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
摘要:作为我国减轻环境影响的有力工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是对我们污染区的治理,开发区的合理开采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还成为环境规划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文从中国环境现状出发,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保护中的一些重要作用,提出一些改进方案。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制度
前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自70年代起,就建立的初步的发展模式。进几年来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引进国外先进的程序模式,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创建符合中国需要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环境影响管理检查等工作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的环境事业正以稳健的步伐蒸蒸日上。
1.何谓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英文缩写EIA),即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其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开展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模式下逐步发展起来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首创于美国。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仿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来。
我国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原则规定了扩、改、新建工程时,必须要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式确立。1980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范围和内容。1981年和1986年又两度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完善。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1992年到1994年的3年间,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项目数分别为36366、34276和31476,分别占当年建设工程项目数的61%、57%和63%。
1998年11月,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予发布实施,该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适用范围、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正式出台,作为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出了更加系统、完整和明确的规定,最终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肯定了这项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几点不足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体现的原则是以“预防为主”。是对传统发展模式和决策方式的改革,是保证社会持续发展,健全环境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防止新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是现代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对于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2003年9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而后我国各省市地区也相应多出台了地方性规章制度,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譬如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替代方案、评审体制的规定存在不足、环境评价的审批和公众参与机制及法律责任的不健全等,都需要在随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的去完善和扩展,以达到更好的将“环评法案”实施的效果。
4.对改进环评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并能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建议对下述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4.1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体制,采取两级评审体制,即被授权的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和被授权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赋予两种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立法还应加强对审批部门的法律约束,以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目的的实现;
4.2设立专门的环境审批机构以完善审批机关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的重合问题应明确具体的编制机关,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使其二者明确分离,防止机构重合带来的权力重合问题,并注意在其中加大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占的比重;
4.3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决策者提供依据,是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编制机关、建设单位以及为环评提供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均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但在法律责任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4.4引进替代方案的机制,科学决策遵循择优原则,即在决策的几个方案中权衡利弊,最终确定最佳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况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是最佳的项目的方案。因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质内涵,在立法中应加强对有关替代方案的规定,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包括替代方案。
结束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的颁布,对我国经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得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与国际化接轨,展示了我国在环境保护、治理方面的决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它要求政府确立起更加公开、民主的决策方式和程序。而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及时解决。最后由衷的希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开展顺利,以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