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
北京市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证应该如何发?
土地 , 房子就成了“ 空中楼阁” 。因此土地使用权证应该被重视, 无论
对于房屋开发商还是购房者 , 在以后的房产交易过程中 ,查看土地 “
使用权证” 将是一个重要环节 。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 土地使用权证与 房屋产权证同等重要 , 无论购买新房还是进行二手房交易 , 部要重
视该证。
个影响则是: 一旦手持“ 大土地证” 的开发企业停业 、 消失或出问题 ,
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没有“ 分家” ,04 5 1 前 20 年 月 0
维普资讯
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曾经公布了一个《 北京市房地产
登记条例 ( 送审稿 )征求意见稿 , 》 其中明确规定, 房地产登记以一宗 土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单独拥有一宗土地后 . 以该宗土地和地
用权颁发权属证, 并且正在进行调研, 拟定发放办法 。 根据我国《 房地产法》 2 0 年 1 月 1曰正式实施的《 和 07 0 物权法》
规定 : 不动产“ 未经登记 , 不发生效力”登记机构“ ; 应当向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这就表明, 一套房子, 有房屋 产权证还不够 ,还要有土地使用权证 。 产权证只代表你拥有房子 的产权 , 土地使用权证则代表你拥有房屋坐落土地的使用权, 没有
是不同范围、 不同性质的权利 , 有土地使用权证不仅仅是多拿一个 证的问题 , 更意味着公民的财产权有了更多保障。房屋一旦拆除以 后, 所有权就灭失了、 没有了, 它所指 向的权利主体就消失了, 但是
你只要有土地使用权 , 你的财产权仍然维系着。
这个问题,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一直在关注。 04 , 20 年 国土资源部 就曾发文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对业主购买楼房所获得的土地使
房地产开发与建设项目的法律审批与合规
房地产开发与建设项目的法律审批与合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项目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过程,其中涉及到了众多的法律审批和合规事项。
在进行这些项目时,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就房地产开发与建设项目的法律审批与合规问题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审批1. 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首先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需要根据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政策,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
相关的审批文件包括土地用途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经过审批后,开发商方可使用土地进行项目开发。
2. 建设工程规划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开发商需要编制详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并提交给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建筑面积和高度、建设用地等相关要素。
只有经过审批的规划方案,开发商才能着手进行建设工程。
3. 环境影响评价房地产项目开发对环境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开发商必须委托专业的环境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和报告编制,并按照相关法规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4. 建设用地预审和施工许可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商需要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预审和审批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文件、安全生产措施等,确保施工工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开发商需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
竣工验收由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地产产权证。
二、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合规1. 不得违规收取预售款开发商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严禁违规收取预售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合法销售房屋。
任何形式的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收取预售款都是违法行为,并会受到法律制裁。
什么是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商业用地、商住用地?可以出售吗?
什么是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商业用地、商住用地?可以出售吗?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不同的使用用途,我国的土地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但是人们往往对于其中的一些土地区别不清,比如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之间的差异,那么究竟什么是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商业用地、商住用地?可以出售吗?什么是工业用地,可以出售吗?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目前我国的工业用地是可以出让的,但是各地的转让年限有多差别。
比如2017年开始广东对于工业土地出让将从原来的50年缩减至20年,并鼓励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
上海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一般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出让年期可为20-50年。
什么是商服用地?可以出售吗?商服用地,即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称为商服用地。
具体来看:1.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2.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3.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
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4.其他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商服用地是可以出售的,但是出让使用年限比较短,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商服用地出让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
什么是商业用地,可以出售吗?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商业用地可以以出让的方式出售,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预测试题7(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住房公积金不具备的特点是()。
A.义务性B.无偿性C.互助性D.保障性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全国房屋权属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由( )负责。
A.建设部B.国土资源部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知识点] 市、县一级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机构分工及工作程序3.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则.A.权责分明B.分管体制C.意思自治D.权利主体一致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4.齐某与孙某为夫妻,二人于2011年5月1日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购房人只有齐某。
2011年6月5日,二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经审查后,决定不予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的职责为( )。
正确答案: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甲公司以挂牌方式取得一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年限比法定最高年限少18年,闲置1年后动工建设,建设期1年,则购房人获得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年。
A.50B.51C.52D.70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
题中,该购房人获得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18-1-1=50(年)。
6.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A.1/3B.1/2C.2/3D.4/5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7.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产别应登记为( )。
A.公产B.公私共有产C.私产D.私产(部分产权)正确答案:C[大纲要求] 掌握[习题解析] 本题考查重点是对“房改售房登记”的掌握。
住宅用地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
住宅用地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无论是招、拍、挂还是协议出让的城镇单一住宅土地,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的土地性质一般都是:住宅(70年)。
