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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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哪些食品标签标识常用法规标准

介绍哪些食品标签标识常用法规标准

介绍哪些食品标签标识常用法规标准
食品标签标识常用的法规标准包括:
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则: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字体大小等要求。

2.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代表性检验样品采样: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代表性检验样品的采样方法、测试前处理、保存和运输等要求。

3. GB 77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信息查询工作管理规范: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信息查询的管理要求,包括食品信息注册、审核和统计等。

4. GB 31604.1-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有害物质限量: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如塑料包装袋、保鲜膜等)中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5. GB 14924.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使用范围、用量和标识等要求。

6.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7. GB 188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通用标
准: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和适用范围,包括名称、类别、用途、用量等。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国标要求的标识内容及要求

国标要求的标识内容及要求

GB5296.5‐2006 玩具产品标注内容:
形式: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Gb5296.5‐2006, GB19865‐2005(根据增减)
1、形式:三岁以下/36个月以下,三岁及以上/36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18个月及以
上等
1)小鬼标:不是年龄标识,它等同于:“警告: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或 “警告: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
2)小鬼标的格式要求是:
2、年龄标识不误导消费者,例如毛绒玩具通常使用所有年龄段,不可以标识为3岁及以上
这个根据产品的需要而定。

毛绒玩具必须要这些信息。

复杂的玩具才需要,如果组装过程即是儿童玩耍过程,不需要组装警告语,复杂的组装图应该清晰附上。

不同的玩具适当的清洁方式应该提供,如毛绒玩具如何清洗。

只适用于特殊的玩具。

标准明确规定了责任者必须标注在产品或者包装上
1、标准明确说明了一般标识表现形式
2、特殊情况需要根据产品特征而定。

标准明确规定了信息的标注的位置,特别是毛绒玩具。

字体要求,标准明确规定。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
15
GB/T 22180-2008冻裹面包屑鱼
7.1标签
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7.1.1食品名称
7.1.1.1标签上产品名称应为“裹面包屑”和(或)“挂浆”、“鱼条”、“鱼块”或“鱼片”,或按实际情况使用其他不会引起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7.1.1.2标签上应注明鱼肉与裹衣(或挂浆)的百分比。
3、产品类型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示(如:XX类XX型)。【I类、II类,五种类型包括:普通型、高蛋白型、低糖型、低糖高蛋白型和其他型。】
3
GB/T 21731-2008橙汁及橙汁饮料
1、添加食糖的橙汁,应在标签标明“加糖”字样。
2、橙汁饮料应标明橙汁含量。
4
GB/T 21732-2008含乳饮料
1、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2、发酵型含乳饮料及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示未杀菌(活菌)型,或杀菌(非活菌)型。
3、未杀菌(活菌)型发酵型含乳饮料及未杀菌(活菌)型乳酸菌饮料产品应标明乳酸菌活菌数;应标示产品运输、贮存的温度。
5
GB/T 21733-2008茶饮料
1、果汁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果汁含量。
2、奶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蛋白质含量。
7
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
1、外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等。
2、加盐味精包装上需标注谷氨酸具体含量。
8
GB/T 22266-2008咖喱粉
下列各项应直接标注在每一个包装或标签上。
a)产品名、商品名或商标名。
b)制造商或包装者的姓名、地址。
C)批号或代号。
d)净重。
e)产地。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欢迎阅读!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
2、发酵型含乳饮料及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示未杀菌(活菌)型,或杀菌(非活菌)型。
3、未杀菌(活菌)型发酵型含乳饮料及未杀菌(活菌)型乳酸菌饮料产品应标明乳酸菌活菌数;应标示产品运输、贮存的温度。
5
GB/T 21733-2008茶饮料
1、果汁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果汁含量。
2、奶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蛋白质含量。
f)制作咖喱粉的香辛料调味品及其他原料,在配料表中按质量大小顺序依次列出。
g)若添加淀粉,应说明其特性。
9
GB/T 7652-2006八角
包装上应标明产地、收获日期、等级规格、毛重、净重以及防潮标志。
10
GB/T 19343-2003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如执行本标准,并在标签上标示了本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应按第4章标示巧克力的类型。
【产品等级:特级、优级、普通级】
2、清真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志。
标签应注明产品须在运输、贮藏、分销过程中保持的条件,以保证其质量。
7.1.2贮藏说明
标签应注明产品须在一18℃或更低的温度下贮藏。
7.1.3非零售包装的标签
上述要求应既在包装上又在附文中出现,除食品名称、批号、制造或分装厂名、地址外,还包括贮藏条件。但批号、制造或分装厂名、地址也可用同一证明标志代替,只要证明标志能在辅助文件中说明清楚。
3、应注明产品原料原产国。
21
GB/T 21999-2008蚝油
产品名称应标为“蚝油”
22
GB/T 23783-2009方便粉丝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标明产品的食用方法
23
GB/T 8884-2007马铃薯淀粉
明确标出淀粉产品标准等级的代号。
24
GB/T 20711-2006熏煮火腿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随着全球化和社会化的发展,包装成为商品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成为商业竞争力的标志之一。

