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器官捐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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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死刑犯器官的案例

偷用死刑犯器官的案例

偷用死刑犯器官的案例
摘要:
1.案例背景
a.死刑犯背景
b.器官移植的紧迫性
2.偷用死刑犯器官的过程
a.死刑犯器官来源
b.非法交易与移植
3.法律与道德问题
a.法律规定
b.道德争议
4.社会影响与反思
a.社会舆论
b.政策改进与教育意义
正文:
近年来,我国因器官移植需求不断增加,死刑犯器官被非法利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这种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法律和道德问题,还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此,我们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例,来揭示这一现象。

案例中的死刑犯因为犯下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之前,他的器官被非法获取并在黑市上进行交易。

最终,这些器官被移植到一些亟需救治的患者身上。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犯的器官不能用于移植。

这种行为侵犯了死刑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器官移植的紧迫性,以及利益驱动,导致这种现象屡禁不止。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看,这种行为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利用死刑犯的器官拯救濒危生命是有道德意义的;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死刑犯的尊严,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以及提高器官捐献的意识。

然而,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总之,偷用死刑犯器官的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沉重的反思。

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研究述评

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研究述评

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研究述评作者:丁冬朱美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中国是全世界器官捐献率极低的国家之一。

死刑犯这一特殊群体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之一,由此引发的医疗、法律和伦理难题则备受争议。

本文主要探讨了国内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研究进展,尤其是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和研究成果,并对今后死刑犯器官利用问题研究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伦理法律基金项目:2009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绿党伦理思想及其价值研究(09ZXB006),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提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教育实效性对策研究(D/2011/01/051)。

作者简介:丁冬,南京林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伦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道德建设;朱美芬,南京林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道德建设。

器官捐献与移植隶属于生命伦理学,旨在从伦理的视角看待这一问题。

近年来,是否应该利用死刑犯捐献的器官去延长病人的生命或进行医学研究更是备受争议,其牵涉到医疗、法律、伦理等各个层面。

早在2009年,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向英文版《中国日报》透露,中国目前捐献器官者65%是死刑犯。

这一比例虽然有些出乎意料,但不得不使人们正视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这一事实。

目前,国外对于器官捐献的研究并不限于理论,而是集中在实际开展的器官捐献机制与体系管理方面,但在利用死刑犯器官上所作的研究并不多。

国内学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探讨过这一问题,并随着时代发展迸发出不同观点。

一、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著作研究进展(一)关于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研究目前,国内关于生命伦理学的著作有很多,如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王文科的《走进生命伦理》、翟晓梅、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导论》、万慧进的《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高桂云、郭琦的《生命与社会——生命技术的伦理和法律视角》、刘长秋的《器官移植法研究》、黄丁全的《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等。

从伦理学角度浅析我国死刑犯的器官移植问题

从伦理学角度浅析我国死刑犯的器官移植问题

从伦理学角度浅析我国死刑犯的器官移植问题摘要:伴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体器官移植也逐渐社会化。

在可供移植器官短缺的当下,死刑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当然”地成为了某些特殊人士的“器官移植库”。

在遵循人道主义的当今国际社会,死刑犯的权利问题应得到关注,本文从伦理学的角度呼吁大家保护死刑犯的权利,禁止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尸体器官。

关键词:死刑犯器官移植随着医学科研工作的迅猛发展、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突破、仪器设备的不断创新,人体许多重要器官的移植早已成为临床现实。

这一领域的开拓,使无数患者得到了援救,无疑是对人类的一大造福。

我们的科技在进步,免疫抑制技术在发展,手术存活率在提高,可是器官供源问题依然困扰着我们。

世界上大约每年完成22000例心、肝、肺、肾、胰腺、小肠移植手术。

然而长期影响器官移植工作发展的问题仍然是供体器官的严重缺乏。

每16min就有1例患者需要得到器官移植的治疗,而每天会有13人会在等待供体中死去。

这种死于等待中的病人,一年中大约超过了4000人。

由于死刑犯是一类易为人们所歧视的弱势群体,为了解决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问题,有人提出将死刑犯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

死刑犯的器官移植问题源于对一则新闻的思考。

死刑犯是指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人,不论刑事判决是否确定,也不管死刑是否可能或已经执行。

人体器官是指自然人除血液、精子、卵子、胚胎之外的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

我国关于死刑犯的器官利用并无现行的法律可依,仅在198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作出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此规定并非司法解释,因其无任何实定法为解释之依据。

该规定认为:为了支持医学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移风易俗,基于自愿死刑犯的尸体及器官可被利用,而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及器官可以被直接利用。

