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文解读

合集下载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什么新规定呢?对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什么保护呢?下面请跟小编一起来了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希望大家喜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

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

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

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

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全文」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指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仔细履行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看法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举荐商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的学问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驾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学问和运用技能,正确运用商品,提高自我爱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敬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爱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关行政部门发觉并认定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平安危急的,应当马上责令经营者实行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供应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实行措施,便利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需受理,刚好审理。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恳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对于该考点我们应该掌握以下几点: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

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2.该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情况,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1)此处的主体是农民,消费性质是生产消费,即购买、使用生产资料时所发生的行为;(2)农民的生产消费必须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3)对于上述行为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对于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我们首先应当重点对比掌握以下内容:1.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该义务是要求经营者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3.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4.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包括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其次,我们还需要掌握经营者如下的义务:1.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1、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释义】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

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以法律形式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2、完善"三包"规定,所有商品都应实行"三包"。

新《消法》强化了有关商品和服务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释义】本条主要强调: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

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

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3种。

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就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里的"当事人约定"不能低于国家规定中有关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只能高于国家规定。

也就是说国家规定是底线,不能突破;在底线之上,鼓励经营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承诺。

3、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解读第一期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解读第一期

2013年10月25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 定》第2次修正。 自2014年3月15 日起施行。
一.新消法修改的内容
本次新消法修改项比前一次 修改更加细致。包括个人信息 安全、商品召回、举证倒置、 7天退换货、格式条款、退一 赔三等多个当下社会的热点 话题。
•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解读:解释权归XX所有这样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说不了。
8.发布虚假广告也违法
•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 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 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解读:加入了个人信息。侵犯 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消费 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0.承担责任依据法律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
• 原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 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 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6.7天退换货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 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 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 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简介
本文为《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文解读,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费者
和生产者的公平交易。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合同权益保护、价格合理性保护、信息公开和教育等。

第四章经营者责任
该法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包括严禁虚假宣传、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履行合同等。

第五章消费维权
该法设立了消费维权机构,鼓励消费者参与维权活动,并规定了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该法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
该法对相关的衔接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对其他与之相悖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结论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它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新消法24条解读

新消法24条解读

新消法24条解读1.消费者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护,如退换货、维修等服务应当明示消费者。

2.电商平台要对所售产品质量负责,不能推卸责任。

消费者在购物时要谨慎,慎选平台。

3.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符合标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夸大宣传。

4.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附加服务,需要消费者自愿选择。

5.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破坏消费者权益。

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当注意查看合同条款,避免受到不公平的约束。

7.经营者应当提供公正透明的价格,明示各项费用,不得隐瞒收费项目。

8.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提供低质量产品。

9.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安全,不得提供危险或虚假的服务。

10.网络购物平台应当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

11.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进行维权,如投诉、申请退换货等。

12.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如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退换货。

13.平台应当加强对商家的资质审核,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14.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15.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如查看商品评价、咨询客服等。

16.经营者应当提供质量可靠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17.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不得提供危险或虚假的产品和服务。

18.消费者可以随时终止购买合同,需要经营者同意。

19.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如维修、更换等。

20.经营者应当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有问题时进行赔偿,包括损失和精神抚慰。

21.平台应当对商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2.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23.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4.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提供低质量产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为加深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问题的理解,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仅供参考。

一、修法背景202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消法》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原来的法律条文做了重大修改,亮点突出,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消协可提公益诉讼、网购平台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成为了此次修法的亮点,如第十八条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作为消费者进入宾馆、商场等场所会有所保障;第二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6个月内经营者承担商品或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第四十五条对近年来明星代言健康产品导致的不良消费作出了规定等。

《消法》修订之后,对于纷繁复杂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后盾。

二、曹竹平:消费者的特权,网购七日后悔权后悔权是大众化的通俗说法,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

后悔权的法律定义为: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买受人(消费者)在合理期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退还货物并获得退款的权利。

1、国外关于后悔权的立法在美国,后悔权的出现最初为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行为,可3天内退货。

而在欧盟,后悔权的相关规定为远程购买,因不了解商品性能,价格超过40欧元的商品有14天试用期;日本《分期付款贩卖法》规定:商家在经营场所以外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在8天内无条件解除或撤销合同;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除土地或信贷抵押,所有消费者享有5天冷静期;远程购物为7天内可通知商家退货;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消费者在缔约后一星期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瑞典《远距离合同法》规定为:电视购物、邮购、网购等,消费者享有14天后悔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消费者组织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条文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条文解读

新闻链接:


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 了京城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不公平“霸王条 款”。 工商部门要求餐饮企业在1个月内予以纠正, 逾期不纠正的,可最高罚款3万元。
6种餐饮霸王条款最典型




1.禁止自带酒水。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3.包间最低消费xx元。 4.如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 则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 店概不负责。 6.餐厅有权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
相关案例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 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 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 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原告明知)。 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 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 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 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消法消法第第2828条条知情权知情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消法消法2929条条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文解读

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文解读

特征
• 该法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给予一定 限制。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规范,对“契约自 由”进行适当限制。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相应的保护机构,并充分 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以促进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无过错责 任”
基本原则
–1、国家优先保护原则(特别保护) 保护历程
新旧消法的条文对比及解读
消费者的权利(L7-15) 经营者的义务(L16-L29) 国家的保护(L30-L38) 争议的解决(L39-L47) 法律责任(L48-L61)
消费者的权利(L7-L15)
• • • • • • • • • 1、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受教育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 注:对于九大权利,新消 法基本未作更改。强调一 下第九条自主选择权:公 用企业是由国家定价,不 属侵犯公民的自主选择权。
一点遗憾
• 维持了老消法的关于满足生活需要消费的 定义,同时,也使职业打假人的愿望落空 了。 • 四句话概括:给新消法鼓个掌,给消费者 加点油,给经营者提个醒,给消协组织加 个码。
二、相关概念、特征、基本原 则及适用范围
• 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 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这里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 会成员。 • 消法:是指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 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广义上的消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 律规范的全体。在这一意义上,它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 专门法律,还包括了民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一点强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解读(零售店铺相关法律问题)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发展历程:1994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进行重大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法核心和基础: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2. 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知假买假是否是消费者?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态度不一。

上海与南京两地的法院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也持不同态度。

上海的法院明确表示,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认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有经营者的欺诈故意,还要与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而上海法院先后受理100余件类似职业打假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要求商家赔偿的案件,均不支持。

而南京大部分法院则支持知假买假行为,他们认为,一方面假货购买者很难界定他不是消费者,另一方面哪一个造假卖假者,也不会承认自己是“故意”欺诈,况且造假卖假本来就违法,应该必然受到法律处罚。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是否可以从食品药品扩展至其他领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范武:“这个司法解释虽然在表面上看是针对药品食品,实际上应该理解是在为调整全部消费关系做铺垫,也是为消法进一步修改埋下伏笔,因此我个人认为,法官在审理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时完全可以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职业打假公司存在争议,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应本着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宗旨看待该问题。

王范武法官认为,关于“打假专业公司”问题,现在的司法解释没必要留有一个小尾巴。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文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文解读

【解读】 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 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 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 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 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 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这条新增法 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了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 下进行了错误选择。而同时也防止了一些商家虚假促销,将不合格的 产品卖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时候,有明确的赔偿金额。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 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 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沿革
(四)主要变化
这次修改的消法当中,新增的条款有11条,减去合并和删减的条 款3条,实际增加了8条.新增的这11个条款当中,有4条是经营者的 义务,有3条是争议的解决,3条是法律责任,还有一条是国家对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内容。
主要变化
消费者的权力 经营者的义务
国家的保护
(四)主要变化
对三包责任的具体分析
•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 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 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 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 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目录
(一)消费者权益法修改的背景及意义 (二)消费者及消法的概念 (三)消费者保护法的沿革 (四)主要变化 (五)个人感悟

解读《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

解读《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

解读《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 郑志峰]——(2013-11-4) / 已阅80次2013年10月25日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受到人们的关注,如其中“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电器产品举证责任的倒置”等都是消法历史上的首次规定,而其中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同样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形式上,《新消法》第55条是继《侵权责任法》第47条之后,第二个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词眼的条文,这进一步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其二、从内容上说,《新消法》第55条包括2款规定,第1款规定是对《旧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扬弃,变双倍赔偿为三倍,并以五百元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而第2款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确认和进一步解释,有利于明确后者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尽管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惩罚性赔偿的影子,《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8—22条分别就利息超过一分的放高利贷者、不忠实的受寄人、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人、虚报土地面积的出卖人等,分别作出了予以4倍罚金、加倍罚金等规定。

但近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其后在美国法中得以完善发展起来。

我国很早就规定了惩罚性赔偿,1993年的《旧消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第一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随后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和第14条第2款都相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47条更是第一次使用了“惩罚性赔偿”词眼,宣告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此次《新消法》出台,第55条则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47条这种形式理性,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词眼。

