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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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一、请求权概述作为宪法权利的请求权是指公民为自身利益请求国家有所作为或利用国家设施以及要求国家给付的权利。
“请求权”应具体包括“请愿权”、“诉权”和“求偿权”。
二、请愿权(一)请愿权的概念请愿权是指公民就国家事务、社会公益或个人权益,向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提出某种愿望,请求国家行使或不行使某种行动的权利。
(二)关于请愿权的权利规定1、外国宪法史上的规定1628年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权利请愿书》1919年魏玛宪法1946年公布的《日本国宪法》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2、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3、我国宪法史上的规定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20条、第45条分别对,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请愿权的规定尽快制定《请愿法》,建立现代请愿权制度,是保障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迫切需要。
三、诉权(一)诉权的概念作为宪法权利的诉权也可称之为“起诉权”、“裁判请求权”或“接受裁判的权利”,是指公民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向特定国家机关请求追究权利侵害人责任的权利。
诉权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权”、“刑事诉讼权”、“行政诉讼权”和“诉愿权”等形态。
每个公民所保有的宪法上的诉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准司法机关或行政司法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判独立的审判公平,不得任意拒绝或无故搁置权利受害人的判决请求。
(二)关于诉权的权利规定1、外国宪法史上的规定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946年公布的《日本国宪法》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2、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我国宪法史上的规定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3章第7节、第126条、第134条分别对,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诉权的规定诉权是实现公民权利救济的程序性宪法权利,与实体性宪法权利一样,是法治社会不可欠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中的请求权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事诉讼中的请求权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在民事诉讼中,请求权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要求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请求权,并对请求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要求和限制。
本文将通过对该条款进行解析,探讨民事诉讼中请求权的相关问题。
一、请求权的概念及特点请求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权力。
作为当事人,他们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
请求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性:请求权属于当事人的主体权利,只有当事人对其拥有经济权益或其他法律权益时,才能行使该权利。
2. 单一性:请求权是一种单一的权利,即当事人只能针对特定的案件提出特定的请求,而不能一次性提出多个不同的请求。
3. 独占性:一旦当事人提出了请求,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无故干涉或替代。
4. 相对性:请求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当事人的请求权与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辩解权存在相互联系。
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中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请求权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 请求的具体内容必须明确: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中必须明确提出具体的请求,包括请求的权利和请求的义务。
2. 请求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必须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合。
如果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法院有权予以驳回。
3. 请求的范围不得超过诉讼请求权的限度: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应当与其请求权的限度相符合。
如果当事人的请求超出了其请求权的限度,法院有权予以限制或调整。
4. 第三人的请求权: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还明确规定了第三人的请求权。
第三人在涉及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并参与具体的诉讼程序。
三、实际应用案例解析为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中请求权的具体操作和应用,下面以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小明起诉小红,要求返还其借给小红的一万元,并赔偿借款利息一千元。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手册进阶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手册进阶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法典请求权成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如何正确行使请求权,以及如何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请求权意识和能力,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学习的问题。
本文将从进阶的角度,为大家介绍民法典请求权的基础手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请求权的概念和特点。
请求权是指公民依法要求他人履行或者不履行某种行为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请求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体现,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二是请求权是一种主观权利,公民可以依法主张和行使;三是请求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公民的请求权与他人的义务相对应;四是请求权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请求权。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公民应当具备请求权的主体资格,即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二是公民应当具备请求权的客体资格,即请求的对象应当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三是公民应当具备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即请求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四是公民应当具备请求权的法定程序,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请求权。
进一步提升请求权意识和能力,需要我们深入学习和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应当了解民法典对请求权的具体规定,包括请求权的种类、行使的方式和程序等。
其次,我们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以便更好地行使请求权。
此外,我们还应当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动态,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
除了学习和理解法律规定,我们还应当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首先,我们应当注重自身的法律修养,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其次,我们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请求权。
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自身的法律素质培养,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以便更好地行使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精彩摘录
