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根据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功能园区、工矿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加强城市水网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和传统历史风貌的保护,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第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上一层级城乡规划的要求。
市、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22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局内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第四章建筑间距 (6)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0)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及临街面宽控制 (17)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19)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21)第九章特定区域 (23)第十章附则 (25)附录一名词解释 (26)附录二计算规则 (28)附录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表达要求 (33)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36)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9)附表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40)附表四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42)附表五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44)附图一建筑日照间距示意图 (46)附图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表达示例 (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规划区内城市个人建房和郊区农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于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建筑退让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
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的通知哈政综〔2003〕6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松北新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建工程和个人建房按相关法规及具体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生态型居住社区第四条生态居住社区环境建设整体开发的居住社区应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40%。
社区内集中绿地绿化布局应体现均布共享的原则,绿化植物选择要考虑季相变化,做到花、草、乔、灌结合与针、阔混交,其中乔木栽植比例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3;集中绿地内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适当拓宽河道,加大湖面,营造水体环境,面积一般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4;集中绿地应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建筑风格、外装饰及色彩建筑风格及庭院布局应体现北方寒地特点及现代欧式风格。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的决定-哈发[2004]19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的决定正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的决定(哈发[2004]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委9届60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为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新城区的建设与发展1、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对构建我市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松北区是市行政中心和规划中的省行政中心所在地。
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对于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聚集新的发展势能,构建两岸繁荣的城市发展新格局,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战略决策,实现我市“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奋斗目标具有全局性意义。
2、松北区的开发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3、松北区要按照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人性化的发展目标定位。
集中发展现代服务、行政办公、文化教育、旅游度假、高新技术产业、都市农业和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全面提升集聚功能、创新功能、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努力打造国内一流的具有北方特色的生态园林型中心城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示范区。
4、松北区发展建设规划要高定位、高格调、高水平。
学习借鉴国内外新城建设的经验,突出现代主流建筑风格和欧陆风情。
面向国内外征集规划建设方案,确保结构布局优化,功能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优良,风格特色突出。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哈规便字[2001]234号局各业务处室、规划院、勘测院: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特制订《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规划局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工程、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在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保护地带以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控制。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四条沿基底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建筑基底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底边界的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注:3层以下为低层建筑(含3层),住宅:4层--—9层建筑为多层(含9层),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公建:24米及24米以上为高层建筑。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建筑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松北新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建工程和个人建房按相关法规及具体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生态型居住社区第四条生态居住社区环境建设整体开发的居住社区应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40%。
社区内集中绿地绿化布局应体现均布共享的原则,绿化植物选择要考虑季相变化,做到花、草、乔、灌结合与针、阔混交,其中乔木栽植比例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3;集中绿地内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适当拓宽河道,加大湖面,营造水体环境,面积一般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1/4;集中绿地应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建筑风格、外装饰及色彩建筑风格及庭院布局应体现北方寒地特点及现代欧式风格。
建筑外装饰应采用高档石材、金属装饰板、高档涂料、玻璃幕墙等高标准装饰材料。
建筑立面与色调应明快、美观,在统一的基调中寻求和谐与变化。
第六条开发强度居住社区内高层、多层、低层建筑比例为3:3:4;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容积率以1.0为宜,局部地段不大于1.4,其中高层(18层以上)集中设置地段的容积率不大于3.0。
第七条建筑间距居住建筑纵墙之间间距,旧区改造不小于檐高的1.8倍,新区建设不小于檐高的2.0倍。
第八条消防设施与停车场建设根据消防统一规划要求集中统一设置居住社区消防系统。
市政管网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地段,应单独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以保证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及多层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
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有特殊消防要求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可单独设置。
哈尔滨新区总体方案
附件哈尔滨新区总体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中“支持哈尔滨打造对俄合作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为将哈尔滨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打造成为对俄合作中心城市重要承载区和引领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新增长极,依据《新区设立审核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基础和重要意义新区包括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平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493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图),2014年常住人口70万人,地区生产总值754.2亿元,工业总产值1442.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85.5亿元。
新区区位条件比较优越,对俄合作历史悠久,科技、文化、生态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
(一)发展基础。
1.基础条件比较优越。
新区地处(北)京哈(尔滨)通道和绥(芬河)满(洲里)通道“T”字型交汇处,多条干线铁路贯通全域,是连接中蒙俄经济走廊和亚欧国际货物运输大通道的重要节点。
毗邻新区的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是面向东北亚地区,联通欧亚与北美的航空枢纽,俄罗斯远东地区、蒙古、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处在2小时航空交通圈。
依托哈尔滨呼兰港,新区通过江海联运与俄罗斯远东港口相通,可对接国际陆海联运大通道。
新区内道路、通讯、市政、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完备,土地和水资源丰富,可利用建设用地空间较大。
2.科技和产业基础比较雄厚。
新区是黑龙江省最大的现代产业集聚区,已入驻世界500强企业50多家,拥有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国家级开发区,建设了国家民用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食品产业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装备制造业示范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核心区、生物产业基地等现代产业基地。