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建立在主体人格平等的理论基础之上,以过错来限制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个人行为自由和矫正正义成为其价值中心,填补性损害赔偿自然就成为主要的责任形式。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新消法实现的六大目标:1.扩大了适用范围(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医疗教育、房地产及物业等)2.增加了消费者权利(非现场购物的无理由购货权7天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3.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具体,可操作)4.着力解决维权难(瑕疵产品6个月内经营者负举证责任;省级以上消协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5.加重责任(违约1倍加3倍的惩罚性赔偿;侵权所有损害打包惩罚性赔偿加两倍;行政处罚1倍到10倍,50万以下)6.加大惩罚力度(民事和行政)一、消费和消费者的界定(一)生活消费是什么?生活消费是指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

(二)消费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为个人2.客体为商品(与生活消费有关,在流通流域获得{但是企业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例外},原始取得合法有偿)和服务(与生活消费有关,取得合法有偿,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的服务{排除了为特定人提供的特定服务})3.方式为购买、使用和接受(知假买假受消法保护)4.内容是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三)如何定义消费者?(用排除法)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一)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地位不平等)(二)经营者和消费者追求的利益形态不同(经营者追求利润,可以补救;消费者追求安全和健康,不可补救)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三)农业生产者(农民)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四)我国新消法扩大了适用范围1.金融服务(证券、保险、银行{调整的不是产品,而是服务})2.医疗3.教育(国民教育不受消法保护,非国民教育{培训机构}受消法保护)4.商品房和物业服务四、消费者的权利(11项)(一)安全权首要权利(基本人权)——“有安全才有尊严”人身安全——生命权、健康权财产安全——商品本身与其他财产安全=标准(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1.界定2.适用条件(1)享有这个权利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浅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一款的理解与适用20XX年修订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与《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对审判实务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拟对此进行浅显分析。

一、1994《消法》第49条与20XX《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区别1994《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服务欺诈的二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20XX《消法》与之相比存在一定的不同,首先,商品、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有所加大。

最为直观的体现从过去的“1+1”(退一赔一)修改为“1+3”(退一赔三)。

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以来的20年,虽然1994年的“1+1”赔偿模式对预防和减少经营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并未出现大量的惩罚性赔偿索赔案件,人们对小额的违法行为依旧倾向于息讼厌讼,忍气吞声,不愿维权。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遏制商家为恶,以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显得额外重要。

只要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实。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20XX《消法》建立起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1994《消法》仅仅规定二倍的违约欺诈赔偿,新《消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现有第55条第二款侵权致害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惩罚性赔偿规范更加细化、明确。

新《消法》不仅延续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限,还针对小额损害明确了最低赔偿标准为500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1〕首次明确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将于明年“3·一五〞开始实施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具体标准。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

这一法律施行二十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开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方式逐渐兴起。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今天向记者介绍,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其中合同类投诉最多,为7691件,占37.6%;售后效劳类投诉位居第二,为5721件,占28%;排名第三的是质量类投诉,为5458件,占26.7%。

20一三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16408件,同比增长99.7%。

“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媒体购物的投诉量在效劳投诉中遥遥领先。

〞陈剑说,由于管理和效劳滞后于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增长,网购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效劳的承诺兑现将极大考验着网购行业的健康开展,网络消费投诉反映出以下主要问题: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格式合同有待标准;物流配送问题频出;货款支付存在风险;售后效劳争议突出;欺诈行为屡禁不止;信息平安亟待加强;评价搜索玄机重重。

