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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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难点及其对策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难点及其对策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难点及其对策一、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难点 1.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不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审计定性和评价难。

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尤其在效益性审计方面很难明确给出可以对比参照用以衡量的具体的统一标准,因而对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的“度”,难以准确把握。

而且许多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都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对违反法规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对问题的定性依据不充分。

2.相关监管部门基础数据核算不规范,指标取值不一致,审计数据采集难。

社会保障涉及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多头管理极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共享和信息不沟通。

由于各部门对社会保险政策的理解,在各种情况下的侧重点不同,管理手段有差异,人员素质也有差异,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顺畅。

加上资金征收和扩面难度大、统筹范围内有些地区执行政策出现偏差、核算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应征数、征收数和实际入库数等在年终同一时点在不同部门取值有可能不一致。

这种现象使得审计人员难以判断哪一家的数据更准确,审计数据难以正确分析采集。

3.审计内容与对象的复杂和审计力量的薄弱。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内容和对象的复杂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障基金覆盖面广,涉及到所有干部职工和弱势群体,审计户数多是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主要特点;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种类繁多,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还包括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基金;第三,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渠道复杂,基金来源有各级财政拨款、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捐助及基金存银行的利息收入和基金投资收益等,基金支出有养老、医疗、失业、低保、救灾、扶贫等;第四,管理和经办机构多,涉及部门多。

社会保障工作涉及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主管部门的工作。

与审计内容和对象的复杂相对照的是审计力量的不足。

审计机关的人力资源有限,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审计机构设立的时间不长,现有的社会保障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与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致使审计力量严重不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晋政办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9日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过程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高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联合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能力。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社会保险审计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审计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保险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资金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到位等,这就需要对社会保险进行审计,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二、审计目的。

社会保险审计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

三、审计内容。

1.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审计。

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发现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2.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的审计。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包括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方面,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3. 社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审计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核、待遇发放等方面,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计方法。

1. 文件审查。

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投资运营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

2. 实地调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实际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 数据分析。

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深入调查。

五、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结束后,将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和改进建议等,报告应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公开披露。

六、审计效果评估。

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和改进。

七、总结。

社会保险审计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的重要手段,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落实审计结果,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

社保基金审计中应把握的重点及基本方法(一)

社保基金审计中应把握的重点及基本方法(一)

社保基金审计中应把握的重点及基本方法(一)社保基金是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加强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已成为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社保基金种类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如何把握审计重点,运用正确的审计方法开展审计工作,是摆在审计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一)基金征缴方面一是社保机构是否按规定核定缴费标准,是否实行了“五保合一”,有无核定不准和不按规定核定的情况;二是税务部门是否及时足额征收,有无降低征收比例、随意减免等问题;三是税务部门是否按规定将基金及时解缴财政专户,有无私自存储、截留等问题;四是征缴管理基础性工作是否完备,是否掌握参保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等基础资料,对应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未保情况是否了解;五是应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缴费登记,申报缴费手续是否齐全;六是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缴基金的情况,对以前年度欠费是否足额补缴,未缴足部分是否作出补缴计划,是否采取追缴措施等。

(二)基金管理方面一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无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

如有的社保管理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违反规定随意挤占挪用社保资金,用于投资、放贷、经营、搞基本建设等;二是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三是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设立了财政专户管理社保基金,有无多头开户、账外存储、贪污私分等问题;四是财政部门是否严格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批复社保经办机构的预决算;五是对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门是否按预算足额、及时下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全部用于社会保险费的发放,有无虚列支出和挤占挪用的问题;六是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基金的利息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将基金运营所得或其他收入存入账外、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七是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增值的幅度是否正常,有无贬值的现象;八是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是否按规定由预算安排,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继续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和使用基金弥补经费等问题。

社保基金审计方案

社保基金审计方案

社保基金审计方案一、引言:社保基金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保障机制,旨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退休、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

然而,由于社保基金涉及资金规模庞大、经费来源复杂等特点,容易引发各种问题和风险。

因此,开展社保基金的审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社保基金的审计方案进行探讨。

二、审计范围与目标:社保基金的审计范围包括:资金管理、投资运营、征缴和发放等方面。

审计的目标是确保社保基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

三、审计方法与技术:1. 政策法规分析:审计人员应全面了解社保基金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审计依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 数据分析:通过对社保基金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审计人员可以查找异常数据、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对策。

