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 商业企业法
柬埔寨商业企业法概述柬埔寨商业企业法,是柬埔寨王国的商业法规,旨在为商业企业的设立、运营和解散提供法律框架。
该法律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为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准则和规定,以促进商业发展和保护商业利益。
1. 企业设立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规定了企业设立的程序和要求。
依法设立企业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注册和申请手续,包括获取企业名称、办理商业执照、注册商标等。
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设立企业所需的资金、股东数量和责任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2. 企业运营柬埔寨商业企业法对企业运营进行了详细规定。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政策规定,履行税务义务,维护劳动者权益。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3. 股东权益和股东责任柬埔寨商业企业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股东的责任。
股东在企业中享有经济利益分享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清偿债务和遵守企业章程等。
4. 企业合并和分立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规定了企业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条件。
企业之间的合并和分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清偿。
5. 企业解散和清算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规定了企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要求。
当企业发生解散情况时,需要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资产。
6.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并设立了争议解决机构。
当企业发生纠纷或违规行为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7. 对外投资和国际合作柬埔寨商业企业法允许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和国际合作,为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和国际合作时,应遵守国际惯例和国家法律规定,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8. 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柬埔寨商业企业法保护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可以依法通过注册商标、专利等获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柬埔寨法律
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2010-02-22 18:08)标签: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位阶文化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作为一国最高效力之规范,柬埔寨的最高法律为宪法,其次是柬埔寨与其他各国签订的条约。
其他法律之效力等级自高到低依次为:法律(Chhbab):国民议会通过之法案;皇家敕令(Reach Kret):国王在其宪法锁定权利内发布之敕令;条例(Anu Kret):由内阁会议通过、首相及所涉政府部委首长共同签署之次级法令;部门规章(Prakas):由各部部长根据其行政权力发布;决定(Sachdei Samrach):首相、部长或省长就具体事项所作出之决定;通知(Sarachor):由首相或部长发布之解释或指示;省级命令(Arrete):由省长在其辖区内作出之行政命令。
与上位阶之规范冲突之下位阶之规范可被认定为无效。
阅读:评论:禁止转载:收藏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2010-02-22 17:45)标签:柬埔寨土地法律土地政策改革2010 房产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于2010 年1 月份召开土地管理政策改革会议,根据本博客作者取得的由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秘书长起草的土地管理政策改革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政策改革宗旨土地管理政策改革的目的在于确保有效、公平及可持续地利用开发土地和自然资源,并同时注重生态和社会发展。
政策改革原则- 在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中央分权化;- 透明的、可归责的民主参与;- 本地居民需有机会参与决策制定过程;- 在各层面的执行协调;- 重点保护环境脆弱地区;- 在决策制定和决策灵活性、经济发展与成果共享方面保持均衡。
此次政策对法律之影响本博客作者分析,此次土地政策改革带来法律修订之最重要动向可能是:更多建筑许可之申请将籍由分权化改革而由地方机构负责办理、低级地方行政机构将有权制定土地使用总体规划、所有级别之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将被更严格执行;鉴于现今存在的矿业开发实际操作与自然保护区划法律规定之间的严重冲突,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置及其保护措施必将有所修订。
在柬埔寨的外国人怎样才能拥有房地产所有权
在柬埔寨的外国人怎样才能拥有房地产所有权?外国人是指柬埔寨自然人、或柬埔寨法人以外的,在柬埔寨投资、居住的人,均称之为外国人。
柬埔寨王国宪法第三章第44条规定:只有柬籍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一章第8条规定:只允许柬埔寨自然人,或柬埔寨法人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所有权。
那么,外国人在柬埔寨怎样才能拥有土地、房产所有权呢?就目前政策而言,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拥有:途径一:投资移民。
投资移民是指来柬埔寨王国进行投资,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柬埔寨投资委员会审核批准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被视为投资公司,简称CDC公司。
外国人取得投资公司资格后,可以申请加入柬埔寨国籍。
经内政部、总理府,报总理审批后,最后是国王签发王令批准加入柬国籍,获得柬国籍后就能名正言顺地投资房地产了。
途径二:与柬籍自然人合作注册公司。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一章第9条规定:在柬注册公司、企业,并由柬籍自然人或法律认可的柬籍法人持有51%或以上股份的,可成为土地所有人。
在商业部注册这类公司、企业时,外国人持有49%的股份,可以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柬籍自然人可担任董事或公司股东会成员。
