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民法笔记整理
1.1民法全貌一、定义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内容(一)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民事主体因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权——法律赋予权力以保护2、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关系。
家庭、亲属、监护关系之间婚姻、继承(继承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二)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1)所有权(无期限)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b.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claim (2)物权定义:民事主体对其所有的物进行自由意志支配的权力。
分类:1、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完整2、他物权(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所有权不完整1)用益物权:使用收益。
物的使用价值、国家划拨土地、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使用权(居住)、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耕种)2)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的交换价值2、财产流转关系(转移财产而发生的东西)——债权1)内涵: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合同:行使请求权,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3)分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4)基本内容:商品交换的关系5)表现形式: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知识产权转让关系6)多有偿、也有无偿,例如捐赠、借用、继承关系三、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一)公法与私法1、公法(1)定义:公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
(2)目的:确保公益、防止公权力滥用2、私法:(1)定义: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的横向关系(2)特征:私法自觉——自决权力、自决且自责(3)民法属于私法3、划分学说——黑格尔思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与国家)——被马克思扬弃,现已少见4、私法的公法化趋势5、宪法内容中体现公法与私法的部分(1)宪法确认、保护、固定公民的基本权利(2)宪法规定、调整国家的政治制度(二)作为私法基本法的民法1、特殊的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内容2、地位:从效力层级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历史渊源来说,民法是所有法的母法3、民法和其他特殊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a)民法的基本规则是其他特殊私法的规则,但特殊法亦有其特殊的规则b)某方面没有特殊规则的特殊私法适用民法规则,其基本规则应适应民法规则。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精简背诵笔记
民法1、民法调整对象及特点:①人身[平等;人格身分,不具财产内容;某些人身是财产前提]②财产[平等;意见自由;内容;有偿]①立法准则②行为指导③解释准则④裁判依据、弥补漏洞;[参加;协商合意;决定负责]⑵公平[主体,确定权义关系;司法机关纠纷公平合理]禁隐欺;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履行权;合理补救]⑷禁止权利滥用[不超法政德;]⑸公序良俗[政治、经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2011 简】[最基本;区别:①转让与否②保护方法补偿或恢复] ⑵绝对、相对[义务人是否特定、协助、消极] ⑶物权与债权[客体]7、民事法律关系内容:⑴权利[①依法享为权益自由②为不为一定行为③请求机关保护]⑵义务[①法定或约定②范围内③必须履行]8、民事权利类型:①财产、人身②支配、形成、请求、抗辩③绝对、相对④主、从⑤既得、可得[要件具①规范②主体③事实11、民事事实分类:①事件:自然事实意志无关客观现象②行为:意志支配活动[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准-主观上无客观上产生]:利义③内、范法定性④与人身不可分离14、监护人职责:①保护人财权②担法定代理③教育照顾15、宣告失踪:①下落不明2年②利害关系人申请③法院依程序2年,证明立即)②利害关系人申请按顺序③依法定程序21、法人行为能力特征:①同时生灭②范围③机关实现①特许②核准③准则④放任[目宗组范;程序]②财产经费③名称组织机构场所④独立承担民责【2009简】[务期调违]②解散[宣、自]③依法宣破产④其它[币物知地劳]④生产经营场所⑤其它标28、合伙人一到同意事项:①名称②范围场所③转让处分知权其它财权④不动产⑤合伙企业担保⑥聘以外①意表为要素②设变改终为目的【201230、民事行为的分类:①单双方[合致、对应]②单双务③有无偿④诺成实践⑤要式非要式⑥主从【以下为2010【2005 简】[不能独]③欺胁迫使违反真实意思④恶意35、欺诈行为特点:①故意②行为③陷于错误认识,基于认识行为36、胁迫:一方或第三人向对方、亲属预告危害发生恐惧①违法②重大③可能发生④因果关系[①性质②标的③价金;]40、效力待定的行为类型:①限制②无权处分③无权代理;后果:尚未履行有权拒履或无权要履正在履中[恶患损国集三][有权;必须本人的不不得代:①人身性质②法定或约定特定人42、代理种类:①委指法②本代[本、法]再代理[全部或部分]③显名、隐名[以代理人名义相对人知道或应知常见:①表见授权②授权不明③终止后【2004 简、2005分析】45、代理终止:共同原因①本人死②代理人死丧;委托原因①期间事务②取消辞去③法人终止;法指定原因:①恢复②取消指定③监护消灭46、代理仍有效:①不知死亡②某一任务完成③继承人全体承认④已经进行为继承人利益4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①后果②条件被动适用不可追回③其间不同:可变48、诉讼时效请求权适用范围:①债请求权②物权[返还、恢复]不适用:①物排妨消危确权②侵停侵消危、【2008 简】完全[所有权永久全面支配]定限[特定范围支配,他物权]②用益[使用收益为内容对他人特一2004 简】③主、从④动产、不动产]②物权法定[种类、内容]③公示公信[存52、不动产登记类型:①变动②预告③变更④异议51、动产物权变动:①简易[受方已占合意完成]②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告知占有人]③占有改定[出方仍[所有及他物]②返还原物[合法占有人]③排妨消危④恢复原状[损害事;违法行;[对人、对物] ①全面性②整体性[单一性统一支配]]④排他性⑤永久性54、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内容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限制①不违法②不妨害他人③保护环自资④公益需要依法对集地征用或将其它收归国有55、所有权原始取得:①生产②先占[无主、动产、占有意思]③添附[混附加]④拾得遗失物⑤发现埋藏物⑥善意取得;传统要件①动产②让人无权③受让有效交换④善意物权法要件①受让人善意动不动②合理价格③交付登记【2007 简】56、继受取得①买卖②互易③赠与④继承遗赠[转、抛、强制、主体消灭][双重权义]④形成[共经目标或需要]权利①依法额共同②分割请求③优先购买④份额担保⑤物上请求]④客体[专有、共有]【2006简】①专有[构造、使用、登记]②共有权③成员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几种:①地②建筑③排承内容:①收益②农庭承包转包、互换、转让;拍的转上、抵押、入]⑤排它性;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出资、转让、抵押][所有人使用人]②内容[利用他[独立物权]②依据[合同法律]③内容[限度,有无偿]④前提[相邻]]③不可分性[受清偿前对担保物整体主张]④物上代位性[但保财产保险金、赔偿金][动不动权]③不转移占有【2005 简】][企业留置除外]种类:意定法定;单一多数;简单选择;77、特定物种类物区别:①特可能交付前发生履行不可能②特双方可约定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间78、占有概念特征:对物事实首领状态[事实非权力] ①限于物②事实支配控制;分类:善恶、暴和、直间、自他79债发生依据:80、债主体变更:要件:有效债务;协议;可转移;债权人同意]③概括转移[一方][事件]①一方获利②他方受损③因果关系④无依同①向特定不特定人②属意思表示;区①目的②条件[邀请人确定就可]③效力]③理解争议按正常解释,两种不利于提供方87、缔约过失责任及要件: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合同义务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①恶意磋商②故意隐虑假情况③泄漏不当使用商业秘密] ⑴违反先合同义务⑵信赖利益受损⑶因果关系⑷违方一方过失【2007 分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89、效力待定合同:①限未经同意②无权代理③无权处92、不安抗辩权:先履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债能力情况中止①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②主张一方先履行且已届清偿期③有确争证据证明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93、合同保全概念内容:任何责务人原则上对外承提无限责任其一般财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94、债权人代位权:怠于使行第三人权利危害债权人以自名义代位①对第三人享有②怠于行使可能危及债【2007 案、2009分析】成立要件:客观⑴处分财产[①放]⑵发生法律效力⑶造成损害;主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无偿客观有偿同时主客观;96、合同担保:促使债务人履行、保障债权人实现措施;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如保全]特定担保[特定财产第]分类:约定、法定;人保、物保;[意思表示真实]③主合同合法有效④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先诉抗辩未经诉仲对债务人财产依法执行仍不能履行前]②连带【2011 