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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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二、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税法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
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计算题】我国某居民公司,在甲国设立一个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自主申报缴纳甲国所得税;在乙国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某年该公司核算的甲国分公司预提所得税税后营业利润95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率20%、预提所得税率5%;取得乙国公司分回的利润360万元,乙国公司的当年利润缴纳乙国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的50%用于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10%。
要求:分别计算该公司来源于甲、乙两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及解析】
(1)甲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95÷(1-5%)=100(万元)
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1-20%)=125(万元)
(2)乙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360÷(1-10%)=400(万元)
乙国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200×50%=100(万元)
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00+100=500(万元)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分支机构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
【例题·计算题】我国居民企业B公司在甲国设立一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要自主申报纳税。总分公司按照收入比例分摊总部管理费用,2018年度B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项目如下:(1)B公司境内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200万元(但未考虑甲公司发生的费用支出的调整金额),其中国内营业收入400万元,总部管理费用20万元;
(2)甲国分公司营业收入100万元,总支出80万元,其中按照我国税法确认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等合理支出70万元,企业所得税支出6万元;
(3)应收乙国某企业预提所得税税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2.5万元,乙国预提所得税率10%,该特许权的相关摊销费用15万元,已在B公司境内利润总额中扣除。
要求:
(1)计算B公司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B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B公司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及解析】
(1)B公司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①按甲国税法计算的税后所得=100-80=20(万元)
②按甲国税法计算的税前所得
=20+6=26(万元)
③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6+(80-70)-20× [100÷(400+100)]=26+10-4=32(万元)
(2)B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①按乙国税法计算的税前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