公司注册完毕后,可以用公司的名义购买房地产,属公司拥有的所有权财产。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重大决策要经过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方能实施。
这样一来,公司的任何人就不能任意动公司的财产了。
然而,如果你在公司、企业的实际持股比例与注册股份比例不一致怎么办?那么你务必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作见证或公证。
律师会写一份完善的协议书,保护你的权益。
途径三:同柬埔寨公民联姻。
法律规定,外国人与柬籍自然人结婚,通过婚姻可以取得柬埔寨国籍。
但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与柬籍配偶共同生活三年以上。
取得柬埔寨国籍后,就可以"柬埔寨女婿"或"柬埔寨媳妇"的身份购买房地产了。
以上三种,是外国人合法拥有柬埔寨土地、房产所有权的可行途径。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BUILD-O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柬埔寨王国的矿产资源与投资政策
按级增长的税率表是针对由自然 人实现的利润,以及不被视为法人身 份的经营团体给每个成员分配的部 分。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税 率:从 0 至 6百万瑞尔税率0% ; 6百万至 1千5百万瑞尔税率是5%;1 千5百万至 1.02亿瑞尔税率是10% ; 1.02亿至 1.5亿瑞尔税率是15% ;超 过1.5亿瑞尔税率是20% 。
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
8 5 0万至 1 2 5 0万瑞尔税率为
2 、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
15 %;超过1250万瑞尔税率
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
为20% 。
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
对以下各种人的工资实
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
行工资免税:持公务官员护
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 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 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 税。分配投资盈利均不征 税;3 、进口建筑材料、 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
柬埔寨的交通以公路和内河运输 为主,主要交通线集中于中部平原地 区以及洞里萨湖流域,主要河港有金 边、磅湛、洞里贝和磅清扬。西哈努 克城为主要的对外海港。北部和南部 山区交通闭塞。全国公路总长1.5 万 千米,最主要的公路有三条:1 号公 路从金边通往越南胡志明市,4 号公 路从金边通往西哈努克城港,5 号公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财产:任 何原始自然的财产,如:森林、航 道、自然湖泊、堤坝、河流和海岸; 任何供一般使用的财产,如:码头、 港口、铁路、火车站和机场;任何供 公共使用(无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建 造的)财产,如:道路、公园和保护 区;任何供公共使用的财产,如:公 共学校、教育学院、行政建筑和所有 的公共医院;任何依法成为自然保护 的财产;建筑的、文化的历史遗迹; 属于皇家但不是其私有财产的不动 产。执政的国王管理皇家的不动产。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财产可以 依法享有出售、交换、分配和转让 权。上述财产可以依法出租并成为财 产合同的标的物。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3年1期南洋资料译丛 No.1 2023 (总第229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29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年9月9日,柬埔寨王国第六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1年9月20日,第四届参议院第七次全体会议审核通过投资法框架与内容。
2021年9月29日,柬埔寨王国宪法委员会在215/002/2021号决议中申明,本法符合宪法规定。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通过以下方式,设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和有利于投资的法律框架,吸引和激励柬埔寨籍公民或外籍公民优质、有效投资,推动柬埔寨王国社会经济发展:1. 提升柬埔寨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多元化,抵御全球与区域危机;2. 加大资本流入、技术转移和知识流动,提高国内现代化水平与工业生产力,加强与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的联系;3. 建立一个透明、可预测、非歧视、具有竞争性且支持社会经济政策的投资优惠制度;4. 建立全面均衡且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框架,保障柬埔寨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且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过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法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投资项目:指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指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产业支持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供应至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指不以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强化项目:指通过某种方式做大做强的合格投资项目,例如提高现有生产力、类似产品多元化、借助可提高生产力及保护环境的新科技、加强基础通信设施建设,或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指已经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但未获得所有税种优惠的投资项目。
柬埔寨税率一览
柬埔寨税率一览柬埔寨税率一览表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选编》主要税种及税率:(一)公司所得税:+公司和常设机构的标准税率为20 %。
+免税期限之内的投资公司0%+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技术管理服务费等的预提所得税为4% “保险企业的公司所得税为纳税年度所接收的保险金总额的5% +政府鼓励的投资企业的优惠税率为9% +矿产、石油、天然气、自然资源和宝石开发的税率为30 % +企业无关经营的税率扣留税和所得税保证金:+自然人完成服务工作所得收入15%+无形资产、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15%+出租动产不动产10%+银行支付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预提所得税为 4 % +银行支付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预提所得税为6%+居民发款人给非居民发款人来源于柬埔寨的收入结算15%+缴纳实际税的企业,包括9%税率企业1%(二)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公司营业税一般公司营业税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矿藏和宝石等勘探和开采的税收,此类税率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