新区拥有国际、国内各类研发创新机构200多家,其中国家级研发机构占比近50%;拥有30余所高等院校,是东北地区重要的技术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
3.对俄合作历史悠久。
新区所在的哈尔滨市与俄罗斯合作交流具有深厚历史和文化渊源,在中俄合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明确了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首先,要进行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相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建议,确保规划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最后,要经过专业评审和政府批准,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城市规划的实施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机制和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体系,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其次,要加强对规划实施中的各方责任的落实,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最后,要加强对规划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保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明确了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首先,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其次,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确保规划的及时更新和修订。
最后,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城市规划的保护和提升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强调了城市规划的保护和提升。
首先,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要加强对城市景观和公共空间的规划和设计,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
最后,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监督和管理,避免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资源。
总结起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哈尔滨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哈尔滨松北土方案
哈尔滨松北土方案
松北新区位于哈尔滨市北部,规划控制总面积383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245平方公里,太阳岛风景区面积3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30%。
一、新区性质哈尔滨市未来城市核心地域主要组成部分,是哈尔滨市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中心,是哈尔滨市教育基地、科研基地、冰雪体育运动训练和新兴产业基地,是21世纪哈尔滨现代化绿色新区。
二、新区规模松北新区开发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
规划松北新区可容纳人口100万人。
三、规划布局结构根据哈尔滨城市远景空间结构,即:组团式城市发展模式,规划松北新区利用城市四环高速路、哈绥高速公路、滨州铁路、哈黑公路和整个新区堤防沿线形成绿色廊道,将新区分隔成三区一景"的组团式城市空间布局结构。
其中“三区”为前进区、松浦区和利民区,“一景”为太阳岛风景区。
1、前进区
以前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基础,逐步建设成为哈尔滨市的文化教育产业基地、体育训练基地、省级行政及外事机构办公用地,逐步形成以第三产业为主导产业的绿色新区。
2、松浦区
以松浦镇为基础,道外区为支撑,逐步建设成为以疏散老城区人口为主的襄地特色产业园区。
3、利民区
以利民开发区为基础,建设成为以高新产业和生态医药工业为主的新兴工业区。
4、太阳岛风景区
以生态环境和野趣活动相结合的城市“绿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20)
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哈尔滨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推动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赋予新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和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新区的规划和土地利用、产业促进、开放合作、生态宜居、政务服务、人才服务、法治保障等活动。
新区包括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平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493平方公里。
第三条新区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建设中俄全面合作重要承载区、东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国际文化旅游聚集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新区实行省级计划单列管理,设立新区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新区亟需解决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资金、项目、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和资源向新区集聚,帮助新区解决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事权下放新区的,应当提供专业技术等支持,并加强指导与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中央派驻本省的机构和中央直属企业支持配合新区建设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新区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条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区的省级部分管理职能。
新区管委会负责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统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和平房片区的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区片区管委会)与新区管委会合署办公。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和安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得扩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用地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 (二)在成片改造地段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各项配套设施,并同时交付使用; (三)在经认定的单位自有生活区内建设住宅,应当编制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 在棚户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 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成片开发, 综合改造,不得分散建设; (五)对零散的危房住宅,原地无改造条件或者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易地集中安置; (六)在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拆除一级、二级和三级房屋。必须拆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园林绿化等用 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加层接建工程,应当服从城市统一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 可接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用地范围内,不得违反统一规划审批或者建设住宅。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 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 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 建建筑物出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 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职责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09]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职责的决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职责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09]17号)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职责,现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城市规划区(含区辖乡镇、村屯)范围内违法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权,下同)职责规定如下: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建设规划许可后,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群力分局有关规划管理的行政处罚职责不变)。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尚未进行规划验收,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私建的(包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规划验收后,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私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对此前此类违法行为,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与规划部门共同查处。
四、有关“小产权房”违法行为由市规划局牵头查处,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职责划分实施行政处罚。
市政府其他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一日——结束——。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31•【字号】哈政综[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哈政综[2003]64号)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松北新区规划管理,加快松北新区城市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按照严格控制个人住宅和工业企业建设的原则,将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划分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相对控制区。
第二条严格控制区范围为西起四环路,东至滨洲铁路,南起前进堤,北至三环路(含三环路以北两个街坊)及202国道两侧,总面积27.8平方公里。
严格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和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个人住宅,集中村屯建设用地内危旧住宅只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二)工业企业必须建在工业园区内;(三)个人住房必须建在规划的居住社区内。