在此还应注意“政治影响”,“严格保密,注意影响”等政策要求。

死刑犯捐献器官可行性研究

死刑犯捐献器官可行性研究
社会科学版 ) 20 年第 4期 06
Junlf hnqn nvrto i c n eh o g( caSi cs dtn o 06 orao ogi U i sy f c neadTcnl y oi c ne io)N . 20 C g e i S e o S l e E i 4 3 1
( h n qn he re olg , n h u 0 0 0 C ia C o g igT re Gog s l e Wa zo 4 0 , hn ) C e 4
Ab t a t h e t e a t rmi as d n t n o er o g n h u d n tb a n d P r t n h sr c :T e d ah p n l c i n l’ o a i ft i r a s s o l o e b n e . e mi i g t e y o h t d ah p n l r n l t o ae t e r r a sc n me t h u fr g p o l s d ma d o o y o g n e t e at c i y mi a s o d n t h i o g n a e e s fe i e p e ’ e n sf rb d r a s t n a d s o t e c i i as r p n a c rt e c i e h y h v o mi e . c r i g t v l w, h n h w h r n l’ e e t n e f r s t e a e c m m o h m t d Ac o d n o Ci i La t e t
wi i e wi h a a d t e ro n e t n . h e t e a t rmi a sa e n t e r e f h l i l t t e lw n h i wn i t n i s T e d a h p n l c i n l r o p i d o e ln n h o y d v t i h o a et i o g n c o d n Crmi a fg t o d n t e r r a sa c r i gt i n l d . t h o Co e

器官移植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伦理问题
• 问题:1,生下玛丽莎的目的是为了救姐姐的命,这对玛丽 莎是否公正?是否有损其健康? • 2,父母或医生是否能真正代表玛丽莎的利益? • 3,如果要移植一个心脏,能否生一个孩子取下其心脏?
关于受体方面的伦理问题
案例2: 2001年1月15日,我国留学加拿大的一位22岁的学生在剧 烈运动之后感到不适,心脏一度出现停跳。医生确诊为病毒 性急性心肌炎,造成心肌坏死。医生采用体外循环方式维持 她的生命,由于体外循环在医学上最多只能维持72小时,加 拿大政府多方努力,终于在美国找到病人匹配的心脏。但当 心脏运抵加拿大西部的阿尔伯塔大学附属医院时,医院里还 有几位需要做心脏移植手术的患者,后来医生经过考虑具体 情况和无记名投票,决定将唯一可用的心脏先移植给生命垂 危的中国留学生。
其他国家的器官捐献
• 荷兰:18岁以上的荷兰男女公民都应填写《人体器官捐献 普查表》,然后由各级政府将普查结果逐级汇报到年中央 档案库。不满18岁的公民,不得捐献自身器官。
• 美国:鼓励器官捐献,并在学生中开展:器官捐献的宣传、 教育活动。 • 英国:1972年就开始发起题为”我愿死后帮助某些人活着 “的器官捐献活动,每年散发550万张捐献卡。
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概况
1、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 指摘除人体的某一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自体移植) 或同种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不同种个体(异体移植) 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异位)。
关于供体方面的伦理问题
• 案例1:媒体报道,美国加州16岁少女亚拉刚刚过16岁生日, 就被告知已患慢性骨癌,唯一有效的方法是进行骨髓移植, 为救女儿,孩子的父母听从医生的建议,决定再生下一个 孩子,希望在仅有25%可能性中幸运生下一个与女儿骨髓 同型相容的孩子。结果如愿以偿,生下了妹妹玛丽莎,骨 髓与姐姐完全相同,当14个月时,医生用玛丽莎的骨髓为 亚拉实施骨髓移植。一年后亚拉完全恢复了健康。

关于器官移植与捐献法律制度的研究

关于器官移植与捐献法律制度的研究

献; 临床医疗用器 官捐献 和非临床 医疗用 的变化 。很 多 人意 识 到捐 献器 官拯 救他 律和伦理 问题 仍需 要 进一 步 的研究 。 目 人 生命 的重 要 性 , 自愿 捐献 出 自己 的 器 前 针对任 意摘 取死 刑犯 的 器官 有支持 者 器 官捐献等 。
死刑犯是在 生 在 国际上 , 官捐 献 刚刚起 步 , 器 死后 官 。 越来越 多的人通过 器官移植 获得 了新 也有反对者 。支持 者认 为 , 捐献是器 官移植 的主要来源 。20 0 2年 , 生 。但 是笔者 认 为器 官在 移植 与捐 献 方 前危害公共 安全 , 美 对社会造成 了极 大的不 仍然存在 一些 不足 , 体如下所述 : 具 国有 6 7 病 人 在等 待 供体 时 死 亡 , 6 9个 大 面 ,
是其本人一种 该去 哪 里捐 献 ; 同时器 官 的接 受者 刑犯在 同意捐献 的情况下 , 国, 每年约有 10万 的肝 肾等大 器官 疾病 捐献 、 5 是值 得表扬 的。不同意捐献 器 患者 等 待 着 器 官 移 植 , 从 20 而 0 3年 到 也不知道该 去 哪里 寻找 适 合 自己类 型 的 精神 道德 ,
范。 完善 这 方 面 的 相 关制 度 。
[ 关键 词] 器官移植 ; 器官捐献 ; 医院伦理委 员会 ; 法律 制度 [ 中圈分类号】 D 9 2 1 ; 9 . 2 .6 R 13 3
1 前 言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0 -6 3 2 1 )5— 2 0 0 44 6 (0 0 0 35— 2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 1 00年第 5 总第 23 期( 6 期
关 于器 官 移 植 与捐 献 法 律 制 度 的研 究

