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学生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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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学生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礼貌习惯,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树立以行为规范为准则,公道功劳为基础,违纪犯规为依据的赏罚标准。谁立功,谁受赏;谁违纪,谁受罚。
第三条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奖优罚劣,从严治校。即用奖励的方法,激励斗志,树立正气,引人向上;又采取惩治的手段,鞭策落后,推人向上。
第四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接受治安处罚;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依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条款处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学校鼓励在学习、工作、技能、文体和精神文明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学生,凡符合本制度者,都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有关奖励的决定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奖励类别和评比条件
A、三好学生及评比条件
1、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平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一定的威信,操行成绩在85分以上或优秀等级。
2、热爱专业,学习刻苦,各科成绩优良,期末总分平均成绩85分以上,技能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或体育成绩在75分以上。
4、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完成集体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劳动值周时被评定为优秀,乐意为学校、班级和同学做好事。
5、带头严守校纪校规,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不良倾向敢说敢管。
B、优秀学生干部(干事)及评比条件
1、在校团委和学生会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干事)。
2、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忠实肯干,无私为同学服务。
3、在同学中处处以身作则,时时模范带头,并有一定的威信。
4、操行成绩在85分以上或优秀等级,学习成绩良好,体育达标。
优秀学生干部(干事)由政教处、团委建立学生干部(干事)档案,根据学生干部(干事)思想表现、工作实绩等情况,由学校统一评选。
C、单项积极分子及评比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期总评成绩在全班前五名或在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可评为学习积极分子。
2、工作认真,劳动积极,在劳动值周时被评定为优秀,能积极完成学校、班级交给的任务,可评为工作积极分子(除参加学校评比的优秀学生干部外的其他班干部均列入此项评比)。
3、热爱专业,精通技术,在操作比赛、等级考核或技能大会操中成绩突出,可评为技能积极分子。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名次者,可评为文体积极分子。
5、能乐意为同学做好事,见义勇为,模范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礼貌,对违反社会公德、影响学校荣誉的行为进行劝阻,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操行成绩在95分以上,可评为遵纪守法标兵。
6、模范遵守《住校生管理细则》,担任正、副寝室长,能严格管理寝
室,在校文明寝室竞赛中成绩突出,可评为优秀寝室长。
7、能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表现突出或在有关比赛中获奖,可评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学习、工作、技能、文体、遵纪守法标兵等单项积极分子,学期末各班每项推荐1-2名,报学校审批,优秀寝室长、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两项由学校根据工作实绩,统一评选。
第七条凡有旷课现象或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操行成绩在70分以下或良好等级以下者,均不能参加第六条规定的各类先进的评比。考试科目有不及格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干事)的评比。
第八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干事)、单项积极分子获奖者,应填写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学校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章违纪处分
第九条坚持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和必要的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度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的学生,采取“登记、扣分、曝光、教育、培训”的方法,正面引导,强化训练。
第十条违纪学生的处分类别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拒绝、阻碍、不服从教师、学生干部或值周班管理,影响甚至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作如下处理:
1、参与围观、起哄,故意扩大事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动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或打群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持械打人或携带管制刀具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侮辱、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1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故意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1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敲诈他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有流氓行为者(包括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进入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录像室、溜冰场、网吧、酒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或者擅自留宿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对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违反,给予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对抽烟者,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2、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因吸烟造成后果,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