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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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小城子光伏电站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凌源小城子光伏电站交通安全、驾驶人员、机动车辆及交通事故等管理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凌源小城子光伏电站。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2.1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以及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
2.2 车辆:是指机动车。
2.3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 职责
3.1 光伏电站站长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电站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2 电站专工负责监督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
3.3 电站站长、专工负责电站所辖车辆及驾驶员的调度,电站专职驾驶员的资质审核和交通安全学习,车辆定期检审、维护保养、保险等事宜。
3.4 电站站长、专工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负责电站交通方面违章违纪行为及违章肇事的处理和考核。
3.5光伏电站站长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本电站人员严格执行本规定。
4 风险控制点
本规定中的风险控制点:组织职责、安全标志、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外来车辆、行车管理。
5 风险分析
5.1 组织机构不健全或职责不明确,导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5.2 交通安全标志不完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5.3 未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核或未进行相关教育,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5.4 车辆保养、检查和维修不及时,导致车辆使用寿命缩短。
5.5 对外来车辆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5.6 车辆未按规定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6.1 行车管理
6.1.1 电站车辆管理的基本原则:日常车辆使用由光伏电站按电站有关规定调派。电站所有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及修理工作及安全教育由专工负责,电站机动车辆车管理业务工作统一由站长管理。
6.1.2光伏电站需长途用车时,须经专工或站长同意,并填写长途行车单。
6.1.3 光伏电站生产用车由专工统一安排和调度。
6.1.4 驾驶员应及时做好车辆的清洁卫生工作,对车辆的相关系统和安全部件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6.1.5 电站机动车辆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机动车辆定期维护保养
计划由专职司机制定,按计划送车保养。
6.1.6多位专职司机时建立车辆交接制度、车辆清洁卫生制度、违章考核记录。使用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的清洁整齐。
6.2 人员管理
6.2.1 聘用驾驶员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6.2.1.1 身体健康,无影响行车安全的生理缺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的身体素质要求。
6.2.1.2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合法公民。
6.2.1.3 因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电站站长同意后,由电站进行必要的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在电站内发文聘用。
6.2.2 驾驶员的安全职责
6.2.2.1 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文明礼貌行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习惯性违章,严禁酒后驾车。
6.2.2.2 不断提高车辆驾驶水平、车辆维护保养技术以及车辆行驶中的事故预防能力,杜绝违章驾驶,违章操作等行为。
6.2.2.3 积极参加电站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和其它安全活动。
6.2.2.4 掌握和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认真爱护和保养所驾驶的车辆。
6.2.2.5 禁止将电站车辆交给非电站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6.2.2.6 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禁止车辆带病上路。
6.2.2.7 光伏电站生产运维人员不得自行驾车在场内进行巡视、检修等工作。
6.3 车辆管理
6.3.1 车辆的修理
6.3.1.1 车辆修理必须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实行按计划修理和保养。
6.3.1.2 车辆修理应在电站指定的专业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
6.3.1.3 车辆修理完工应经驾驶员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二保”以上修理应将修理情况及时存入车辆档案,以备查阅。
6.3.1.4 办理“二保”及以上的车辆修理费支付时,需附车辆修理验收表。经电站站长批准。
6.3.2 车辆的检查
6.3.2.1 电站专职司机应根据车辆的类型,制定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监督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驾驶员每日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以保证良好的车容车况。每月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车况检查记录表,发现缺陷及时处理,以消除安全隐患。
6.3.2.2 电站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车辆的方向、刹车、指示灯、喇叭、雨刮器等直接危及行车安全的部位或者总成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列入考核指标。凡主要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修复后才准出车。
6.3.2.3 接新车时,接车人应认真检查车辆的车貌、机械性能以及设
备、工具、证件等是否齐全有效,在确认新车符合要求后,办理接车手续。
6.4 安全标志
6.4.1 光伏电站和光伏区道路保持畅通无阻,按规定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
6.4.2 光伏电站必须在危险路段设置防撞墩、警示桩和反光镜等安全设施。
6.4.3 在光伏电站内道路上必须设置限速标志,车辆在场内道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6.5 外来车辆管理
6.5.1 外来车辆必须在光伏电站内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6.5.2 外来车辆在光伏电站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该路段规定的速度。
6.5.3 外来车辆在升压站内行驶不得超过5km/h。
6.5.4 外来车辆不得在光伏电站道路以外的草地、农田上行驶。
6.6 事故认定、处理和紧急救援
6.6.1 交通事故与电站外驾驶员有关时,事故责任由地方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仅与本电站驾驶员有关时,由电站和分公司共同认定。
6.6.2 电站内交通事故性质认定按分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6.6.3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向当地交警部门、有关领导报告。
6.6.4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按照电站有关要求,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及人员受伤情况等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同时保护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