阻挡不正 当诉讼之问寻求 个 平衡点 ,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欠缺而不是 过剩, 主要的矛盾是 了公 司公平正义原则 . 有助 于提 : 极性 . 更好监督董事。 所 尽量有 () 2 败诉股东的赔偿责任 因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 是为 了公 司的利 益而提起 的. 欠奉而不是泛滥 , 以在我国 耳前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在构件 具体制度 时, 并非 为了个人利益 , 所 在 一 定程度上并不能完全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之进行规制 , 利于股东能够积极 。 方便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膏文t : 基于此笔者认 为法院在考虑败诉股东的责任承担时应 当从 败诉股东 的主观方 面进行考 1 燕. 膏珐 . ● 膏出 牲 . . E. 膏 曩 龙毫 太牟 出 牲 .∞3 2 年■ . 虑. 区分善意之 和恶 意之诉 , 对于善意提起诉讼的股东应 当规定其 在败诉之后不承担 2 王保 . . 中重一丰 娃 . 人民生茂 出重壮 ∞1 2 年簟 责任 . 而对于恶意之诉. 则采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 行相 应的惩罚 和赔偿 。 3 蠢 l安 . 毛 蕞圭诉 番研充 . 与牲鲁震 晨 1 6 蕈六期 P 3 ~ 3 基 9 年 9 P6 4. 4 看蓐 . . 最幕蕞圭诉 番闩惠研 充 . t干( 毛 人l 研生)03 摹 4 00 年 站 () 3 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 讼法 的规定 主要是实行谁 主张 谁举证。但是 5 培 芳、 碉 . 田 一生 中曲 生诉蛩 却摄一 少 盘艘艘 东权 的教 济之一 . .1 t建 英 奁 蕞 t干莹●最1 一 . | 笔者认 为在股 东派生诉讼 当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原因如下 : 6 l安 公可生上 曲j苴早■ . . 毛 f l 北毫太牟 出 牡 . 0 年 1 2 3 0 月履 . ① 基于我国 目 的股东派生诉讼是处于一个欠 缺的阶段而不是过剩 . 前 法律所要傲 I 公 司珐) 05 . . < 20 年 的应 当是积极鼓励 中小股东应用股东派生诉讼保障 自己的合法权益 . 而非 由主张者举 2 阿蠢 ・ . 克青 . 平●和麓睾 . 率置 出 世 19 年簟 . 簟 97 3 黄鼻 . . 段车最生诉 番 直研 克 . t王保树 ‘ 育盎把支橐 . 法律 出 } 20 年舨 肢 ±Oo 证, 因为由主张者举证是为了防止滥诉. 弃置 . 骨有晨公 司小晨末较 苴保肆研 充 . . 殷 t王谭 树< 商涪论文 )差伴 出 牡 . 展 ∞0 年簟 . 前的实 际不符 。如果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 么股 东派生诉讼制度有可能沦为一纸废言。 那 s 何羹 寰 . . 公众. I 戈最权证 彝 . 套. 置 毛车大 掌出版址 19 年 段 . 99 ②公 司的经 营具有 专门性和技术性 . 中小股东 根本无法进入公司的核心 . 根本无法对公 6 G . R E : Ⅷ1R ・ k g1 D 6 A . | 南 l w c cn a J 眦 . 9 5 1 8. 7 州侵j 论 股末代毫诉 蕾提起较 . . .. t王保 姆( 蠢浃论文 橐 . 出 牡 19 年J . ) 抟肆 晨 97 匠 司的真是经 营状况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 他们与葭事会之问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8 襄壹■ ・ ・ 斯蚺 . . A泣 生尊 的复井分析 中瞳丈 百辩空 书出版牡 19 年 97 中小 股东很难 取得足够 . 有效 的证据 证明公 司侵吾人的过错及其因果关系 . 从法 律的基 本价值来看 . 公平是唯一的选择 9 一在诉讼当中飘方也应 当是平等 的, 当双方 的诉讼能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就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条件及特点进行了阐述,着重探讨了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标签:股东派生诉讼条件特点不足和完善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和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制度。

该项制度赋予了少数股东甚至单一股东对有关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司法救济权利。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1881年,首先在美国确立了历史上有名的衡平规则94(Equity Rules94),允许小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

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也引进了该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其意义是重大的:一是维护了公司利益,但本质上最终是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对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了小股东的地位,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诉讼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又包括个人诉讼和集团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最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否直接及与股东本身;二是诉讼后果是归属诉讼提起人还是其持有股份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是股东派生诉讼,第153条规定的是股东直接诉讼。

