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新区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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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辖区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技术创新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通过自主创新,促进科研、技术开发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技术创新奖的奖金从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由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五条技术创新奖设立重大技术创新奖、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知识产权工作优秀企业奖、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四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一)重大技术创新奖设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别奖奖给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金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

(二)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10万元。

(三)知识产权工作优秀企业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10万元。

(四)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5个,每个奖金30万元。

第六条技术创新奖奖金主要用于支持获奖企业的技术创新。

其中,不超过5%的奖金可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奖金由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单位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七条评审期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特别奖;
2.企业拥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评审期内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上年度收入达2亿元以上。

同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一等奖;
3.企业拥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评审期内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上年度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同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二等奖。

第八条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技术达到国际水平,且企业上年度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可申报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通过合作的企业申报)。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知识产权工作优秀企业奖:
1.企业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2.在评审期内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累计超过40项;
3.企业上年度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
1. 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且企业上年度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2. 技术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拥有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 企业成长性好,市场开拓能力强,连续两年保持35%以上增长速度,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管委会成立“技术创新奖评审工作组”负责组织高新区技术创新奖的评奖工作,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科学技术局负责。

第十二条有关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由管委会取消评奖资格,收回奖金和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高新区技术创新奖的申报与评审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17日。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对世界5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国内外高新技术领军企业设立总部及研发机构、国家重点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从事研发与转化工作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的研发及产业化经费补贴。

第四条对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机构,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认定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机构,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的,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围绕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发展需求,管委会支持建立高新区企业技术中心。

对认定为高新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机构,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条支持建设高新区开放实验室。

开放实验室是指依托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转制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建立的,以行业应用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为目标,对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开放、资源共享的实验室。

开放实验室的上级主管单位与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开放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具体事项。

经认定的高新区开放实验室,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开展服务的实际需要,定期给予适当补贴,每个实验室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产业技术平台,为高新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检测、培训、文献资源等各类专业化服务。

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经认定的产业技术平台,给予30—10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第三章支持承担科技创新项目
第八条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匹配;对承担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匹配。

第九条对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无偿资助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又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每个项目再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于未获得天津市立项、但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进入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给予重点支持。

根据产业化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及实际需求情况,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支持形式包括无偿资助、投资入股等。

第四章鼓励产学研合作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有明确的合作研发机制的产学研合作。

对列入高新区“重点企业发展计划”和“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企业实施的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每个产学研合作载体资助1个项目,资助对象为高新区内企业。

第十二条支持高新区企业和机构主导建立各类产业技术联盟,围绕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协同创新。

根据产业技术联盟研发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研发成果情况,给予20—50万元研发补贴,补贴对象为高新区内企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所列各项资助资金从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研发活动,包括设备、仪器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图书资料、原材料的购置等。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及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管委会将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平台、产业技术联盟等认定程序和办法、支持资金的申请和兑现程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全面落实各项政策
1.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天津高新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5年内,安排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2.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

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3.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直属辖区注册并纳税,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实施筑巢计划,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
4.对新注册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后给予10万元到60万元的无偿资助,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5.成立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新办企业免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代办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帮助企业落实注册地点与办公场所。

6.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符合滨海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滨海新区认定后,由滨海新区与高新区共同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费补助。

7.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享受高新区财政支持,支持额度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的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的50%,每年兑现一次。

8.对成功引入新企业落户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入注册资金在2000
万元以内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高新区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实施倍增与卓越计划,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9.实施高新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倍增计划,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并且具有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的小巨人倍增计划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收入增速超过30%;销售收入在1000万到5000万之间,收入增速超过50%或连续两年平均增长超过40%的企业;给予20万到5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

对符合上述增长条件,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支持。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家管理能力,打造品牌形象,提升企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

10.对列入高新区倍增计划、卓越计划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3亿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50%,最高贴息额度为30万元。

四、实施创新工程,促进产业技术升级
11.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申报资金补助。

12.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天津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机构,按照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3.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经认定为国家与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的企业,在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14.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对经认定的区内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开发合作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组织,给予20万--100万的立项资金支持。

15.推动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参加信用评级的企业给予50%的评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00元。