浅议器官移植中涉及到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浅议器官移植中涉及到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浅议器官移植中涉及到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摘要: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全球已有70余万身患绝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

同时,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该技术的发展,怎样为医疗卫生事业扫清障碍,更好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成了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供体的人格保障,供体器官的来源,器官的分配,供方和受方的知情同意权以及特殊器官移植五个方面简要阐述现今器官移植中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关键词:器官移植;供体;人格保障;来源;分配;知情同意权【中图分类号】r541.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4-0366-01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统计,目前全球已有70余万身患绝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

在我国,目前器官移植已超过2.5万例。

其中肾移植46002例次,我国肾移植数量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

但我国器官移植规模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我国目前每年进行肾移植约3000余例,而需求者达30余万人。

在全国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因供体缺乏每年只有不到1200个病人能接受角膜移植。

我国约有1亿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后会发展成肝硬化,而肝的供给比肾还紧俏。

到底是什么制约了器官移植的广泛开展呢?下面将从供体的人格保障,供体的来源,器官的分配,供方和受方的知情同意权以及特殊器官移植五个方面简要阐述现今器官移植中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供体的人格保障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人均是其身体及各部分的所有者,应能自由地以自己意思处分,从现代思想出发,人的自己决定权是意思自治理念在人格权领域的具体体现,所以对于人在生存中,做出承诺从自己身体上分离一部分(如器官)的行为,自然应被视为该人行使其人身自决权的一种体现。

活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故具有处置其人格利益的自己决定权。

2供体的来源问题(1)无偿捐献问题——捐献的范围。

死刑犯捐献器官是良心发现还是预谋减刑

死刑犯捐献器官是良心发现还是预谋减刑

死刑犯捐献器官是良心发现还是预谋减刑作者:王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据相关报纸报道了死刑犯希望捐献器官已获得减刑的文章后,引起社会各界的讨论,死刑犯捐献器官究竟是良心发现还是预谋减刑?当然,这里又引发出一个问题,是不是该废除死刑?关键词器官捐献减刑死刑犯作者简介:王莹,北京市昌平区统计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70-01据《中国青年报》一则报道,河南省濮阳市看守所的死刑犯王继辉偶然在当地媒体看到了一高三年级学生张红伟患有肾衰竭的相关报道,即向看守所申请捐肾。

而后负责肾移植手术的某医院专家对其进行了配型化验,结果表明王继辉的血型和抗原、抗体与张红伟的完全相同,基本具备肾脏移植的条件,遂决定为张红伟实施肾移植手术。

但据后续报道,该手术一直没有进行。

因有关法院不同意,医院接到了来自看守所“叫停”的通知。

另外一则报道,今年6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看守所。

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姜本华,面对看守所民警送来的生日蛋糕,哽咽地说:“这是我平生第一次过生日。

我被执行死刑后,希望能将我的所有器官捐赠给那些需要挽救生命的人们。

”但是姜本华表示,如果维持原判,自己愿捐献器官以表忏悔。

同时,他表示更希望借此获得减刑。

由上述两则新闻报道曾引发了社会上各界人士的讨论,死刑犯捐献器官究竟是良心发现还是预谋减刑?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曾发表文章《论禁止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尸体器官——死刑犯安排身后事的规范分析》,就目前我国死刑犯捐献器官的现状发表评论。

笔者认为,如果抛开法律法规的界定来看,有些个案的死刑犯是值得人们同情的,例如一些刚满18周岁的年轻人,他们的价值观还没有完全成熟,一失足成千古恨,他们在被判死刑后满心悔恨。

但是无奈法纪严明,不能因为人们的同情而使法律失效。

这时候出现了有人需要器官移植的情况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这给了死刑犯一个机会——一个悔过的机会——让他们了解了这个社会上有需要他们的时候,这个层面上来说,也应该是有一定意义的吧。

死刑犯器官捐赠之立法

死刑犯器官捐赠之立法

死刑犯器官捐赠之立法刍议摘要我国是设立死刑罪种较多的国家,刑法中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多达400多个,在死刑犯被依法剥夺生命权后其遗体的处理问题上,学术界尚无定论。

本文从一则新闻入手提出了我国对死刑犯遗体及器官的利用应当由立法加以规范,这种立法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散见于我国的刑法、民法、行政法规等各项法律制度中,并且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死刑犯器官捐赠知情同意作者简介:卢庆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科。

一、引言——由一则新闻引发的思考数月前,网易新网上曾爆出这样一则消息,称我国目前的器官移植供体来源不足,绝大部分是来自死囚的器官移植。

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患者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来拯救生命,但是,每年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还不足百分之一。

有关人士解释说,器官紧缺是我国器官移植的瓶颈,由于缺乏公民的自愿捐献,死囚的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

这则新闻一爆出,在网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辩。

支持者认为,死刑犯有权决定如何处分自己的遗体,在可供移植器官短缺的当下,利用死刑犯的遗体,一方面可以救治一些因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人,另一方面也是死刑犯赎罪的表现。

