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1)

合集下载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的一种规范性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公司的合规经营和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对公司内部管理、股东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更是资本市场中的法定要求之一。

本文将围绕信息披露制度展开讨论,从制度背景、意义、内容要点以及实施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

制度背景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资本市场起到了重要的融资和投资功能,公司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实现了价值的变现和增值。

而信息披露则是资本市场中的一项重要规范,是保障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是推动股票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的基础。

制度意义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具信心参与交易,有利于市场发展和健康稳定。

其次,信息披露可以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信誉度,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序和投资风险。

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做出明智决策,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制度内容要点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范围、信息披露时点、信息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方式等方面。

首先,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重大事件、关联交易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

其次,信息披露时点应及时、准确,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决策。

再者,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可靠,踩过虚假夸大等违规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权益。

最后,信息披露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报纸、公告等形式进行,确保信息传达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实施策略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司高层重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9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9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所有权结构等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企业。

第二章披露主体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披露内容第七条公司应披露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其他财务信息:包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八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财务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章披露方式第十条公司应通过以下方式披露财务信息: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报刊杂志其他信息披露平台第十一条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披露方式,确保财务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章披露原则第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披露。

准确性:披露的信息应准确无误,不得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完整、全面,不得存在重大遗漏或片面性。

及时性:披露信息应及时发布,不得延误或拖延。

可理解性:披露的信息应清晰易懂,便于投资者理解。

可比性:披露的信息应具有可比性,便于投资者比较不同公司之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定和要求,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与其运营和经营相关的信息的制度。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透明和准确的信息,增加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市场的基本原则,包括信息平等、公正和透明。

作为上市公司,其股东和投资者有权了解和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展望,以便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必要的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准确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客观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

通过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通过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运作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等信息,可以监督公司的内部运作,防止公司内部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此外,信息披露制度还要求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的签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等,帮助投资者和公众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和公众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为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可以通过研究公司的披露信息,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

公众可以通过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评估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决定是否与该公司进行交易或合作。

总之,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透明、准确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能够实现诚信经营、规范运作,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3篇)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3篇)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信用社的信用声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信用社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业性、准确性和透明性。

第四条信用社应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配备专门的信息披露人员,并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培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信用社应保护信息披露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或者试图干扰、阻碍信息披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内部自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信用社应建立与合并、分立、整体变更或终止的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信用社应按规定的披露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信用社应及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章程和组织架构等基本情况;(二)经营活动和发展计划;(三)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四)重大合同或重大事项的信息;(五)风险因素说明;(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情况;(七)与上市、发行股票等有关的信息;(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及履行情况;(九)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信用社应及时披露与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相关的重大变动或事件的信息,并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专栏,方便全球投资者获取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按规定披露与其上市、发行股票等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用社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定期报告:信用社应按规定于每年年度报告期结束后90日内披露年度报告,每年年半期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中期报告。

信息披露制度1

信息披露制度1

信息披露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

它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机制,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为此,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至关重要。

通过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可以让投资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者的决策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1.透明度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进行虚假和误导性的披露,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2.平等原则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上市公司不得在信息披露中偏袒特定投资者或群体,不得进行内幕信息的泄露。

3.连续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者做出超过30日的停牌决定。

4.分类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根据信息的性质进行分类披露,分别对内部信息、财务信息、经营信息等进行披露,并区分必须及时披露和定期披露的内容。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措施1.规范化制度建设上市公司应制定一系列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披露频率、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2.加强内部披露管理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披露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内部机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3.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上市公司应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和关注,建立起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4.严格监管与执法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反披露要求的上市公司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四、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与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保护意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着技术手段的滞后以及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性等挑战,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需要共同努力来克服这些挑战。

专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专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专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本协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促进本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定义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协会将可能对会员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临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协会重要人事变动;(三)协会重大财务变动;(四)协会重大业务变动;(五)协会对外投资、合作等重要事项;(六)其他可能对会员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本协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渠道本协会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包括:协会官方网站、协会内部刊物、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等。

第六条信息披露时间定期报告应按照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责任(一)本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依法披露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信息披露的豁免下列信息可以免于披露:(一)国家秘密;(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豁免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

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制度旨在确保协会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协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为会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共同维护协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三)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四)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不得有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过适当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报纸、电视等。

(四)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信息:(一)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和合并等事项。

(三)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四)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社会组织透明度,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是指社会组织在开展业务、管理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五条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一)社会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登记证书号、社会组织类型、等级、业务主管单位等基本信息;(二)社会组织章程、自律规则、内部管理制度等;(三)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等成员信息;(四)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报告等。

第六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信息(一)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事项等信息;(二)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等成员的变动信息;(三)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项目、合作等信息;(四)社会组织涉及诉讼、违规违法等信息。

第七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一)社会组织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二)社会组织受到的奖励、表彰、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三)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八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社会组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三)社会组织公告栏、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定期披露信息,至少每年披露一次年度报告。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责任人、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前,应当经过内部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后,应当及时收集社会反馈,对披露的信息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处理。

披露制度与披露管理制度

披露制度与披露管理制度

披露制度与披露管理制度一、前言在当今社会,信息披露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它是公开透明的基础。

信息披露是企业对外公开其内部信息的行为,是一种诚信的表现,是对政府、社会及投资者负责的一种举措。

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则是保证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性、透明性与公正性的制度体系。

信息披露制度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用于保证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完成有效,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与及时,增加信息披露的公信度,是保证信息披露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

二、披露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是在资本市场秩序有序运行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度与时限等内容。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对象: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特定场合、特定形式下,由上市公司或相关市场主体披露信息的规范。

