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6.03
•【字号】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
•【施行日期】2014.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简政放权的要求,经商省水利厅,决定下放省发展改革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来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审批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一律下放到市级发展改革委商市级水利(水务)局审批。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勘察设计工作,着力提高设计质量。

特此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水利厅
2014年6月3日。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根据安徽省水利厅、财政厅《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工程实际,制定本运行方案。

一、主体责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秘〔2019〕50号),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

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

村委会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二、管养举措(一)推进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供水工程管理,补管理短板。

一是督促供水单位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

二是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创建工作。

按照“设施良好、管理规范、供水达标、水价合理、运行可靠、用户满意”的6项指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创建工作。

(二)强化供水设施保护。

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

供水单位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

对损坏供水设施的,县水务、区农水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县水务、区农水部门要督促供水单位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自检。

三、运行维护(一)强化管理单位责任。

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25日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提高初步设计审批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依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以下简称“规模水厂”)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建设,供水规模1000m3/d以上或覆盖人口10000人以上,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凡新建、改建或扩建达到规模水厂标准的供水工程,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为审批申请、组织审查和设计批复。

第五条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省水利厅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申请审批文件;2、初步设计文本(送审稿)及附件。

第六条省水利厅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合规性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具备审查条件。

若不具备审查条件,省水利厅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若具备审查条件,则委托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组织审查。

第七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接受委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审查应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对审查结果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报告修改完善,并形成报批稿报送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

报批稿中应附具针对专家审查意见而进行修改的说明。

第九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批稿初审后报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在15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

第十条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不予变更。

确需设计变更的,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皖水基[2011]332)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各市、县物价局,水利(水务)局:我省《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皖价商〔2011〕66号)印发以来,各地按照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取得一些成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完善政策,现就加强我省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水价制度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一项社会关注、群众期盼的民生工程。

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质,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应承担公共服务责任。

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属县(市、区)政府。

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或“单一制”水价。

在实行“两部制”水价制度时,应广泛征求受益群众意见。

水价难以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由县、乡(镇)财政补助,确保水厂正常安全运行。

具体水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物价局审批。

二、关于管网配套及入户工程费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应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管网配套费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干支管网至居民分户计量水表部分由国家投资建设,供水企业不得再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内的农村居民收取管网配套费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居民分户计量水表以下入户部分费用可由用户负担,价格部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按当前物价水平,每户不应超过300元。

三、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其执行范围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内的供水工程。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总则1为适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求,加快工程前期工作进度,规范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等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特点和实际,特编制《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主要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重点和基本要求,统一报告编制格式和章节内容。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类型的划分.按供水形式划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表1。

0。

3,按供水规模可分为Ⅰ-Ⅴ型供水工程。

3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对于Ⅰ-Ⅲ型供水工程,承担设计任务及其相应的勘察、试验、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工程(或相关专项)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乙级或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对于Ⅳ—Ⅴ型供水工程,承担设计任务及其相应的勘察、试验、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工程(或相关专项)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丙级或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4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及重点.应贯彻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该规范没有规定的,可采用类似规范。

在认真进行调查、勘察和研究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就工程的供水范围、规模、水源、总体布置、水处理工艺、主要建(构)筑物及运行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以使农饮工程达到水源可靠、方案可行、造价经济,确保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报告文字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图纸完整、规范.5初步设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要求:1)分析供水区供水现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根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确定工程任务和设计具体内容。

2)分析区域水资源情况,择优选取供水水源,论证水源水量、保证率和水质的可靠性,并确定主要水文和水文地质等参数和成果。

3)查明输水线路、建(构)筑物主要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建(构)筑物设计要求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等参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是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切实维护群众饮用水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当前,我省饮用水水源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些饮用水源水质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少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农业面源污染、违法实施项目建设等,部分市、县还没有饮用水备用水源。

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打造生态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切实维护饮用水源安全。

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各地要深入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科学划定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

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严格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浏览次数:883发布时间:2016-10-10 字体[ 大中小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所需资金,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境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职责范围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统一监管工作;农村饮水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饮水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2、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3、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4、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5、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6、定期向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二)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供水管理单位将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 供水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三)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

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五)保证供水工程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六)维护供水工程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二、供水工程工程设施保护制度(一)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化精细化申报管理的通知》(民生办〔2019〕12号)要求,结合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安排,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围绕建立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总体目标,结合《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安徽省饮水型氟超标地方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规划建设任务,明确2020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目标任务为:一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巩固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成果,及时解决动态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二是实施饮水型氟超标改水工程,解决剩余254个行政村、77.18万人口的饮水型氟超标问题。

二、建设内容(一)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十三五”期间分县省级以上投资控制规模已经皖发改农经〔2017〕636号文明确,实行总量控制。