辩】为担保合同订立、成立、生效、履行、由当事人在订时或订后到履行前给付一定数定金或替代物①约定担保不超主合同标的20%②金钱担保,多重效力③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日起生效从属性101、定金种类:①订约②成约[支付作为成立要件]③解约④违约定金[担保履行;证明成立;预付款] 102、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⑴性质[担保、支付] ⑵效力[除提保外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功能制裁][约、法]③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④使债权债务消灭104、合同解除条件:法定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②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③一方[自己承担,对自要件:①有效合同②违约行为③不存在免责事由[法定,约定]108、违约责任承担方式⑴继续履行[①金钱债②非金钱原则上继续特定除外:法律事实上不能;标的物不适强制;费用;合理期限未要求]⑵补救措施⑶支付违约金⑷赔偿损失[可获利益]109、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一行为同时违反合同及侵权规范符合违约侵权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原因①侵权违约②违引侵,受损一方选择一种110、人身权概念特征:与人身密不可分直接财产内容民权①非财产性②专属性111、人格权身份权区别:①主体[身份限自然人]②客体[人格要素身份关系]③取得[出生或成立]④存续期限112、人格权:⑴身体[物质器官]⑵健康[生理机能劳动]⑶姓名⑷名称⑸肖像⑹名誉⑻隐私⑼尊严⑽信用⑾生命[荣名誉区别①来源②内容褒扬③范围特定④剥夺撤销]113、身份权:①配偶权②亲属权114、知识产权概念特征作用:民事主体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利总称①专有性[同一成果不能有两个①保护创造者权②鼓励创造③促进成果传播应用④科经文社发展特点:秘密、新颖、条所述获使批116、婚姻家庭法原则:①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儿童老人⑤计划生育117、婚姻成立要件:实质⑴必备[①完全自愿②18、20]⑵禁止[①有配偶②直系三代内旁系③病不应当];形式118、无效婚姻:①重婚②亲属③婚前病婚后未俞④年龄119、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登记机关或法院;本人,登记起一年恢复自由一年;除斥期;120、法定离婚条件:①重婚同居②暴力虐待遗弃③赌毒恶习④分居2年(感情不和)限制离婚条件:①军6个月;[平等行使继承及代位继承;以身份而非性别依据;同一顺序不因性别而差异]③养老育幼[①法定照顾②遗嘱保留③分割时胎儿④儿媳女婿]④互谅互承权127、代位与转继承区:①死亡时间②主体③性质[二次、替补]④范围[代只适用法定,转遗嘱也可] 【2006 简】。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一、民法概论民法是一部以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人的行为关系和与之相关的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民法是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的法典,在国家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成立的通过法定途径获取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法定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组建后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理人开展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依法通过意思表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要求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对方意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指主体通过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具有法定约束力。
意思表示的要件包括真实意思、真实表达和真实接受。
2. 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效力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从他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要求他人承担某种义务的权力。
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利。
财产权利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2.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主体对其人身、姓名、荣誉和隐私等权利。
民法第七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概述第七章主要规定了继承法律关系,包括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处理等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家庭、财产、亲情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继承的开始1. 继承的开始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意味着,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关系才正式开始。
2. 继承的开始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这是继承开始的必备条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有合法的继承权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必须有合法的继承权人存在,才能开始继承。
三、继承权的取得1. 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2. 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
四、继承权的丧失1. 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六)侵占、抢夺、毁灭遗产;(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2. 继承权的丧失效力继承权的丧失具有溯及力,即自继承权丧失之日起,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遗产的处理1. 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2. 遗产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民法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得体系加老钟得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瞧别得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瞧老钟得其她讲义以及其她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她负担实在就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得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就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司考得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就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得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得人要么就是见得次数多得要么就是有所交际得。
拿到学习上来,就就是多瞧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瞧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瞧多少次才合适?依据您瞧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您非同寝无特色得同学想想瞧。
您就是瞧了她几次记住她得。
其次,瞧就是瞧不出她得好坏,她得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就是做真题,真题做得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得各种正面侧面得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瞧书得功能主要就是知道、记住,做题得功能就是把知道、记住得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瞧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得时间,而了解、瞧透甚至就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得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瞧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就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得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就是笔者备考阶段得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得质量不就是很高。
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
最全民法笔记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记住:依次两个字)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没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理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当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无所不包,还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通过:“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来实现的。