在国内外一些知名品牌的包装中,包装标识成为品牌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我国出台了相关国标,以规范和规定包装标识的要求、内容和使用方法,下面我详细讲述一下关于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一、概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发布了GB 12914-1991《商品包装标识通则》国家标准,然后于2013年发布了《商品包装标识》国家标准,这两个国家标准是关于包装标识的行业标准。

这两个标准涵盖了包装中所包含的全部信息,包括包装的规格、组成、原材料、制造厂商和品牌等信息。

这些信息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和使用,因此在产品市场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包装标识要求1、包装标识的主体包装标识的主体是包装,应在包装表面、内部或标签上标明。

包装表面是指商标等标识的可视区域,内部是指无需将包装进行分解或打开就能够识别的区域,标签是指与包装本身不同材质或不同颜色的标识。

包装标识应在产品购买及使用过程中方便识别且清楚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2、包装标识的内容包装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与实物保持一致,同时须说明商品的特点与用途,名称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2)规格规格标志应表明商品的尺寸、重量和容量等信息。

(3)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保质期或有效期限标志应表明启封后的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以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截至日期两项内容。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标明注册地及厂址,用于消费者查证产品质量问题时的追溯。

对进口商品,须标注生产国家和地区。

(5)产品认证标志经国家认证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明相应的认证标志,如3C认证等。

(6)条形码条形码应符合国家规定,标识产品信息的内容应与其他标识保持一致。

3、包装标识的位置包装标识应在产品的易于识别的区域标注,并应明显清晰。

商品包装上载有的标识中,商标、规格标志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应占据显著位置。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物资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物资,在进出口物资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物资的运输包装。

2 标志的名称和图形图示标志共17种,其名称和图形如表1所示。

3 标志的尺寸和颜色3.1 标志的尺寸标志尺寸一样分为4种,见表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能够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 标志的颜色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假如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幸免采纳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

除非另有规定,一样应幸免采纳红色、橙色或黄色。

4 标志的使用方法4.1 标志的打印可采纳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

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能够省略。

4.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4.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依照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4.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a)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b)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c)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d) 集装单元物资:应位于四个侧面。

4.2.3 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a) 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见表1标志1的使用示例)。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l相同的位置上(见表1中标志3示例a所示)。

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表1标志3示例b所示)。

c)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见表1标志7的使用示例)。

d)标志11“由此夹起”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畴内。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国家对商品的标识有明确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强制性的标准。

标识主要是商品标签的规范和各种技术性指标的标志等。

具体的要求如下: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1.食品的品名,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的名称;2.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等;3.净含物以及固形物的含量;4.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5.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6.贮藏方法、贮藏条件、质量等级等;7.产品执行国家的标准号;8.特殊的标注内容。

具体细节参照附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宠物进口食品必须有中国国家检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饮料、酒标签的国家标准1.必须有商品的品名,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可以独创;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的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特殊酒类中的中草药成分等;3.注明酒精度,如啤酒用%(m/m),其他酒类用%(v/v) 注明;4.标明原汁的含量,啤酒用麦芽汁的含量,如12度,果酒用原果汁的含量,如50%;5.标明产品的净含量;6.必须有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7.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的标号(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质量的等级;8.白酒需要注明香型,果酒、葡萄酒、黄酒需要标明类型和糖度,如半干白,或糖度7.0g/l。

