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system should be sfipulated in the Civil Code or not.Finally,some view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our system are put forward.The main thought about punitive
harm exist;4.the elements have the causal link;5.it will be needed tO impose punitive damages.nle system is widely used in tort fields including product liability,however, the exceptions include the following tort:the subjective violation due to general negligence;excessive self-defendence;the general tort with good motives;and the
第j章评析了我国现行惩罚性赔偿立法和司法解释,研究了该制度能否纳入 民法典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构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本立法思想应该肯定,但存 在一定不足。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兼有公法和私法属性,且以私法属性为主的法律 责任形式,纳入民法典并无不妥,将来出台的民法典应在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中 分别规定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硕士论文摘要)
专 业:在职攻读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姓名:郝守则 指导教师:高富平教授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正式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 被英美法系各国所继受,尤其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我国立法中也一定程度 上接纳了该制度。但该制度白产生以来,支持与反对就一直相互交织,争执不断。 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入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构成 要件、适用范围和金额量定,提出完善我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个人意见和建 议。
惩罚性赔偿论文经济法论文: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引进
惩罚性赔偿论文经济法论文: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引进摘要:尽管我国已经构建起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惩罚和吓阻的力度不够,导致危害消费者的事件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我国继续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笔者主张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经济法中,这是由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决定的,同时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经济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精神相契合的缘故。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过错;惩罚性赔偿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亦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
按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指“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以及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①惩罚性赔偿制度最远可追溯到《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中。
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中规定:如果沙马鲁从塔木卡那里取得银子后赖账,那么,“沙马鲁应按其所取得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
”反之,如果塔木卡说谎,那么他“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
”②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
古希腊也有惩罚性赔偿思想,如柏拉图认为:“所有小偷应该偿还两倍于所盗物品的价值。
”③罗马法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wilks v.wood④一案中的判决。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引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1.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引进的可能性我国在经济法领域已经有法律规范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规定。
这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中的引进提供了制度基础。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思考
》政治法律我标侵权鲫性能制度的适用闲境与思考董婕池中莲*摘要随着我国商标侵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复杂程度逐年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所独有的功能对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关于如何处理惩罚性赔偿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扫清制度适用的障碍。
笔者认为,在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之上,应当把握好“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内涵,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
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判决书中尽量详述认定依据,增强判决说服力、公信力,以期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与此同时,更应当审慎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避免从-个极端走向另-个极端,造成该制度的滥用和泛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法律适用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41(2021)03-0055-07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①#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因此备受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开幕式上明确提出,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②#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要“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③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已经从“有没有”“能不能用”的阶段进入“该如何用”的新阶段#为了更好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功能,本文文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为切入点,在对当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对当前该制度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考,以期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适用”林业经济论文.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适用”林业经济论文文章简介:内容摘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这种形式的侵权各国适用的救济方式各异,其中惩罚性赔偿是美国环境侵权司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
正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重点研究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介绍此制度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现状,分析其适用条件,并结合案例探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此…内容摘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这种形式的侵权各国适用的救济方式各异,其中惩罚性赔偿是美国环境侵权司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
正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重点研究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介绍此制度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现状,分析其适用条件,并结合案例探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制度在目前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希望能对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提供些许参考素材。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同质赔偿补偿性赔偿环境侵权一、引言环境侵权问题已经提出多年,学者们围绕着传统侵权理论和现代环境问题的关系苦思冥想,试图将两者“巧妙缝合”起来。
但是从一开始我们就似乎忽视了一个本质问题——环境侵权和传统侵权究竟有什么差距。
如果说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那么从本质上讲环境侵权仍然没能跳出侵权理论的范围。
环境侵权的体系应该构建在侵权法的体系之下。
那么,我们所要做的便是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进行研究,而这些特殊性中一个核心的问题便是环境侵权之后的赔偿问题。
一般情况下,民事侵权遵循同质赔偿的原则,即赔偿的数额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不允许惩罚性赔偿的运用。
环境民事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及环境权益的损害。
在大多数国家中,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损害基本可以得到赔偿;而精神和环境权益的损害则因无法确定而被排除在赔偿之外。
