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细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___建设主管部门会同 ___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蔡若炎)
❖ 归集 ❖ 使用(业主大会前、后) ❖ 管理(监管、理财) ❖ 约定 ❖ 续筹 ❖ 划转 ❖ 非住宅
存在的问题
❖ 信用体系 ❖ 基金化管理 ❖ 风险规避 ❖ 方案制定 ❖ 各地现状 ❖ 住房改革 ❖ 其它问题与尝试
尝试与探讨
谢谢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 定办理。
❖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 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 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现行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 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 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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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维修
❖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基本概念(三)
❖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 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 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 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 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 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业主 ❖ 公房销售单位
归集主体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与应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利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维修的住宅小区,包括公寓、小区、别墅等住宅形式的建筑物。
三、资金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建筑面积的比例缴纳; 2. 政府拨款; 3. 其他非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
四、资金管理机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 维修资金的收取、保存和管理; 2. 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 3. 维修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4. 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
五、资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 用于小区维修和设施更新,包括建筑物的修缮、设备的更换等; 2. 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 3. 用于小区安全设施的建设,如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等; 4. 用于小区环境整治,如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等。
六、资金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业主代表监督,业主代表有权参与以下事项的决策: 1. 维修项目的确定和审批; 2. 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3. 维修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要追回已使用的资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侵占、挪用维修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按规定进行维修资金管理的,要依法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本办法的解释权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就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希望能够对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以保障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发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29日08:52 来源: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住宅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如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筹集和使用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每户住宅按照其使用面积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2.政府补贴;3.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方面:1.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更新;2.维修资金的运营管理费用;3.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经过公示。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向业主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表格;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记录表;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表格。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住宅建筑物:指用于人们在其中居住、生活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建筑物;2.保障性住房:指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公众出售或出租,价格较低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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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可真是个与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事儿!咱先来说说这维修资金到底是啥。
简单来讲,它就像是给咱们房子准备的一个“健康保障金”。
想象一下,您住的小区楼龄渐长,电梯时不时出点小毛病,楼道的灯不亮了,或者屋顶开始漏水。
这时候,如果没有这笔维修资金,那可就麻烦啦!大家得自己凑钱来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因为费用分摊不均闹得邻里之间不愉快。
我就给您讲讲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儿。
我之前住的那个小区,有栋楼的外墙出现了裂缝,下雨天那雨水顺着裂缝就渗到屋里去了。
业主们着急得不行,可一提到要维修,问题就来了。
因为没有提前储备维修资金,大家只能商量着每户出多少钱。
有的业主觉得自己家没受多大影响,不愿意多出;有的业主经济条件不太好,拿不出那么多钱。
结果这事儿就一直拖着,裂缝越来越大,住在那栋楼的居民苦不堪言。
所以说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真的太重要了!那这笔钱是从哪儿来的呢?一般来说,是业主在买房的时候按照规定交的。
比如说,按照房屋的面积计算,每平米多少钱这样。
还有呢,小区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一部分也会纳入到这个资金里。
可别小看这交钱的环节,这里面也有不少讲究。
有的开发商可能会在这上面做文章,故意多收或者乱收。
所以咱们业主自己得心里有数,清楚知道该交多少,不能稀里糊涂就把钱交出去了。
交了钱之后,这钱又怎么管理呢?通常是由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代管。
但这管理可不能马虎,得有明确的账目,每一笔支出都得清清楚楚,让业主们都能知道这钱花到哪儿去了。
我听说过这么一个小区,维修资金的账目混乱不堪,业主们都怀疑钱被挪用了。
后来经过一番调查,发现原来是管理不善,好多支出都没有详细记录。
这可把业主们气坏了,纷纷要求重新整顿管理方式。
那什么时候能动用这笔维修资金呢?这也有严格的规定。
不是说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得是房子真的出了大问题,影响到大家的正常生活和安全了,经过一定的程序申请才能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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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由业主共同拥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应遵循业主自愿、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一)业主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二)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利息收入;(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交纳维修资金。
第六条维修资金应存入指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由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维修计划和预算;(三)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维修工程;(四)维修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并由业主大会确认。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账目,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规冲突,以上级法规为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培训讲义资本运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住宅应急维修维修资金的列支 住宅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 项、
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旧《办法》第8条规定:“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起按规定记息,维 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解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了明确的增值途径,一方面避免了大笔资金的闲置浪
费,另一方面也增强了维修资金自身增值能力,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住宅维修 资金滚存使用范围明显扩大,有助于增加维修资金的来源途径。
为“资金”,概念上更准确一些。一般而言,基金不能使用本金只能使用 增值部分;而资金不但可以动用本金也可以动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而且 可以再次收取,以满足房屋维修之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缴存额依据标准由“房款”变为“建安费”。 《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缴
解读: 细化了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明确了不同阶段的管理责任和使用权限,
同时明确了续缴的额度,更加明晰透明,让业主更明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35条至40条规定,一是买受人未缴房屋维修资金,但开发建设
单位或公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二是挪用维修资金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 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是对房屋维修资金各级管理部门 挪用维修资金的具体惩处办法也做了详细规定;旧《办法》在第18条规定,维 修基金代管部门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没收非法所得和处 以罚款的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相应地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