信息披露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及公司高管等。

此外,还包括了一些中介代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2)披露范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对象及范围应该明确规定,明确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等。

这种披露应该具体细化为报告、公告、披露文件、年报等。

(3)披露标准:信息披露准则应有明确规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制定信息披露标准并强制执行,以维护公众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适当披露、完整性等。

(4)披露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明确信息披露的程度,即信息披露的内容应有限度的深度,以满足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需求。

(5)披露时限:信息披露制度应强制性地规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信息披露的时限应该明确规定,及时性规定应该强化,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以全面、及时、透明的方式被公众了解。

2、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1)保障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使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减少了不对称信息对投资者权益的损害。

(2)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使得企业的内部运作对外公开,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民非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向利益相关者公开组织基本情况、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内部治理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民非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民非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要求,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民非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民非应当披露以下基本信息:(一)组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登记证号等;(二)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组织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等;(四)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情况;(五)组织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六)其他应当披露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民非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活动、服务等信息,应当按照项目、活动、服务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民非应当披露以下重大事项:(一)组织变更、终止、解散等;(二)组织重大投资、融资、合作等;(三)组织涉及的法律诉讼、仲裁等;(四)组织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五)其他可能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民非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一)在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上披露;(二)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披露;(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披露;(四)其他合理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条民非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民非开展重大业务活动、项目、服务等,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并在活动、项目、服务结束后及时披露结果。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信息披露制度名词解释

信息披露制度名词解释

信息披露制度名词解释知识点讲解十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交易及与之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售的信息公布1.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书说明书上盖章、盖章,确保招股书说明书的内容真实、精确、完备。

保荐人及其保荐人代表人应对招股书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展开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盖章、盖章。

(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公布的定期报告包含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存有关键性影响的信息,均应公布。

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季报属于广义的中期报告的范畴,一般不需经过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市公司临时报告1.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所谓重大事件,主要包含:(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关键性投资犯罪行为和关键性的添置财产的同意;(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出现关键性债务和没能清偿到期关键性债务的偿付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出现的关键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掌控人,其所持股份或者掌控公司的情况出现很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牵涉公司的关键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和制度,指导并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得故意造假、虚报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对重要信息有误导性表述。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将与投资者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不得有隐瞒、掩盖、遗漏的行为。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与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流程进行信息披露,发起者向信息披露委员会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告知申请者。

非盈利民办组织信息披露制度

非盈利民办组织信息披露制度

非盈利民办组织信息披露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为确保非盈利民办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组织的所有信息披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1.3 原则1. 真实性原则: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及时性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及时性要求,确保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3. 公平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公平对待所有利益相关者,确保信息获取机会的平等。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2.1 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财务报告- 季度财务报告- 月度财务报告- 财务审计报告2.2 运营信息运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总结- 重大活动安排- 教育成果及社会贡献2.3 治理结构治理结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成员名单- 监事会成员名单-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组织结构图2.4 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投资决策- 重大资产处置- 重大合同签订- 重大法律诉讼三、信息披露的途径和时间3.1 披露途径信息披露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官方网站- 社交媒体平台- 相关政府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 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3.2 披露时间信息披露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披露,季度和月度报告应在报告期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

- 运营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应在年度开始前和结束后3个月内披露。

- 治理结构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应在变动后1个月内披露。

- 重大事项:重大投资决策、资产处置、合同签订及法律诉讼应在决策或事件发生后1个月内披露。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公开募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公司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三)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公司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计划、经营成果、业务发展、市场份额等;(五)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六)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不得有重大遗漏;(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一)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二)在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三)通过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公司信誉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公司信誉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公司信誉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誉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誉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誉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及股票相关的信誉信息。

第三条公司信誉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到公司的真实信誉状况,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信誉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誉信息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公司治理结构,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三)公司财务状况,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四)公司业务发展,如业务范围、市场份额、竞争优势等;(五)公司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重大诉讼、资产重组等;(六)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情况,如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时间等;(七)公司股东情况,如股东人数、持股结构、股权变更等;(八)公司债券发行及兑付情况,如债券利率、发行金额、兑付时间等;(九)公司其他应当披露的信誉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信誉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誉信息披露工作程序,明确披露责任人、披露渠道和披露时间等。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通过指定的媒体披露信誉信息。

第八条公司披露信誉信息前,应当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四章信誉信息披露的监督和责任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信誉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信誉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誉信息披露的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计总资产____%以上的事项;(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____%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____%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4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所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公司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的持续责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司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确凿、统统、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巨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确凿、统统、及时、公平。

第七条在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前,任何信息知情人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泄漏或利用该信息,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

第八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说明真实情况,突出本质,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信息和巨大事项信息。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公司编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巨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文件中披露。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披露的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二条定期信息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披露信息:(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应不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巨大事项信息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巨大事项时,应及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巨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巨大变化;(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巨大变化;(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巨大合同;(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巨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巨大亏损或巨大损失;(八)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十二)企业涉及巨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三)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巨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企业对外提供巨大担保;(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巨大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须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时间和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十五条对于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应当及时编制定期信息报告草案并履行公司有关的内部审核、审批流程;履行完毕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巨大事项信息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巨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立即履行内部报告流程;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组织巨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八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信息披露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九条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办公室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严重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应当经董事会授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提供工作便当,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用机制,确保董事会办公室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巨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确凿性、公平性和统统性。

第二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巨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章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确凿、统统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保密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确凿,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十二章外部信息沟通与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合理安排,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信息、巨大事项信息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予以整理、保管,定期移交公司档案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危机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适的赔偿要求。

第十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