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电子产品商标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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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域名案例

抢注域名案例

抢注域名案例抢注域名是指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先机,提前注册他人或企业的域名,然后以高价出售给真正需要的人或企业,甚至利用这些域名进行非法活动。

抢注域名的案例屡见不鲜,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抢注域名案例。

案例一,某大型企业的域名被抢注。

某大型企业在筹备上市之际,发现其企业名称的域名被抢注。

这个域名与该企业的商标名称高度相似,企业在进行域名注册时却发现该域名已经被注册,并且被要求以高价购买。

企业方面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恢复域名的合法使用权,这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也给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案例二,个人域名被抢注。

某个体户在开展网络业务时,发现其个人姓名的域名被抢注。

这个域名与其个人品牌高度相关,个体户在进行域名注册时却发现该域名已经被注册,并且被要求以高价购买。

个体户方面也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域名的合法使用权,这同样给个人形象和声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案例三,域名被抢注后进行非法活动。

某企业的域名被抢注后,不法分子利用该域名进行非法活动,发布虚假广告、进行网络诈骗等。

企业方面发现后不仅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域名的归属权,还要应对因非法活动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抢注域名事件,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麻烦。

为了防范抢注域名的风险,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域名注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提前注册域名,在确定企业名称或个人品牌后,尽快注册相关域名,避免被不法分子抢注。

2. 注册多个后缀域名,注册.com、.cn、.net等多个后缀域名,避免被他人抢注其他后缀域名。

3. 注意域名到期续费,及时续费已注册的域名,避免因到期而被他人抢注。

4. 了解法律法规,对于域名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有一定的了解,一旦发生抢注事件能够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总之,抢注域名事件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因此在进行域名注册时务必要谨慎小心,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成为抢注域名的受害者。

企业侵权法律案例(3篇)

企业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拥有“X宝”注册商标,注册号为XXXXXXX,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手机等电子产品。

被告YY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手机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在其生产的手机、手机壳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宝”商标相似的标识,即“Y宝”。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遂向被告发出侵权警告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未予理睬,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使用的“Y宝”标识是否构成对原告“X宝”商标的侵权?2. 如构成侵权,原告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是多少?三、法院审理1.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原告的“X宝”商标已注册,且被告在其生产的手机、手机壳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宝”商标相似的标识“Y宝”,构成商标侵权。

2.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故法院参照原告的“X宝”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50万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YY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从神六、超女、福娃这样的热门名词,到徐静蕾等明星的名字,域名抢注无孔不入。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域名抢注著名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域名抢注著名案例篇1:近年来,因域名被抢注上法院打官司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

2013年最著名的域名官司莫过于李嘉诚创办的长江实业与深圳市融资城电子商务公司对簿公堂,起因是争夺域名为“长江实业”的所有权。

两家公司在历经一年多的官司争斗后,最终由李嘉诚代表的长江实业胜诉,深圳市融资公司停止使用“长江实业”的域名。

一直以来,全国各地的域名争议官司在不断发生。

这也给企业管理者们提了个醒,域名一旦被他人抢占了注册先机,再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既要花费不少的人力、物力,还给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无法衡量的的损失,得不偿失,所以域名注册要趁早,需未雨绸缪。

不过,在注册域名的过程中,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国内顶级域名服务商——新网互联专家支招注册域名可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第一方面,企业需要完善域名注册体系。

针对当前市场上很多产品或品牌域名被恶意抢注的现象,企业应该完善自身的域名注册体系,如:根据现阶段的企业发展、主要产品以及品牌等情况先注册域名,抢占先机,避免“长江实业”类似的域名官司发生。

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去塑造一个品牌,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域名而影响到了企业的品牌声誉,无形中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完美统一的企业域名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推动企业网络营销的顺利开展,从而抢占市场先机。

第二方面,注册域名切不可盲目,要重视域名注册服务商的选择。

企业在准备注册域名时,首先要选择域名注册服务商,可以选择顶级域名注册商或是其代理服务商。

目前,国内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企业很多,专家建议选择经过CNNIC和ICANN授权认证的国内顶级域名注册商,这类服务商提供的域名服务更正规,手里的域名资源更全面,后续服务也更有保障。