而反对者则认为,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必须禁止对死刑犯人体器官利用的任何企图。

死刑犯生命权利遭受剥夺,这是依法判处的结果。

同理,利用遗体实施器官移植也需要立法支撑。

总而言之,利用死刑犯的遗体、遗体器官因涉及到法律、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问题,在没有一定法律规范加以约束的情况下,应当禁止。

二、我国利用死刑犯遗体、遗体器官之现状(一)现实状况在我国,死刑犯是指罪行极其严重,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需要判处死刑,且经过司法审判机关依法判决处以死刑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而本文所指的人体器官主要是指自然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活着胰脏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

在器官移植技术中,提供身体器官一方叫供体,而接受身体器官一方叫受体。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在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下,器官移植成为挽救病患生命的重要手段,然而,器官捐献与移植却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问题和相关法律进行探讨。

一、伦理问题1. 人的尊严与价值器官捐献与移植涉及到人的尊严与价值。

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包括器官的使用权。

因此,是否进行器官捐献应该由个人自主做出决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捐献者的自愿性和知情同意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如何确保捐献者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

2. 公正与平等器官捐献与移植是否公正与平等也是一个伦理问题。

由于器官短缺的现实情况,只有部分病患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

这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不平等问题。

应该确保器官分配的公正性,不能因为财富或社会地位而使某些人优先获得移植的机会,这与人的尊严和平等价值原则是不相符的。

二、法律问题1. 法律框架与机构设置为了保障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合法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框架和机构设置。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器官捐献应该是自愿的、无偿的,并且只能进行具备法律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同时,需要建立器官分配的公平机制,确保器官能够按照公正的原则分配给合适的病患。

2. 捐献者隐私保护在器官捐献过程中,捐献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可能会受到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因此,法律应该对捐献者的个人信息作出明确的保护规定,并且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捐献者进行人肉搜索或恶意攻击。

3. 器官交易与非法移植虽然世界各国都禁止器官买卖,但是非法器官交易仍然存在,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非法器官交易的存在损害了合法器官捐献的声誉,并且暴露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

因此,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对非法器官交易的打击,建立健全的法律和执法机制。

结论器官捐献与移植是一项重要的医疗技术,但其涉及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保障人的尊严和平等、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加强法律的监管,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关键。

只有在伦理和法律的统一引导下,器官捐献与移植才能最大程度地服务于人类的福祉。

死刑犯器官或尸体捐赠的立法保护_郭兴利

死刑犯器官或尸体捐赠的立法保护_郭兴利
① 裘法祖 :《二十一世纪的外科器官移植 》 , 载 《光明日报》 2001 年 2月 5日 , 第 B3 版 。 ②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与国际水平接轨 》 , , 2004年 9 月 7 日。 ③ 白剑峰 :《捐献器官 , 深圳首开立法先河 》 , , 2003 年 12月 8日 。 ④ 许影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法 >的议案 》 , , 2005年 3 月 11日 。 ⑤ 毛磊 :《器官移植亟须立法 》 , 载 《人民日报 》 2001年 4 月 25日 , 第 10 版 。 ⑥ 李显冬 :《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 》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2005年 7 月 24日 。 ⑦ 胡常龙 :《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 》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 第 310页 。 ⑧ 陈齐 、罗璐 :《变卖死刑犯器官现象亟应作出立法限制 》 , 载 《检察实践 》 2003年第 5期 , 第 70 页 。
二 、死刑犯器官或尸体捐赠立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 )改变传统观念 , 营造器官或尸体捐赠的良好环 境 志愿捐献器官者人数寥寥有多方面的原因 , 但主要 还是受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 。身体发肤 , 受之于父 母 、死后留全尸 、入土为安等传统观念使器官或尸体捐赠 工作在中国面临着重重 困难 。 当前随 着医学知识 的普 及 , 人们对于器官或尸体捐赠的认识逐渐提高并渐趋理 性 。许多人已经能够接受器官移植 、造福人类的观念 , 并 在生前自愿签署捐赠尸体的协议 。我们可以在全社会包 括在死刑犯中加大宣传力度 , 使人们包括死刑犯改变传 统观念 ,自愿主动地提出器官或尸体捐赠的申请 , 创造器 官或尸体捐赠的良好环境 。 在死刑犯的器官或尸体捐赠方面 , 更应注意保护死
现 :死刑犯被执行 死刑后 , 有关法院往 往将死刑犯 的肾 脏 、角膜等器官变卖给医院 , 让医务人员立即从其身体上 提取后再移植给病患者 , 使法院与医院均从中获得巨额 利润 。⑧这样既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也违背了人

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伦理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伦理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伦理问题摘要:人体器官移植作为一种医学技术手段,能够挽救患者的生命,延长患者的生存时间,是不少患者获得救助的最后希望。

