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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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的制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出现的、愈演愈烈的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本条款规定属于行政法上的内容,与侵权责任法无关,建议不作规定。但是,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当前医患矛盾突出的现状,尤其是“医闹”事件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对正在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调整和平衡,还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出法律上的引导,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

一、非理性维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所谓患方的非理性维权行为,系指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患方不愿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纠纷,如申请医学会鉴定、第三方调解、法院诉讼等,而是采取非理性的方式维权,要求“私了”。例如,反复纠缠一生或医院管理者;辱骂、殴打甚至严重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设置灵堂、拒绝火化尸体、冲击或打砸医院;到政府部门门前示威、上访等。“私了”,这种《条例》规定的一种有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却在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上出现了异化,意愿非常害怕患者提出“私了”的要求。那么,为什么患者不愿到医学会进行鉴定?为什么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患者采用暴力维权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首先,我们注意到,医患矛盾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我国目前各种社会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会引发社会成员对正在或即将变革的社会结构产生个人的重新定位和诉求。旧的制度被废弃,新的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而在这种制度变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因对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采用暴力方式维权的现象并非仅出现在医疗服务领域。而且,近年来,民间私力维权已开始呈现集团化、规模化趋势,如经常出现的数十人、数百人甚至更多的人联合上访等。另外,采用有组织的对抗形式维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

在医疗服务方面,原来许多人享有公费医疗,而且医疗费用较低,个人支付的费用有限,因此,医患矛盾并不突出,这就能够解释目前部分仍享有公费医疗的患者与医院发生激烈冲突的几率低于一般患者。然而,随着原有的公费医疗正在逐步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取代,转由个人全部承担,医疗收费的增长使得人们看病的成本不断上涨,个人因就医承担的费用在不断增加。人人享有健康,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法定权利。但是,医疗成本的增加使得患者的就医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仍有部分患者因经济原因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问题,理应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形式加以妥善解决。但是,政府因财政匮乏而无力解决或完全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则将矛盾转向了医院,要求医院支付本应不属医疗事故赔偿范围的不合理费用,而当这些要求无法得到满足时,非理性的暴力行为便发生了。这就是患方暴力维权频发的深层次社会原因。

患者不愿打官司而采用私力救济方式维权的第二个原因,是采用公力救济的成本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诉讼法学者一般认为,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皆以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私力救济是权利人未借助国家公立

力,而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合法行为。因此,采用私力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本身无可非议,《条例》中规定的医患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即属典型的患方私了救济方式。如果医患双方能够本着解决争议的诚意,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本应得到提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设计良好的制度并不意味着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目前,我国医患双方“私了”解决的方式被患方不断出现的非理智行为所异化,已经丧失了其本身应有的作用。原因之一,是患方认为采用公力救济的成本过高,申请鉴定、聘请律师打官司等均需高额的付出,且需付出相当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而私力救济的成本、效率均优于公力救济。原因之二,是患方认为医学会鉴定很难得到公正的鉴定结论,医学会鉴定尚未树立其应有的公信力,而现实情况亦如此。原因之三,是患方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缺乏信心,尤其是在面对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地位的医院时。而且,患方认为即使法院判决其胜诉,但限于目前的损害赔偿制度,其损失仍然无法得到有效地赔偿,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相反,患方认为采用私力救济甚至是暴力维权方式,才能够使其得到较之公力救济更多的赔偿。在利益的驱动下,患方的选择变成了必然的方式,而屡屡得手的私力救济(往往是暴力方式)又使得后来的患者纷纷效仿,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原因之四,是在患方采用暴力维权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医院无任何医疗过错,但是,由于患方对医疗结果缺乏心理预期和理解,且其自身生活的困难,使得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得到额外的补偿。这就是为什么在于患方“私了”时,许多医院非自愿支付金钱,是出于“对患者的同情”、“患者经济困难的考虑”、“人道主义的补助”等。双方协商或“私了”的基本原则是自愿,但在现实生活中,医院在于患方“私了”时,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不自愿,是医院的一种无奈而迫不得已的选择。也就是在此过程中,“私了”这种良好的制度不断地被异化。

部分患者及家属偏好采用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另一原因,是其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各级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息事宁人的态度,无形中是在鼓励其采用这种行为维权。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患者家属拒绝将死亡患者的尸体火化,甚至拒绝将尸体搬出病房,而在医院门诊大厅、病房开设灵堂的事件。天天到医生办公室、病房要求“私了”,使得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无法维持的情况,在全国每家医院均有发生。当医院寻求“110”公安机关介入时,公安人员往往以各种理由而拒绝。例如:“病人终究是死在你们医院,赔点钱算了。”“他们又没有把你们的人打伤,我们不好办”。甚至有公安人员出于“好意”,而建议“你们想办法挑逗对方将你们的人打伤,我就好管了。”而当医院转而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时,政府的态度则是“稳定压倒一切安定团结是处理问题的基本宗旨。”“无论如何都不能出现患者家属上访的情况。”我们的社会需要稳定,但这种稳定必须建立在对各方权利尊重的基础上,无视任何一方的权利则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反而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现实中,在保持社会稳定的要求下,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往往被牺牲。然而令人感到惊讶的是,目前,部分医院因遭遇患方暴力行为时寻求国家公力救济不成,也开始转而寻求各种私力救济,或成立“医生自卫队”、“医院护卫队”,或寻求社会民间力量的帮助,其中包括黑社会组织。笔者曾听说在湖南某地,由于医务人员屡屡受到患者的暴力伤害,部分医院成立了“医生自卫队”,配备有自卫器械(如木棍、铁管等),其职责是在医生受到伤害时进行自卫,维护医院秩序。该院院长说,自从成立“医生自卫队”之后,医院受冲击及医生受伤害的情况明显减少。笔者很难对这种医生自卫队的成立报以认同,反而为我们的医生感到悲哀,让拿手术刀的医生拿起砍刀进行自卫,能说是我们社会文明的进步吗?公力救济的缺位,非理性维权现象的出现,无论是对于医生还是患者,都是一种非正常的维权方式,是社会文明的倒退,使现代人又再次回到远古的丛林时代。

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已找到切实可行的医疗纠纷解决办法。拳头也许可以解决一些极个别的个案,但是从建立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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