“请求权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也是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重要手段。”
“请求权方法是一种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法律思维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 解和解决法律纠纷。”
“请求权体系是建立在一个特定法律系统内的各种请求权之间的和作用。”
“实例分析是检验理论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 理解请求权基础的概念和实际应用。”
这本书还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它不仅提供了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全面介绍,还 深入探讨了请求权基础的最新发展和未来趋势。这使得读者可以从这本书中获 得最新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是一本非常优秀的法律书籍,它的写作风 格清晰明了,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构层次分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学生来说,这本书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书籍,值得一读。
阅读感受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是一本涵盖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的书籍, 它的主题围绕请求权基础,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和体系。对 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学生来说,这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这本书的写作风格清晰明了,作者通过简洁的语言和生动的例子,将复杂的法 律知识阐述得易于理解。读者可以快速掌握请求权基础的核心概念和要素,以 及它在实践中的应用。
这一部分通过实际案例,详细介绍了请求权基础的实践应用,让读者通过实例 来理解和掌握请求权基础的应用方法。
这本书的目录结构完整而全面,涵盖了请求权基础的主要知识点。读者在阅读 这本书时,可以通过目录结构,迅速定位自己感兴趣或需要深入理解的内容。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这是《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内容摘要
这些实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通过对这些实 例的分析,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请求权基础的概念和具体应用,从而更好地掌握请求权基础 的实践技巧。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是一本非常实用的书籍,它不仅系统地阐述了请求权基础的 各个方面,还提供了大量实例,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掌握请求权基础的实际应用。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标题:请求权基础的五类目录: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第一类请求权基础2.1.1 被告的违约行为2.1.2 合同约定的权利2.2 第二类请求权基础2.2.1 法律规定的权利2.2.2 公共利益的需要2.3 第三类请求权基础2.3.1 自然法则的支持2.3.2 道德原则的约束2.4 第四类请求权基础2.4.1 公正和公平的原则2.4.2 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2.5 第五类请求权基础2.5.1 特殊关系的存在2.5.2 公共政策的考量3. 结论3.1 总结各类请求权基础3.2 强调权利的重要性3.3 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1.1 概述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各种权利的请求是常见且必要的。
请求权是指一个人基于某种合理的理由,向他人、组织或者政府主张某种权利的行为。
然而,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上。
本文将探讨请求权基础的五类,即被告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然法则的支持、道德原则的约束、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特殊关系的存在以及公共政策的考量。
通过对这些基础的分析和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逐个探讨每一类请求权基础,并提供相应的案例和论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我们将重点强调每一类基础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与其他基础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通过深入的讨论,我们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请求权基础。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各类请求权基础进行总结,并强调权利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的建议,以保障人们请求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请求权基础的全面理解,并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和法律事务中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相信本文可以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请求权基础的探讨。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编者按:两年前读王泽鉴教授的文章《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有所触动,又参加段厚省教授《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裁判方法漫谈》讲座,段厚省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请求权基础,后进一步阅读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虽读得不算通透,却感觉受益匪浅,一直想写一篇读后摘要,但拖延至今。
最近因为参与的一桩股权转让疑难案件,感触颇多,重翻此书,完成此文。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说法律思维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须在“对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的前提下,进行“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的法律思考。
该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篇章,本文主要概括王泽鉴教授讲述的请求权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方法请求权方法的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王泽鉴教授在请求权方法的介绍中,同时对比历史方法(依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如物权变动)对法律关系进行检讨。
并指出: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对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必须彻底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才能明确指出支持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切不能概括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
据此的案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
”这样的诉求是否明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本文从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三个方面为内容来论述有关请求权的一些基本理论。
一、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现代请求权的概念源于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权利理论,是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的继续和延伸,自然法学派通过自己的想象,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所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
当国家产生后,这种力遭到破坏时,又把国家的强制力称为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基于对第一次的、精神的力的违反而被运用的权利,是第二次的、恢复性的权利”,自然法学派认为第二次的权利是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将请求权概念进行两个层次上的划分,已为我国现代民法理论学界所普遍接受,在众多的论著中早已进行了实质上的二次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阐述债之给付义务的问题时,引用的都是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将给付义务区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并认为原给付义务指契约原定履行之义务,而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损害赔偿义务,或者因契约解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