例如:新网互联凭借多年优势,在传统中英文域名基础上,还特别提供了国别、行政、科研、公司、网络和姓名等在内的行业分类域名后缀,便于企业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心仪的域名。

关于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被告:某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原告饮料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国内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XX”饮料深受消费者喜爱。

饮料公司拥有“XX”商标的注册权,并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中小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饮料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导致消费者混淆。

二、案件事实2018年,饮料公司发现被告中小企业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其“XX”饮料相似,且包装、宣传材料等也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饮料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中小企业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存在以下侵权事实:1. 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2. 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如下:1. 被告中小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饮料,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

2. 被告中小企业赔偿原告饮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中小企业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中小企业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侵权: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 销售渠道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价格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全文)

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全文)

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全文)范本一: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1. 案例介绍1.1 背景介绍1.2 案件概况1.3 案件起因2. 案件分析2.1 商标权的定义与作用2.2 商标法律框架2.3 案件事实分析2.4 执法机构的介入3. 法律问题分析3.1 侵权行为界定3.2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3.3 侵权责任的认定3.4 案件相关法律条款解读4. 法院判决分析4.1 判决结果描述4.2 法院判决的理由4.3 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4.4 对商标权的保护程度的影响5. 案件启示与评论5.1 对电子商务侵权问题的重视5.2 商标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性 5.3 线上侵权行为的应对策略5.4 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建议6. 结论与建议6.1 案件结论总结6.2 对电子商务侵权的应对建议6.3 对商标权保护工作的启示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权: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2. 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容易引起公众混淆,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商标法律框架:商标法律框架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

4. 执法机构:指负责商标保护的相关政府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

5. 商标权保护范围: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在注册的类别范围内的专用权,以及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在其他类别范围内的保护。

6. 侵权责任认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7. 法律条款解读:对商标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相关法律依据和解释。

范本二: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介绍1.1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及问题1.2 商标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1.3 案件选取及目的2. 案件事实分析2.1 案件主要当事人信息2.2 案件涉及商品及商标信息2.3 涉案电商平台的介绍2.4 案发经过及相关证据分析3. 法律问题分析3.1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3.2 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及界定 3.3 商标权的取得与保护3.4 涉案商标的合法性分析4. 法院判决及意义探讨4.1 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理由4.2 判决对侵权责任的认定4.3 案件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影响 4.4 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及责任分析5. 设立防范机制的建议5.1 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现实问题5.2 对电商平台的合作与监管机制建议5.3 对电商从业者的建议和提醒5.4 提升电商行业自律和诚信意识6. 结论与总结6.1 案件的结论总结6.2 商标侵权问题的观察和认识6.3 对电商侵权问题的思考和建议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文档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和排他的权利。

【商标抢注】电子产品商标案

【商标抢注】电子产品商标案

电子产品商标案惠普在华抢注15个TouchPad商标至今无一通过惠普自2月11日以来,先后在华抢注了15个“TouchPad”商标,涵盖了中国45个商标分类中的10个,目前这些商标无一通过。

2011年2月份,惠普正式发布了TouchPad平板电脑产品,并表示要在年底将这款产品带到中国。

搜狐IT从中国商标网了解到,目前惠普在华抢注了大量TouchPad商标,除了电脑类产品,还包括背包、购物袋等等。

来自中国商标网的信息显示,惠普TouchPad的商标抢注分类,集中在第9类、37类、42类、15类、16类、18类、28类、41类、38类和42类,在这些国际分类中,只有第9类是和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便携式电脑相关。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惠普的商标分为“HPTouchPad”和“TouchPadHP”两大类,而另一家中国公司汉王科技,则早在2009年10月就申请了TouchPad商标,其国际分类号为第9类。