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受害者的救济和环境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放纵了一些恶意或疏忽大意的环境侵权者。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办学学院四川大学校外学习中心重庆万州奥鹏学习中心[16]B 专业法学年级 0909 指导教师吕彦学生姓名熊德才学号 aDB1092g3002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学生:熊德才指导老师:吕彦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和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损害赔偿方式,或是对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重要补充,它时常用以表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蓄意的、严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赔偿同样适用于公职人员的高压、专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被告行为所推算出来的被告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他应支付给原告的补偿费。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成文法,这种赔偿也可适用于诽谤行为”。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第908节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时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做出”。
我国的《法律辞典》中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出于故意,或者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有逃脱责任的可能,法院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害以外的一定金额的赔偿。
1(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存在了200 余年,最远可追溯到《出埃及记》描述的宗教法中。
在我国汉代,就有“加责入官”的类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1763年,英国wilkes诉wood案可能是最早有记载的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失额的判例。
目前惩罚性赔偿的思想和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得到了继承和发扬之后,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稳固的定型,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原则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原则[摘要]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两种方式。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目的不同,补偿性赔偿旨在填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加害人,威慑及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
在埃克森美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维护了惩罚性赔偿额度的比例原则,即在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上限不能超过补偿性赔偿的一定比例。
文章将以埃克森美孚案为重点,考察美国最高法院对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看法及比例原则的历史发展。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比例原则;埃克森案一、比例原则的历史背景(一)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目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或称惩戒性损害赔偿(exemplary damages)早在200多年前既已在美国出现。
在1784年的Genay v. Norri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①在此之后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又多次重申陪审团给予惩罚性赔偿的权力。
美国法院认为,如果被告行为恶劣、具备恶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美国学者查普曼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目的包括补偿、惩罚(retribution)和遏制(deterrence)。
②实质上,惩罚性赔偿的作用主要是补偿和惩罚。
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而产生了遏制等其他功能。
③时至今日,美国联邦法和绝大多数州法中都确立了针对特定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额度的合宪性之争在比例原则确立之前,经常有被告对惩罚性赔偿额度提出质疑,认为其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任何人不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财产。
有被告认为,惩罚性赔偿由陪审团确定,可能掺杂陪审团成员的主观因素。
但是美国法院并不认同,在1991年的Pacific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 v. Haslip 案中,④法院认为,陪审团判断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应遵循普通法的相关规则,考察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且能确保该赔偿额度起到遏制其他人从事此类行为的功能。
保险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保险惩罚性赔偿制度保险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针对保险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义务的不法行为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这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它起源于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将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入保险纠纷的处理之中使其正式确立。
然而,这项制度从产生之初就备受争议,反对和支持之声都不绝于耳,而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到今天,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是与日俱增,俗语说“师夷长技以自强”,我们现在探讨这一制度就是希望我国的保险业能够从中借鉴和吸收一些有利的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保险惩罚性赔偿制度其实就是一般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保险法中的具体应用,所以在开始的时候,我们非常有必要先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一般性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叫“惩戒性的赔偿”,“证实性的赔偿”,“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这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具体含义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意思: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
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具有如下独有特征:第一,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第二,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第三,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原则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原则[摘要]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两种方式。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目的不同,补偿性赔偿旨在填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加害人,威慑及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
在埃克森美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维护了惩罚性赔偿额度的比例原则,即在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上限不能超过补偿性赔偿的一定比例。
文章将以埃克森美孚案为重点,考察美国最高法院对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看法及比例原则的历史发展。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比例原则;埃克森案一、比例原则的历史背景(一)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目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或称惩戒性损害赔偿(exemplary damages)早在200多年前既已在美国出现。
在1784年的Genay v. Norri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①在此之后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又多次重申陪审团给予惩罚性赔偿的权力。
美国法院认为,如果被告行为恶劣、具备恶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美国学者查普曼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目的包括补偿、惩罚(retribution)和遏制(deterrence)。
②实质上,惩罚性赔偿的作用主要是补偿和惩罚。
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而产生了遏制等其他功能。
③时至今日,美国联邦法和绝大多数州法中都确立了针对特定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额度的合宪性之争在比例原则确立之前,经常有被告对惩罚性赔偿额度提出质疑,认为其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任何人不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财产。
有被告认为,惩罚性赔偿由陪审团确定,可能掺杂陪审团成员的主观因素。
但是美国法院并不认同,在1991年的Pacific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 v. Haslip 案中,④法院认为,陪审团判断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应遵循普通法的相关规则,考察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且能确保该赔偿额度起到遏制其他人从事此类行为的功能。
法律英语-法律术语: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
法律英语|法律术语: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法律英语|法律术语: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应当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法中,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在许多州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还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且不以实际损害为限。
但是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并不能割断其与补偿性赔偿的联系。