各地分县“十三五”期间控制规模扣除2016-2019年已下达的省级以上资金即为2020年度省级以上投资剩余控制规模;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别山等革命老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贫困革命老区县省级补助资金提高10%(2019已总体安排);2020年度预估将分解切块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省级补助资金4.03亿元(中央补助资金已于2019年提前下达完成)。

各市、县(市、区)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等,结合自身实际,在完成省级下达计划任务基础上,可自行提高2020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投资规模。

巩固提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现有标准偏低、规模偏小、水质不达标的农村水厂进行改造、配套、升级、联网,完善供水工程水质净化设备、消毒设施配备,建设规模水厂设立水质化验室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等。

(二)饮水型氟超标改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号令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发展对策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发展对策
关键词 农 村 ; 水安全 ;对策 ; 饮 安徽省 中图分类 号 R1 , 2 9 3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0 1 — 6 12 6 1 ~ 0 5 0 5 7 6 1(O ) 57 — 2 O 9
安徽省地 处 淮河 、 长江 的 中下游 , 人 口 64 1 人 , 总 6 万 其 中农村人 口 518 2万人 。 由于地形 、 貌 和 水文 地质 条 件 9 . 地 的复杂 多样 以及 降水的时空分 布极 不均 匀 , 加之近 年来水 环 境 污染 的加剧 , 村供 水水源 地得 不 到有效 保护 , 农 给农 村 饮
曾 建军, 金冰, 林, 涛 (徽 .委 利 学 究 , 省 利 资 重 实 室安 蚌 30 李 夏小 沈 安 省淮 水 科 研 院安 水 水 源 点 验 ,徽 埠2 0 徽 3) 0
摘要 安徽 省 的 自然务件 、 济状况及农村 饮水 不安 全类型在 全 国均 有较 强的代 表性 , 分析 安徽 省农村 饮水 安全 工程 建设 管理存 在 经 在 问题 的基 础上 , 出 了今后农村 饮水安全发展 的 对策, 提 旨在为我 国其他省份 农村饮水 项 目建设提供 借鉴 。 .
饮用 可溶解性总 固体 等超 标水 , 94 人在水 量 、 便程度 2 .万 8 方
和保 证率方面还达不 到标准 。 自 20 14年起 , 3 安徽 省按 照“ 急后 缓 、 先 先重后 轻 、 出重 突 点 、 步实施” 分 的原则 。 开展 了全省 农村饮 水安 全建设 。先后 完成 了《 徽省 20 ~20 安 04 06年农 村 饮 水安 全 应急 规划 》 《 、安
维普资讯
安 徽 农 业 科 学 ,ora o J u A .c.06 3 (9 :0 5 06 Junlf 1 i 鲥 Si 0 ,4 1 )57 —57 A h 2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的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饮用水供应单位。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保护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安徽省水务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状况、水质状况、水量状况、地质地貌条件等因素,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方案,并报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定和范围调整,由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务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

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定后,禁止在该区域内开展排污、垃圾倾倒、采矿等活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生态环境。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第五条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督管理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1. 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和水质状况应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2. 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应报送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的建设由省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省环保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情况、监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饮用水供应单位管理第九条饮用水供应单位建设和管理1. 饮用水供应单位应设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清洁供应。

2. 饮用水供应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经费省财政应向饮用水水源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水质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维。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成为全国关注的热点问题。

安徽省,是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之一,其水源环境遭受污染的情况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该省制定了《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本文将就该条例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在经过多年的努力下,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水污染却给安徽省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难题。

例如2016年,淮北市区曾出现啤酒厂污水无法处理的情况,导致当地饮用水受到威胁。

随着安徽省人口的增加和社会的发展,饮用水需求量也逐步提高,如果不能及时加强水源环境保护,将会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的生活和健康隐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体系,推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1. 安徽省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涉及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的开发、保护、管理和利用行为,均适用本条例”。

这一规定强调了对水资源的全面保护与管理。

2. 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为保护安徽省的水资源,条例第三条规定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管理、控制污染、治理水环境、促进水生态建设等。

3. 对污染物的严格控制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严格控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标准,其中重点排放企业的排放标准更为严格。

4. 加强对水污染的监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是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此,该条例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5. 条例的法制保障条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强了法制监管力度。

同时,该条例还强调了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三、条例实施后的作用和启示随着该条例的出台,安徽省在饮用水保护方面将进入新的阶段。

