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介绍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时间(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一)基价调整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的基本原则、管理规定、计价程序等内容。
2.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综合定额》:该综合定额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的主要依据,包括各类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定额以及配套的计价说明。
3.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标准》:施工图审查标准包括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评审,其中包括工程造价的可行性评估、资金计划等内容。
4.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量规程》:该规程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量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包括工程量的计算、计价方式等。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参考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具体的计价依据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官方网站查询获取。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内建标〔202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受宏观形势、国际国内市场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特别是钢材、有色金属、石油产品等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生产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做好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关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大数据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研判,动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发布周期,及时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幅度。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并计算风险费用,不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计算规则(下)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计算规则(下)5、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垃圾道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
6、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以下规定计算:管道地沟沟底宽度计算(单位:m)铸铁管、钢管、塑料管、管径(mm)砼、钢筋砼、预应力砼管陶土管玻璃钢管50-70 0.60 0.80 0.70100-200 0.70 0.90 0.80250-350 0.80 1.00 0.90400-450 1.00 1.30 1.10500-600 1.30 1.50 1.40700-800 1.60 1.80900-1000 1.80 2.001100-1200 2.00 2.301300-1400 2.20 2.60注:⑴按上表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而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计算,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道沟土方内计算。
⑵铺设铸铁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2.5%计算。
⑶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不扣除各种井类所占长度。
7、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面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
8、设计标高与自然标高差所产生的挖、填土应另行计算。
四、人工挖孔桩:土方量按图示桩护壁外径断面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计算。
五、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1、沟槽、基坑的划分:(1)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沟槽宽三倍的岩石开凿及爆破,为沟槽。
(2)凡图示基坑底面积(不含工作面)在20以内的为基坑。
2、人工凿岩石,以及石方爆破,安全放坡系数为1∶0.2。
3、石方开凿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4、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沟槽、基坑按图示深度、宽度允许另加超挖、超爆量,超挖、超爆量厚度:松石、次坚石200mm;普坚石、特坚石150mm;超挖、超爆岩石量并入岩石工程量之内。
内蒙古工程量计算规则
内蒙古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下是 7 条关于内蒙古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内容:
1. 哎呀呀,内蒙古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里啊,土方工程那可是相当重要啊!比如说挖一个大坑,不搞清楚怎么计算工程量,那可不行!要是算少了,那不就亏大了嘛!
2. 嘿,你知道不,内蒙古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也有讲究呢!像盖一栋房子,砖要多少块、水泥要多少吨,都得严格按规则来,这不就像搭积木一样,得按步骤来嘛!
3. 哇塞,内蒙古的道路工程量计算规则真不能小瞧啊!修一条路,长度怎么算、宽度怎么算,这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成本和质量呢!你想想,要是算错了,那不就成了一条歪歪扭扭的路啦!
4. 哎呀呀,在内蒙古,装饰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可复杂着呢!比如说贴一面墙的瓷砖,要精确算好面积,不然多买了或少买了瓷砖,不就闹笑话了嘛!
5. 嘿,内蒙古的桥梁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挺有门道啊!建一座桥,那桥墩的工程量、桥面的工程量都得仔仔细细算清楚,这就像是给桥做一件合身的衣服一样重要!
6. 哇哦,内蒙古的水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可得重视呀!修个水渠啥的,水的流量、渠道的长度这些都要算准咯,不然水到处乱流可不行啊!
7. 总的来说,内蒙古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就是工程建设的指南啊!每个细节都要认真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
内蒙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内蒙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篇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一节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一、概述(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正文条文共130条,附录六个。
“08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3.5规费清单3.6税金项目清单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2 招标控制价4.3 投标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1 计价表格组成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特点1.“08规范”充分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加全面。
“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
“08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投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2013清单实施细则.doc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2年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税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标准及造价管理。
2.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的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以国家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为基础制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修订。
3.市场调查:根据市场调查和竞争情况,结合本地状况,确定工程造价。
4.现场勘测和设计: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勘测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方案,并参考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参数进行计价。
5.施工方案:根据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时间、工艺、人员、材料、设备等各项费用,并进行计价。
6.经费算账规定:根据相关经费算账规定,制定项目预算,明确各项费用标准及支出限额,保证项目经济效益和避免超支。
综上所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主要涉及政策法规、计价标准、实地勘测、方案设计、施工方案和经费算账规定等方面,并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和
市场竞争等因素进行计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x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计价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适合全自治区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消耗量定额;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采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定额计价法工料单价法;是按照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不含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方法;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法进行计价;但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交叉使用;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具有相同的作用;二者都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依据;第八条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编制,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概预算员、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清单中缺项的部分,编制人可作补充;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各项条款执行;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计价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执行;第十三条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的工程,如设标底时,标底应根据以下依据进行编制:1、招标文件;2、工程量清单;3、由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和规定;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5、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法;第十四条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能低于本企业的成本;第十五条对其他项目费的规定:1、预留金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而预留的金额,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估算;2、材料购置费为招标人采购材料所需的价款,招标人可按计划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构成中,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4、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投标人按招标人分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计取;5、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投标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计取;6、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均为估算金额;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第十六条措施项目是指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列项、计算;第十七条在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项目,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费用,均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该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均不得调整;第十八条规费是经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应按规定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费用;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国家规定计取;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十条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结算;增减幅度在15%以外的,其超过原工程量清单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十一条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且实际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因承包人的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第三章定额计价第二十二条定额计价的定额组成、消耗量定额、计价、格式、定额编号、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计价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执行;第二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中的定额基价是指体现现行社会平均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定额基价是定额计价方法的基础;编制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结算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应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或参考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并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和基础价格取定的相应价格取定价差计算;第二十五条按定额计价招标的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根据以下依据进行编制:1、招标文件;2、由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和规定;3、自治区和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4、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低于本企业成本;第二十七条措施项目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计算;第二十八条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和取费程序进行计算;第四章其他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工程变更、竣工结算、解决纠纷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问题,仍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计价过程中使用的工程造价软件必须是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鉴定并取得准入证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第三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按本办法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仍有争议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办法时,按照本办法的定额计价办法计价;合同有约定的计价办法,从其约定;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材料等信息资料由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2009〕33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通知
