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395-2013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方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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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一、引言随着人们对于室内空气质量的关注日益增强,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内空气的清洁与健康,制定了一系列的评价规范,以确保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控制及管理。

二、评价目的三、评价内容1.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评价时需对公共场所内的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卫生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培训情况、清洁和消毒工作的计划与实施情况、卫生管理的监控措施等。

2.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与维护评价时需要对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与维护进行评估,包括系统的主要构成部分、过滤设备的选择与维护、系统的清洁与消毒措施、风道及末端设备的维护等。

3.空气质量监测与控制评价时需对公共场所内的空气质量监测与控制进行评估,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的频率与方法、监测结果的合理解读与分析、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

四、评价方法1.实地调研评价时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对公共场所的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细致观察与检查,了解系统的规模、布局、设备等情况,并进行现场抽样及检测。

2.数据收集与分析通过收集与整理现场的数据,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环境参数、维护记录等,并进行数据分析,得出结论及建议。

3.评价报告编制在评价过程结束后,编制评价报告,明确评价结果和建议,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五、评价结果与建议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与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针对现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

2.对空调通风系统的维护人员提出培训需求,并确定培训计划。

3.在空气质量监测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并明确频率和方法。

六、结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确保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的清洁与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与监控,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内的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提供良好的室内环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附件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常性卫生学评价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4.1 评价目的预防和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

4.2 评价依据(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主要包括: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c.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d.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e.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f.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3~9673,GB 16153)。

(2) 建设单位或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a.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 建设项目概况资料;c.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

(3)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4.3 评价内容与方法4.3.1 设计评价4.3.1.1 基本情况分析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1) 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2) 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3) 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4) 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种类、用途及安装部位。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air change 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 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 surface 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3.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3.4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 m/s。

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 m/s。

3.5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 dB(A计权)。

3.6 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b)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 mm×250 mm 的风口。

3.7 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卫生学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3卫生学评价机构基本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 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 5 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设备要求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卫生学评价评价依据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c)《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WS 394;e)WS/T 396;f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建设项目概况资料;c)集中空调系统设计资料。

【DO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

【DO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

【DO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程序1.总则为了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工作,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

3.技术评估单位3.1工作部门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称技术评估单位)承担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工作。

3.2职责(1)受理技术评估申请;(2)组成技术评估专家组;(3)对卫生学评价机构进行技术评估;(4)整理和保存技术评估档案;(5)承担其他与技术评估相关的工作。

4.技术评估程序4.1申请申请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卫生学评价机构资质技术评估申请表(附录A);(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5)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不少于5人);;(6)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8)典型的卫生学评价报告(1份)或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9)其他相关资料。

4.2 受理技术评估单位应当自接到技术评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3 技术评估4.3.1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

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

技术评估单位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对技术评估工作负总责。

4.3.2技术评估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4.3.3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卫生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卫生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卫⽣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规范》等3项卫⽣⾏业标准的通告
现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规范》等3项卫⽣⾏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卫⽣⾏业标准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规范
⼆、推荐性卫⽣⾏业标准
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学评价规范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以上标准⾃2013年4⽉1⽇起施⾏,我部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

特此通告。

卫⽣部
2012年9⽉19⽇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有关中央空调净化消毒装置的条款为: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4 卫生指标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3 卫生学评价机构基本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设备要求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评价依据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c)《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WS 394;e)WS/T 396;f)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建设项目概况资料;c)集中空调系统设计资料。

WST395-202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395-202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395-202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

一、总则
1.1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方法及要求,适用于内容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控制严格要求的公共场所(如医疗卫
生机构、教育机构、餐饮服务场所等),以及要求空气检测的其他公共场所。

1.2公共场所应当采用综合性、可操作性强的措施,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空调通风系统的工作效果。

1.3本规范的采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为依据,结合
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加以细分或变通,以满足专业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
要求。

二、定义
2.1空调系统:指有机组成的空调装置,包括冷冻或供热的冷源机组
以及它们的辅助设备,及引入、混合、除湿、送风的系统。

2.2内部空气:指空调系统中的空气或被空调系统取暖、制冷或换气
的空气。

三、总体要求
3.1内部空气中的各类污染物不应超出国家、行业标准许可的极限值。

3.2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应符合规范要求,其中空调系统所
安装的新风、换气设备应当满足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3空调系统应当安装有有效的过滤设备,这些设备能够有效地排出尘埃、细菌、有害气体等污染物。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
通告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卫计生通[2013]5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06
【实施日期】2013.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卫计生通〔2013〕5号)
原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发布了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卫通〔2012〕16号)。

现发布该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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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3 卫生学评价机构3.1 基本要求3.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3.1.3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3.2 人员要求3.2.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2.2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2.3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3.4 设备要求3.4.1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

3.4.2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4.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4.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4.1 评价依据4.1.1 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c)《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WS 394;e)WS/T 396;f)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4.1.2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建设项目概况资料;c)集中空调系统设计资料。