咸亨“太雕”遭网上域名抢注法院认定该行为侵权核心提示:绍兴市区一信息技术公司销售员史某,在互联网连续抢注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打造的“太雕”作为域名。

昨天,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太雕”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网上注册“太雕”域名已构成侵权。

“太雕”遭遇网上抢注上世纪80年代,咸亨酒店研制出口味独特的黄酒新品种“太雕”系列品牌黄酒。

为打造“太雕”商标品牌,2003年,咸亨酒店以高价从绍兴东升酒业有限公司受让了“太雕”文字注册商标。

随后,酒店不惜重金,先后在日本、新加坡、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对“太雕”系列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并取得了“太雕”系列文字及文字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

去年,咸亨酒店发现,网站上出现了www.太雕.com、www.太雕.net和 等域名,而抢注人是市区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员史某。

咸亨酒店认为,史某抢注的这3个域名与注册商标“太雕”及其汉字拼音完全相同,使得酒店不能进行域名注册,已严重侵犯“太雕”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史某告上法院。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嘿,你知道吗,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事儿可不少呢!比如说当年的“王致和”,那可是个响当当的老字号啊!王致和臭豆腐那独特的味道,很多人都爱吃。

可就有人盯上了这个名号,抢先给注册成商标了,这像不像有人抢走了你心爱的宝贝呀!这可把王致和给急坏了。

还有那个“稻香村”,本来是大家都熟知的糕点品牌。

结果呢,市场上突然冒出来好多打着“稻香村”旗号的,消费者都懵了,到底哪个才是正宗的呀!这就好比走在路上,突然冒出好几个和你长得一模一样的人,那多让人混乱啊!“哎呀,这算怎么回事嘛!”当时稻香村的人肯定这么想。

这种抢注的行为可真是让人头疼啊!这就好像你辛辛苦苦种了一棵果树,眼看着就要结果子了,突然有人跑过来把树给霸占了,你说气不气人!“这也太过分了吧!”就像“狗不理”包子,这么有名的品牌,也遭遇了被抢注的情况。

这不就等于别人把你用汗水和努力打造出来的名声给偷走了嘛!
这种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行为,真的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啊。

企业得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打官司、维权,这多折腾人呀!“凭什么让他们这么干呀!”而且对消费者来说也容易被误导,买到一些质量不好的产品,还以为是原来那个好品牌的呢!
我觉得吧,这种抢注行为必须得严厉打击!得保护那些真正用心经营的企业和品牌,不能让那些不劳而获的人得逞!只有这样,我们的市场才能更健康、更有序地发展,我们消费者才能更好地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啊!。

有关商标权的案例

有关商标权的案例

有关商标权的案例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权的保护在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违反商标权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列举了十个与商标权相关的案例。

1. 《耐克商标权侵权案》: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IKE”商标,但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NIKE”商标相似的商标。

耐克公司起诉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耐克公司经济损失。

2. 《苹果商标权维权案》:一家公司在中国注册了与苹果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与苹果公司产品相似的电子产品。

苹果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将对方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苹果公司经济损失。

3. 《星巴克商标权纠纷案》:一家咖啡店在使用与星巴克相似的商标,并模仿星巴克的店面装修和产品包装。

星巴克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星巴克公司经济损失。

4. 《阿迪达斯商标权保护案》: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阿迪达斯相似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与阿迪达斯产品相似的运动鞋。

阿迪达斯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

5. 《华为商标权纠纷案》: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华为相似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与华为产品相似的电子产品。

华为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

6. 《百事可乐商标权保护案》: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百事可乐相似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与百事可乐产品相似的饮料。

百事可乐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百事可乐公司经济损失。

7. 《宝洁商标权维权案》: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宝洁公司相似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与宝洁公司产品相似的清洁用品。

宝洁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商标抢注】电子产品商标案2

【商标抢注】电子产品商标案2

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诉上海爱迪电器公司核心提示:1989年12月3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爱迪”商标(注册号:第50849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擦鞋机、电熨斗、电水壶)。