即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公司和股东各具有独立的人格。

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公司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的名义起诉、应诉。

如果赋予公司的股东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不仅容易导致少数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权,而且抹煞了公司和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

因此,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依法享有了起诉权,这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第150条规定的情形,即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派生 诉讼 原被告 前 置条 件 文 献标识 码 : A
请 求或通 矢 。 u
置务件 进行 了相应 的规定 , 但是 较为 笼统 。因此 , 有必要 对此 进行 深入 的探 讨 。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号 : 9 2 9 D 2. 2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01 ・6 ・ 1 l0 -5 22 1 )20 20
上 述最 后一 点是一 种推 断的情 形 。 尽管 法律裁 判案 件 以“ 事
推 断 的情 形 。 因主要 包括 以下两 个方面 : 1 毕竟事 关重 大, 原 () 如 临 十分严 重 的后果 , 而这种 风险 无人 可 以承 受 。 2 一股 情况 下, () 法律 对例外情 形 的规 定是相 当严格 的, 要符 合( g B  ̄ H 形的全 部法 , J
其 二, 股 东数量 的要求 。在实 践中 , 东提起 派生诉 讼更 律要件 u是不容易达到 的, 对 股 三 因而 , 在此情 形下, 法律则不会被滥 用。 适合 以多于一人 的股 东数提 起 。这样 ,一 方面 具有 更广 的代表 性: 另~ 方面 , 在诉 讼中有 着强大 的支持 力量 , 无论 在物质方 面还
施, 而且 其过 错 行为无法 得到 及时控 制 。 第 二, 董事 、 监事及高 级管理 人员全 部或过 半数均为 J 害人 , J u 公司 已完全 处于这 些人 的控 制之下 。 第三 , 证据 证 明董事 、 事及 高级管 理人 员的不 适行 为一 有 监
东数 量的要 求 。 尽管法 律这样 规定 , 但是我 仍有 两点不 同意 见: 其一, 对股 东持股 期限 的要求 。我 认为应 当兼顾 “ 当时股 份
H提 起诉 讼将 会使 公司利 益受 到难 以弥补 的损害 的” I J 。显然 , 此

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新《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不仅表现在公司法自身的细密规定,而且表现在公司法预先规定粗线条的基本 法律制度,并为日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公司法司法解释和法官、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制度接口”。由此可见, 股东派生诉讼的发展并不是到了新公司第一百五十一的规定就停止了,随着判例的积累、法理的阐释和司法解释的引 导,反映进一步司法实践经验总结的规定还会出台,派生诉讼的作用将得到更大的体现。
第二,通知责任。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而言,股东派生诉讼对其实际利益也是有着重大 影响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股东派生诉讼更是关系大量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 因此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尤其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派生诉讼中,有必要赋予审理法院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对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的通知,还应当采取公告、登记等有效形式进行。对参加派生诉讼的原告较多的案件,还应当依职权组织 推选或指定代表人,采取代表人诉讼的形式进行。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浅析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公 司 治理 一 直 是 《 司法 》 公 理论 与 实务 中最 核 心 最 本 质 的 问
我 国现 有 的 公 司 治 理 模 式 仍 采 取 股 东 会 中 心 主 义 , 东 股
( ) 为 公 司 的 最 高权 力 机 关 , 本 多 数 决 原 则 是 公 司 决 策 中 大 会 资 的一 项 基 本 规 则 , 原 则 一 方 面 使 多 数 股 东 的 意 思 集 中 起 来 形 该 成 公 司 的意 思 , 体现 了公 司 法 上 的 效 率 价 值 ,另 一 方 面 却 又 妨
代 表 诉 讼 (hrh le’ e rsnaieat n 、 生 诉 讼 、 位 saeodr Srpeett ci )衍 v o 代 诉 讼 , 指 当公 司的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而 公 司 怠 于 或 拒 绝 追 究 侵 权 是 人 责 任 时 , 备 法 定 资 格 的一 个 或 多 个 股 东 为 了公 司 的 利 益 而 具 代 替 公 司 提 起 诉 讼 , 求 侵 害 公 司 利益 者 赔 偿 公 司损 失 的 行 为 。 要 该 制 度 起 源 于 英 国 , 在 美 国 得 到 充分 发展 , 目的 主要 是 为 了 并 其 保 护 中小 股 东 的 利 益 。1 4 8 3年 发 生 在 英 国 的 福 斯 诉 哈 波 特 尔 ( osV.Hab t e一 案 揭 开 了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产 生 的 序 Fs rot ) l 幕 , 该 案 法官 否定 股 东 股 东 有 权 代 表 公 司 提起 诉 讼 , 确定 了 但 并
碍 了股 东 间 的平 等 , 小 股 东 与 大 股 东 意 见不 一 致 时 , 能 会 影 在 可
题 , 我 国 , 司治 理 与 国有 企 业 改 革 息息 相 关 。针 对 现 实 中 国 在 公 有股“ 股独大” 一 的现 象 ,0 6 1月 1日实 行 的 新 《 司 法 》 20 年 公 可 谓 对 公 司 治理 部 分 进 行 了大 幅 度 的 修 改 。 为解 决 控 股 股 东 与 少