五、推动载体建设,加大企业服务力度
16.对高新区范围内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对从区外落户高新区建设孵化器的机构,根据其吸引落户企业税收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奖励资金由滨海新区和高新区共同落实。

17.鼓励各级孵化器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每年制定孵化器工作目标,根据服务企业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孵化载体“孵化事业金”补助。

六、其他
18.本政策与高新区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19.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如迁出高新区的,应退回政策支持资金。

20.申请单位弄虚作假申请有关政策的,由高新区管委会追回其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21.本政策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2.本政策自2011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4月14日。

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项目,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工作的科技领军人才及其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科技领军人才应当是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的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

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自带项目在高新区创业或者进入高新区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应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能够推动高新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大关键技术等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项目资助
第五条予以科技领军人才项目300~5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启动资金资助。

第六条根据创业项目实际需要,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提供100 ~500m2的研发办公场所,并免收三年租金。

第七条获得国家、天津市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予以50%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

第九条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高新区创业投资平台予以500~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支持,或者按照项目已获得国内外创投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匹配创业投资资金。

第十条在项目投产初期两年内,根据项目流动资金需求,以贴息、拨付担保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安排100~500万元的专项资金,予以项目融资支持。

第十一条作为项目实施成果的产品与服务,优先列入高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

第三章人才鼓励
第十二条予以科技领军人才100 m2左右公寓住房,并免收三年租金。

第十三条科技领军人才在高新区工作满三年后,在本市购买自用住宅的,在项目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的额度内,予以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十四条在项目启动实施五年内,对科技领军人才因工资薪金所得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项目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的额度内,以返还项目实施企业的方式予以全额奖励。

第十五条科技领军人才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天津市,对未满18周岁在学子女每年每人发放教育津贴50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科技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已享受高新区内其它财税优惠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科技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及发放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15日。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聚集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创业,建成滨海新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高新区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海外人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经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以上;
(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
(三)拥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四)新创办的企业或新迁入辖区的企业(成立期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管委会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海外高层次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09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重点支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到高新区创新创业。

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创业资助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进驻高新区海外留学生创业园孵化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孵化期间给予以下创业资助:
(一)享受最高100平米的三年“零房租”的优惠政策,即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全额免除房租费用。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审核合格的企业,三年内按照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度予以全额奖励。

(三)因使用天津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发生费用的,经审核,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
(四)对获得国家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给予资助金额100%的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天津市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给予资助金额50%的配套资金支持。

(五)给予创业资金资助。

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审核合格的企业,予以在企业设立时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额20%的创业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企业正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后,可再获得同等额度的创业资金资助。

(六)因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进行产业化而申请银行提供短期(不超过两年)贷款的,经审核,对贷款额度内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的部分,按照银行结息单补贴贷款利息的50%,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七)企业每吸引一名全日制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人员到企业工作,可享受三年每年5000元专款补贴用于企业交纳各类社会保险,享受补贴人数最多为5人。

第三章人才鼓励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到高新区创办企业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给予以下鼓励政策:
(一)三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的租房补贴。

(二)有未满18周岁在学子女的,在学期间每人每年发放5000元的教育津贴。

(三)三年内给予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全额奖励。

第八条对进入高新区企业主持实施国家或天津市重大科技项目及产业化项目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项目期间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每人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已享受高新区本办法以外的其它财税优惠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进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经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依照实际情况确定其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在年度审验中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其依据本办法申请有关年度鼓励待遇的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高新区国际创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2月17日。

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列入高新区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申请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

申请国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件给予300元资助。

(二)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或者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按照申请件数,每件申请可获得10万元资助。

单件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三)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500元资助;对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对年获得20件以上国内外专利授权且发明专利授权不低于10件的企业,可以获得10万元奖励。

通过PCT途径或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获得授权的按件数计算,单件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四)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大赛金奖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列入高新区计划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按照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对于中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年代理辖区内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每代理100件专利给予1万元资助,并且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1万元。

第七条鼓励制定标准,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5万元资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5万元资助。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已承担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入驻园区,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鼓励企业以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

企业以自有专利质押贷款,贷款额度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个人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股权入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并评估、作价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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