二、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和支出情况应当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以保证业主的知情权。
2.专款专用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精确到每个小区,并且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先充后支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先充分收集,再支出,不得未收满资金就进行支出。
4.民主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而不是由单个人员或组织来管理。
5.规范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保障资金的稳健增值。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1. 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业主自行缴纳: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管理规约的约定,自行缴纳维修资金以及分摊公共维修支出等费用。
•补助资金:国家或者省、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助。
•其他收入:如资产处置所得和管理费用收益等。
2.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修业主共有部分:如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
•维修公共设施:如电,水,气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和设备维修费用。
•维修共有部分的专项工程:如物业管理区范围内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环境进行的专项维修及装修等费用。
•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如对住宅区进行环保绿化、对电梯安装维修监控设备、进行保洁等。
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业主大会决议进行设立,若业主大会决议不设立,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代为管理。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人员及职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人员由业主大会任命,并应当进行公示。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
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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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的审计与公示制度
审计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定期接受审计, 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公示制度
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等情况应定期 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0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
违规使用资金的法律后果
追回资金
如果发现维修资金被违规使用,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并需追回被挪用 的资金。
物业公司组织实施维修,并 按照预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
04
05
维修完成后,物业公司应将 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接受
业主监督。
0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与审计
监管机构与职责
监管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 督工作。
监管职责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 增值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确 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优化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
简化申请流程
优化维修资金申请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材料,提高申请效率。
建立快速审批机制
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审批部门或窗口,加快审批速度,确保维修项目及时得到资金支持 。
加强监管与审计力度
强化监管措施
加强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维修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 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0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公共部位及设施的维修
1
楼顶、外墙、楼道、电梯、门禁系统等公共部位 的维修。
2
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安防监控等设施的维修。
3
公共区域的门窗、玻璃、地面等设施的维修。
电梯、消防设备的定期更新
电梯的定期检查、维 修和更换。
确保电梯和消防设备 的安全运行,保障居 民的生命安全。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为加强维修资金管理,我市借鉴上海、天津、南京等城市经验,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于2017年7月1日出台了《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4号)。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市物业管理条例陆续出台,导致原文件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相冲突,同时因机构改革个别职能部门名称发生了变化。
为此,本着与上位法和机构改革实际情况相一致的原则,对《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后的《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九条,分别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交存标准、使用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了维修资金交存范围、主体、标准和模式。
落实建设部165号令规定,将住宅小区的非住宅部分纳入维修资金交存范围。
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交存标准为有电梯房屋业主50元/平米,开发建设单位150元/平米(其中70元用于电梯专项),合计200元/平米;无电梯房屋业主50元/平米,开发建设单位80元/平米,合计130元/平米。
业主应交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交,在房屋销售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
(二)规范了维修资金的使用及应急维修程序。
根据物业属地化管理职责分工,采取业主决议、街道和社区参与、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建中心拨付的程序。
遇有应急维修项目,经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申请人或街道可先行维修,住建中心按预算拨付70%维修费用,维修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和结算分摊手续。
为解决房屋老旧后维修资金利息不足难题,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10年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利息;保修期满后10年外的维修项目,除使用利息外,可以每年按照不超过首期交存维修资金本金2%的比例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 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3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为保障住宅建筑物正常使用和维护所设立的资金,用于住宅建筑物的维修、修缮、更新等活动。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管理,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对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介绍。
二、资金账户
三、资金使用
1.资金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住宅建筑物的维修、修缮、更新等活动。
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
2.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使用资金前应做
好项目立项、设计、招标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资金使用应经过住宅业主委员会或住宅业主大会的批准,并公示相
关信息。
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资金监管
1.资金监管主要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的使用、
收入、支出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监管机构应定期向住宅业主委员会或住宅业主大会报告资金的使用
情况和效果,接受住宅业主的监督。
五、资金余额处理
1.资金余额应按照住宅管理单位的要求进行处理,可以按一定比例返
还给住宅业主,也可以继续用于住宅建筑物的维修等活动。
2.资金余额的处理应征得住宅业主委员会或住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在相关场所公示。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违规行为产生的损失。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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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细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大多数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建筑物内的住宅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下,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明确界定维修资金产权归属,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用以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对其住宅等专用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住宅专项维修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对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了界定,共用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在银行设专户储存,由业主大会管理。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从法律性质上看,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用于特定事项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保管区分规定了两种情形,包括:
业主大会成立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此前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划转至新开设的账户。
由业主大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为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前提下,维修资金可用以购买国债,这些条件包括:
只能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国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须经业主大会或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近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这份由
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
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根据这份管理办法,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