器官移植技术存在移植器官来源不足的问题,而移植器官来源不足又牵涉到器官来源、器官分配、器官供受体权益、器官补偿方式等多个层面的伦理困境。

一,器官来源上,尸体器官最重要的是“脑死亡”标准的不认同和传统观念的抵制,活体器官的摘取涉及到对供体的机体和心理创伤。

二,器官供求不均导致器官分配的窘迫,如何根据受体与器官的医学条件和相关的社会标准进行公正合理的器官分配仍需进一步完善。

三,在器官移植过程中,应注重供受体双方的权益,满足自愿、自主、知情、尊重、保护隐私等原则。

四,器官补偿方式的确定,必须以激励而非利益为目的,避免器官买卖的发生。

器官移植的核心不是为了提高技术,而是人类本身,因此这个话题始终承载着重要的生命伦理意义。

总之,从法律规定、医学角度以及社会层面更规范化地管理器官移植整个过程中所面临的医学伦理学问题,才能够更好地把器官移植技术服务于人类,发挥它最大的价值。

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脑死亡器官分配补偿方式医学伦理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器官捐献人具有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的身体以替代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器官移植技术的提出,是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减轻痛苦,延长患者的生存时间,是一种应该得到认可的伦理行为。

随着配型和移植水平的逐渐提高,以及各种免疫抑制剂的新药研发进展迅速,器官移植技术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同时人口老龄化逐渐加重,各国对器官移植技术也越来越迫切。

与益处并行的,是这一科学技术和人类伦理观念直接产生了巨大的冲突[1]。

器官移植技术面临着一个大问题,即世界各国都存在移植器官来源不足,我国的人体器官的供需存在巨大的不平衡,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约150万人/年,但仅不到1%的患者有机会进行器官移植[2,3]。

进一步推动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不仅要解决移植器官的数量问题,更要解决它带来的更多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写一篇小议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论文,100字

写一篇小议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论文,100字

写一篇小议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论文,100字
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减少了对器官捐献的供不应求的问题,也让死刑犯的死亡不白白浪费掉。

它有助于改善器官捐献的供需关系,为那些需要移植手术的病人带来帮助。

同时,有可能帮助节约巨额的医疗费用,因为将花在搜寻其他捐献者、建立银行等方面的费用大大降低。

死刑犯器官捐献也有助于促进法律准则的平等性,因为受益者无需考虑他们是谁以及他们做过什么。

此外,它也鼓励死刑犯参与有益的行为,使他们在社会上留下正面的影响,给支持它的教育体系带来好处。

总之,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创新,为社会和接受者带来积极的影响。

死刑犯与器官移植问题

死刑犯与器官移植问题

一、死刑犯器官移植的问题1、死刑犯的器官捐献涉及到人的权利问题。

死刑犯实行枪决时还在使用文明的方法,而且在世界范围来看,为了保障人权,废除死刑已经是大流,更不用说擅自摘取死刑犯的器官,那将大众认为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2、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做到真正的知情同意。

死囚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但他们的民事权利并没有完全剥夺,尤其在处置他们被处决后自己身体的利用上。

即使在器官捐献的问题上,他们仍然有知情同意的权利,但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这种权利难以真正行使。

3、因捐献者书面同意和死刑复核等措施,使得尸体器官移植数量减少了1/3至1/2。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从死刑犯那里取得器官也并不是一个解决器官短缺的选择。

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对死刑的慎用,死刑犯的数量会不断减少。

而据卫生部领导所言,按照司法部门的远景设计,死刑将来有可能会最终废除。

但是,我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需要做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但是合格的供体仅仅只能满足1%,甚至还不到;中国有近100万依靠透析维持生存的肾病患者,而在2011年,国内全年合法进行的肾移植还不到4000例。

依靠死刑犯进行器官移植,是远远不够的。

4、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监管力度远远不够。

因为活体器官移植,是以伤害另一个人的重大健康为代价,所以全世界都严禁活体器官买卖,也即严禁活体器官商品化。

所以,要摘取活体器官,须事先获得所在医院人体器官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而该委员会的审查事项,即以是否存在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为主。

这样的审查,对于近期曝光的军区医院进行的非法器官移植而言,可谓形同虚设。

二、死刑犯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只有3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page]三、如何完善器官移植问题1、加强立法体系按照立法程序着手起草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和法规,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一步规范我们国家器官移植的工作。

越南杀人犯捐器官 如何避免移植器官排斥反应

越南杀人犯捐器官 如何避免移植器官排斥反应

越南杀人犯捐器官如何避免移植器官排斥反应*导读:越南杀人犯捐器官引争议,该名男子在判刑后表示想捐献器官,网络投票结果赞同和反对人数各一半,这是怎么回事?下面来看越南杀人犯捐器官的详细情况。

*越南杀人犯捐器官据越南媒体7月16日报道,胡志明市一名18岁阮姓男子因杀害五口人被法院判处死刑,该名男子在判刑后表示想捐献器官,但此事件引起越南网友的激烈讨论。

越南某媒体对是否同意死刑犯捐赠器官进行网络投票,投票结果显示,赞同和反对的人数各占一半。

反对意见认为,死刑犯因残忍的违法行为被判死刑,接受死刑犯器官的人会有心理阴影。

赞同者表示,死刑犯捐献器官是善意的举动,他们的犯罪行为是由于教育和社会环境等原因造成的,与他们的器官无关。

据报道,死刑犯捐赠器官没有法律限制,但由于越南实行注射死刑的方式,药物会影响器官的功能,因此移植的价值不高。

上述事件争论的结果如何,我们还不知道。

器官移植是指将一个个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用手术或其他方法,导入自体或另一个个体的某一部分,以替代原已丧失功能的一门技术。