该“爱迪”商标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文字“爱迪”组合构成。

1990年1月2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再次注册此商标(注册号:第50990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扇、台扇、排气风扇、空气防臭装置、工业吸尘装置、沐浴器、吊扇、烤炉、电热水器、电饭煲、空气清新器、空气干燥机、空气喷湿机)。

1991年7月3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组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号:第56031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台灯、照明灯、电气炊具)。

上述三个商标的注册人在1993年3月5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均变更为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

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于1993年10月16日经宁海县乡镇企业局批复同意成立,总公司下属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电热电器厂、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电器经营公司四家企业。

对外一块牌子代表四家企业,对内一套班子,实行统一核算。

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字母“D”的图形,内包字母“A”及“A”下有字母“AD”组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号:第65956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热锅、电热饼〈取暖用〉、电炒锅、电水壶)。

1995年2月28日,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再次被核准注册此商标(注册号:第73238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加热器、电热水瓶、电热煲、电烧锅、燃气灶具、卡式炉、取暖器、空气净化器)。

1993年12月1日,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签订《“爱迪牌”商标使用协议书》,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双方所在地工商局和国家商标管理局备案。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中“许可人”为: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为:上海爱迪电器公司:“许可使用的商标”为:字母“D”的图形,内包字母“A”及“A”下有字母“AD”组合构成的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为:电热锅、电热饼、电炒锅、电水壶。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例剖析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例剖析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例剖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首选方式。

然而,电商平台上涌现出的商标侵权问题也不容忽视。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其保护和维权变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例展开剖析,探讨商标保护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A品牌商标侵权事件A品牌是一家知名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近期A品牌发现,在多家电商平台上出现了大量盗用其商标的商品。

这些商品以类似的商标和包装形式出售,导致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

A品牌遭受了较大的商誉损害,同时也给其品牌形象和销售额带来了负面影响。

分析:在这起案例中,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平台的商家中。

商家利用虚假的商标信息进行销售,损害了A品牌的权益。

电商平台在审核商家入驻时,没有对商标信息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查,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解决方案:A品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商标侵权问题。

首先,A品牌需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侵权商品的销售截图等。

然后,与电商平台取得联系,提供侵权证据,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商品,并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理。

同时,A品牌可委托律师团队向平台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B品牌商标侵权案B品牌是一家专业生产家居用品的企业,其商标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然而,最近B品牌发现在某电商平台上有多个店铺盗用其商标,并销售假冒的产品。

这些假冒产品不仅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益,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导致品牌形象受损。

分析:这起案例中,电商平台作为销售平台,对店铺商标的推广和宣传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平台对商标信息审核不严格,给不法商家提供了侵权的便利条件。

此外,消费者在海量商品中难以辨别真伪,也使得商标侵权的问题进一步严重化。

解决方案:B品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应对商标侵权。

首先,与电商平台沟通,提供侵权证据,要求平台立即下架假冒产品。

其次,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与教育,提高消费者对真伪商品的识别能力。

双商标使用的案例

双商标使用的案例

双商标使用的案例双商标使用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同一商标在不同的领域中被不同的商家使用。

这种使用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不同商家的需求,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

下面列举了10个关于双商标使用的案例,以展示其具体应用和相关问题。

1. 案例一:某家电公司注册了“Evergreen”商标,用于电视机的销售。

另一家家居公司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家具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不同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引发了商标侵权纠纷。

2. 案例二:某快餐连锁公司注册了“Golden Chicken”商标,用于鸡肉制品的销售。

另一家食品加工公司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鸡肉调理品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同一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导致市场竞争激烈。

3. 案例三:某汽车制造公司注册了“Speedster”商标,用于高性能跑车的销售。

另一家鞋类公司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运动鞋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不同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引发了品牌混淆和消费者误导。

4. 案例四:某酒品公司注册了“Royal Reserve”商标,用于高档葡萄酒的销售。

另一家珠宝公司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高档珠宝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不同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导致品牌形象模糊。

5. 案例五:某电子公司注册了“SmartTech”商标,用于智能手机的销售。

另一家软件公司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移动应用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不同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功能和品质的误解。