第三条一般控制区范围包括松北新区规划区已纳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除严格控制区以外的部分、前进工业园区、松浦工业园区及四环路以西的滨江地区,总面积30.34平方公里。
一般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和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新增个人住宅用地,在集中村屯建设用地内新建个人住宅,面积要符合有关规定;(二)非集中村屯建设用地内危旧住宅只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三)工业企业必须建在工业园区内,原工业企业的危旧房只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北灌排体系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北灌排体系改扩建工程建设用
地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10]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5
【实施日期】2010.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北灌排体系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0〕3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确定的“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打造“松江湿地、北国水城”,加快“北国水城”建设所涉及的松北灌排体系改扩建工程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现就加强松北灌排体系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管理范围
(一)发生渠干线:自兰家村、大亮子村以南,王玉屯、薛卜屯以南,后沙坨子以北,吴家店、王老板屯以北,张家店以北,前进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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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的意见-哈政综[2010]4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的意见(哈政综〔2010〕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北跃”战略任务,实现“一江居中,两岸繁荣”的宏伟目标,将松北区建设成集科技、文化、生态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新城区,努力实现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现就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松北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一)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南起松北国堤,北至四环以南松北行政区界;西至西隔堤以东,东至小月亮湾以西松北行政区界。
该范围是实施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严格控制区。
(二)松北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及土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管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行为及土地管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松北区要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增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已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要调整搬迁到指定用地功能分区内;已纳入近期建设规划范围的现有村屯,停止批建单门独院的农村宅基地;暂时不能集中安置的危旧村民住宅,只允许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翻建。
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行为(四)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严禁违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2002年1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环保、人防、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规划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统一规划,承担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编制第八条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二)兼顾近期、中远期发展;(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四)预留和保护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坚持合理、节约用地;(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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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07.0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松北新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建工程和个人建房按相关法规及具体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生态型居住社区
第四条生态居住社区环境建设
整体开发的居住社区应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40%。
社区内集中绿地绿化布局应体现均布共享的原则,绿化植物选择要考虑季相变化,做到花、草、乔、灌结合与针、阔混交,其中乔木栽植比例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3;集中绿地内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适当拓宽河道,加大湖面,营造水体环境,面积一般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1/4;集中绿地应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建筑风格、外装饰及色彩
建筑风格及庭院布局应体现北方寒地特点及现代欧式风格。
建筑外装饰应采用高档石材、金属装饰板、高档涂料、玻璃幕墙等高标准装饰材料。
建筑立面与色调应明快、美观,在统一的基调中寻求和谐与变化。
第六条开发强度
居住社区内高层、多层、低层建筑比例为3:3:4;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容积率以1.0为宜,局部地段不大于1.4,其中高层(18层以上)集中设置地段的容积率不大于3.0。
第七条建筑间距
居住建筑纵墙之间间距,旧区改造不小于檐高的1.8倍,新区建设不小于檐高的2.0倍。
第八条消防设施与停车场建设
根据消防统一规划要求集中统一设置居住社区消防系统。
市政管网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地段,应单独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以保证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及多层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
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有特殊消防要求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可单独设置。
以居住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停车场,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得少于停车位总数的1/3,户均停车位按每户0.5至1.0个考虑(并按国家制定的导则执行)。
第九条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集中供热
以居住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建设中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
新设计的单体建筑物应设计自来水和中水两套给水管道。
社区排放的污水通过排水系统排至社区中水处理站,经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
对采用中水回用的居住社区,由于节约了能源,减少了污水排放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量,可给予适当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建社区及各类新建建筑由集中供热系统统一供热,不得单独分设供热设施。
原有社区与建筑也应逐步取消锅炉房,实施集中供热。
第十条节能
在建筑规划设计中,通过合理组织空间、应用新型节能材料、营造生态环境等途径,达到热、电、水、气等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第十一条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设计按《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实施高标准配置,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生态居住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临城市主要道路的居住社区,其临街建筑的底层需设置室内对外公厕,按社区临街长度每200延长米不少于1处。
对公厕面积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二)以社区为单位,集中设置垃圾压缩间。
对垃圾压缩间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三)集中统一建设的生态居住社区,必须在社区内按规划要求集中统一建设市政管线地下管廊,统一考虑配置市政管线。
市政管廊应与社区整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三章建筑物退让
第十二条建筑物退让距离,对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有要求的,按规划执行;没有具体要求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沿基地边界及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述规定。
建筑基地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也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格1: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十三条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最小值为3米。
第十四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不得小于5米;
(二)建筑高度50至100米(含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六条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满足上述要求外,临主要道路的多层居住建筑不得小于5米,底层设有商服、公建的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第四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和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2倍(2S)之和,即H≤W+2S。
第十九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其控制高度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其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按二分之一宽度计算。
第二十条城市行政、金融中心区等特殊区段的建筑物高度可适当突破,但需经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松北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