惩罚性赔偿一般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依据,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以下是exemplary damages的英文解释,选自The Real Life Dictionary of the Lawexemplary damagesn. often called punitive damages, these are damages requested and/or awarded in a lawsuit when thedefendant's willful acts were malicious, violent,oppressive, fraudulent, wanton or grossly reckless. Examples of acts warranting exemplary damages:publishing that someone had committed murders when the publisher knew it was not true but hated the person;an ex-husband trashes his former wife's auto and threatens further property damage; a stockbroker buys and sells a widow's stocks to generate commissions resulting in her losing all her capital (money)These damages are awarded both as a punishment and to set a public example. They reward the plaintiff for the horrible nature of what she/he went through or suffered. Although often requested, exemplary damages are seldom awarded. There have been major awards in egregious (remarkable or outs tanding) cases, such as fraud schemes, sexual harassment or other intentional and vicious actions even when the provable actual damages were not extensive.ive.>>>>。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与实际应用
法学研究©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与实际应用汪夏莉(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9)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由于商标权自身的特点,权利人维权困难。
为应对这一困境,《商标法》于2013年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也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该制度。
论文着眼于《商标法》63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三种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从理论的角度探究三种计算方法的适用,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三种计算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计算;实证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33-0155-04Calculation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fo「trademark inlring^m^nlWang Xiali(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efei,Anhui,230009)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the number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s is increasing.At the same time,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ademark rights,it is difficult for right holders to defend their rights.To cope with this dilemma,theLaw introduced a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2013.The Code promulgated in2020also introduced this system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three calculation methods for the amount of damages in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stipulated in the Trademark Law:the actual loss of the right holder,the profit of the infringer,and the trademark license fee.Explor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three calculation methods from 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and analyz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ree calculation methods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 from an empirical point of view,the paper mak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punitive damages;damage compensation calculation;empirical analysis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理论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Punitive damages)是指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中,法院判决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的罚金或赔偿金,以惩罚被告的错误行为并将这种错误行为防范于未来发生。
与惩罚性赔偿相对的是补偿性赔偿,即针对原告因被告错误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失给予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所有国家的普遍做法,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对待这种赔偿制度上采取不同的态度。
例如,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处理商业诉讼、人身伤害和自然灾害等案件的重要工具;而在欧洲和大洋洲,这种赔偿制度则并不普遍。
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一种强制性的制度来保护消费者和公众利益。
它可以使违反法律的公司和机构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以降低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率,促进经济的稳定与成长。
此外,对于那些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单纯的补偿不足以达到应有的惩罚效果,通过加强对违规者的惩罚,可以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公义和道德规范。
就我国而言,在赔偿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还存在着许多争议。
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证消费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过度的惩罚次数可能会导致企业或个人的破产或倒闭,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惩罚性赔偿的缴纳需要考虑到被罚款人的财产状况和所犯错误行为的轻重,可操作性比较困难,其公正性和合理性也需要进一步斟酌。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上,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惩罚性赔偿应该是在其他解决争端方式得到充分考虑之后的最后手段,不宜滥用;其次,对于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和个人,应该对其责任要求更严格,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采取更严厉的惩处措施;最后,惩罚性赔偿的数量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量化,并充分考虑现实的经济、社会和道德影响。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保障公正和合理的同时,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和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浅议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浅议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被认为是第一次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引入我国法律。
但是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性质,近几年来国内学者争论不休。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社会法兴起的背景下产生的,具有自身有别于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的性质,应当属于社会法律责任。
标签:惩罚性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社会法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为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被认为是首次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我国。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现有理论学界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大致有以下两种意见:1.属于民事责任。
这是大多数国内学者所持有的观点。
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观点中,民事责任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是对现代社会立法过程中惩罚性民事责任日益增多的现实的否定。
如违约金、精神损害赔偿等都属于惩罚性民事责任。
进而他们重新对民事责任制度进行重构。
他们按照民事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分为补偿性民事责任和惩罚性民事责任。
所谓惩罚性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民法中的惩罚性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
他们认为惩罚性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惩罚性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惩罚性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惩罚性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加重责任;惩罚性民事责任是一种以支付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财产责任;惩罚性民事责任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间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带有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食品药品领域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探析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与补偿性赔偿相对,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最初由英国侵权法创设,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 ),除了含有对加害人的制裁之意,更多地强调了此种赔偿的社会警示、震慑、示范功能。