6. 案例六:某服装公司注册了“Fashion Forward”商标,用于时尚女装的销售。

另一家旅行社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高端旅游服务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不同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可能导致品牌形象不一致。

7. 案例七:某咖啡连锁店注册了“Coffee Bean”商标,用于咖啡豆的销售。

另一家食品公司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咖啡调味品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同一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可能引发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困惑。

8. 案例八:某医疗器械公司注册了“HealthGuard”商标,用于医疗设备的销售。

名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名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名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引言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商标和产品名称方面。

名称是企业的标识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因此保护名称知识产权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知名企业在维护和保护其名称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典型案例,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和启示。

案例一:苹果公司 vs. Qing Ti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苹果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商标“Apple”是其核心产品,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然而,中国一家公司青田科技涉嫌侵权,其商标名称“乔丹”与苹果公司的商标非常相似。

苹果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来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法院最终判决苹果公司胜诉,并要求青田科技更改其商标。

该案例表明了苹果公司坚决捍卫其商标名称知识产权的决心,有效维护了其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

案例二:可口可乐 vs. 飘香品牌可口可乐是全球知名的饮料品牌,其商标和产品名称享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然而,在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飘香品牌的公司,其商标名称“Co ca-Co1a”与可口可乐极为相似,引发了知识产权纠纷。

可口可乐公司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法律诉讼和公关宣传,维护其商标名称的知识产权。

最终,飘香品牌被判违法,并赔偿了可口可乐公司的损失。

这个案例凸显了可口可乐公司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能力。

案例三:阿迪达斯 vs. 斐乐阿迪达斯是全球著名的体育品牌,其标志性的商标和产品名称享有广泛的知名度。

然而,在中国市场出现了一家名为斐乐的公司,其商标名称“阿迪达斯”与阿迪达斯极为相似,侵犯了阿迪达斯的商标权益。

阿迪达斯公司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法律诉讼和品牌推广,成功维护了自身知识产权。

法院判决斐乐公司侵权,并赔偿了阿迪达斯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阿迪达斯公司对名称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态度。

案例四:微软公司 vs. 葡萄互联网公司微软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巨头,其商标和产品名称具有极高的价值。

【商标抢注】电子产品商标案4

【商标抢注】电子产品商标案4

节能灯商标欧洲遭蓄意抢注核心提示:欧盟扩大后,原本期待能进一步打破欧盟节能灯巨头发起的反倾销封锁的中国节能灯厂商却得知,4年前欧盟起诉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还需两年后进行日落复审,同时意外发现自己早已陷入欧司朗等巨头的精心布局中。

两年前挑头应诉复审成功的东林电子公司在今年5月从波兰向德国进行产品推广过程中,惊奇地发现,其1997年就已在国内注册的萤火虫品牌在这里“飞”不起来了,原来西门子旗下的欧司朗公司在当年提出反倾销一案终裁同时,把中国较有竞争力的firefly(萤火虫)品牌已经在德国注册。

据悉,2001年5月23日,欧司朗向德国商标局申请,并于6月25日得到批准。

根据《马德里条约》的有关规定,其商标使用权同样适用于欧洲其他18个国家。

这意味着东林电子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否则将被控侵犯商标权。

东林公司董事长贾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鉴于东林电子与西门子欧司朗之间激烈的反倾销诉讼和目前在德国市场上未见西门子欧司朗公司的firefly(萤火虫)品牌节能灯产品销售,西门子欧司朗公司此番申请注册firefly(萤火虫)商标绝非偶然巧合,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将东林电子的自创品牌抢先注册从而遏制firefly(萤火虫)产品进入德国市场。

”厦门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涂崇禹律师说,这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取得不合理权益的案例。

西门子欧司朗公司在明知“firefly”(萤火虫)为东林电子的商号及商标的情形下,在德国将该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品牌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德国商标法律规定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已经依据德国商标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对西门子欧司朗注册firefly(萤火虫)商标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正式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