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时 必 须 始 终 具 有 股 东 身 份 。各 国 《 司 法 》均 对 原 告 公
股 东 的资格 规定 了一 些限 制 。 国新 《 我 公司法 》的第 12 条也 作 了这一 方面 的规定 :( ) 股 时间合 格 : 5 1 持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股东 、 份有 限公 司连 续 1 0日以上 股 8
新 公 司法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文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 师 罗娟
司法 实务 中的 可操作 性 。 新 《 司法》 第 1 2 条规定 : 公 5 董事 、高 级管 理 人 员有本法第 一百 五十条 规定 的情形 的 ,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股 东 、股份 有 限公 司连 续一 百八 十 日以上单 独 或者 合计持 有公 司百分 之一 以上股份 的股东 可 以书
持有 公 司股份 的股 东 。 为防止 恶 意竞 争者 出于干扰 公 司正 常运 营之 目的 ,而 在侵 害公 司 行 为发生 后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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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公 司股份 专营 诉讼 . 国导 人英 美 立法 中的 “ 我 当
面请 求监 事会或 者 不设 监事 会 的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监
事 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监事有 本法第 一百五 十条规
定的情 形 的 , 述股东 可 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 或者不设 前
董事 会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执 行董 事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 诉讼 。监事 会 、不设 监 事会 的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监 事 ,
起诉讼 。 人侵 犯公司 合法权益 给公 司造成损 失的 他 本条 第 一款 规定 的股 东 可 以依 照前 两款 的规定 向人

论我国《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柳兴为 , 江西省 南昌市 中级人 民法b ( 30 9 。  ̄ 3 0 2 ) [ ) [ 汉密 尔顿 :公 司法》 英文版 ) 法律 出版社 19 1 美] 《 ( , 9 9年版 , 4 9页。 第 5 [ ] LwsD Sl n o oai s L wa dP f ( s P bi igC.9 4 2 2 e i o mo ,C r rt n : a n 0奶,Wet u lhn O 19 ) 3 o p o s [ ] 施天涛 : 公司法论》 法律 出版社 2 0 3 《 , 05年版 , 12页。 第 3 [ ] H r .Hen& Jh . lxne. w o oai ,0 7—14 . 4 ar G y n onR A ea dr L so r rt n 14 a fCp o s 08


19・ 1
研究 生法 学
第 2 第 2期 5卷
2 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 .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 主要是公司侵犯 了股东法定 的或者约定的权 利 , 者是 侵犯 了与股 东股 份相关 的权 利 ; 或 而股 东 提起 派 生诉 讼 的原 因 , 主要 是控 股 股 东滥 用 公 司控
股东 派生诉 讼 , 又称代 位诉 讼 、 代表诉 讼 , 指 当公 司的正 当权 益受 到 他人 侵 害 , 是 特别 是 受 到有 控
制权 的股 东 、 母公 司 、 董事 和 管理人 员 等 的侵 害 时 , 东 以 自己的名 义 为 公 司 的利 益 对侵 害人 提 出起 股
诉 , 其 法律 责 任 。1 ‘ 代 的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起 源 于 十 九 世 纪 中期 的英 国衡 平 法 和 信 托 理 追究 []‘ 现 论 ”2 目的主要 是 为 了解 决法 律上 的 内部 人 控 制 问题 , 护 小 股东 的权 利 ,是 法 院 为被 堕 落 的 董 事 [] 保 “ 或者股 东所 控制 的公 司主 持公 道 的一 种程 序 上 的设 置 ”[] 03 由于 在理 论上 , 只有 公 司 才是 唯一 拥 有合 法 诉权 的 当事人 , 因此 , 东所提 起 的诉 讼 实 质 上是 代 替公 司行 使诉 权 , 股 因股 东 的诉 权 派 生 于 公 司 的 诉 权 , 此称 “ 故 派生 诉讼 ” “ 或 第二 级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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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摘要:
股东派生诉讼是我国新公司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规定了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缺乏可操作性。