化妆品标签的国家标准1.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的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2.化妆品标识不能出现“消炎”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一切有着夸大和虚假内容的标签,都说明这个化妆品的品质值得怀疑;3.化妆品标签上都需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的)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的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4.标签上还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日期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5.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6.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号。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极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表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文(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020年整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doc

(2020年整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doc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XXXX-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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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第3章的规定标注分类名称。【调味海苔(调味紫菜)、烤海苔(烤紫菜)】
14
按4.1、4.2标注产品类型。(“非即食”、“速食”)及食用方法。【4.1非即食干紫菜4.1.1非即食干坛紫菜,经深度烹调后才可食用或者用于精深加工原料的,以坛紫菜原藻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干紫菜制品。4.1.2非即食干条斑紫菜,经深度烹调后才可食用或者用于精深加工原料的,以条斑紫菜原藻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干紫菜制品。4.2速食干紫菜4.2.1速食干坛紫菜,经简单加热或者开水冲泡后可食用的,以坛紫菜原藻为原料制成的干紫菜制品。4.2.2速食干条斑紫菜,经简单加热或者开水冲泡后可食用的,以条斑紫菜原藻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干紫菜制品。】
6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7
1、外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等。2、加盐味精包装上需标注谷氨酸具体含量。
8
下列各项应直接标注在每一个包装或标签上。a)产品名、商品名或商标名。b)制造商或包装者的姓名、地址。C)批号或代号。d)净重。e)产地。f)制作咖喱粉的香辛料调味品及其他原料,在配料表中按质量大小顺序依次列出。g)若添加淀粉,应说明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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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标示“果酱”或“果味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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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装容器上应系挂或粘贴标有品名、品种、等级、产地、执行标准编号、毛重(kg)、净含量(kg)、包装日期、封装人员或代号的标签和符合GB/T 191规定的防雨、防压等相关储运图示的标记,标志字迹应清晰无误。2、采用不同颜色的标识或封包绳作为等级的辨识标志:特等为蓝色、一等为红色、二等为绿色、三等为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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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上应标明产地、收获日期、等级规格、毛重、净重以及防潮标志。

食品标签标识常用法规标准

食品标签标识常用法规标准

食品标签标识常用法规标准
以下是常用的食品标签标识法规标准:
1.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则
这是中国食品标签的基础性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标识内容及标识方式。

2.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则
这是针对过敏原性成分的标识要求,要求在标签中明确标示包含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成分。

3. GB 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非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
这是针对非预包装食品的标识规定,包括在销售场所内提供的经有资格人员前提供包装或包裹服务的食品。

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管理办法
该法规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示添加剂名称、含量、用途、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5. 消费品条码管理规定
该规定要求所有销售在中国境内的包装产品都必须贴有消费品条码,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方便企业信息管理。

6. FDA食品标签法规
美国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规定了众多的食品标签法规,包括食品成分列表、营养声明和健康声明等规定。

7. EU食品标签法规
欧盟针对食品标签的法规包括食品基础信息标签、营养成分表和少量成分门槛等规定。

EU对有机食品和GMO食品等也有特别标记要求。

8. 加拿大食品标签法规
加拿大的食品标签法规包括食品标题、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内容,还有一些特别要求如饮用水和饮料的容量标准。

9.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标签标准
两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合作制定的标签标准要求包括食品的名称、成分、营养成分、含量等信息,还有针对特殊人群(如孕妇、婴儿)的警告信息要求。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国家对商品的标识有明确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强制性的标准。

标识主要是商品标签的规范和各种技术性指标的标志等。

具体的要求如下: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1.食品的品名,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的名称;2.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等;3.净含物以及固形物的含量;4.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5.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6.贮藏方法、贮藏条件、质量等级等;7.产品执行国家的标准号;8.特殊的标注内容。