最后,又补充道“次给付义务亦系根源于原来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的内容虽然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
”②二、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作者:胡丽娜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4期【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魏振瀛前言:问题的提出与思考进路近年来,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1]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的体系及有关理论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些问题争论很激烈。
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关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行为的立法设计问题,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问题,笔者已有专题论文,[2]本文主要讨论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新的请求权体系是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相互关联的,因此讲请求权就必然会涉及民事责任问题。
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
笔者主张不规定物权请求权,而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关于侵权行为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未来我国民法典是否应当继受传统民法上侵权之债的概念和体系。
笔者认为不必继受,因为随着民事权利特别是人格权的发展,侵害民事权利的方式也增多了,与之相适应的是需要增加侵权责任形式。
在民法典上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形式之后,侵权行为之债就容纳不了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传统的侵权行为之债变革为侵权责任。
这一思路并不是否定德国民法典体现的请求权理论。
请求权理论是科学的,值得我们借鉴,但不必照搬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而应在继受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变革。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民法典中不规定物权请求权,新的请求权体系区分原权利的请求权与救济权的请求权。
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
属于救济权的请求权基本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和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中,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加上总则编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来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记录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1.2 请求权基础理论概述 (4)二、请求权基础理论框架 (5)2.1 民法上的请求权定义 (6)2.2 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 (7)2.3 请求权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9)三、请求权基础构成要素 (10)3.1 权利主体 (12)3.2 法律依据 (14)3.3 行为对象 (15)3.4 法律效果 (16)四、请求权行使与保护 (18)4.1 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19)4.2 请求权的保护途径 (20)4.3 请求权救济的时效与期间 (22)五、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23)5.1 案例选取与问题提出 (24)5.2 案例解析与讨论 (25)5.3 案例启示与总结 (26)六、总结与展望 (27)6.1 本书主要观点回顾 (29)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述《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深入探讨了民法中的核心问题——请求权。
作者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理论的系统阐述,揭示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根本机制,并引导读者培养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民法思维方式。
该书开篇即对请求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尽的剖析,请求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基础则来源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物权、人格权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了请求权的源泉。
在后续章节中,作者进一步阐述了请求权的类型、行使方式、效力以及保护等内容。
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理论论证,作者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请求权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书还强调了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法思维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这种思维方式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测和规划自己的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以其系统性、理论性和实用性强的特点,为读者提供了一本深入了解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的优秀读物。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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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表现为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依权利内容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支配权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支配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和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支配权客体具有特定性,包括物、权利、知识产品、人格利益、身份利益。
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侵犯支配权的义务。
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支配权。
支配权一般是确认之诉的对象,当事人对支配权归属产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其归属。
但是,支配权受到侵害时,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请求损害赔偿。
(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权利的实现则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
请求权的客体是行为,通过请求他人为给付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权对标的物不具有支配性。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排他性。
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梅夏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 邹启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关键词: 请求权/相对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请求权竞合内容提要: 请求权概念的创造,是民法从诉讼秩序到权利秩序演进的需要。
“请求权”经历了从救济性的手段到建构性的基石的转变,从具体的权利扩展为抽象的概念,帮助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以及以实体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