为了更好的理解、运用这一使公司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诉讼制度,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涵义、法理基础以及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此制度意义的分析,结合我国公司运营与管理的实际情况,从构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权滥用防范机制以及诉权激励机制两
方面提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完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2014501
从公司法的历史发展来看,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公司法调整的核心。

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博弈。

公司调整的股东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种利害关系也以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为基础,而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中颇为重要的一项就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公司治理和对作为投资者的股东的保护的
一项重要制度。

1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
1.1股东派生诉讼的涵义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公司利益之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之所以有不同的称谓,其实质在于对此制度理解的侧重点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是从诉讼所保护的公司利益考虑,原告股东的诉权由公司所派生;而代表诉讼是从原告股东本身考虑,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代表了公司中具有相同地位的全部适格股东。

1.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虽来源于个案之中,但其发展却蕴涵着深厚的法理基础。

该制度表面上是维护公司之利益以至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际上是在平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公司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得以平衡。

具体可以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
第一,从公司独立人格角度来看,股东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是对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一种挑战。

法人人格独立是现代公司的本质特征,也是公司制度的基础与核心。

然而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人”,其行为并不能由自身完成,而是由代表机关即法人机关来完成,法人机关的行为或依代表人的意思为之或依机关中的集体意思为之。

第二,从股东权利的角度来看,公司股东依其出资行为享有了股权,而股权却是不同于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所以股东的实质地位因现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变得难以保障。

给予股东以诉权,对于股东实质利益的保护是十分重要且有效的。

第三,从被告所负义务的角度来看,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即使公司外部人也应依民法理论负有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若以上相关人违背其义务而为行为,为使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给予股东以追究上述人不利益行为的权利是维护公司利益较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2我国公司法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意义
我国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股东派生诉讼是公司固有缺陷的制度补充。

由于公司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小股东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派生诉讼的施行使小股东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公司利益从而间接保护自身权益。

其次,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事后救济作用。

由于公司组织经营的独特性,倘若经营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将出现无法定主体有权追究其责任的局面。

派生诉讼使公司获得了一种救济渠道也即通过股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后,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增强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促使公司的健康发展。

随着现代公司股东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中小股东受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侵害的危险也逐渐增大。

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进而增强了其投资信心也
促进了公司的稳定发展。

3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基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发展之现状,应从对股东诉权滥用的防范机制以及股东诉权的激励机制这两方面进行完善,以充分发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3.1构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权滥用防范机制
3.1.1明确前置程序免除的具体标准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免除的情形,但其中对“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的损害”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利于对派生诉讼中的滥诉情形予以规制。

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原告股东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适格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1)半数以上的监事人员为加害人。

(2)监事会或监事受到侵害人的实际控制。

(3)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人员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谋侵害公司利益。

(4)相关权利行使期限将至。

(5)若经过法定的等待期限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1.2限制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利
与被告通谋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对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加以适当的限制,可以规定原告股东须将和解、撤诉等处分权利的行为告知公司及其他股东,以便公司和其他股东提出异议,或者由法院审查批准原告股东处分权利的行为,未经法院同意其行为不
得生效。

3.1.3明确原告股东败诉时承担的责任
为了遏制原告股东滥用诉权,明确败诉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原告股东败诉之责任,应区分其诉讼意图的善意与恶意:若为善意,则按一般诉讼风险原理承担案件的相关费用;若为恶意,则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被告及公司因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还包括被告及公司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3.2构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权激励机制
3.2.1确立由公司所在地管辖原则
为了追究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某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时的责任,原告股东往往须将上述人员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如果按照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由于被告一般人数众多,确定管辖比较困难,从而加大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难度。

对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立法例,以公司为相关因素最密切联系地,规定由公司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从而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3.2.2确立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并未作出特别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应当与其他财产案件的原告一样,按照争议的金额和法定比例预缴诉讼费用。

然而由于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是出于公司利益之考虑,故胜诉利益应归公司所有,若不能给予原告股东以诉讼成本之补偿,让其独自承担派生诉讼的
全部风险,则原告股东与公司(即单纯受益者)之间的利益风险负担将处于不均衡状态。

对此,我国应参照国外的相关立法,确立对股东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即当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并胜诉时,原告股东可以从被告处获得其预缴的法定诉讼费用及其支付的律师报
酬等其他必要费用的合理补偿,以平衡原告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风险的负担。

3.2.3赋予胜诉原告股东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受偿权
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性质,派生诉讼的胜诉利益应当完全归属于公司,原告股东只能以其持股比例间接受偿。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这一规则对提起诉讼的原告股东有失公平。

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相关立法例,赋予胜诉的原告股东按持股比例直接受偿的权利,但这一权利行使应以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为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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