(四)增值税柬埔寨政府规定增值税税率为10%,但是对于柬埔寨境内出口的货物应税供应税额免征增值税。
提供下列劳务免征增值税:公共邮电业的服务、医疗卫生业的服务、国有公共运输业和电力事业、保险业和特定的金融服务。
(五)工资税可以免税的工资包括得到认可的国际组织、外交机构的雇员的工资等。
柬埔寨的国会议员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
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一个人在12个月中居住在柬埔寨的时间超过182天,即被视为柬埔寨居民。
居民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非居民个人的工资所得税税率为20 %(六)其他税(1)最低税不属于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有缴纳最低税的义务。
最低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服务和货物者的营业收入,税率为 1 %。
(2)特定商品和服务税特定商品和服务税对进口商品或者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税率从0至33.33 %不等。
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
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柬埔寨王国民族宗教君主柬埔寨王国政府例号148 AN KR BK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王国政府- 参阅柬埔寨王国宪法- 参阅于2004 年7 月15 日签署关于委任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第NS/RKM/0704/124 号王令- 参阅于1994 年7 月20 日签署颁布关于政府内阁的组织与运作法颁行的第02/NS/94 号王法- 参阅于1994 年8 月5 日签署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颁行的第03/NS/94 号王法及于2003 年3 月24 日签署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改法的第NS/RKM/0303/009 号王法- 参阅于1997 年2 月24 日签署关于税务法颁行的第NS/RKM/0297/03号王法及于2003 年3 月31 日签署关于税务法修改法案的第NS/RKM/0303/010 号王法- 参阅柬埔寨王国国家理事会于1989 年7 月26 日签署,关于货物的进出口税的第57KR 号法令- 参阅于2005 年9 月27 日签署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改法实施的第111 ANKR-BK 号法令- 参阅于2005 年12 月29 日签署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与运作法的第147 ANKR-BK 号法令- 参阅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之申请书- 根据王国政府的需要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令的宗旨与实施1.1 宗旨该法令的宗旨是建立和管理经济特区,有利于增进投资环境,为产品生产能力、竞争取胜、促进出口、经济增长、人民就业机会,以削减贫穷。
同时还为经济特区的建立及管理投资各种活动的协调相关的法律程序作确定,并为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地区开发商和经济特区内的投资商的投资促进鼓励。
签于上述宗旨,王国政府将提高经济特区,以便实行对投资商的透明度及快捷操作的责任感的原则和条件,使投资者获得所需要的讯息及与王国政府历来下达的政治纲领的一致性。
1.2 法令的实行本法令是给与获得与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和经济特区行政单位批准投资登记注册并提供的各种奖励和投资保障的所有这些经济特区的区域开发商及投资商相关任务,王国政府的有关部门机构的所有活动实行的。
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介绍
中柬世代友好
六十周年国庆宴会
二、柬埔寨投资优势 宽松的国际贸易环境
2004年成为WTO成员国 年成为WTO ★ 2004年成为WTO成员国 ★ 没有任何贸易壁垒和反倾销 ★ 欧美等发达国家给予的贸易最惠国待遇:拥有柬埔寨产地的产品 欧美等发达国家给予的贸易最惠国待遇: 可以零关税进入欧盟市场和以普惠制优惠关税进入美日市场。 可以零关税进入欧盟市场和以普惠制优惠关税进入美日市场。 中国-东盟自贸区已经建成,接下来东盟还将与韩国、日本、 ★ 中国-东盟自贸区已经建成,接下来东盟还将与韩国、日本、印 度、新西兰、澳大利亚建立自贸区,这意味着拥有柬埔寨产 新西兰、澳大利亚建立自贸区, 地的产品将可以零关税进入东盟10+6大市场。 地的产品将可以零关税进入东盟10+6大市场。 10+6大市场
柬埔寨投资环境介绍 及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投资政策说明
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有限公司
一、柬埔寨概况 二、柬埔寨投资优势 三、西港经济特区概况
一、柬埔寨概况
• 位置:位于亚洲中南半岛西南 部,东面和东南面与越南交界, 东北面与老挝毗邻,西面和西 北面与泰国相接,西南濒临泰 国湾; • 国土面积:18.1万平方公里; • 气候:属热带季风气候,全年 分两季:雨季(5-10月)、 旱季(11-次年4月)。年平 均气温28℃。无地震、台风、 海啸等自然灾害。
一、柬埔寨概况
政治体制:君主立宪制,实行自由民 主和多党制政策。 宪法规定:立法、行政和司法应三权 分立。国家立法机构为两 院制,由国会和参议院构 成。 现任首相:洪森 从1985年起出任首 相,至今已连任五届。
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
一、柬埔寨概况
教育概况
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进入学校 的不同年龄段人口所占百分比如 下: - 儿童(0-14岁):33.7% - 有经济生产力的年龄群 (1564岁):62% - 老龄人口(65岁以上):4.3% 2008年的成人识字率为77.6%, 其中男性为85.1%,女性为70.9% 柬埔寨大学有26所(其中公立大 学9所,私立大学17所),在校生 4. 1万多人。金边皇家大学是柬 埔寨最著名的综合性大学 。
柬埔寨税制简介
柬埔寨税制简介柬埔寨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是: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定商品和服务税、土地和房屋的租赁税、印花税等。
(一)主要税种1.公司所得税(1)纳税人柬埔寨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永久性常设机构”。
居民公司是指在柬埔寨组建和管理或者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柬埔寨境内的公司。
“永久性常设机构”是指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者居民代理人通过非居民人员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此外,对于有外国投资的公司纳税人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2)征税对象、税率公司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营业利润和规定的消极所得。