如机关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若其签订了一份营利性质的合同,则属于无效行为。
监护一般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由出生开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成立。
例外的情况是——对子女犯罪、对子女有虐待的、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若父母不在人世或丧失监护能力,下列人员为法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以上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的限制,一人或者数人均可。
指定监护有两种:1)有关组织(即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两个指定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背诵版
司法考试民法精髓背诵版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旳辨别(图1)1.自愿与她人发生性关系旳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旳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补偿。
2.有关结婚旳彩礼,合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旳规定,即当事人祈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旳彩礼旳,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旳;(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旳;(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旳。
前款第(二)、(三)项旳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背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旳“夫妻忠实义务”起诉旳,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如下四种状况下旳诉讼祈求不能获得法院旳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规定对方承当婚姻法46条旳补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旳法定情形④双方都违背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旳补偿祈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补偿旳,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①严重违背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旳法定情形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③在提起离婚诉讼旳同步提起4.违背公序良俗旳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商定分手后不得再嫁她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旳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旳道德风尚实行旳使另一方受恩惠旳关系。
其旨在增进友谊旳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免费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当责任旳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逼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合用合同法,只能主张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商定“轻过错免责”无效。
民法笔记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一、物权法概述笔记1.物权法的概念*狭义:《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广义: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对象:人对物的支配关系(2)物的关系:①物的归属关系(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②物的利用关系:A.自主利用(所有人将物用于自身生产或消费,为物的归属关系所包含)B.他主利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进行有限利用并从中获取对价)3.一物一权原则(1)概念: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2)内容:①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②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③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特别情况:按照交易习惯认为集合物是一个独立物的时候,可以设立一个所有权,但应该具备三个条件:A.集合物全体与构成集合物的各个部分具有相同利益B.不悖于物权特定原则C.合于物权公示原则,例如一群羊,一个图书馆)(3)确认:在共有情况的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一物享有共有权,此为共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他物权4.物权法定原则(1)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内容:①物权类型强制②物权类型固定(3)原因:①物权的性质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需要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⑤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4)违反后果:①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③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④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5.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物权基本原则①物权存在的公示: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记载②物权变动的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公信原则:物权变动通过法定公示以后,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权利①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享有其名下不动产的物权②动产占有人享有其占有动产的物权(3)法律推定与事实不一致情况的处理:①动产由非事实所有人(也叫真权利人)占有;不动产登记在非事实所有人名下→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与事后补救措施②动产占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动产所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原物权人无向善意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向无权处分人(动产占有人)的赔偿请求权(前提: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否则不受公信力的保护)6.区分原则*(1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历史溯源:①罗马法: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对人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债的纠纷,即相对权之诉;对物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物的归属的纠纷,即绝对权之诉)②法国民法典:“合同签订,标的物所有权就发生移转”的物权、债权同一主义的立法宗旨③德国民法典:物权行为的无因性2——物权发生转移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物权的变动不受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3)基本精神:①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债权行为成立或有效的条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②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惟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③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是物权行为,又是债的履行行为二、物权概述笔记1.物的概念1区分原则: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行为,即在物权变动中,应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③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
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
④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2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
形成权
的
除斥
期间