”中国制造业企业和跨国公司“斗争”已久,跨国公司往往以倾销和知识产权提出诉讼或要求政府部门仲裁。

尽管发生过不少知识产权纠纷,但因跨国公司“抢注”商标引发的争端相当少见,在节能灯领域,这样的纠纷尚属首例。

商标被抢注案例

商标被抢注案例

商标被抢注案例商标被抢注案例是指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后,其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的情况。

下面是一个商标被抢注的真实案例。

某公司A研发了一种新型智能手机,并为该产品申请了“SmartPhoneX”商标进行注册。

公司A经过一系列的市场推广,SmartPhoneX品牌逐渐为消费者所熟知,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商誉。

然而,就在公司A准备对SmartPhoneX商标进行注册时,却发现该商标已经被一家名为B公司的企业注册。

公司B是一家与公司A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由于智能手机市场增长迅猛,B公司也意识到SmartPhoneX商标的价值,并采取了抢注的行动。

公司A迅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通过法律手段与B公司进行了争议和纠纷。

法院审理该案件后得出了以下判决:首先,法院确认了公司A是拥有优先权的商标权人,因为公司A在市场上的先使用行为和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公司B。

其次,法院确认了公司B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并得出了恶意冒用和侵权的结论。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A是SmartPhoneX商标的合法所有者,并要求公司B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

此外,公司B还需赔偿公司A因此事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此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商标被抢注案例,也展示了商标维权的重要性。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其注册和使用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 在智能手机市场赢得了先机,但由于没有及时注册相关商标,导致其商标被竞争对手恶意抢注。

这使得公司A不仅损失了原本应有的商标权益,而且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市场推广之初就应注意商标保护工作,并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有效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的风险。

此外,在发现商标被他人侵权时,企业还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正当手段进行商标保护,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有关商标权的案例

有关商标权的案例

有关商标权的案例商标权是指商标权利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冒充或侵犯他人的商标。

下面将列举10个有关商标权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商标权的保护和争议。

1.《星巴克》与《星巴克一点点》商标权纠纷案:2017年,中国台湾地区的一家奶茶店使用了与《星巴克》商标相似的商标《星巴克一点点》,引发了商标侵权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该奶茶店需停止使用《星巴克一点点》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2.《苹果》商标与苹果农场商标:苹果公司与一家中国农场之间发生商标纠纷。

农场主称其已注册了“苹果农场”商标,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使用“苹果”商标。

最终,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在中国继续使用“苹果”商标,并赔偿农场主的合理费用。

3.《Nike》商标侵权案:一家中国运动鞋厂商生产和销售了与《Nike》商标极其相似的产品,引发了商标侵权纠纷。

法院判决该厂商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Nike》公司的经济损失。

4.《LV》商标侵权案:一家中国制造商生产和销售了与《LV》商标相似的手袋,被《LV》公司起诉侵犯商标权。

法院判决该制造商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LV》公司的经济损失。

5.《可口可乐》与《可口可口》商标权争议案:一家中国饮料公司使用了与《可口可乐》商标相似的商标《可口可口》,引发了商标权争议。

法院判决该饮料公司需停止使用《可口可口》商标,并赔偿《可口可乐》公司的经济损失。

6.《微软》商标侵权案: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公司使用了与《微软》商标相似的商标来销售自己的产品,被《微软》公司起诉侵犯商标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微软》公司的经济损失。

7.《阿迪达斯》与《阿迪达》商标侵权案:一家中国运动鞋厂商使用了与《阿迪达斯》商标相似的商标《阿迪达》,引发了商标侵权纠纷。

法院判决该厂商停止使用《阿迪达》商标,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的经济损失。

8.《华为》商标侵权案:一家中国手机厂商生产和销售了与《华为》商标相似的手机,引发了商标侵权纠纷。

假冒商品法律案例(3篇)

假冒商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一起假冒商品案件。

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三人共同经营一家名为“XX家居”的店铺,主要从事家具销售。