营业利润包括资本利得,消极所得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
公司和常设机构的标准税率为20%,政府鼓励的投资企业可以享受9%的优惠税率,从事石油、天然气和特定矿产资源开发公司的税率为30%。
保险企业应以纳税年度所接收的保险金总额的5%缴纳公司所得税。
关于预提所得税。
柬埔寨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技术管理服务费等按照14%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银行支付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分别按照6%、4%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①折旧:有形资产的折旧率与折旧方法包括:楼房及其附属建筑物部分的折旧率为5%,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软件与数据处理设备等的折旧率为50%,使用余额递减折旧法;汽车与办公用具设备等的折旧率为25%,使用余额递减折旧法;其他有形资产的折旧率为20%,使用余额递减折旧法;对于合格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实行特别再折旧,即购买资产以后第一年可以按照该资产成本加提折旧40%。
无形资产的折旧率按照其规定年限使用直线折旧法摊销。
自然资源的折耗有特别规定。
②亏损结转。
亏损额可以向后结转,期限为5年,不允许向前结转。
③其他扣除。
利息扣除不能超过当年实现的利息收入,不能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扣除。
2.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柬埔寨相关法律
柬埔寨相关法律一、外资引入的法律规定1、外商投资范围1994年8月柬埔寨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条件:外商投资方式有独资、合资、合作和租赁4种,生产性企业可由外商独资,贸易性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经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后规定,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点领域投资:先锋产业或高科技工业;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增加出口的产业;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发展各省和农村及环保产业以及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2000年1月25日,柬埔寨王国签署了关于允许外籍人申请独资经营进出口公司的017通告,批准外商独资经营进出口业务。
该通告规定:所有到商业部注册营业执照的柬籍或外籍人士,均有权自由申请注册进出口公司,所有进出口贸易活动应按规定缴纳税金。
2、外商投资的审批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
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45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才予答复,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外商投资的退出程序如果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务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文件,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
被允许正式解散其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
如其被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二、招商引资政策1、投资保障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者,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柬埔寨矿业投资的指南
柬埔寨王国工业矿山能源部矿产资源总局柬埔寨矿业投资指南矿产资源总局印制2009年12月矿业投资Ⅰ- 矿业投资潜力A-柬埔寨的矿产资源自从十九世纪后半叶以来,法国和中国地质学家对柬埔寨进行了地质研究和矿产调查,结果表明柬埔寨的矿产潜力巨大,包括蓝宝石、红宝石、金、锡矿石、硅土、砂石、铝土矿、锰、高岭土、煤、泥炭、叶腊石(宝塔石)、灰岩、磷酸盐、建筑材料及其它矿物。
柬埔寨的矿点分成五大类:1-金属矿物锑(Sb)- 发现于菩萨省铬(Cr)- 菩萨省铁(Fe)- 马德望省、贡布省、柏威夏省、暹粒省和上丁省锰(Mn)- 柏威夏省钼(Mo)- 干丹省、柏威夏省和茶胶省铝土矿(Al)- 马德望省和蒙多基里省铜(Cu)- 桔井省、柏威夏省、腊塔纳基里省和上丁省铜-铅-锌 - 磅士卑省、蒙多基里省、柏威夏省和腊塔纳基里省锡(Sn)- 磅士卑省和茶胶省金(Au)- 马德望省、磅湛省、磅同省、贡布省、蒙多基里省、柏威夏省、腊塔纳基里省、暹粒省和上丁省2-非金属矿物/ 工业矿物粘土矿物(硅酸盐)- 磅湛省、磅清扬省、贡布省和暹粒省白云土–上丁省萤石–波萝勉省石墨–贡布省灰岩–班迭棉吉省、马德望省、贡布省和上丁省磷酸盐–班迭棉吉省、马德望省、贡布省和磅士卑省硅土砂石–戈公省和磅同省氧化锆 - 腊塔纳基里省3- 宝石红宝石–发现于马德望省蓝宝石–戈公省和柏威夏省蓝宝石、红宝石–拜林市(马德望省)锆石–柏威夏省和腊塔纳基里省紫晶–磅同省和上丁省黑玉–戈公省和柏威夏省石–磅士卑省和上丁省叶腊石–菩萨省4-固体燃料矿物煤–上丁省褐煤–磅同省、贡布省、桔井省和柏威夏省5- 建筑材料玄武岩–发现于磅湛省和腊塔纳基里省花岗岩–干丹省、磅清扬省、波萝勉省和茶胶省碧石–茶胶省红土–马德望省、菩萨省和茶胶省石英岩–贡布省流纹岩–磅湛省砂岩–戈公省和磅士卑省碎石–磅湛省、桔井省和上丁省建筑用砂子–干丹省、磅清扬省和磅士卑省制砖块用粘土–柬埔寨各处矿物储量仍未经评估。
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
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令的宗旨与实施1.1 宗旨该法令的宗旨是建立和管理经济特区,有利于增进投资环境,为产品生产能力、竞争取胜、促进出口、经济增长、人民就业机会,以削减贫穷。
同时还为经济特区的建立及管理投资各种活动的协调相关的法律程序作确定,并为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地区开发商和经济特区内的投资商的投资促进鼓励。
签于上述宗旨,王国政府将提高经济特区,以便实行对投资商的透明度及快捷操作的责任感的原则和条件,使投资者获得所需要的讯息及与王国政府历来下达的政治纲领的一致性。
1.2 法令的实行本法令是给与获得与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和经济特区行政单位批准投资登记注册并提供的各种奖励和投资保障的所有这些经济特区的区域开发商及投资商相关任务,王国政府的有关部门机构的所有活动实行的。
第二条:定义本法令内容中有以下技术词汇:理事会:指依据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第三条款所建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指按法令建立附属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其任务决定建立及领导管理柬埔寨王国全国的经济特区。