3. 风险评估:结合社保基金的特点,审计人员需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征缴风险、发放风险等,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4. 现场检查:审计人员应当对社保基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其运作情况和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5. 随机抽样:针对社保基金征缴和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可以进行随机抽样,查找问题根源,为进一步改进提供依据。

四、审计重点与难点:1. 资金使用审计:着重审计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征缴和发放等方面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运用,避免出现滥用、浪费的情况。

2. 投资运营审计:重点关注社保基金的投资品种、风险控制、投资收益等,确保投资运营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提高社保基金的收益水平。

3. 征缴和发放审计:审计人员需深入了解社保基金的征缴与发放流程,严查偷逃、挪用等违法行为,保障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和效果。

五、审计结论与建议:基于审计工作的实际调查与分析,审计人员应当提出相应的结论与建议,旨在改进社保基金管理的不足之处,确保社保基金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六、审计监督与反馈: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建议设立专门的社保基金审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审计工作的开展,并及时听取社会各界对社保基金的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4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是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的有效形式。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每年一审的原则,结合本地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在年初制定出切实有效、针对性强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年末,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实反映本年度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情况,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联系人:刘忠俊联系电话:63890867二○○四年七月九日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预算、决算管理以及与基金运行相关的其他业务(以下统称基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2.09•【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12.13•【文号】审行发[1996]350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审行发[1996]35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策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二)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等问题;(三)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款项,有无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四)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五)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员应得的费用,有无拖欠、少发问题;(六)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或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

社保审计方案

社保审计方案

社保审计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社会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

社保基金作为社会稳定的基石,其管理必须要质量过关,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社保审计成为当前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

本文将针对社保审计的重要性、实施的流程以及受益方等方面进行介绍。

社保审计的重要性风险排查社保审计是一种风险排查的手段,通过对社保数据的全面核查,发现各类违规情况及漏洞,为社保管理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减少社保风险的发生。

此外,社保审计还可以发现个别保险人不值得参保的情况,可以及时矫正,为社保基金的稳健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资金监管社保基金属于国家托管,是广大劳动者劳动成果的积累。

为保证基金的合规、安全使用,社保审计既是一项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资金监管工具。

通过审计,可以发现保险基金的不当使用,打击各种侵占社保基金的行为,如个别用人单位的虚报、冒领和骗领保险金等,维护了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社保基金的使用更加合理、专业、公正。

规范管理社保审计可以督促保险部门规范管理行为,促进保险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资金管理流程,提升内部控制的水平,确保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同时,社保审计还能够促进保险管理的契约精神,维护保险市场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质量和效率。

社保审计实施流程前期准备社保审计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明确审计目标和方案,明确审计时间、范围、程序和方法等,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更有效地调查和检查。

同时,还要进行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以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实施阶段社保审计实施阶段主要是对社保基金、各项保险制度和计划的遵守、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明确审计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制度的要求。

检查过程中不断积累审计证据,并进行初步分析、比较,使审计结论更具可靠性和说服力。

同时,审计机构还需与被审计部门沟通,共同解决问题和难题,使审计工作最终取得成功。

结果报告社保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会审、反馈和处理意见。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全市各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全过程。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监督对象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和投资运营等环节的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象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经办机构、服务机构等社会保险基金所涉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社保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社保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对由社会捐赠资金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参照《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并与当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衔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会计审计全书
政府审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3日 审行发[1996]35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浙劳社监督〔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监督〔2006〕107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现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及有效运营,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

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方式,实施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促使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制度化、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下同)的内控情况及其管理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收入、支付和管理运营等与基金有关的事项进行的内部监督。

第四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内控工作,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依据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会计法》《预算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规定》、《国家审计署、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三)本省有关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3.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3月10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谈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谈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谈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作者:陈太阳孙伟来源:《审计与理财》2009年第03期社会保障基金是广大老百姓的“救命钱”,它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如何管好用好社保基金,不仅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课题,也是审计部门重中之重的工作大事。

然而,社保基金的监管,不是一个简单的部门管理工作,而是一个系统的管理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也需要全社会全方位地进行监督才能奏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

审计机关必须转变观念,建章立制,加强各级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应做到如下五点要求:一要牢固树立民本审计理念,建立社保基金每年必审制度。