安徽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范本1:1.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合于全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与保护第一节饮用水水源地划定第二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第三节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机构和责任第一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机构第二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第一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第二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第三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示范区建设第四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与检查第一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第二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种类和程度第七章附则附件:1. 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标准与方法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技术规范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水源地:指供应饮用水的自然水体、人工湖泊等;2. 饮用水:指供人们日常饮用和生活用水的水源;3. 饮用水水源地:指供应饮用水的源头地区,包括水源地和其周边区域;4. 监测:指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定期观测和数据采集的工作;5. 违法行为:指违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规定的行为;6. 法律责任:指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7. 附件:指本条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范本2:1. 安徽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合于安徽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与保护第一节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第二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措施第三节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机构和责任第一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机构第二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第一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第二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第三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示范区建设第四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与检查第一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第二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二节法律责任的种类和程度第七章附则附件:1. 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标准与方法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技术规范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饮用水:指供人们饮用和生活用水的水源;2. 饮用水水源地:指供应饮用水的源头地区,包括水源地和周边区域;3. 监测:指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常规观测和数据采集的活动;4. 违法行为:指违反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行为;5. 法律责任:指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6. 附件:指本条例所附带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源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第三章水源环境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第四章水源地保护第五章监测与评估第六章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与治理第七章饮用水供水设施建设第八章突发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安徽省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应遵循综合治理、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分类管理、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附件:1.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责任书2.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综合治理:指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进行全面的污染源治理和生态修复,保障水源水质安全。

2. 防治结合:指预防污染为主,治理污染为辅,采取综合措施保护水源环境,减少对水源的破坏和污染。

3. 源头控制:指从污染产生的源头上进行治理,采取控制措施阻止污染物进入水源。

4. 分类管理:指依据不同水源地的特点和水源水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分类管理水源地。

5. 污染者负责:指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

二: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与治理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五章饮用水供水设施建设第六章饮用水突发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安徽省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保护饮用水水源,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是保护水源地周围的生态环境,控制污染源的排放,维护水源地的水质和水量。

...附件:1. 饮用水水源地图纸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测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 饮用水:指供人直接饮用或用于烹饪、洗涤等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水。

2. 水源地:指供应饮用水的水体和地下水水源。

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安徽省卫生厅)第—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或组织)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的供水单位,二次洪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或组织)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申请领取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选择及卫生防护地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二)集中式供水的制水生产区内环境整洁,便于卫生防护,有完善的饮用水净化、消毒设施,制水、贮水、给水过程中,所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文号,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不得污染水质;(三)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四)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各类蓄水设施1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粪池、渗水厕所、贮油池、污水管渠和垃圾堆等有碍卫生的建筑物,其溢水管、排水管不得与污水管连接,入孔应设密封盖并加锁;(五)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末稍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抽样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直接从事供、管水从业人员,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培训,体检合格证;(七)有完善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或组织)卫生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发放。

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三)制水工艺流程图;(四)净水剂、消毒剂的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五)从事制、管水人员名单、培训、体检合格证;(六)水质检验室专职检验人员名单;(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皖环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4〕2号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近期,全椒县发生一起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导致乡镇自来水厂停水的突发环境事件。

经查,该自来水厂于2007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供水人口约9000人,属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至今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未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各地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18号)要求,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格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

二、严格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各地要在2014年底全面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设立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标志,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依法自觉保护水源的意识,防止非法倾倒等事件的发生。

要定期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与评估,加强对保护区的环境执法检查与巡查。

三、建立完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措施。

各地要全面排查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石油、酿造、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确保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总人数为1626.6万。

2005年国家已安排解决了46.9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剩余的1579.7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血吸虫疫区和市、县人民政府与群众积极性高、配套资金到位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市、县间任务和投资平衡,确定分年安排计划是:2007年解决282.47万人,2008年解决300万人,2009年解决316.41万人,2010年解决343.85万人,2011年解决336.97万人(见附表)。

按此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1、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编制本市《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

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于3月底前将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于4月上旬完成审批工作。

各市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县(市、区)根据市批复的实施方案,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

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

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

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

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3、加强技术指导。

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我省解决1个人的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投资390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占45%,省、市、县等地方配套资金占55%。

省级配套资金按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安排。

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总投资61.4亿元,其中国家投资27.7亿元、省级配套10.1亿元,市县和受益农户配套23.6亿元。

各级都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1、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争取国家将原计划10年安排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经费,调整到前6年安排完毕。

如2012年至2015年中央补助投资不能提前下达,缺口资金由省财政予以垫付,并从2012年至2015年中央下达的补助投资中扣还。

2、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省级5年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2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扶贫资金每年安排4800万元,省发改委以工代赈资金每年安排3600万元,省水利厅小农水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10600万元。

省财政设立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将所需省级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切块,专户存储。

市、县5年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比例予以落实。

市、县财政也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将省级以上经费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直接拨付到专户。

3、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

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各方参考,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

同时,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兴建农村饮水工程。

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原则上应由用水户自己解决。

对建设入户工程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所有工程都要组建项目法人并落实建后管理主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1、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

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

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

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2、严格把好建设关。

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

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

要将工程经费来源、投资情况、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受益范围等情况在受益村进行公示;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3、严格把好验收关。

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

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

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省水利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复验,并将抽查或复验结果及时通报全省。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4、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省、市、县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部门或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1、落实管护主体。

县、乡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

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流域站、中心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

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

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2、强化行业监管。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

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

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

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3、合理制定水价。

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合理定价。

水利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地区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

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

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

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4、规范水费收缴。

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

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