现在很多患者因为器官移植获得新生,但器官移植后的排斥反应,也需要患者注意。

下面来看如何避免移植器官的排斥反应。

*如何避免移植器官的排斥反应移植组的医师会尽一切可能来防止排斥发生,而病人也可以做一些重要的事来监测排斥。

病人要依照医生的医嘱定期体检和做实验室检查,即使是感觉很好时或非常健壮时也要这样做。

因为排斥可在病人毫无异样感觉的情况下发生,只有医师能够及早发现问题的征象。

监测重要体征如血压、体温和体重,每天如此,将任何异常改变马上记录下来,不要以为它们是暂时的就轻意放过,只要诊断和治疗排斥及时,就一定能逆转它。

如果您感到不适就应及时要求帮助,即使是普通感冒、流感、胃痛、腹泻或持续头痛,也要这样做。

因为您的免疫系统很脆弱,即使是很小的一个毛病,要是不治疗,也有可能导致移植肾排斥。

在服用任何保健品前,都要与医生商议一下。

有很多药,如维生素、草药或健康食品都有可能改变免疫系统,并减弱抗排斥药物的效果,绝对不要服用额外药物或家庭药物。

中国停用死囚器官全揭秘

中国停用死囚器官全揭秘
特 别 报 道 _ _ , - .
- - -
长 期 以来 ,中国的 器官 捐献 与一 部分 人无 法分
割, 那就是死 囚。 然而 , 从 2 0 1 5年 1月 1日起 , 中国将 停止 死 囚器 官使 用。公 开宣布这一计 划 的 , 是原卫 生

是2 0 0 7年国务院颁发的《 人体 器官移植 条例》 ;
中国家和地 区都 曾存在过。 1 9 8 4年 , 最 高人 民法院 、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 、 公 安 部、 司法部 、 卫 生部 、 民政 部等 六部 门联 合颁 布 《 关 于
31
依法治 国, 是2 0 1 4年的标志性词汇。具体到我 国 的器官捐献领域 , 共有 三个方 面的法律框 架 :
二是 2 0 1 0 年最高人 民法院颁发的 《 刑法修正 案》 的器 官买卖罪 :
三是卫生计生委 2 0 1 3 年 8月份颁发 的《 人体捐献
部副部 长 、 国家人体器 官捐献与移植 委员会 主任黄洁
夫。
器 官获取和分配 的规定 》 。 在这三方面的法律框架 中 ,规 定了器官移植必须 审国正式停用死囚器官涉及 1 6 9家医院 有符合伦 理学的来 源 , 器 官必须 来 自无偿 捐献者 的爱
种种乱 象逼迫 中国器官移植进一步法制化 。而在法 制
化 的进程中 , 停止使 用死 囚器官 , 成为必须要迈过 去的坎 。
2 0 1 3 年 l 1月 2日, 中华医学会在杭 州召开的器官移植 大 会上 , 国家卫生计生 委 O T C 颁 布 了“ 杭 州决议 ” , 决议提 出 中国将取消对死 囚器官的依赖。 这在世界移植界引起很大 反响。 2 0 1 4年 3月 1日, 由国家卫计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 会领导的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成立。 这一组织

偷用死刑犯器官的案例

偷用死刑犯器官的案例

偷用死刑犯器官的案例(实用版)目录1.偷用死刑犯器官的现象2.我国对于死刑犯器官使用的规定3.国际社会对于死刑犯器官使用的看法4.对偷用死刑犯器官的反思与建议正文一、偷用死刑犯器官的现象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器官移植手术成为了许多终末期病患者的救命稻草。

然而,在器官来源方面,却出现了偷用死刑犯器官的现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一些地区,死刑犯的器官被非法获取,并用于器官移植手术,使得一些患者得以重获新生。

这种行为虽然看似人道,但却涉及到许多法律、伦理和道德问题。

二、我国对于死刑犯器官使用的规定我国对于死刑犯器官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死刑犯的器官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必须经过死刑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同意,才能进行器官捐献。

此外,捐献的器官必须用于急需移植的患者,不能用于科研、教学等其他用途。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死刑犯的权益,确保器官捐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国际社会对于死刑犯器官使用的看法在国际社会中,对于死刑犯器官使用的看法各不相同。

一些国家和组织认为,死刑犯的器官捐献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有助于挽救患者的生命,应该予以鼓励。

但也有一些国家和组织认为,这种行为可能侵犯死刑犯的人权,应该予以禁止。

我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得到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可,认为这是一种兼顾人道和法制的方式。

四、对偷用死刑犯器官的反思与建议尽管我国对于死刑犯器官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但偷用死刑犯器官的现象仍然存在。

这主要是因为器官移植需求巨大,而合法的器官来源不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1.加大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更多的志愿者参与器官捐献。

