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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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07.0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松北新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临建工程和个人建房按相关法规及具体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生态型居住社区

第四条生态居住社区环境建设

整体开发的居住社区应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40%。社区内集中绿地绿化布局应体现均布共享的原则,绿化植物选择要考虑季相变化,做到花、草、乔、灌结合与针、阔混交,其中乔木栽植比例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3;集中绿地内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适当拓宽河道,加大湖面,营造水体环境,面积一般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1/4;集中绿地应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建筑风格、外装饰及色彩

建筑风格及庭院布局应体现北方寒地特点及现代欧式风格。建筑外装饰应采用高档石材、金属装饰板、高档涂料、玻璃幕墙等高标准装饰材料。建筑立面与色调应明快、美观,在统一的基调中寻求和谐与变化。

第六条开发强度

居住社区内高层、多层、低层建筑比例为3:3:4;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容积率以1.0为宜,局部地段不大于1.4,其中高层(18层以上)集中设置地段的容积率不大于3.0。

第七条建筑间距

居住建筑纵墙之间间距,旧区改造不小于檐高的1.8倍,新区建设不小于檐高的2.0倍。

第八条消防设施与停车场建设

根据消防统一规划要求集中统一设置居住社区消防系统。市政管网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地段,应单独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以保证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及多层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有特殊消防要求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可单独设置。

以居住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停车场,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得少于停车位总数的1/3,户均停车位按每户0.5至1.0个考虑(并按国家制定的导则执行)。

第九条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集中供热

以居住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建设中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新设计的单体建筑物应设计自来水和中水两套给水管道。社区排放的污水通过排水系统排至社区中水处理站,经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

对采用中水回用的居住社区,由于节约了能源,减少了污水排放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量,可给予适当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建社区及各类新建建筑由集中供热系统统一供热,不得单独分设供热设施。原有社区与建筑也应逐步取消锅炉房,实施集中供热。

第十条节能

在建筑规划设计中,通过合理组织空间、应用新型节能材料、营造生态环境等途径,达到热、电、水、气等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第十一条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设计按《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实施高标准配置,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生态居住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临城市主要道路的居住社区,其临街建筑的底层需设置室内对外公厕,按社区临街长度每200延长米不少于1处。对公厕面积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二)以社区为单位,集中设置垃圾压缩间。对垃圾压缩间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三)集中统一建设的生态居住社区,必须在社区内按规划要求集中统一建设市政管线地下管廊,统一考虑配置市政管线。市政管廊应与社区整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三章建筑物退让

第十二条建筑物退让距离,对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有要求的,按规划执行;没有具体要求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沿基地边界及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述规定。建筑基地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也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格1: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十三条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最小值为3米。

第十四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不得小于5米;

(二)建筑高度50至100米(含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六条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满足上述要求外,临主要道路的多层居住建筑不得小于5米,底层设有商服、公建的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第四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和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2倍(2S)之和,即H≤W+2S。

第十九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其控制高度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其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按二分之一宽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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