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
③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
(2)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
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
②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
③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
(4)姓名权与姓名侵权:
①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
②法定形式:干涉;盗用;假冒;
③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
支配权
概念
①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
②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抗辩权与否认
①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②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你无权请求”。
形成权
概念
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形成权的产生
①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②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录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 )私权神圣 2 )身份相同 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根源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 )行为三、物的分类:要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益:1、民事权益的分类及标准,特别是性质分类2、权益的获取(既受获取和原始获取)3、权益的保护(私利营救,要点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益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结果)2、民事行为能力(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看法,监护人的序次,委托监护的司法讲解,监护职责,监护的停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点,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改正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停止中的清理及其人格)6、合伙(看法、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担当,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看法)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见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结果〈效力待定、可改正可撤掉、无效〉 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看法2、分类(特别状况:一年的状况)3、中止、中止与延长4、限时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看法2、详尽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差异、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详尽要点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益碰到法律最充足的保障②民事权益自然③民事权益内容无量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全部权神圣2)身份相同 : ①人格相同②详尽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相同③对各种民事主体的相同对待④相同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加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
民法一、线索:生活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
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
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
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处分的能力。
2. 法人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成立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足法定年龄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其民事行为。
二、民事权利1. 客体权利客体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和受保护的权利。
客体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3.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合法拥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 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如知识产权、劳动报酬权、婚姻家庭权益等。
三、民事行为1. 定义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进行意思表示,达成民事目的的行为。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包括明示意思和默示意思。
3. 意思表示要素意思表示应当满足真实意思、表达意思和拉开意思的要求。
4. 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有效,依法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无效,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5. 民事行为的特殊规定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民事行为,如婚姻、继承等,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
四、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返还、赔偿、连带责任、因果责任等。
2.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笔记大全
民法笔记大全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制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自尊、生命、尊严、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民法的沿革】1.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类型《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应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求。
《法国民法典》对许多国家的民法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民事立法】A古代由于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实行封建等级制、民事立法不发达B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公布。
C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早在1950颁布了《婚姻法》,它是反封建的重要法律成果。
在经济领域主要适用行政法,同时也制定公布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
E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草起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
F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二次起草起民法典,至1964年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三次草起民法典。
1982年5月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稿)》G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第一编民法概述一、概述(一)沿革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2012.单23)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16)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二)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2.人身关系(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特征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三)性质1.私法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四)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我国:以人为本(五)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三)诚实信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公平原则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2.非行为事实(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如人的出生(2011单6)、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2)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二)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1)分类A.人身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既有财产因素,又有人身因素。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a.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012.单选2)b.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c.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d.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010单14)对抗辩权的抗辩,为再抗辩或准抗辩。