作为国家审计机关,首先牢固树立“民本审计”思想,心中有人民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切实抓好社保基金审计工作。

其次建立社保基金年度定审制度,并且将社保基金审计结果,纳入到每年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之中,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

再次加大审计结果公示力度,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要转变审计工作思路,准确定位社保基金审计目标。

社保基金审计总体思路应以绩效审计为总揽,以社保制度运行过程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真实、安全、规范为切入点。

在关注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的同时,还需要对社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揭露社保制度的缺陷,分析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效应。

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使社保资金能够安全有效运行。

三要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提高社保基金审计效果。

一是大力推进计算机的审计,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从业务数据入手,解剖数据管理系统,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加以综合分析,并有效地与财务收支审计和效益审计相结合。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制度
明确审计流程、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使审计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及时更新审计标准和规范
根据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审计标准和规范,确保与政策要求相一致 。
建立信息化审计平台,提高审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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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信息化审计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审计平台, 实现数据的快速处理、分析和共享,提高审计效 率。
加强征收管理
统一征收标准,明确征收时间,确保 应收尽收。
规范支付流程
建立支付审核机制,加强支出监管, 确保合规支出。
优化投资决策
加强风险管理,科学决策投资方向, 提高投资收益。
加强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 督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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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工作计划和目 标
工作计划
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和时间表 ,明确审计范围、目标和程序 。
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 、公正的审计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行。
审计范围
覆盖本期社会保障基金的各项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包 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审计内容
对基金的征收、缴纳、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等环节进行 审计,重点关注基金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组建专业的审计团队,包括财 务、法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等方面的专家。
开展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 保审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 和协调,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 进行。
工作目标
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保障广大 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实现社会 保障体系的全面覆盖。

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2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工作,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资金,是指依法征收、国家提供和社会筹集的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一)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基金,以及残疾人事业费和就业保障金;(四)国家发展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补助资金;(五)住房公积金;(六)社会募集资金;(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二)有关部门社会保障资金年度预算或计划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情况;(四)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拨付和管理情况;(五)民政部门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基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六)卫生部门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国家发展公共医疗卫生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八)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费、就业保障金以及社会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九)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民政保障资金审计方案

民政保障资金审计方案

民政保障资金审计方案1. 背景介绍为正确评估民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民政事业稳步发展,需要进行审计。

民政保障资金是指政府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预算等渠道,用于承担社会救助、福利和慈善事业等需求的专项资金。

对于此类资金的审计,需要依据相关的法规法律和监管要求,制定出具体的审计方案。

2. 审计目标本审计方案的目标是对民政保障资金进行全面、深入、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估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效益和质量等方面,为政府决策和社会监督提供资料和依据。

具体的审计目标包括:•审计民政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状况,评估资金的来源、用途和流向是否合法、合规;•审计民政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程序和人员的合规性,评估民政部门的管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情况;•审计民政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质量,评估民政部门的服务、效率和质量水平;•给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提供改进和完善的方案。

3. 审计时间和范围本次审计的时间为年度,审计范围包括全国各地的民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

同时,还应根据审计需求和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审计独立点,对特定的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

4.审计方案的实施方法本次审计的实施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审计应独立、客观、公正、全面、细致、谨慎、科学、规范,以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可信并得出合理的监管建议。

•审计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监管要求,按照审计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审计应对财务报表、项目手续、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运用抽样、比较分析、计算分析等方法深入挖掘关键问题。

•审计应注重反映审计对象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和追责。

•审计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公开审计结果、听取公众意见等方式,加强公众对民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和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提升。

•审计应注重保密和安全,确保审计数据和结果不泄露和被篡改。

5. 审计实施步骤本次审计的实施步骤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制定审计计划和组织方案,包括确定审计任务、编制调查表和问卷、安排人员和工作时间、开展培训和考试等工作;•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审计对象、设计抽样方案、收集资料、进行初步调查等;•开始实施现场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计划和细则进行审计,同时积极与审计对象沟通和交流,及时处理好发现的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开展现场核实、证据收集和分析,形成审计调查笔录和问题清单;•编制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报告格式编制报告,客观、准确地反映审计对象的真实状况、问题和建议;•完成后续工作,包括整改、督促、复核等环节,确保审计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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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审计
【发文字号】审行发[1996]350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审行发[1996]35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
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策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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