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消费者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成效,误导消费者,甚至借此实施网络诈骗,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网络购物又以异地消费居多,涉及环节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缺少有效证据,难以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办案线索。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这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亮点二: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L20-21:如实介绍情况的义务
• 新20条第一款将原19条“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修改为“不得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的信息范围。 • 第三款将原19条中的“商店”修订为“经营者”扩大了范围。
L22: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 单据的义务
• 新22条对原21条稍作修改,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发票”的概念。如消 费者索要发票等风华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特征
• 该法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给予一定限制。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规范,对“契约自由”进行适当限制。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相应的保护机构,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以促进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无过错责任”
基本原则
– 1、国家优先保护原则(特别保护) 保护历程
一点强调
• 《消法》中的经营者概念比《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 竞争法》中的经营者要大。比如学校、医院、家教、培训 等非企业单位,也纳入消法保护范畴。 • 举个例子,医院是不是经营者?患者是不是消费者? —在前几年当中,也有争论。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说得非常地清楚,消费者接受服务就受《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保护。经营者提供服务就要遵守《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医疗的服务不仅仅是包括提供餐食的服务、提供住宿 的服务、还包括诊断的服务、治疗的服务 、护理的服务这 些都是服务的重要组成形态。那么,如何保护患者的权利? 包括患者的知情权,还有患者的公平交易权 选择权,还有 索赔权等等,对于患者来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原则上都是适用的。
• 从新25条理解:网购的退货情形也分为三种:
– 一般商品无理由退货;
• 注: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原则,包装不是商品是否完好的条件, 如商家说没有原包装不得无理由退货,则对抗新消法。 • 根据新规,网络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 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 1.消费者定做的; • 2.鲜活易腐的; •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 商品; • 4.交付的报纸、期刊。
• 新24条明确了三包的起始日期是从交货之时计算。 在以往的三包中,通常是从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 也是消费投诉争论的焦点; • 扩大了优先退货权,现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 已发生质量问题的退货:法律规定是自收到商品七日 内,如约定期大于法定期,则约定效力优于法律;如 约定效力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属无效条款; – 无理由退货:不适用于现场购物,仅适用于网络; – 七日后的退货,需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否则不 得退货:
新旧消法的条文对比及解读
消费者的权利(L7-15) 经营者的义务(L16-L29) 国家的保护(L30-L38) 争议的解决(L39-L47) 法律责任(L48-L61)
消费者的权利(L7-L15) • • • • • • • • • 1、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受教育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 注:对于九大权利,新消 法基本未作更改。强调一 下第九条自主选择权:公 用企业是由国家定价,不 属侵犯公民的自主选择权。
– – – –
• 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直接用于生产,含自己使用或 借给他人使用
– 如果是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受消法保护。
购买商品给自己使用; 购买商品给家人使用; 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在消法中如何定性,在几次修 订讨论中都被反复提及,但最终被新消法回避。个人 建议,对于知假买假行为,不能支持。
• 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如冰箱不能制冷 • 发生不可抗力,如送货与标的物不一致,订的是甲,送的是乙, 有权解除退货合同,但必须即时退货,如果接收了,则表示默 认,法宝解除合同的权利则丧失。
对新25条的理解
• 此条为新增条文,即明确了消费 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是新 消法一大亮点。 • 后悔权实际上是冷静期,是充实 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 实际上,欧美等国家早已就 一些高风险的消费市场为消费者 定下冷静期,在直销市场上,美 国的冷静期是3天,而欧洲是7天。 日本1968年就制定了《消费者保 护基本法》,日本购买的正常商 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
L24-25:经营者的三包责任
• 原23条:经 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 按照国家规 定或者与消 • 费者的约定, 承担包修、 • 包换、包退 或者其他责 • 任的,应当 • 按照国家规 • 定或者约定 • 履行,不得 • 故意拖延或 者无理拒绝。•
• 新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 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 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 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 用。 新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 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 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 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 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对L18-19的解读
• 新法条将原18条分格成18-19两条。 • 新18条增加了第二款,对此款中的“宾馆、商场、 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 营场所, 这里作等外理解,如游乐场、体育馆、 展览馆等。 • 新19条为原18条的第二款,将“存在严重缺陷” 修改为“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的”。将对缺陷商品的召回上升为了国家法律。 前面说过,这是本次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L26:新法对格式条款等的约束
• 原24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 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 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 无效。 • 新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 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 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 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 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 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 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 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 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 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 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 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 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 效。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 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L6) 。
3、保护适度原则
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4、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原则)
消法的适用范围
• 生活消费的自然人
L23: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 原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 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 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 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 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 新2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 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 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 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 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 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 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 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 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 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 证责任。


对新23条的解读
• 第一款……,增加“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 性规定的除外”。如销售过期食品,其瑕疵违反 了法律规定,经营者仍要承担责任。 • 第二款,“相符”指对不符处经营者有义务说明, 否则即视为违背义务; • 第三款,六类耐用商品,作等内理解,即只能这 几类,不能扩大范围。连同装饰装修在内,适用 举证倒置原则,此为新消法又一大亮点。如经营 者不能证明其属人为损坏,则视为商品或服务的 本身问题。
原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 • 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 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 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 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 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 施。

新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 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 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 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 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 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营者的义务(L16-L29)
• 对于经营者的义务版块,新消法增加了四条内容。特别是对经营者的 三包责任、网购的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关金融服务的保 护等方面,作了大面积的修订。
L18-19: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 新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 原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 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 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 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 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 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 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 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方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