合格投资项目:指已获得最终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经济特区:指发展经济的特别中心,聚集工业方面和其他有关活动,并可能有一般性工业区和出口生产加工工业区。
每一个经济特区必需有生产区和自由贸易区、服务区、住宅区和旅游区。
一般性工业区:指为工业活动及为国内市场或出口需要服务、与商品生产及加工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而建立的一个一般性工业区。
出口加工区:指工业活动及专为出口服务需要的商品生产、加工有关的其它工业活动的区域。
生产输入(Production Inputs):指的是,必须完全使用在合格投资项目的生产中,为生产转化服务的,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及辅助材料的进口后不超过两年的使用期的商品(货物)。
本定义不包含办公用品及傢俬、石油产品、车辆及其零配件。
柬埔寨籍法人:指的是,已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有经营场所并已注册登记由柬埔寨籍人仕占或超于51%股份的公司。
柬埔寨矿产资源法及环境资源保护法
矿产资源管理与开采法(2001年7月13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柬埔寨王国境内除石油、天然气外的矿产资源管理与开采、矿井运作及全部采矿相关作业。
第二条柬埔寨王国境内土地、山脉、高地、领水、海岛之上内下,及海床之内上的一切矿产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矿产资源指由地质过程自然形成,或通过陆上、地下、海洋、海床之内或之上开采出的任何固态、液态或气态物质,包括宝石、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泉水、岩石、沙砾、沙土、粘土、石油和天然气。
采矿作业包括初勘、祥勘及矿产资源开采。
初勘指仅对地面造成轻微扰动情况下,使用简单仪器初步勘测地表,以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具有商业价值、且需要申请矿产勘探及开发许可证的矿产。
祥勘指通过勘探、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测量、挖掘、钻探、土、泥、水、石、矿取样分析等手段,以发现和检测矿产各项指标为目的的调查,以确定开采潜力、矿脉、品味、储量及经济、开采可行性。
矿产资源开采指以商业目的从任何矿床中提取矿产,并进行加工、运输、销售或出口的采矿作业。
贵重金属及宝石原矿或制品的销售、出口和进口由柬埔寨有关现行法律管辖。
第二章矿产资源许可证第四条矿产资源许可证是由主管部门颁发,授权持有人开展采矿作业的许可文件。
第五条未经主管部门颁发矿产资源许可证,任何法人或自然人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探或开采活动。
私有土地的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可不需许可,使用沙砾、沙土、岩石或粘土,但禁止以开采为目的将上述矿产运出自有土地边界。
任何柬埔寨籍公民可在国家未颁发上述许可给他人的国有土地内探矿。
第六条自然人或法人未经全面考察技术、经济能力及商业注册情况,不得获取矿产资源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持有人进入私有土地进行勘探或开采作业之前,应与私有土地产权人就相关作业、财产不受干涉和侵害、作业带来不便及对地表造成损害的赔偿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
许可证持有人进入国有保护区、保留地、限制区进行勘探和开采作业之前,应取得负责管理上述区域的主管部门或部际机构的书面许可。
柬埔寨王国移民法
柬埔寨王国移民法第一章:一般法规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管理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居住的所有外国人。
第二条:无论是何种国籍、在何处出生、或信仰何种宗教的人,只要不是柬埔寨国籍,则被当作外国人。
第三条:所有外国人必须执行本法,只有当执行有柬埔寨王国参加签署的国际法的情况下除外。
即使是在本法生效之前就已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也不例外。
第四条:居住在柬埔寨境内的外国人,根据其移民情况分作三类:(一) 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
(二) 属于移民的外国人。
(三) 属于投资者的移民。
第五条:管理外国人是内政部的职权。
内政部应成立一个机构专门负责移民工作。
第六条:内政部有权规定外国人办理居留证、入境签证、出境签证、通行证、护照或具有同等价值的文件的注册手续,,以及发放证件和监督检查的办法。
第二章: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第七条: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一) 根据申请或与柬埔寨王国政府协议而来柬埔寨王国居住的外国领事馆工作人员,外国大使馆工作人员,外国外交代表,外国专家和其他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等。
(二) 得到柬埔寨王国政府允许,前来柬埔寨居住的外国军官、政府公务员、职员、外交人员、留学生和他们的家属。
(三) 在前往最后的地方之前,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等候交通工具的过境者。
这些人除了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之下,居留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四) 有往返(交通)票的旅游者,其居留时间由内阁法令规定。
(五) 商业代表、银行代表和其它行业的商人前来柬埔寨王国联系业务者,其居留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如果有特别需要,柬埔寨王国政府取多只能再给予延长三个月期限。
(六) 居住在与柬埔寨王国境内各省相邻的外国人,可允许多次或偶尔一次过境。
有关执行本条款的条件,必须由内阁法令规定。
(七) 为了取得粮食而停留在海港和飞机场的旅客、海员和飞行员。
(八) 得到柬埔寨王国的允许,而前来柬埔寨王国海湾捕鱼的外国人。
第八条: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要前来柬埔寨王国居住者,必须做到如下三点:(一) 先得到柬埔寨王国政府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或代表柬埔寨王国利益的谋外国政府的入境签证。
柬埔寨合格投资项目(QIP)政策解析
柬埔寨合格投资项目(QIP)政策解析一、柬埔寨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有哪些?答:(1)政府鼓励外商投资柬埔寨各行业,包括金融等特种行业。
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通过了《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柬埔寨政府近年来持续出台新政策,努力改善营商环境,包括允许外国投资者100%持股,对关键行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等。
2021年10月,柬埔寨国会通过《新投资法》,通过简化投资程序、加大税务优惠力度等,给予一些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的产业更多优惠,鼓励投资并实现工业多元化发展目标。
二、外商投资事宜归口管辖机构有哪些,其具体职能和权责分工是?答:外商投资事宜归口管辖机构主要为柬埔寨发展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简称“CDC”),是柬埔寨王国政府的参谋,监督和管理合作发展、私人投资和经济特区等工作的一站式服务机构。
浙江经济特区是经发展理事会批准设立的特别经济区。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主席由柬埔寨总理兼任,财经大臣、商业大臣分别兼任副主席。