4.1.3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4.2 评价内容与方法4.2.1 设计评价4.2.1.1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a) 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b) 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c) 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d) 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e)新风口位置,过滤及防护设施;f)其他方面按WS 394的要求。

4.2.1.2在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a)周边环境现状及危害因素,必要时进行监测;b)建筑物现况及自身卫生状况。

4.2.1.3 结合基本情况分析和现场调查结果,对集中空调系统设计资料进行评价,主要包括:a)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噪声、新风量等设计参数;b)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装置、加湿装置、应急关闭回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备、设施;c)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d)空调水系统、气流组织、空调管道材质和保温材料等;e)新风口过滤网设置、防护设施等;f)冷却塔周边卫生状况等。

4.2.2 竣工验收评价4.2.2.1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a)集中空调系统试运行时卫生状况;b)集中空调系统设备设置和布局。

4.2.2.2 卫生检测4.2.2.2.1 样本量:a)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道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应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和可行性;b)每套系统应选择3个~5个代表性部位;c)冷却水、冷凝水不少于1个部位;冷却水需采集平行样品;d)每套空调系统选择3个~5个送风口进行检测。

PM10:送风口面小于0.1m2 ,设置1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大于0.1m2 ,设置3个检测点;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每个送风口设一个采样点。

嗜肺军团菌(根据实际情况选测),每个送风口设一个采样点;e)新风每个进风管不少于1个部位。

4.2.2.2.2 检测指标和方法按WS 394要求执行。

4.2.2.3 分析和评估根据检测结果对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估。

4.3 评价结论和建议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5 评价报告5.1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书两种形式。

评价报告表的编制见附录B,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见附录C。

5.2评价报告是卫生学评价工作的总结性文件,应在基本情况分析、现场调查、卫生检测、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学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简洁、准确,用语规范,结论明确。

5.3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和方法、调查与检测结果分析、评价结论和建议。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基本仪器设备要求A.1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基本仪器设备要求见表A.1。

表A.1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基本仪器设备要求测定项目仪器设备技术参数与要求微生物真菌检验实验室培养箱35℃±1℃或37℃±1℃厌氧培养装置普通冰箱、低温冰箱紫外灯波长360 nm±2nm涡旋振荡器可达200r/min以上离心机滤膜滤器可装直径45mm滤膜恒温水浴普通光学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对空气中细菌的捕获率大于95%微小气候及新风量温、湿度计热电风速仪(风速计法)标准皮托管(皮托管法)微压计(皮托管法)温度最小分辨率0.1℃,测量精度±0.5℃相对湿度最小分辨率0.1%.,测量精度±3%最小读数应不大于0.1m/s测量范围0.05 m/s~30m/sK p=0.99±0.01(或S型皮托管)K p=0.84±0.01精确度应不低于2%,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Pa测定项目仪器设备技术参数与要求可吸入颗粒物便携式PM10直读仪仪器测定范围0.01 mg/m3~10mg/m3积尘量分析天平范围0 g ~80g,精度0.0001g风管采样定量采样机器人(运动系统、采样采样精度:与标准方法之间的相对误差<20%;系统、监视录像系统、操作控制系统)采样一致性:相同积尘量样品之间相对偏差<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表的编制B.1 封面页封面页应包括:a)“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表”名称;b)报告表编号;c)评价机构名称(加盖公章);d)报告表签发时间。

B.2 首页首页应包括:a)评价项目名称;b)评价项目地址;c)委托单位名称;d)委托单位地址;e)委托单位联系人;f)委托单位联系电话;g)评价技术负责人(包括签字);h)评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称、专业、签字);i)审核人(包括签字)。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表见表B.1。

表B.1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表评价项目名称评价项目地址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已投入运行□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人建筑面积m2总投资概算万元集中空调系统投资概算万元评价项目概况:空调系统设计(或试运行)情况:空调通风系统工艺及基本参数:表B.1(续)评价目的评价依据周边环境现状、建筑物现况及自身污染状况现场调查情况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置和布局空调通风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卫生检测与评价抽样方法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测结果评价结论与建议附录 C(规范性附录)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书的编制C.1 封面页封面页一般包括:a) 评价报告编号;b) 评价项目名称XXXXX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c) 评价机构名称(包括盖章);d) 报告编制日期。

C.2 首页首页一般包括:a) 委托单位名称;b) 委托单位地址;c) 评价项目地址;d) 委托单位联系人;e) 委托单位联系电话;f) 评价技术负责人(包括签字);g) 评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称、专业,签字);h) 审核人(包括签字)。

C.3 正文正文一般包括:a) 评价项目名称;b) 任务来源;c) 评价目的;d) 评价范围;e) 评价依据;f) 项目概况;g) 评价内容与方法;h) 分析、调查、检测数据与结果;i) 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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