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
(2008.单12)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013.单选16)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2)保护A.国家保护B.自我保护a.自卫行为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b.自助行为(2012.单选3)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2.民事义务3.民事责任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1.开始通说:独立呼吸说。
自然人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1)概括保护主义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已出生。
(2)列举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对胎儿有重要事项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列举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已出生。
(我国)(2009单20)3.终止(1)生理死亡A.我国通常经验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放大为标准。
B.已有较多国家承认以脑活动停止(脑死亡)为标准;C.在医院死亡,以死亡证的时间为准;有争议,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2)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死者的利益保护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护。
(二)民事行为能力1.与意思能力、责任能力的区别(1)与意思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括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的能力。
(2)与责任能力2.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A.18周岁以上的公民;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Tips:1.判断是否相适应的民事行为:(1)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2)本人智力或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3)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行为的性质;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过网络交易时,因相对人无法判断其行为能力状况,为保护交易安全,其行为也应有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参照意愿所作的诊断、鉴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三)监护1.设立(1)未成年人A.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B.除父母之外的法定监护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当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a.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b.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同意;D.协议确定E.指定a.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b.当事人不服可提起诉讼;c.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d.按法定顺序指定;F.有关组织担任a.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和村委会或民政部门;b.没有顺序要求,遵循监护方便和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G.监护人的变更a.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b.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损害或侵害其财产利益,经其近亲属申请;c.法律允许下,监护人间签订变更此而已;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精神病人A.法定监护人(2010单13;2008单14)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B.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C.指定监护人应遵从监护人顺序原则。
2.监护人的消极资格(非我国规定)(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3)破产人;(4)外国人(5)法人;3.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4.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四)自然人住所1.我国(1)我国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4)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5)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种类(1)意定住所;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2)法定住所;由法律规定的住所;(3)拟制住所;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1)条件与程序A.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a.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b.没有先后顺序要求;C.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首先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然后再作出宣告失踪判决;(2)效力A.对其财产的管理;B.财产义务的履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有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3)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1)条件与程序A.自然人失踪的事实;a.自然人下落不明一般应满4年,从其失踪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b.发生意外事故,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两年,次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的限制;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a.按顺序申请;b.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人;c.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C.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效力基本上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3)撤销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后,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二、法人(一)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的自主、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二)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分类1.外国(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2)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指既非盈利也非公益,如同乡会、校友会。
(3)公法人与私法人(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2.我国(1)企业法人特征:A.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a.具有依法营业的特点;b.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c.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B.必须有独立财产;C.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2)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