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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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TJ11-201X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条文释义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TJ11-201X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条文释义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16)条文释义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基本规定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4.2负荷计算4.3居住区供电4.4配套设施4.5配电装置接地4.6电能计量4.7智能化要求5设备选型5.1中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直流电源系统5.4计量表箱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表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附录D 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释义]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整理]DGJ32J1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整理]DGJ32J1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The Standard of 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Facilities’Constructing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s2005—9—15发布2005—9—15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前言《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电力公司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强、季强、周大平、蒋斌、姜宁、李宝仪、邹万流、李杰、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李子韵、徐高升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 高压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5施工与验收5.1 施工5.2 竣工验收附录A: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B:参考文献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正文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正文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供配电系统 (5)4.1 负荷分级 (5)4.2 负荷计算 (5)4.3居住区供电 (6)4.4 配套设施 (8)4.5 配电装置接地 (10)4.6 电能计量 (10)4.7智能化要求 (10)5 设备选型 (12)5.1 中压设备 (12)5.2低压设备 (13)5.3直流电源系统 (14)5.4计量表箱 (14)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 (16)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 (20)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 (33)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区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2.0.3 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数量有限或进出线走廊空间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4 配电室将10(20)kV变换为220/380V,并分配电力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

2.0.5环网柜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2.0.6环网箱安装于户外、由多面环网柜组成、有外箱壳防护,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且不含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设施。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16)条文释义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基本规定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4.2负荷计算4.3居住区供电4.4配套设施4.5配电装置接地4.6电能计量4.7智能化要求5设备选型5.1中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直流电源系统5.4计量表箱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表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附录D 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释义]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江苏住宅供配电规定

江苏住宅供配电规定

江苏省住宅供配电规定————————————————————————————————作者:————————————————————————————————日期:2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关于发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经贸委(经委):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1-2005,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第二部分:总体简介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第四部分:示例及费用测算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

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的标准。

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的工作。

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的工作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的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市的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第二部分:总体简介《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17页文档资料

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17页文档资料
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强、季强、周大平、蒋斌、姜宁、李宝仪、邹万流、
李杰、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
李子韵、徐高升
目 次
1总则
2
3名词术语
4
5供配电设计
6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2 负荷容量统计
3.3 居住区供电
3.4 配套设施
3.5 配电装置接地
3.6 电能计量
7设备选型
8
4.1 高压设备
4.2 低压设备
4.3计量表箱
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9施工与验收
10
5.1 施工
5.2 竣工验收
附录
A: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B:参考文献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DGJ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说文解字》中有注曰:“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1)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居民⽤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电安全⽔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 )、《电⼒⽤户业扩⼯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 )及江苏省电⼒公司《配电⽹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业、地⽅现⾏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建配套建设。

本导则适⽤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程价格管理暂⾏办法》(苏价⼯【2009 】号414 ⽂)执⾏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导则: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电源点起⾄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设施。

居住区⽤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电负荷和中压⽤电负荷。

居住区低压⽤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电容量的总和。

居住区中压⽤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电容量)总和。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电负荷(kW)之⽐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电负荷×配置系数(Kp)。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

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电负荷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江苏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地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关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新标准部分情况说明

关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新标准部分情况说明

10kV地上开关站
二进六出
10.5 8.5 89.25
二进八出
10.5 8.5 89.25
二进十出
12
8.5 102
三进十二出
14
8.5 119
5、10kV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等建筑面积参考表
序号
1 2 3 4 5 6
方案号 ZP-A-1
规模
建筑面积 长(m) 宽(m)
10kV地宜 3.1、应用范围:对于零星(1~2栋)的多层住宅,可采用箱 式变电站方式供电 。
3.2、应用方式: 变压器配置容量≤16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200千伏安 ; 16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400千 伏安 。
说明:现箱变模式均为单台布置,只有(200kVA,400kVA) 两种规格.
一、相关文件
1、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工【2009】414号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工【2009】415号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 3、常州市物价局文件:常价管【2010】30号 关于公布常州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
1 50户及以下
0.7
2 50户以上200户以下
0.6
3 200户及以上
0.5
4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
0.8
三、关于收费标准的说明
1、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 住宅价格为标准。常州市区(含武进区)标准为230 元/平方米。
2、各类别住宅系数
不带电梯多层住宅:1.0; 带电梯住宅:1.2; 办公用房:1.3; 商业用房:1.5; 别墅(含联排):1.5; 保障性住房:0.9。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The Standard of 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Facilities’Constructing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s2005—9—15发布 2005—9—15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前言《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电力公司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强、季强、周大平、蒋斌、姜宁、李宝仪、邹万流、李杰、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李子韵、徐高升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 高压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5施工与验收5.1 施工5.2 竣工验收附录A: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B:参考文献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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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压分支箱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4.1.4 环网柜环网单元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4.1.5 高压柜
1 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的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
3.5 配电装置接地
3.5.1 居住区内变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3.5.2 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3.5.3 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5.4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3.3 居住区供电
3.3.1 电源要求
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2 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
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3.3.2 高压供电
1 居住区宜采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1-20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The Standard of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Facilities’Constructing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s
2005—9—15发布2005—9—15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
3 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
4 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3.4 配套设施
3.4.1 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
3.4.2 配电所、变电所宜在地面上或地下室(非最底层)独立房间内设置。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4.2.4 低压无功补偿箱应根据无功功率的需量及电能质量要求装配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4.3计量表箱
4.3.1 各类计量表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并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后使用。
4.3.2 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采用多户表箱,除满足该处居民用电计量需求外,应预留一只远程自动抄表装置表位。多户表箱不宜安装在户外。
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
3 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5台,且容量不超过2000kVA。
4 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类 型
电 力 电 缆 (mm2)
主干线
400、300
分支线
240、120、70
环网柜联络线
400、300
箱变进线
3.6 电能计量
3.6.1 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3.6.2 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3.6.3 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4.3.3 单户住宅(含别墅)用电,应采用单户表箱。表箱宜安装在户外,便于抄表和维护,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10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11 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mm2) 不小于
低压电缆
240, 150, 70
单元接户线
95,70
每套住宅进户线
单相:10,三相:6
3.3.4 接线形式
1 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
2 小型配电所(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配电所(2进6~8出)和大型配电所(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名词术语
1 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2 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2 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序号
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3户及以下
1
2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8
3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3 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低损耗变压器,防尘、防水性能应达到IP68要求。
4.1.2 高压电缆
1 高压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2 附件要求: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
4.1.3 高压分支箱
1 高压分支箱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的产品。
6 变电所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7 配电所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8 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9 电缆分支箱
70
分支箱进线
240
3.3.3 低压供电
1 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
2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3 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4 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5 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பைடு நூலகம்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3.6.4 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4 设备选型
4.1 高压设备
4.1.1 配变
1 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配变可根据环境的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变电所应采用干变。
2 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
3.3 居住区供电
3.4 配套设施
3.5 配电装置接地
3.6 电能计量
7设备选型
8
4.1 高压设备
4.2 低压设备
4.3计量表箱
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9施工与验收
10
5.1 施工
5.2 竣工验收
附录
A: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B:参考文献
1 总 则
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2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13 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 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4 高级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5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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