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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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6.03
•【字号】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
•【施行日期】2014.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简政放权的要求,经商省水利厅,决定下放省发展改革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来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审批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一律下放到市级发展改革委商市级水利(水务)局审批。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勘察设计工作,着力提高设计质量。

特此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水利厅
2014年6月3日。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根据安徽省水利厅、财政厅《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工程实际,制定本运行方案。

一、主体责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秘〔2019〕50号),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

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

村委会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二、管养举措(一)推进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供水工程管理,补管理短板。

一是督促供水单位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

二是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创建工作。

按照“设施良好、管理规范、供水达标、水价合理、运行可靠、用户满意”的6项指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创建工作。

(二)强化供水设施保护。

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

供水单位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

对损坏供水设施的,县水务、区农水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县水务、区农水部门要督促供水单位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自检。

三、运行维护(一)强化管理单位责任。

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25日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提高初步设计审批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依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以下简称“规模水厂”)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建设,供水规模1000m3/d以上或覆盖人口10000人以上,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凡新建、改建或扩建达到规模水厂标准的供水工程,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为审批申请、组织审查和设计批复。

第五条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省水利厅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申请审批文件;2、初步设计文本(送审稿)及附件。

第六条省水利厅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合规性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具备审查条件。

若不具备审查条件,省水利厅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若具备审查条件,则委托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组织审查。

第七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接受委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审查应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对审查结果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报告修改完善,并形成报批稿报送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

报批稿中应附具针对专家审查意见而进行修改的说明。

第九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批稿初审后报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在15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

第十条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不予变更。

确需设计变更的,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皖水基[2011]332)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各市、县物价局,水利(水务)局:我省《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皖价商〔2011〕66号)印发以来,各地按照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取得一些成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完善政策,现就加强我省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水价制度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一项社会关注、群众期盼的民生工程。

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质,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应承担公共服务责任。

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属县(市、区)政府。

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或“单一制”水价。

在实行“两部制”水价制度时,应广泛征求受益群众意见。

水价难以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由县、乡(镇)财政补助,确保水厂正常安全运行。

具体水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物价局审批。

二、关于管网配套及入户工程费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应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管网配套费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干支管网至居民分户计量水表部分由国家投资建设,供水企业不得再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内的农村居民收取管网配套费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居民分户计量水表以下入户部分费用可由用户负担,价格部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按当前物价水平,每户不应超过300元。

三、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其执行范围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内的供水工程。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总则1为适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求,加快工程前期工作进度,规范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等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特点和实际,特编制《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主要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重点和基本要求,统一报告编制格式和章节内容。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类型的划分.按供水形式划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表1。

0。

3,按供水规模可分为Ⅰ-Ⅴ型供水工程。

3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对于Ⅰ-Ⅲ型供水工程,承担设计任务及其相应的勘察、试验、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工程(或相关专项)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乙级或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对于Ⅳ—Ⅴ型供水工程,承担设计任务及其相应的勘察、试验、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工程(或相关专项)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丙级或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4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及重点.应贯彻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该规范没有规定的,可采用类似规范。

在认真进行调查、勘察和研究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就工程的供水范围、规模、水源、总体布置、水处理工艺、主要建(构)筑物及运行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以使农饮工程达到水源可靠、方案可行、造价经济,确保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报告文字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图纸完整、规范.5初步设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要求:1)分析供水区供水现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根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确定工程任务和设计具体内容。

2)分析区域水资源情况,择优选取供水水源,论证水源水量、保证率和水质的可靠性,并确定主要水文和水文地质等参数和成果。

3)查明输水线路、建(构)筑物主要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建(构)筑物设计要求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等参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是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切实维护群众饮用水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当前,我省饮用水水源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些饮用水源水质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少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农业面源污染、违法实施项目建设等,部分市、县还没有饮用水备用水源。

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打造生态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切实维护饮用水源安全。

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各地要深入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科学划定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

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严格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浏览次数:883发布时间:2016-10-10 字体[ 大中小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所需资金,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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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确保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总人数为1626.6万。

2005年国家已安排解决了46.9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剩余的1579.7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血吸虫疫区和市、县人民政府与群众积极性高、配套资金到位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市、县间任务和投资平衡,确定分年安排计划是:2007年解决282.47万人,2008年解决300万人,2009年解决316.41万人,2010年解决343.85万人,2011年解决336.97万人(见附表)。

按此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1、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编制本市《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

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于3月底前将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于4月上旬完成审批工作。

各市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县(市、区)根据市批复的实施方案,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

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

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

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

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3、加强技术指导。

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我省解决1个人的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投资390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占45%,省、市、县等地方配套资金占55%。

省级配套资金按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安排。

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总投资61.4亿元,其中国家投资27.7亿元、省级配套10.1亿元,市县和受益农户配套23.6亿元。

各级都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1、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争取国家将原计划10年安排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经费,调整到前6年安排完毕。

如2012年至2015年中央补助投资不能提前下达,缺口资金由省财政予以垫付,并从2012年至2015年中央下达的补助投资中扣还。

2、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省级5年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2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扶贫资金每年安排4800万元,省发改委以工代赈资金每年安排3600万元,省水利厅小农水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10600万元。

省财政设立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将所需省级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切块,专户存储。

市、县5年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比例予以落实。

市、县财政也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将省级以上经费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直接拨付到专户。

3、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

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各方参考,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

同时,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兴建农村饮水工程。

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原则上应由用水户自己解决。

对建设入户工程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所有工程都要组建项目法人并落实建后管理主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1、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

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

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

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2、严格把好建设关。

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

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

要将工程经费来源、投资情况、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受益范围等情况在受益村进行公示;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3、严格把好验收关。

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

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

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省水利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复验,并将抽查或复验结果及时通报全省。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4、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省、市、县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部门或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1、落实管护主体。

县、乡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

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流域站、中心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

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

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2、强化行业监管。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

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

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

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3、合理制定水价。

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合理定价。

水利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地区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

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

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

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4、规范水费收缴。

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

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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