2.完善器官分配制度,确保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透明,杜绝非法器官交易的空间。

3.建立完善的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提高器官移植的技术水平,降低移植手术的风险,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总之,偷用死刑犯器官的现象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偷用死刑犯器官的案例

偷用死刑犯器官的案例

偷用死刑犯器官的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偷用死刑犯器官的案例概述2.我国对于死刑犯器官使用的法律规定3.偷用死刑犯器官案例中涉及的道德和伦理问题4.对偷用死刑犯器官行为的谴责和惩罚5.预防偷用死刑犯器官的建议和措施正文正文一、偷用死刑犯器官的案例概述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和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偷用死刑犯器官进行非法移植。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死刑犯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我国对于死刑犯器官使用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犯的器官不得私自捐献和移植。

对于死刑犯器官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批,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我国还明确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死刑犯器官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偷用死刑犯器官案例中涉及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偷用死刑犯器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还涉及到道德和伦理问题。

首先,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死刑犯的人格尊严和生命权。

其次,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公正和公平,损害了社会道德风气。

最后,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器官移植市场的混乱,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

四、对偷用死刑犯器官行为的谴责和惩罚对于偷用死刑犯器官的行为,我们必须严厉谴责和惩罚。

一方面,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要加强道德教育和伦理规范,提高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职业道德水平,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预防偷用死刑犯器官的建议和措施为了预防偷用死刑犯器官的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建议和措施。

首先,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和个人的法律意识。

其次,要完善相关的审批和管理制度,确保死刑犯器官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要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偷用死刑犯器官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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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器官捐献问题研究作者:郭舒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摘要器官捐献技术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为广大绝症病人带来延续生命的福音,是新时代医疗事业的显著进步。

我国器官捐献的发展前景广阔,但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尤其是死刑犯器官捐献更是面临着层层挑战。

目前,我国器官捐献超过百分之五十来自于死刑犯。

根据实际器官捐献的调查显示我国器官资源极度稀缺,供需矛盾突出,死刑犯器官捐献程序紊乱,立法体系不完善。

这主要是由于医疗水平有限,再加上法律对死刑犯器官捐献这一方面的缺失。

本文认为我们应在尊重人权和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健康之间寻求平衡点,借鉴其他国家器官捐献成功之道,采取完善死刑犯器官捐献立法体系,拓宽死刑犯器官捐献的渠道,创新其器官捐献的途径,精简死刑犯器官捐献程序,提高器官捐献医疗技术水平等措施。

在此基础上以依法而为、自愿奉献理念对死刑犯器官捐献做出指导,以期在规范死刑犯器官捐献程序的同时,缓解器官来源紧缺的压力,挽救更多器官功能衰竭、生命垂危的患者。

关键词死刑犯器官捐献可行性人权作者简介:郭舒芳,中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60-02一、死刑犯器官捐献的概述器官捐献指的是“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而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于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定义是:“人体器官捐献人将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接受人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行为。

”死刑犯指的是法律上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分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犯两种,本文探讨的死刑犯特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犯。

死刑犯器官捐献无非是将器官捐献的主体特定为死刑犯。

死刑犯器官捐献行为是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无偿的、实践性、单方的赠与法律行为,其生效要件主要表现为:死刑犯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基于死刑犯的主体多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这一要件自然成立),死刑犯的捐献意思必须是自愿和真实的,捐献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死刑犯的器官捐献在器官捐献中出于特殊又重要的地位。

二、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的实际情况据报道显示,我国内地器官捐献每年需求有150万,每年仅一万人能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内地自愿捐献的两年内只有207例,且这当中70%甚至更多来自死刑犯的器官捐献。

随着民智的逐步开启,国家逐步迈向法制化轨道和人权意识的不断觉醒,使得近年来我国死刑犯器官来源越来越匮乏。

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指导下,虽然官方没有具体透露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但我们可以真实感受到我国每年死刑核准人数正在逐年下降,这一方面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体现,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来源更加稀少。

然而,不可避免的是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存在非法交易。

很多死刑犯身前拒绝器官捐献,却在死后在近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捐献”,发生“黑市竞价”、“盲捐”现象。

(二)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的立法情况我国出现了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的立法地方先于中央的现象:上海于2000年颁布《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在2003年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2005年福建也制定了《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但上述三个立法都没有对死刑犯的器官捐献做出明确规定。

为了医疗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移风易俗,198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司法部作出了《关于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该文件仅对可供利用的死刑犯尸体和尸体器官的种类以及注意点进行了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对器官捐献进行了补充说明,但该条例未明确纳入死刑犯的器官捐献。

(三)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存在的问题1.立法空缺巨大。

我国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立法漏洞多,导致器官移植被暗箱操作、黑幕重重。

我国除了《关于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外,在立法上我国并没有对死刑犯的器官捐献进行完整系统的规范,没有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范。

虽然对于老百姓而言,法不禁止皆可为,但是对公权力来说,法无规定即没有授权,因此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死刑犯器官捐献行为很多时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例如我国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后何时进行器官摘取的标准很模糊。