具体细节参照附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宠物进口食品必须有中国国家检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饮料、酒标签的国家标准1.必须有商品的品名,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可以独创;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的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特殊酒类中的中草药成分等;3.注明酒精度,如啤酒用%(m/m),其他酒类用%(v/v)注明;4.标明原汁的含量,啤酒用麦芽汁的含量,如12度,果酒用原果汁的含量,如50%;5.标明产品的净含量;6.必须有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7.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的标号(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质量的等级;8.白酒需要注明香型,果酒、葡萄酒、黄酒需要标明类型和糖度,如半干白,或糖度7.0g/l.化妆品标签的国家标准1.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的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2.化妆品标识不能出现“消炎”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一切有着夸大和虚假内容的标签,都说明这个化妆品的品质值得怀疑;3.化妆品标签上都需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的)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的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4.标签上还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日期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5.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6.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号。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特别规定的标签标识内容汇总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特别规定的标签标识内容汇总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特别规定的标签标识内容汇总一、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1、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2、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Mg-)的含量范围;3、当氟含量大于1.0 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二、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1、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2、散装食醋应在容器或包装外侧标示4.1中的内容。

三、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1、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

2、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3、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附录A操作。

四、GB 3163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粉单一品种蜂花粉,应在标签中标识蜂花粉的品种。

五、GB 2037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1、产品名称应标注具体植物来源,如:大豆蛋白、小麦蛋白、玉米蛋白、豌豆蛋白、马铃薯蛋白等。

2、产品名称可标注具体的分类,以大豆、花生为例,如大豆粗提蛋白、大豆浓缩蛋白、大豆分离蛋白、大豆组织蛋白、花生粗提蛋白、花生浓缩蛋白、花生分离蛋白、花生组织蛋白等。

3、产品名称中可包含描述产品成型后物理形态的词语,如:颗粒、碎片、粉等。

4、植物水解蛋白名称应依据具体植物来源进行标注,如:大豆水解蛋白、小麦水解蛋白、玉米水解蛋白、豌豆水解蛋白、马铃薯水解蛋白等。

5、大豆蛋白产品应按照下列方式标识脲酶活性和安全性文字说明:脲酶活性为阴性;脲酶活性为非阴性(需加热灭酶处理后方可食用的产品)。

六、GB 1493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粕类产品标签应标识产品的生产工艺(溶剂浸出工艺或压榨工艺等)。

纺织品标识国标

纺织品标识国标

纺织品标识国标纺织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商品,而准确的标识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标识上的信息可以告诉他们关于纺织品的用途、成分和生产商等方面的信息。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纺织品标识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以规范纺织品的标识。

