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第一编民法概述
一、概述
(一)沿革
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
《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
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
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
步。(2012.单23)
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
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
16)
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
律侧重巩固政权;
(二)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
产;
(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人身关系
(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性质
1.私法
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我国:以人为本
(五)追溯力
有利追溯原则: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
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五)公平原则
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3.风险承担的平衡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事实
1.行为
2.非行为事实
(1)事件
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2011单6)、死亡,
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
(2)状态
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
间的经过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1.民事权利
(1)分类
A.人身权与财产权
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既有财产因素,又有人身因素。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a.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
他性的权利;(2012.单选2)
b.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c.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d.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2010单14)
对抗辩权的抗辩,为再抗辩或准抗辩。
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
(2008.单12)
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
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提出的
抗辩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
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2013.单选16)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2)保护
A.国家保护
B.自我保护
a.自卫行为
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
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b.自助行为(2012.单选3)
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
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对其人身
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2.民事义务
3.民事责任
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1.开始
通说:独立呼吸说。
自然人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其他有
关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
(1)概括保护主义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已出生。
(2)列举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
对胎儿有重要事项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列举规定
的情况下,视为已出生。(我国)(2009单20)
3.终止
(1)生理死亡
A.我国通常经验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放大为标
准。
B.已有较多国家承认以脑活动停止(脑死亡)为标准;
C.在医院死亡,以死亡证的时间为准;有争议,以人民法
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