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因对公法、私法调整范围有严格划分,为保证法律体系的逻辑性和严密性,在民事赔偿领域一直坚持同质补偿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民事法律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日本现行法律也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
但在学说上,肯定惩罚性赔偿的观点正在逐渐增多。
我国台湾地区是大陆法系中较早采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地区,早在1988年修改“证券交易法”时就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就我国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惩罚性赔偿予以明确界定,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针对被告所作出的超出原告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①也有学者将惩罚性赔偿界定为“超过补偿性赔偿以外的赔偿”②。
通说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的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原告可以获得实际损失之外的额外赔偿。
惩罚性赔偿因其兼具惩罚、威慑等功能,提高了民事不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无利可图,能够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彰显制度价值。
二、我国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及适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适用损害同质补偿原则,直至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③的出现,欺诈行为两倍赔偿被视为我国真正意义上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随着在商品房买卖领域、食品安全领域、侵权领域等相继确立的两倍、十倍等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制度适用逐渐走向完善和成熟,尤其是食品药品消费领域。
目前,在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食品药品领域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探析单向阳李思雪文雅**单向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二级检察官;李思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二级检察官;文雅,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邢海宝余浩上传时间:2005-9-6摘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遏制功能。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适用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存在很多局限。
文章重点分析了在我国民法典中完整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其适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民法典;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判例法所创造的,更多地被称作“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damages/ exemplary damages)。
国外法律专家对之定义为:“就是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compensatory damages)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1]在我国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对该制度的研究也呈现出较繁荣的景象,但时下存在的问题和争论依然很多。
本文主要从其确立的必要性和可适用性角度论述我们的一些观点,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规范、调整当前无序民事生活的必要选择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不是主观臆造或凭空产生的,它总是和一定历史阶段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着。
我们主张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正是基于该制度的独特功能非常适应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民事生活不理想的现状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新道德体系没有建立、人权保护起步较晚等原因,当前在我国民事生活中侵权、欺诈等无序情状比较严重。
典型多发的情形,如:不尊重他人基本人权,凭优势地位———包括凭有权、有钱、有势或体格的强壮等随意侵犯他人;伪劣商品生产、销售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等等。
它们有的仅仅是一种羞辱,如扇个耳光;有的损害健康甚至侵害生命,如2004年春在安徽阜阳发生的“劣质奶粉侵害婴儿案”,使上百名婴幼儿健康或生命受到伤害。
惩罚性赔偿有哪些法律特征
惩罚性赔偿有哪些法律特征【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涵义及法律特征总的说来,英美法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这⼀术语含义的表述有多种版本,但其中⼼思想都是⼀致的,即都强调了它的惩罚性、威慑性和⽰范性。
在诸多的表述中,最常⽤的是PunitiveDamages或ExemplaryDamages。
它们的⽬的并不仅仅在于给予受害⼈以充分的补偿,⽽是要惩罚不法⾏为⼈。
《⽜津法律⼤辞典》把⼆者视为同义语,将其解释为:“是⼀个术语,有时⽤来指判定的损害赔偿⾦,它不仅是对原告⼈的补偿,⽽且也是对故意加害⼈的惩罚。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PunitiveDamages和ExemplaryDamages是通⽤的,均表⽰超过补偿性损害赔偿以外的损害赔偿。
具体⽽⾔,《美国侵权⾏为法重述》第908条规定:“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之赔偿外,为惩罚极端⽆理⾏为的⼈,且亦为威慑该⾏为⼈及他⼈于未来从事类似的⾏为⽽给予的赔偿。
”⽽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或称⽰范性赔偿是被告⼈出于鲁莽、恶劣或欺诈等⽽⾏为时,法院判予的除实际损害之外的损害赔偿⾦。
”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3294条规定:“当被告具有肆意、欺诈或恶劣、明⽰的或默⽰的犯意时,除了实际损害,原告还可以要求具有⽰范作⽤惩罚被告所需的赔偿在我国,⼤陆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界定主要有以下⼏种观点:有的认为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加害⼈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为了体现对该⾏为的惩罚⽽增加⽀付的赔偿⾦。
有的认为,惩罚性赔偿⼀般是指在被告⼈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由其额外承担⼀定⾦额的损害赔偿,以惩罚不法侵害⾏为。
有的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赔偿受害⼈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为等多重功能。
有的认为,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乃为达惩罚之⽬的⽽科加于加害⼈的,使其⽀付⼀定的赔偿⾦以敬效尤的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是给付被害⼈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种⾦钱赔偿,⽤来惩罚加害⼈的不法⾏为,或者遏制他⼈为同⼀⾏为。
法律上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法律上惩罚性赔偿是什么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
▲法律上惩罚性赔偿是什么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exa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起源问题,学者间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般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美国是在1784年的Genay V. 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这一制度。
惩罚性赔偿,英文对照:Punitive Damages、Examplary Damages(示范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报复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起源问题,学者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决,美国是在1784年的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这一制度。
在18世纪,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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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应当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法中,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在许多州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还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且不以实际损害为限。
但是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并不能割断其与补偿性赔偿的联系。
惩罚性赔偿一般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依据,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以下是exemplary damages的英文解释,选自The Real Life Dictionary of the Law
exemplary damages
n. often called punitive damages, these are damages requested and/or awarded in a lawsuit when the defendant’s willful acts were malicious, violent,oppressive, fraudulent, wanton or grossly reckless.
Examples of acts warranting exemplary damages:publishing that someone had committed murders when the publisher knew it was not true but hated the person;an ex-husband trashes his former wife’s auto and threatens further property damage; a stockbroker buys and sells a widow’s stocks to generate commissions resulting in her losing all her capital (money)。
These damages are awarded both as a punishment and to set a public example. They reward the plaintiff for the horrible nature of what she/he went through or suffered. Although often requested, exemplary damages are seldom awarded. There have been major awards in egregious (remarkable or outs tanding) cases, such as fraud schemes, sexual harassment or other intentional and vicious actions even when the provable actual damages were not ext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