实际上大多数的住宅项目开发,都会涉及到有住宅的商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配套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性质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和权证办理时,碰到的问题是:应该发放什么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商业还是住宅?对于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应该如何确定权属?这种现象几乎在所有住宅项目开发中,都能遇到,但是,经查询我国现有的房产、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又经咨询当地的房管、土地、规划部门,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统一的处理意见,各个地方的做法有很大不同。
事实上,因商业用房的销售价位往往高于同区域的住宅房价格,而且,法律规定商业土地的40年出让年限和住宅的70年出让年限的差别也很大,对于开发企业而言,理清里面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对减少销售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意义重大。
一、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认定(1)在住宅土地权证取得之前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于商业配套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一种是采用老版的出让合同范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约定允许建造配套设施,但未明确配套的比例和范围;第二种情形是采用最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对配套设施等规划经济指标有明确的约定;第三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单一住宅用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单位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造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待办理分割权证时,根据该商业配套的规划要求,申请相应的产权证明。
第一种、第二种情形,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出约定配套比例,或彻底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商业用地性质的住宅利弊分析
关于商业用地性质的住宅利弊浅析一、主要弊端:1、使用年限商业配套40年,办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缩水严重;产权时间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时间,不是房屋产权时间。
因为房屋购买后,房屋产权就属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家规定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
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时间也有可能出现。
4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50年和70年听起来好象对现业主影响不大,但因为《物权法》对综合用地上的房产使用权是否能够自动续期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购买综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还是有一定风险。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后,你再次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再次出让土地使用权。
所以,你不会赔30年,但会多缴一些土地出让金,因为40年后的土地出让金肯定会比现在的贵!2、交易税费初次购买或者转让时的契税按照3%收取,而住宅为1.5%;如果国家开征物业税、土地增值税,商业用房的标准也会比住宅高。
3、按揭方式大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也有少数项目在开发商的努力下能够办到。
另50年产权或者40年产权的住宅,如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长贷款年限为10年。
(对于目前的政策来说,符合购房条件的客户,购买二套住宅的首付不低于60%,是优势之一)4、日常生活成本如按公建用途规定,其水、电、暖等使用费用都将采取商用价格。
所以,对于购房者应该在购房时询问清楚。
目前,开发商大多在前期开发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按民用价格缴纳。
如水费:3.7(住宅)/5.6(工业商业)/6.1(宾馆、饭店、餐饮业)5、设计标准设计导向不同。
建筑项目配套设施法律规范解析
建筑项目配套设施法律规范解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对于建筑项目配套设施的法律规范,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
本文将对建筑项目配套设施的法律规范进行解析,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建筑项目配套设施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这些规划文件对于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提出了要求,包括道路、排水、供电、供水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项目规划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划文件的要求,确保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其次,建设工程规划是建筑项目配套设施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规划是指对建筑项目的具体规划,包括建筑物的布局、功能区划和设施配置等。
在建设工程规划中,对于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也有详细的要求。
例如,对于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规定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要求;对于商业综合体的配套设施,规定了商业设施和停车场的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项目规划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划要求,确保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也是建筑项目配套设施法律规范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施工是指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进行建筑项目的实际施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对于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也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例如,建筑工地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尘、防噪音等措施,以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利益;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以确保建筑质量和使用安全。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项目施工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符合法律要求。
总之,建筑项目配套设施的法律规范对于城市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品质至关重要。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项目规划和施工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满足法律要求和使用者的需求。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常房发[2004]116号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管理,依法维护广大业主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不清、被挪用等原因引起的矛盾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界定与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及其使用功能。
二、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
这一类的公建配套设施中除了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以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除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外)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
这一类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五、新建住宅小区的车库(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以内的,按非营业性公建认定,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不得对外销售,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超出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进行配套并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车库且没有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可以按营业性公建认定,可以对外销售。
所有车库一列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房地产开发中的用地权属法律问题
房地产开发中的用地权属法律问题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用地权属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方面。
