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最新版)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1月3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商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湘建价2016-72号文
HNPR—2016—1600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附件1.rar 附件2.doc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9日— 3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 新表4-2”中有关“一般计税法”的规定执行;2)单位工程的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1-1”、“附E新表3-1-2”、“附F新表1-1”、“附F新表2-1-1”、“附F新表2-2-1”、“附F新表2-3-1-1”、“附F新表2-3-1-2”、“附L新表4-1”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最新版)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属地统一管理、政府监督、监管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将有关信息网站和联系电话对外发布,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并依托现有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嵌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查询、办理和业主表决等功能,进一步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交存第七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户以上业主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业主按照所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湘建房〔2019〕199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9〕19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管理,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工程),不得列支与物业维修工程无关或者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
二、各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三、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同时,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公开招标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当地选择存款利率高、信誉好、服务优的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2012年9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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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服务 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 关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七)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工程进度向专户管 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 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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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 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 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入 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 的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专户。 自建、代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初 始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专户。 第七条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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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
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 期满后,管理机构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二十五条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的,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 关业主应当报业主委员会确认,由业主委员会预先拨付部 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组 织抢修。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情况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将维修 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湘价服[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宣布失效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33 湘建价[2016]160号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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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13]18号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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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13]282号
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12 湘建价[2014]11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标准》的通知
13 湘建价[2014]17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14 湘建建[2014]172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15 湘建建[2015]2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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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16]72号
关于印发《关于增产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选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 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31 湘建价[2016]9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2 湘建价[2016]134号
43 湘建房[2012]58号
关于修订《湖南省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4 湘建房[2013]12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45 湘建房[2014]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提示、警示信用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46 湘建房[2014]144号
5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04-178号
5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04-178号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4]17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我省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7、公用水电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费用;9、开展必要的社区文体活动的费用;10、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八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湘建价〔2016〕160号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编稿时间:2016-09-20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字体:大中小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
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6日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doc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目录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5A.1 招标工程量清单5A.2 招标控制价6A.3 投标总价7A.4 竣工结算书 8A.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9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10B.1 招标工程量清单10B.2 招标控制价11B.3 投标总价12B.4 竣工结算总价13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4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15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16D.1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16D.2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17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18D.4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简易计税法)19附录E 清单项目计价表20E.1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20E.2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简易计税法)21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22E.4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23E.5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 24E.6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简易计税法) 25E.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26附录F 其他项目计价表27F.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27F.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28F.3 暂列金额明细表29F.4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30F.5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31F.6 计日工表32F.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33F.8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34F.9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35F.10 现场签证表 36附录G 工程计量申报(核准)表37附录H 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8H.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8H.2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9H.3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40H.4 最终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 41附录J 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42J.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42J.2 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43附录K 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44K.1 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表44K.2 安全文明施工费表 45K.3 规费表46K.4 纳税标准及附加征收税费表47K.5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机械费)48 K.6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49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A.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2 招标控制价封面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3 投标总价封面工程投标总价投标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4 竣工结算书封面工程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单位盖章)承包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工程编号:×××[2×××] ××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B.1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B.2 招标控制价扉页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小写):(大写):B.3 投标总价扉页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时间:年月日B.4 竣工结算总价扉页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签约合同价(小写):(大写):竣工结算价(小写):(大写):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核对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核对时间:年月日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扉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造价咨询人:(盖单位章及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时间:年月日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总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D.1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标段: 第程名称程名称)建安工程造价(元)直接费用(元)(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和能计量的措施项目费)费用和利润(元)销项税额(元)附加(元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其中:社会保险费计D.2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简易计税法)标段:第页名称名称)建安工程造价(元)直接费用(元)(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和能计量的措施项目费)费用和利润(元)应纳税额(元)附加税(元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其中:社会保险费D.3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 标段: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序号 工程内容 计费基础说明 费率(%)金额(元)备注1 直接费用 1.1+1.2+1.3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和能计量的措施项目费 1.1 人工费 1.1.1 其中:取费人工费1.2 材料费 1.3 机械费 1.3.1 其中:取费机械费2 费用和利润 2.1+2.2+2.3+2.4 2.1 管理费 1.1.1或1.1.1+1.3.1 2.2 利润 1.1.1或1.1.1+1.3.12.3 总价措施项目费 按E.7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2.3.1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费表列项计算汇总本项2.4.1+2.4.2+2.4.3+2.4.42.4 规费+2.4.52.4.1 工程排污费1+2.1+2.2+2.3 0.42.4.2 职工教育和工会经费 1.13.52.4.3 住房公积金 1.1 6.02.4.4 安全生产责任险1+2.1+2.2+2.3 0.22.4.5 社会保险费1+2.1+2.2+2.33.183 建安费用1+24 销项税额3×税率11.05 附加税费(3+4)×费率6 其他项目费详注3说明建安工程造价3+4+5+6注:1.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除税单价。
湖南维修基金 标准
湖南维修基金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湖南省维修基金是指为了维护和修缮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而设立的一项基金制度。
作为共有部分的设施设备需要不断维护和修缮,以确保小区环境的舒适和安全。
维修基金的建立和使用,是为了让小区居民共同分担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保障小区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湖南省维修基金的标准是确保维修基金的公平、合理和透明,以及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维修基金的建立方式湖南省维修基金的建立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小区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另一种是按照房屋总价值比例分摊。