为了牟取暴利,三人决定生产并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家具。

他们从网上购买假冒品牌家具的生产原料,由赵某负责组装,王某负责销售,李某负责物流发货。

在短短几个月内,三人共销售假冒家具数百件,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二、案件调查2019年5月,某知名品牌家具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家居店购买到假冒该品牌的家具。

该公司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家具店销售的家具涉嫌假冒。

随后,该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王某、李某、赵某三人生产、销售假冒家具的证据。

2019年6月,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归案。

三、法院审理2019年7月,王某、李某、赵某三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以下事实:1. 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三人共同经营“XX家居”店铺,从事家具销售。

2. 三人明知所销售的家具为假冒知名品牌家具,仍予以销售。

3. 三人共销售假冒家具数百件,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4. 被告人赵某负责组装假冒家具,王某负责销售,李某负责物流发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 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商品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1.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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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抢注了谁的“雪豹”?
核心提示:分处天津、江苏的两家以“雪豹”为字号的企业日前因“雪豹”商标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

诉讼过程中,两家“雪豹”均力证自己对“雪豹”商标使用在先,并指责对方注册、使用“雪豹”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傍名牌”。

纠纷由来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雪豹公司)于2002年1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雪豹XUEBA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车等商品上。

商标局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天津市雪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雪豹公司)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据天津雪豹公司异议称,其已在先在电动车商品上使用了“雪豹”商标,经其使用及宣传,该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江苏雪豹公司注册“雪豹XUEBAO及图”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

此外,天津雪豹公司还表示,一旦江苏雪豹公司申请的该件商标被核准注册,其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商标局不予该商标核准注册。

但上述异议理由未得到商标局裁定支持。

天津雪豹公司随后以相同理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今年1月4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天津雪豹公司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江苏雪豹公司申请的“雪豹XUEBAO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悉,异议复审阶段,江苏雪豹公司曾向商评委答辩称,其早于1993年4月即在第12类与电动车商品属于类似群组的其他数种商品上申请了“雪豹”商标的注册,而且其前身于1989年成立时即使用“雪豹”作为企业名称。

商评委据此认为江苏雪豹公司申请注册“雪豹XUEBAO及图”商标的行为“难谓存在恶意抢注”。

此后,天津雪豹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雪豹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谁有“恶意”?
诉讼阶段,天津雪豹公司坚持主张江苏雪豹公司申请“雪豹”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

据该公司称,其于1999年成立时,即专业从事电动车研发及生产,而且最早从2000年2月开始,就在电动车或与之类似商品上使用和宣传“雪豹”商标。

为打造“雪豹”品牌,该公司已投入了大量精力,其“雪豹”品牌电动车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亦因此迅速提升,并且已销售至全国大部分地区。

对于商评委“难谓存在恶意抢注”的裁定结果,天津雪豹公司提出了质疑。

其表示,江苏雪豹公司所称于1993年在第12类相关商品上申请了“雪豹”商标,其实已于2003年12月16日被天津雪豹公司提出撤销3年不使用,并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

虽然江苏雪豹公司向商评委申请了复审,但在该“雪豹”商标到期后,江苏雪豹公司并未向商标局申请续展。

对此,天津雪豹公司认为该“雪豹”商标并非因为续展而无效,而是因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而无效,商评委将一个已经无效并且未被使用的商标作为“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结论的依据,属事实认定不清。

作为该案第三人,江苏雪豹公司针对天津雪豹公司上述主张,向法院进行了答辩。

据其辩称,其前身江阴市雪豹精细化工厂曾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了34件“雪豹”商标的注册,之所以未续展旧有商标,而重新在第12类电动车等商品上申请“雪豹XUEBAO及图”商标,是基于企业商标战略考虑,故不能因此否定该公司对“雪豹”享有的在先权利,更无从说起其属于恶意抢注。

况且,其早于1999年即开始生产“雪豹”品牌电动车配件,并于之后成立了“江苏雪豹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专业从事“雪豹”品牌电动车的生产,目前其“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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