2013.9.3
33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村〔2009〕35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9.10
4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12〕38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2012.7.11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2.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00〕15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建人〔2008〕44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设工程社保费机构财务办法》的通知
2008.12.26
2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人〔2008〕30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8.18
2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工〔2009〕208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
2009.12.21
37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27
3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2号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工[2002]149号各盟市建设局(委):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确定合同价等活动。
其承包价格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计价过程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发承包价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计价办法及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动态调整规定计算,通过在规定范围内以公开交易方式竞争确定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其内容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工程发承包价格的编制可以采用预算定额为依据的编制方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方法。
两种方法均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内建工[2006]166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区2004 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近期国家、自治区对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使用管理的政策性调整,决定对《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部分费用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区建筑市场变化的需要。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非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措施项目费和计算规则调整如下:(一)调整内容1、取消《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中关于临时设施费的计算规定,改按费率形式计算。
2、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标准。
将环境保护费与安全文明费合并,简称为“安全文明费”。
3、增加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中的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简称“质量检测费”。
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及计算基础详见附表(附表一:安全文明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附表二:通用措施项目费用费率表)。
(二) 计算规则1、安全文明费,以直接工程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施工招标标底时,应按“费率表”费率或暂定费用值计算。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对于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费不能低于给定费率或费用的90%。
3、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计取安全文明费后,应该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
若施工过程中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费用进行相应扣减。
4、对于计费基础达到一定标准(直接工程费8000 万元以上,定额人工费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再按费率计算安全文明费和临时设施费,应按暂定费用计算。
若暂定费用值与实际支出有较大出入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测算。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税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二) 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 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 办理变更签证、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五) 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 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主要包括:(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三) 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四) 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五)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六)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规范监理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实现优质优价,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合法权益,增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有关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深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旳告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有关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旳告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内蒙古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费计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协议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服务计取旳费用。
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行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监理服务费构成见附录A。
第四条工程监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五条严禁监理单位通过减少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签订阴阳协议等不合法手段,以低于企业成本旳方式承接监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旳基础上,经记录、分析、测算和论证,制定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服务费社会平均价,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活动计取费用旳指导性根据。
第二章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措施第七条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措施分为综合费率法和人年综合费使用方法。
第八条综合费率法旳计算措施: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额×综合费率×工程难易程度系数计费额是指工程概算中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第九条人年综合费使用方法旳计算措施:工程监理服务费=Σ(人年综合费用i×监理人员数量i×服务年限i)×工程难易程度系数人年综合费用包括项目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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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十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一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依据:(一)《计价规范》和相关专业工程的《计算规范》及本实施细则;(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三)符合规定深度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五)拟定的招标文件;(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的《计算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十五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专业工程《计算规范》的代码01(以建筑与装饰工程为例)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第十六条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发布的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规定的项目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各专业的《计算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情况列项。
工程实际措施项目出现《计算规范》未列的项目,可以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第十七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等内容列项,不足部分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其中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一)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该费用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具体金额,招标人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的总额。
(二)暂估价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金额,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时应列出明细表。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应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计算,没有信息价格的可参照材料市场价格计算,列出明细表,并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的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计算综合单价提供统一的计价依据。
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明确表达出费用内容,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表G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招标人填写的“暂估金额”计入总价中。
(三)计日工计日工应由招标人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5 “计日工表”中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四)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规范》附录表G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明确列出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名称以及需要总承包人提供服务内容,并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和费率。
第十八条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十九条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四章工程计量第二十条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且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现场计量与核实的方法、计量周期、程序、时间、效力等,应执行《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在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五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第二十三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同时表达出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二)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三)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四)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五)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一)《计价规范》和相关专业工程的《计算规范》及本实施细则;(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包括: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发布的关于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工程造价构成基本要素的调整系数与办法) ;(三)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信息等工程造价信息。
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格;(八)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以综合单价形式计算。
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招标人应予明确。
第二十九条招标控制价的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照本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现行《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规定,充分考虑工程的特殊情况计价。
由于未考虑工程的特殊情况,脱离实际编制的措施项目费未能满足工程实际措施费的需要导致的偏差,由承包人提出实际措施费用,经发包人审定,增加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第三十条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2 “暂列金额明细表”的金额填写;暂估价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3“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的单价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4“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的金额填写;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5“计日工表”的项目、计量单位及暂估数量,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第三十一条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和税金,应根据规费、税金项目清单和本实施细则,按照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书面投诉书。
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接到有效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是否满足受理条件的审查,并于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