三、什么是柬埔寨合格投资项目(QIP),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柬埔寨(浙江经济特区)经营,请介绍常用的税种、税率、减免税政策。
答:根据柬埔寨发展委员会CDC规定的QIP(合格投资项目):(一)合格投资项目(QIP)制度介绍柬埔寨于2021年10月15日颁布了新《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 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化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以吸引和促进柬埔寨人或外国人在柬埔寨王国进行优质、有效和高效的投资。
《投资法》适用于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或省市投资小组委员会(PMIS)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该机构批准QIP后颁发税收优惠投资项目的最终注册证书(FRC)。
QIP是企业(尤其是加工出口型企业)在柬投资必申请的优惠证书,无论是外资还是柬埔寨本地企业均可申请QIP项目。
QIP的优惠是针对项目发放的,不是针对公司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柬埔寨•【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96.07.19•【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签订日期1996年7月19日,生效于2000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
特别是,但不限于:(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和财政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工艺流程、商标和商名;(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柬埔寨王国方面,系指:(一)具有柬埔寨王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照柬埔寨王国法律设立,其住所在柬埔寨王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一方在其法律中确定的领土及根据国际法缔约一方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毗邻区域。
第二条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一、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柬埔寨王国商业法
柬埔寨王国商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有从事商业活动,并以商业活动为自己本身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商人商业活动即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活动是经常性的,目的是进行交换和利润。
第二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属于商业活动:1、购买目的是为了出售,其中包括不动产。
2、所有出租业、制造业、收取服务报酬业、运输业、印刷业、以及其它各种服务业。
3、进行兑换钱币的银行。
4、提供中间人产质服务、代理处和协调办公室服务、文化服务和安排公共旅游。
5、从事建筑业,购买或租赁轮船在国内或国外运输,进行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托运。
6、各类保险业。
7、渔业、林业和矿业。
第三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不属于商业活动:1、不为出售的生产。
2、家庭性质的生产和服务。
3、纯艺术性质的生产。
4、合法的协会或私人直接进行的训练。
第四条:所有生产者、手工业者或农民,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家庭性质,不被认为是商。
第五条:任何人如果只是帮忙身为商人的配偶出售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任何职员,如果只出售身为商人的企业主人的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七条:按本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是商人,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无监护人。
第八条:商人的权利与责任已在商业法范畴内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九条:因下述原因,则被认为失去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
1、破产。
2、法庭作出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
3、商业工作和公众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章:商业名册与公司第十条: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里,掌握有一份名册,册内登有贸易公司和商人编号,«商业名册»。
第十一条:在商业法庭庭长的监督之下,商业法庭秘书负责掌握该名册。
第十二条:所有商人和贸易公司,如果在柬埔寨王国设有总公司、子公司或代理处,有在该名册上注册,除非该商人不需要缴纳盈利税。
第十三条:必须在该名册中,登记所有有关商人和从事商业活动公司的分类材料。
第二部分在柬埔寨王国设有公司的商人第十四条:开始商业活动之前最少十五天内,商人必须将自己从事营的地点,呈商业秘书办公室在商业名册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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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1目的:为补充和施行投资法,鼓励并管理柬埔寨籍或外籍实体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制定本细则。
1.2适用:本细则适用于在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第二条:投资领域投资活动:根据投资法第七条规定,不属于本细则附件一中规定投资活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国及柬埔寨投资3.1外国及柬埔寨投资:王国政府欢迎柬埔寨及外籍实体在各经济领域进行投资。
本细则第二条予以限制的除外。
3.2代理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公民控制的法人,不得为规避本细则有关限制或禁止外籍实体或外国人投资领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代理或代表外籍实体。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细则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申请人是指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柬埔寨投资人是指身份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实体的投资人。
柬埔寨法人是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的公司。