正确处理用地权属问题对于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开发中的用地权属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关键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则可以被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授予个人和组织。
对于房地产开发来说,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是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
因此,在开发房地产项目之前,开发商必须先行获得土地使用权。
1. 土地出让的程序与要求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转让给开发商使用的行为。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政府会制定相应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招标、竞价等方式。
开发商在参与土地出让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通常有固定期限,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合理利用土地,按照规划进行开发,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同时,开发商还可以根据需要将自己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与限制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法律对开发商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也对其行为进行限制。
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当以法定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同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1. 遵循规划和审批要求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和审批要求。
开发商在规划和开发项目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部门的规划要求,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此外,在进行审批过程时,开发商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商在使用土地时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包括土地面积、土地质量和土地用途等。
不能恶意浪费土地资源,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规划和开发,确保土地使用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三、解决用地权属纠纷的途径尽管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用地权属纠纷仍可能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益受损的一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纠纷:1. 与当事人协商和解在用地权属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首先协商解决。
解析商品房合同中的土地和用途问题
解析商品房合同中的土地和用途问题合同编号:20220001甲方:购房人:张三乙方:开发商:ABC房地产公司鉴于甲方拟购买乙方开发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商品房,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1.1 乙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并已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1.2 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使用期限:本商品房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
1.3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甲方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1.4 甲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合法使用,但不得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条房屋用途2.1 乙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房用途合法、符合相关规定,并已获得房屋用途证或房屋权属证。
2.2 商品房用途:该房屋为居住用途,不能用于商业、办公等其他非居住用途。
2.3 房屋用途的限制:甲方在取得房屋权属后,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合法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否则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3.1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2 合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3.3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其他4.1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4.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购房人):签字:年月日乙方(开发商):签字:年月日。
土地使用证到期怎么办理流程?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土地使用证到期怎么办理流程?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住宅性质的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自己续期,也就是你不用管,也不用办,就自己续期了对于商业性质的(40年使用权)到期后是要从新办理的。
可能会有机关费用,物权法的解释是按当时的相关规定执行,现无现行标准。
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个人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然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一旦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相应的权利是否会消灭就是现实中的难题。
那么,土地使用证到期怎么办理流程呢?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土地使用权证续期的方法开发商续期需向国土部门提交续期申请、开发商的营业执照以及原有的国土使用证;业主自行续期,需到县国土资源局的办证窗口提交续期申请,以及带上身份证、土地使用证。
所需的费用包括委托第三方地价评估机构,参照城市各地段的基准地价来进行评估,然后核准需要续期需交纳的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要求
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要求近年来,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建筑物的安全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要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要求,包括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程序和建筑物的合规性等方面。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要求在进行建筑物建设前,首先需要获取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利,包括土地的出让、租赁和转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需要通过土地出让、土地租赁或土地转让等方式获取,并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土地使用权还受到土地用途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限制,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开发和利用。
二、规划许可程序的法律要求规划许可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物建设前,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的许可。
规划许可程序是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环节,其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合规性和城市规划的有效性。
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规划许可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等多个环节。
建设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核批准,方可进行建筑物的建设。
三、建筑物的合规性要求建筑物的合规性是指建筑物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满足的法律要求。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物的合规性要求包括建筑设计文件的合法性、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和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等。
建筑物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施工过程必须符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此外,建筑物还需要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四、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保障为了保障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为建筑物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住宅用地中的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
住宅用地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2010年03月23日星期二19:34无论是招、拍、挂还是协议出让的城镇单一住宅土地,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的土地性质一般都是:住宅(70年)。
