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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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说法:法律行为都有哪些分类?
法律行为,在法学上,可以简单的理解成在人的意志下,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产生法律关系、或者导致法律关系消灭的行为。
举个例子说:张三是一个孤寡老人,但是有些房产,李四呢,是他的陪护,由于时间久了,张三觉得李四对自己很好,于是临终的时候,立下遗嘱,让李四继承他的房产。
在这个例子里,张三的行为,就属于法律行为——他把家产,通过遗嘱方式,留给了李四,这个法律行为,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大体上分为这些种:
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相信这个不用我解释,都能理解;
2、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可以理解成这么做,消极行为,可以理解成不做。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张三赡养自己的父母,在法律上,这就是积极行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赡养这一行为,就是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呢,就是禁止做什么,比如说张三不喜欢自己的儿子,想虐待,但是,在法律上,他不能这么做,这就是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和非意思表示行为。这个取决于主观和
客观的区别。比如说主观上,张三想把家产留给李四,这个,叫意思表示行为,意思是源自张三的意志,并由此产生法律行为;
而非意思表示行为,比如李四在街上捡到一个钱包,这个不是由李四的意志决定的,但是李四确实捡到钱包了,并由此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
而这个捡到钱包的行为,就是非意思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这个顾名思义,涉及到参与方多少的问题,不用过多解释;
5、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这个是从形式和程序上做出的分野。要式行为,指的是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或者法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比如前文说的张三立遗嘱,这个立遗嘱,也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这遗嘱只怕也生效不了。
而非要式行为则不同。比如说你上街买菜,你把钱给人家人家把菜给你,这个没有严格的形式上或者程序上的规定。
6、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比如说,张三想起诉王五,如果他自己亲自起诉,那么,这就叫自主行为,倘若张三花钱请律师起诉那么,律师的这个行为,叫做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