守法证明是指投资法新十四条第二款及新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核发的履行义务证明。
有条件注册证书是指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三款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核发的文件。
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期或扩建过程中,在建造合格投资项目执行投资活动使用的设施时全部被转化或使用的建筑产品,包括设施之内或之上的固定附着物。
理事会是指依据投资法第三条成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理事会次法令是指2001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职责的70/ANK/BK号次法令,及之后的2002年11月12日112/ANK/BK号和2004年8月4日35/ANK/BK号修正案。
关税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在外贸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赋税。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不以产品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财政管理法是指年度财政管理法。
最终注册证书是指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七款及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由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核发的文件。
外籍法人是指非柬埔寨实体,或未依据柬埔寨法律设立的实体。
投资活动是指合格投资项目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实施的经营行为。
投资额是指以美元表示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价值及运营资本。
投资保障是指投资法第四章及本细则规定的保障。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享受。
投资优惠是指投资法第五章及本细则规定的优惠。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享受。
投资建议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设立合格投资项目,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的建议书。
投资人是指实施合格投资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资法是指1994年8月5日03/NS/94号王令颁布的投资法。
该法经2003年3月24日NS/RKM/ 0303/009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修正。
税法是指1997年2月24日NS/RKM/0297/03号王令颁布的法律。
该法经2003年3月31日NS/ RKM/0303/010号王令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修正。
机械部件是指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下的生产设备部件,包括该部件和设备的备件。
不予享受投资优惠项目清单是指本细则附件1罗列的投资项目清单。
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生产设备是指生产投入实质转化过程中使用,且进口后两年之内未转化或消耗的机械和工具,包括信息技术设备或任何种类机动车辆。
生产投入是指进口后两年之内在合格投资项目生产过程中完全转化或使用的货物,包括生产用原材料、半成品及零件,不含办公设备和家具、石油产品、车辆及车辆备件。
产出是指生产投入转化后生产的货物。
专业服务包括并不限于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咨询、设计、工程、信息技术服务、广告及管理服务。
省/直辖市管理委员会是指依据次法令成立的省或直辖市委员会,可在省或直辖市级别审议并批准2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是指获得最终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配套产业合格投资项目是指全部(100%)产品供应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以替代通常需进口的原材料或零件。
工作日是指属于柬埔寨王国政府官方工作日的任一历日。
第二章投资建议及注册证书第五条:有条件注册证书申请5.1申请及取费:自然人或法人拟享受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或仅享受投资保障的,需填写投资建议申请表,提交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并缴纳七百万瑞尔(约合1750美元)申请费,作为办理各项证照及核准手续(含印花税)的管理费。
申请表需由申请人本人,或经适当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5.2申请表:投资建议申请表见本细则附件二规定。
5.3授权代理证明:代理人代表申请人签署投资建议的,需将授权代理证明文件与投资建议一并提交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
5.4多种经营项目:自然人或法人建议投资并开展超过一项投资活动,且注册后作为一个合格投资项目实施的,需为每项投资活动单独提交投资建议。
5.5选择免缴利润税:申请人拟在领取最终注册证书时,依据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享受免缴利润税待遇的,需在投资建议中书面选择,做出意思表达。
5.6选择不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申请人做出第五款内所述选择的,视为申请人认可选择享受投资法第十四条有关免税期规定,且投资人无资格申请税法规定合格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投资补贴。
5.7单选投资保障:受投资法管辖的非合格投资项目,申请人拟仅享受投资保障的,可在申请表中书面选择。
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可据此向申请人核发特别证书。
第六条:投资建议注册或驳回6.1注册程序: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在受理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1、不存在第二、第三项所述情况的,依据第六条第三款进行投资建议注册,并通知申请人;2、投资建议所述投资活动:(1)属于不予享受投资优惠项目;(2)已经或正在由投资人,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执行,且已依据投资法享受投资优惠的,依据第六条第六款驳回投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3、投资建议未提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全部信息的,依据第六条第六款驳回投资建议,并通知申请人。
4、特定投资项目关系国家利益或环境敏感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有权予以推迟注册,并在受理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因由。
该类项目需通过理事会和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一站式机制处理。