实际上大多数的住宅项目开发,都会涉及到有住宅的商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配套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性质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和权证办理时,碰到的问题是:应该发放什么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商业还是住宅?对于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应该如何确定权属?一、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认定(1)在住宅土地权证取得之前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于商业配套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一种是采用老版的出让合同范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约定允许建造配套设施,但未明确配套的比例和范围;第二种情形是采用最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对配套设施等规划经济指标有明确的约定;第三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单一住宅用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单位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造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待办理分割权证时,根据该商业配套的规划要求,申请相应的产权证明。
第一种、第二种情形,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出约定配套比例,或彻底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同意。
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用途等出让条件的确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
它要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它一经确定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能随意变更。
二是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被有关部门批准后,要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不动产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续期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续期的法律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续期成为了不动产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不动产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续期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规定根据不动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由国家行使所有权,依法授予土地使用人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特定的使用人,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不动产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通常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例如,某市政府计划将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进行出让,以供商业开发使用。
该市政府依法公开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并设立了相应的招标程序。
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参与竞标,最终,土地使用权将授予出价最高的企业。
二、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续期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人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根据不动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人有权依法续期。
不动产法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规定。
在实践中,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例如,某市政府规定土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土地使用人需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且使用土地符合规划要求。
如果土地使用人满足这些条件,便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续期,市政府将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续期。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动产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续期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某市政府将一块位于市郊的土地出让给某企业,用于开发建设工业园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期限届满后,企业希望继续使用该土地。
根据不动产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此,该市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拍卖,并选择出价最高的企业作为土地使用人。
土地的性质、分类及建设流程
一、土地的性质及分类1.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2.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3.什么是房地产权证2000年以前,房管局是分开《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两本证给业主的,若要办理房屋的买卖或抵押,必须要两个证同时出示才可以办理上述业务。
在2000年之后,房管局就将上述的两个证合并成一个叫《房地产证》。
即《房地产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如果你现在办的证件的封面是写明《房地产证》的,那么就只是一本证了。
4。
房产证的性质分为商品房和房改房。
已购公房又叫房改房拆迁房.经济适用房。
区别: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拆迁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简单的说,商品房经过批准,面向大众。
房改房有优惠在里面。
拆迁房: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房子5.土地使用类型分为土地划拨和出让.区别:土地性质有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两种。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房流程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房流程
商业用地上建的住宅与普通商品房(居住用地上的住房),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不同,是存在着区别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不同,商业用地使用权年限为有40年,居住用地使用权为70年。
二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对权属处置方式不同,居住用地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也就是说住房用地到期国家不能无偿收回,原则上可继续使用;而商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是按购买时的约定处理,没约定的按规定(按适时规定),会存在用地权待定的风险。
三是从国家施政的价值取向看是以民生为重,在未来在土地使用权限届满后的制定延续政策中,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的政策是肯定不一样的。
居住用房是民众生活必需品,属于民生范畴,商业用地的住宅是属于满足了民众生存需求过后的经营性范畴,所以在相关政策中,居住用定会优惠于商业用地。
四是在实际运行中,两者也存在涉及细节上的不同:
1、酒店式公寓的公摊面积一般比普通住宅高;
2、水电使用性质和价格不同,一般是商业用水、用电比普通住宅高;
3、商业一般不通气,居民住宅可以通天然气;
4、赋税政策也有所不同,商业用房契税等税负较高,而普通住宅会有优惠政策。
总之,如果出于居住的需要普通居民(非大富权贵者),应
当选择土地使用权为居住用地的房产比较有利。
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土地有使用期限,通常到期以后,自动续期的房屋产权期限同建设用地有使用期限。
物权法区分了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对于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
物权法只规定自动续期,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仍然归产权人所有,但物权法未规定续期费用,需要等待以后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与其他各种各样的证一样,土地使用权证十分重要。
人们购置房地产时只是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但往往容易忽视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有区别的。
在我们办理房产或者相关产业时,需明确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那么,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释义是什么?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人们通常将购买商品房关注的焦点放在房屋质量及房产所有权证上,而忽略了另一项重要权利,即房产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购置房地产时只是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人们通常对土地使用权问题是漠视的,并想当然地认为土地是房屋的附属,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其实,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