根据不同的小区情况和规模,可以选择适合的建立方式。
建立维修基金的标准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通过,确保所有业主都能够接受和遵守。
二、维修基金的金额确定维修基金的金额应该根据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和维护需求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的金额应该能够覆盖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费用,保证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维修基金的金额应该能够满足可能出现的突发维修需求,确保小区内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持续使用。
三、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和紧急修复。
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可以用于修缮电梯、水电设备、公共照明、围墙、地下车库等公共设施设备。
维修基金不能用于私人房屋的维修和装修,也不能用于非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
四、维修基金的管理维修基金的管理应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管理人员要做到公开、透明、合法、规范的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和收支情况,及时向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情况和使用计划。
管理人员还要建立健全的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五、维修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第二篇示例:湖南维修基金标准是指依据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维护房屋建筑质量、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一项资金制度。
维修基金的建立是对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的一种保障措施,通过提前收取一定比例的维修基金,以应对长期使用过程中房屋维修保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长沙市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首期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归集、使用、审批程序,保障维修基金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维修基金管理科学、高效、安全的目的,依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长沙市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维修基金的代理管理实行“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专户储存、审计监督”的机制。
维修基金的使用实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按栋建帐、核算到户”的原则。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增值等管理,严格按照《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主管全市物业维修基金工作。
第六条成立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审计局、市房改办、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银行和业主代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局物业监管处。
领导小组成员中,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市房改办、管理中心等有关管理部门代表占2/3,银行、业主代表占1/3。
第七条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维修基金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调研工作;(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维修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三)按国家规定,审批购买国债;(四)审批维修基金增值收益的财务使用计划;(五)需要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民主、公开、高效的决策制度,实行以下会议制度:(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
(二)临时会议:因工作需要,由2/3以上成员单位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物业监管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维修基金工作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维修基金归集使用中的矛盾纠纷;(二)及时研究解决维修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指导区房产局做好辖区内维修基金管理工作。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18-07-23 09:57 作者:市住建委稿件来源: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HNPR—2016—1600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3 —附件1.rar附件2.doc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9日— 4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 5 —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湘价服[2004]17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4〕17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我省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二月十日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供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公共维修基金2016标准
公共维修基金2016标准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等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资金。
2016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的标准,以规范和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本文将对公共维修基金2016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公共维修基金的征收标准是基于实际维修需求和公共区域的使用面积来确定的。
根据2016年的标准,各地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共维修基金的征收标准,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批批准。
其次,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
2016年的标准要求,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紧急维修、设施改造、更新等项目。
使用范围的明确可以有效避免公共维修基金被挪作他用,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此外,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也是2016年标准的重点内容之一。
各地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机制,明确资金的使用程序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公共维修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同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公共维修基金的监督,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提高社会监督的效力。
最后,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注重效益和公平。
2016年标准要求,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注重维护效果和社会效益,合理利用资金,确保维修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公共维修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综上所述,公共维修基金2016标准的出台,对规范和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各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征收和使用公共维修基金,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本文能够对各界人士有所启发,共同维护好公共设施,共建美好社会。
湖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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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属地统一管理、政府监督、监管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将有关信息网站和联系电话对外发布,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并依托现有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嵌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查询、办理和业主表决等功能,进一步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交存第七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户以上业主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业主按照所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交存标准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预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截至房屋竣工尚未售出及开发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实行现售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第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储存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包含两个以上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的,售房单位交存部分按售房单位设分账,按幢设分幢账,业主交存部分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选定,加强专户管理银行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二条业主分户账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告续交事项,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工作经费还可以按规定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列支。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或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进行补建。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或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补交。
第十五条续交、补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交存,也可随物业管理费逐月交存。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应当配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交存等工作。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及时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划转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管理。
未按规定及时续交、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其相关拒交、滞交情况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六条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出具由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三章使用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
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共同管理规约约定的表决条件和表决方式,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从业主分户账中列支。
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
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直接支付。
第二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项目适用条件:(一)可以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周期性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三)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三万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计划使用项目必须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一次性表决同意,并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
一次性表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条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和流程,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格式文本。
第二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项目适用条件:(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受益的物业项目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二)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为: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经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现场核实,编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通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紧急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二)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三)电梯故障;(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二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期间发生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技术质量监督、消防、电力、通讯、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测、鉴定的,相关检测鉴定机构应尽快出具书面检测鉴定意见;(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三)经勘察需要维修的,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组织维修,并在勘察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的维修费用百分之五十划转到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四)维修项目竣工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管理机构将维修费用应付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二十七条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报业主委员会确认,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核实维修费用的百分之五十预先拨付到维修单位。
维修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将维修费用应付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二十八条发生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物业所在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修,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应急维修工程首期费用拨付后,维修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维修方案、工程审价报告、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涉及户数和分摊方案等在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
相关业主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组织维修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物业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推行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维修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工程监理和验收。
审价、监理、验收费用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组织维修单位应根据合同,在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保修期内留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