6.2投资建议修正:提交理事会的投资建议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不符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可在受理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其修正,并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重新提交投资建议。
6.3有条件注册证书核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按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注册投资建议的,须依照附件三规定格式,在受理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
证书内容含:1、合法执行合格投资项目所需证照及核准手续,及负责核发上述文件的部委、部门、机构、实体或王国政府有关部门。
申请人应符合核发上述文件所需条件;2、申请人依据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做选择;3、核发最终注册证书后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包括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利润税免税期;4、申请人依据第五条第七款所做选择,及其据此无权享受投资优惠;5、认可执行合格投资项目法人章程。
6.4未按规定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第六条第三款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或按第六条第六款出具不予批准函的,投资建议视为已注册,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立即向申请人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
6.5有条件注册证书附带信息: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将投资指南及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证照和核准手续的评估标准,与有条件注册证书一并核发。
6.6不予批准函: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驳回投资申请的,须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函,注明:1、未接受投资建议的理由;2、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对投资建议修正后予以注册所需的补充信息。
第七条:最终注册证书核发7.1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依据第六条第三款协助办理各项核准手续,并在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后,代表并协助申请人办理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相关部委、部门、机构、实体或王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证照及核准手续。
7.2保证金支付:投资人不需支付任何投资保证金。
基础设施特许项目特许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3最终注册证书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持有人取得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全部证照及核准手续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核发最终注册证书。
7.4核发最终注册证书期限:自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之日起二十八个工作日内,持有人未取得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全部证照及核准手续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核发最终注册证书。
7.5相关机构处申办其他核准手续: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第七条第四款核发最终注册证书的,申请人仍需办理合格投资项目合法运营所需证照及核准手续。
7.6合格投资项目启动:最终注册证书核发日即为合格投资项目启动日,同时开始进入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利润税免税期的启动期。
7.7申办其他批准手续的义务:合格投资项目变更投资建议或投资人章程的,应于变更前十个工作日内,依据适用程序,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批准。
变更内容包括地址、总部、经营场所、公司名称、股份或其它变更。
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在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最终注册证书吊销或作废8.1最终注册证书吊销:投资人有下列行为,自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核发最终注册证书之日起,该证书即视为吊销:1、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取得最终注册证书或守法证明的;或2、收到第七条第三款所述全部文件后六个月内未启动投资活动的。
特许项目合同中对此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8.2最终注册证书作废:投资人依据投资法新二十一条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申请最终注册证书作废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仅在投资人完全符合投资法新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情况下,对最终注册证书予以作废。
8.3最终注册证书吊销通知: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本条规定吊销最终注册证书的,应书面通知投资人该吊销决定。
8.4上诉:投资人被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本条规定吊销最终注册证书的,可自收到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出书面吊销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理事会联合主席提出上诉。
8.5投资优惠收回: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被吊销或作废的,自吊销或作废之日起,不得申请享受最终注册证书所述投资优惠。
第三章合格投资项目并购第九条:合格投资项目合并9.1两个或以上投资人,或投资人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约定合并组成新实体,且新实体拟实施投资人合格投资项目,并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新实体需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注册为投资人,并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至新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