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二、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1、70年产权和40年产权严格意义上来说是错误的,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只有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有期限限制,70年产权指的土地使用权是70年,40年产权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是40年;2、房地产商开发商品房都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要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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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
无论是招、拍、挂还是协议出让的城镇单一住宅土地,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的土地性质一般都是:住宅(70年)。
实际上大多数的住宅项目开发,都会涉及到有住宅的商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配套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性质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和权证办理时,碰到的问题是:应该发放什么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商业还是住宅?对于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应该如何确定权属?这种现象几乎在所有住宅项目开发中,都能遇到,但是,经查询我国现有的房产、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又经咨询当地的房管、土地、规划部门,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统一的处理意见,各个地方的做法有很大不同。
事实上,因商业用房的销售价位往往高于同区域的住宅房价格,而且,法律规定商业土地的40年出让年限和住宅的70年出让年限的差别也很大,对于开发企业而言,理清里面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对减少销售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意义重大。
一、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认定
(1)在住宅土地权证取得之前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于商业配套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种是采用老版的出让合同范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约定允许建造配套设施,但未明确配套的比例和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采用最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对配套设施等规划经济指标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单一住宅用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单位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造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待办理分割权证时,根据该商业配套的规划要求,申请相应的产权证明。
第一种、第二种情形,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出约定配套比例,或彻底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同意。
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用途等出让条件的确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
它要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它一经确定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能随意变更。
二是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被有关部门批准后,要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对于擅自超规划要求或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一般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补地价”的方式解决。
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在约定范围内的土地性质界定问题,也不能解决上述第三种情形所牵涉到的规划认可但土地权属归类的问题。
(2)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配套公建的修建,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提升了楼盘的吸引力,是业主与开发商关注的一个焦点。
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生。
由于此问题关系到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双方的重大利益,现行有关规定又非常零散、模糊,导致适用法律疑难,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各执一词,争议由此产生。
我们在此无意于深入探讨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一般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
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行。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
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上述情形外,属于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
配套公建的产权原则上归开发商。
(3)因此,开发商在销售中所涉及的配套商业设施,规划部门在审批中注明该项目为配套商业设施,国土房管部门根据规划局明确兼容配套面积及建设部门综合验收的结果,可以做以下处理:属出让住宅土地,按已批准的用地功能发“配套商业”功能证,土地使用年限仍按批准的使用年限不变;若为搭建临时商业设施(临时建筑),须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到规划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综上所述,住宅项目开发中涉及到的商业配套用地,有三种解决途径:一是对未按规划要求建造的,通过“补地价”,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加以合法化;二是在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商业配套,其土地仍然按照原批准的住宅土地性质和出让年限进行登记,并辅以“配套商业”功能证;三是临时商业设施的土地,通过交纳年租金、临时用地费的形式,办理《临时用地使用证》。
二、对开发商销售住宅项目商业配套及其权属登记时的几点法律建议
(1)在“补地价”时的补办出让手续时,需要根据情况“争取”合适的土地用途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于商业类土地,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商服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但还有一种用地性质是住宅用地中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应该说,这种分类方式非常混乱,是法律设置上的一个漏洞,实务中我们意识到,商服用地的地价基础很高,此类性质土地的建筑物,其销售价格相对也高,在涉及拆迁、转让时不会有很大的价格风险。
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属住宅用地范畴,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但是其土地价格一般是介于单一住宅土地和商服土
地价格之间,偏向于住宅价格,应此较低,而且在涉及转让、拆迁时,在转让底价和拆迁补偿价的谈判上,不存在优势。
因此,开发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状况、项目的住宅商业比例、销售现状,对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获取的商业配套土地灵活处理。
实际中,有些操作高明的出让手续,通过性质的把握,能够达到:补缴很少一笔费用或不交费用而实现用途改变的目的。
为什么说要“争取”呢?原因有二,一是现行法律对此类情况无明确规范依据,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依据性不强,一般会比较尊重原受让人的意见;二是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今天,政府的管理目的以规范为主,处理处罚为辅,对于合理的申请和要求,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也会予以考虑。
(2)合理利用行政部门在规划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衔接空间国家的规划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一般分属不同部门,土地部门在住宅用地配套商业上的权力空间,被规划部门先行确认。
也就出现了:规划部门已经批准,土地部门事后追究的现状。
但实际上,对于规划部门已经认可的行政决定,国土部门一般也就是在手续上完备一下,这种政策的衔接空间,可以作为开发企业申请商业配套权属登记时的主要依据。
(3)在与受让方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时需要对所销售的商业配套详细明确约定因为商业配套在土地性质上的不确定因素存在,所以在此类商品房预销售、销售过程中,通过完备销售合同,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此建议聘请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予以把关。
对于已经销售的商业配套用房,无论最终认定何种土地用途,通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在房屋性质一栏,注明:非居住。
以增强商业配套房屋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