即便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以心肺死亡的标准认定个体的死亡,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体死亡的“法律标准”,更不用说死刑犯被执行死刑之后认定死亡的标准。

2.捐献程序繁琐。

在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的实际操作中“想捐,捐不成”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与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手续繁琐,规定含糊,程序复杂密不可分。

在程序上,我国普通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按照捐献过程共分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缅怀纪念、困难救助等8个重要环节。

死刑犯器官捐献则更为复杂,若死刑犯被判决后想要进行遗体捐赠,需要提前很长时间向看守所提出申请,法院需要联系其他相关部门,还要调查罪犯是否是出于“自愿”,需要与罪犯家属进行沟通,需要与医疗机构进行商议协调,需要对罪犯进行体检,检查器官是否健康等等。

很多规定并没有明确由谁来履行,导致实际操作中各个部门互相推诿,耽误救助。

我国法院是司法机关,主要任务是审判案件、解决纠纷,而处理死刑犯器官捐献并不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义务,因此在实践中出现法院为避免程序上的麻烦和可能带来的纠纷而选择不做,从而使很多人因此丧失救助的机会。

3.医疗费用高昂。

理论上是捐献器官是无偿的,使用器官也是无偿的,但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无偿捐献,高价使用”的普遍现象,使得部分患者望而却步。

在实际操作中若死刑犯进行器官捐献,法院联系医疗人员,医疗人员的手术操作,为了使器官保持鲜活而进行的一系列保护措施都需要一笔高昂的费用作支撑。

对于死刑犯的器官捐献,也可能出现死刑犯家属要求受益权的情形。

学术界也曾出现过对死刑犯器官捐献应该是有偿捐献还是无偿捐献的争议。

我国法律提倡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但这难以排除死刑犯家属请求得到报酬的要求。

有学者认为,对死刑犯器官的有偿捐献,“可以增加器官的供应量,减少患者等待的时间,节省移植费用和社会支出的同时,使死刑犯和受者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但是,笔者认为,若主张有偿捐献,很多死刑犯为了酬劳可能会作出违背自身意志的决定,再加上有偿捐献会增加手术费用,加剧接受者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患者得到救治的机会更加渺茫,还可能衍生出滥用死刑犯尸体及器官的行为,促使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更加猖獗。

三、完善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死刑犯器官捐献立法滞后的立法水平是阻碍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制度不断完善的绊脚石。

对于死刑犯器官捐献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应尽可能地做出规定,明确死刑犯器官捐献的标准,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化体系,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死刑犯器官捐献和分配网,保证器官捐献的科学、公开、透明,才能将器官捐献给最需要的人,才知道该从哪里寻觅器官,保证器官到正确的地方去,保证公众及时获取死刑犯器官捐献行为的动态变化,避免死刑犯器官捐献的“黑市交易”。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建立死刑犯器官捐献网,创新器官捐献途径,具备非常强大的协调员队伍,发动协调员的力量劝服死刑犯或其家属进行器官捐献,对于可能涉及到的伦理关系、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减少社会矛盾。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未来的3到5年内,我国将会降低对死刑犯器官捐献的依赖度,这促使政府创新器官捐献的途径,与时俱进,借鉴别国鼓励器官捐献的方法,弥补立法的不足。

例如对器官捐献者或其近亲属实行有效的激励措施,也可设立器官捐献卡,若持卡人不幸发生意外,医务人员可在第一时间知晓其捐献意愿,帮助其实施捐献愿望。

(二)精简死刑犯器官捐献程序对于死刑犯器官捐献的程序,应本着灵活使用的出发点,形成系统的死刑犯器官捐献体系,将其明确地确定为法院的职责,精简程序,杜绝推诿行为,杜绝“想捐,捐不成”的遗憾局面。

此外,应该建立健全死刑犯器官捐献监督体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发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高器官捐献医疗技术水平出于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器官只能保持短暂的时间,所以在抓紧进行手术的同时需要复杂严密的保护措施维系其价值,这自然造就高额的手术费,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也就必不可少,目的是使器官在离开死刑犯尸体后保持更长的生命期,降低手术费用。

另外,笔者建议政府能够对患者接受死刑犯器官捐献手术提供适当的补贴,并与指定的医疗单位协商,形成一个完整的死刑犯器官捐献链条,提高器官移植成功率,禁止“挟器官要价”,稳定手术费用,最大利益地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死刑犯器官捐献在我国现阶段是个不容忽视问题。

在日常报道中,我们经常听闻一些死刑犯的尸体被进行“黑市交易”,很多家境贫寒的患者等待无望而自杀的消息,规范死刑犯器官交易已是迫在眉睫的事。

尽管相关部门承诺未来五年内将取消死刑犯器官捐献,在就目前国情来看,说取消还为时尚早,但督促政府完善立法,精简死刑犯器官捐献的程序,创新器官捐献途径,号召全社会民众捐献器官,缓解器官来源紧迫的压力。

死刑犯器官捐献观念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制度的完善也是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也会有新的问题和契机出现。

这是一个跨领域、跨学科、跨世纪的课题,还有许多问题等待人们去发现和解决,我们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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