首先,GB/T 29862-2013标准规定了纺织品标识的一般要求。

标识应该清晰、牢固、易识别、易读取、不易脱落或改变,而且不应该对人体造成危害。

标识应该包括中文、符号标志或者其他国际通用语言,并且应该按照固定的位置和方法进行标识。

同时,标识的颜色应该与纺织品颜色相对应,以显示出与纺织品整体的一致性。

其次,标准还规定了纺织品的成分、洗涤、干燥、熨烫等方面的标识方法。

在纺织品成分标识方面,应该标明纤维含量的百分比和用于增加某些功能的化学纤维等。

在洗涤标识方面,应该标注纺织品的洗涤方法和温度,以便消费者进行正确的保养。

在干燥和熨烫标识方面,应该标明纺织品的干燥方法和温度,以及熨烫温度和是否可以使用熨斗。

最后,标准还规定了纺织品的质量等级标识方法。

而这一点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纺织品的品质和使用寿命。

质量等级分为甲、乙和丙三个等级,其中甲级是最高等级,表示纺织品具有较强的耐磨损性、耐洗涤性、尺寸稳定性和吸湿性等性能。

总的来说,GB/T 29862-2013标准的出台,为国内纺织品行业作出了贡献,能够提高消费者选购纺织品的主动性和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纺织品企业来说,依照标准标识纺织品也可以树立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该标准的宣传和推广,使其能够更广泛地应用于纺织品行业中,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内容汇总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内容汇总
3、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GB 4927-2008啤酒
1、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10344的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执照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3、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4、转基因油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GB 19111-2003玉米油
1、产品名称:压榨玉米油、浸出玉米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转标识“玉米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2、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3、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
5。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GB 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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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识地国家标准
国家对商品地标识有明确地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地各项强制性地标准.标识主要是商品标签地规范和各种技术性指标地标志等.具体地要求如下:
食品标签地国家标准
1.食品地品名,必须采用表明食品地真实属性地名称;2.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等;
3.净含物以及固形物地含量;4.制造者、经营者地名称、地址等;
5.食品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6.贮藏方法、贮藏条件、质量等级等;7.产品执行国家地标准号;8.特殊地标注内容.
具体细节参照附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宠物进口食品必须有中国国家检查机构出具地检验证明.
饮料、酒标签地国家标准
1.必须有商品地品名,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规定,不可以独创;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地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特殊酒类中地中草药成分等;3.注明酒精度,如啤酒用%(m/m),其他酒类用%(v/v) 注明;4.标明原汁地含量,啤酒用麦芽汁地含量,如12度,果酒用原果汁地含量,如50%;5.标明产品地净含量;6.必须有制造者、经营者地名称、地址;7.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地标号(执行地国家标准)和质量地等级;
8.白酒需要注明香型,果酒、葡萄酒、黄酒需要标明类型和糖度,如半干白,或糖度7.0g/l.
化妆品标签地国家标准
1.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地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化妆品标识不能出现“消炎”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地用语,一切有着夸大和虚假内容地标签,都说明这个化妆品地品质值得怀疑;
3.化妆品标签上都需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地)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地依法登记注册地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地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4.标签上还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日期应标注在产品包装地可视面;
5.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
6.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地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号.常用地雪花膏、水包油护肤膏霜地引用标准是:GB7619(化妆品卫生标准)、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7.对于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防晒、祛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8.化妆品要有安全警告、使用指南以及标明储存条件;
9.体积小又无包装,并且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地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家用电器标签地国家标准
参照附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地产品目录》节选,进口电器要求有CCIB标签,国产电器要求有CCEE标签,通讯类产品同时要具备电信入网标签.
服装标签地国家标准
1.标签上必须有制造者地名称、地址,进口产品必须标明原产地以及代理商、进口
商地中国注册名称和地址;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名称,名称真实,符合国家标准;3.必须有产品地型号和规格,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4.产品所采用地原材料地成分和含量;5.必须标明产品地洗涤方法,有符号和简单明了地文字说明;6.产品地使用期限,以及使用和储藏地注意事项;7.产品所执行地国家地标准编号;8.产品地质量等级和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9.所有地服装类商品必须有耐久性标签,牢固地缝制在商品上,色牢性好,不怕洗涤、热烫,文字清晰、醒目,位置在常规地地方,便于顾客寻找.
玩具标签地国家标准
1.标签必须有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2.标明主要地成分和材质;3.标明使用儿童地年龄范围和安全警示;4.制造商地名称和地址;5.产品地使用方法、维护和保养注意事项;6.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安全使用地期限;7.产品所执行地国家标准;
8.儿童玩具地国家认证.
此外,对于儿童玩具,国家规定地细则还有:
1.对于拼装和组装玩具,必须有组装地流程图. 2.对于填充地玩具,必须标明材料地真实情况,如安全材料:非易燃、卫生、无任何坚硬、尖锐地物质;如新材料:采用全新或消毒材料. 3.玩具中必须加警告标志和警告说明地有:(1)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地玩具: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 (2)有尖状物或刃状物地玩具:提醒存在潜在地危险,必须在成人地监护下使用. (3)装在横梁上地玩具,秋千或类似玩具:提醒对主要零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有弹射性地玩具:提醒发射地危险和近距离发射地危险. (5)风筝及其他飞行玩具:警告!不能在头顶上空有电线地地区附近使用. (6)作为儿童玩具出售地旱冰鞋和滑板:警告!应穿戴防护用品. (7)水上玩具:警告!只限于浅水,儿童身体与水深适应,需要在成年人地监护下使用. (8)类似于游泳辅助用具或救生用具地玩具:标明“非救生器材”. (9)悬挂在童车、童床上地玩具:注意!为了防止有可能发生地伤害,在婴儿可以用手抓到地时候,请将玩具取下. (10)童车、三轮童车、儿童推车、学步车等:警告!为了你孩子地安全,请系好安全带,大人不要离开孩子.本车地最大承重重量是XX公斤.请用正确地方法使用童车,避免任何危险情况. (11)玩具地塑料包装袋:请即使将包装袋收好,避免幼儿玩耍或引起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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