但请求权概念在多种意义上不加区分的使用,模糊了相对权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分野,导致了责任法与时效法的结构性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诉讼标的理论。
因此,应对请求权的相关理论重新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在德国民法上,请求权是现代民事权利体系赖以构建的基础概念,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
请求权不但覆盖整个民事实体法的体系,还进一步构成了民事诉讼的核心对象。
因此,理论上对请求权的理解和掌握是学习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前提和基础。
尽管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请求权理论进行了大量关注和较深入研究,并结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的起草,对请求权的适用规则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对请求权的概念结构及其功能模式的研究尚有欠缺,这导致理论上的一些分歧与争论。
基于此,本文拟对请求权的概念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一、从救济到权利秩序:请求权概念的制度成因请求权概念是大陆法系发展过程中私权与诉讼分离的结果。
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实体性权利,“权利”形态需通过相应的程序(actio)来表现。
例如,债就仅被理解为一种法锁关系,“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为履行,其只能通过选择正确的“actio”而寻求国家公法上的强制执行。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权利均需诉讼才能体现的法律制度显然不能满足交易经常化的实际需求。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概念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概念标题:王泽鉴探讨权利基础的概念概述:本文将探讨权利基础的概念,以王泽鉴的观点为基础,深入探讨权利的本质和形成原因,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权利的概念。
正文: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地位的保障。
权利基础是权利存在和形成的基本依据和原则。
在王泽鉴的研究中,他认为权利基础源于个体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契约。
首先,王泽鉴强调了个体的自然属性作为权利基础的重要因素。
每个人生而平等,并且天生具有一定的自由和尊严。
这些自然属性使得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和满足基本需求。
因此,权利基础可以认为是人的天性所决定的。
其次,社会契约也是权利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个体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愿意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力交换给共同体。
通过共同约定的规则和制度,个体可以获得一定的权利保障和公平待遇。
这种社会契约在构建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权利基础的概念中,我们还需要关注权利的形成原因。
王泽鉴认为,权利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需求。
历史原因指的是在人类社会的长期演变过程中,人们通过反抗压迫和不公正待遇,逐渐争取和获得了一系列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形成与社会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密不可分。
而现实需求则是权利形成的现实基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尊严和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
权利的形成恰恰是为了满足这些需求,保障每个个体的权益和尊严。
综上所述,王泽鉴对权利基础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权利基础源于个体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契约,在历史和现实需求的推动下形成。
理解和把握权利的基础概念对于我们准确把握权利的本质和实现公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作者:朱庆育(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作者说明:本文系拙著《民法总论》第50节,应高杉峻先生之邀发表于此。
请求权基础理论深邃细致,远非本文之粗糙框架所能详述,敬请读者谅解。
一、权利救济概说权利可能遭到不法干涉,此时,权利是否以及能够获得何种救济,将成为衡量其安全性的指标。
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几近于无权利。
“有权利就有救济”(Ubi jus, ibi remedium),此之谓也。
以国家政治为特点的现代社会,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垄断了强制力的享有与行使。
其意义在于,由代表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统一行使强制力,可有效防止因私人强制所带来的无限报复之可能,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和平。
因此,原则上,任何私人想要获得救济,皆不得依靠一己力量,而必须诉诸公权力——权利以公力救济为原则。
私法权利遭到侵害,可求诸的公力救济手段遍及私法、公法与刑法。
其中,公法与刑法救济非在本书讨论之列。
另外,公力救济虽为权利保障的常态,但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较之私人暴力的危害后果更为可怕。
是以,公权力在对私人权利提供救济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展开。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力救济难以应对急迫情形。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受到侵犯之人如果只能通过公力救济维护自己的权利,待得公权力介入时,权利可能早已无可挽回地被侵害了。
既然公力救济是为替代私人强制而出现的救济手段,在力有不逮之处,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便势所必然。
于是,现代权利救济方式形成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的基本格局。
二、民事诉讼与请求权(一)权利之私法救济的样式私法领域,权利遭到侵害或有遭侵害之虞时,公权力并不主动介入。
权利人寻求救济的常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私法纠纷的解决,以诉诸法院为基本途径,相应地,法官的思考进路也就代表着私法救济的典型思维。
依诉讼请求的内容,民事诉讼可三分为给付之诉(Leistungsklage)、确认之诉(Feststellungsklage)与形成之诉(Gestaltungsklage)。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
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非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身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而陷入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自己的研习心得,整理了以下十大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玉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首先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民法实行私法自治,法律行为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从而对自己的民事生活做出自己的安排,自然应该首先考察。
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首先就需要考察流转方面产生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由于大陆没有所谓的身份行为和物权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又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行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第一大类就是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一)履行请求权(二)次合同履行请求权1、违约责任请求权2、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3、瑕疵担保请求权二、类合同请求权第二大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三、单方、多方法律行为第三大类是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由于其适用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一大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悬赏广告(二)多方法律行为合伙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产生的请求权第四大类是身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入考察。
这是因为身份上的请求权会对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归属做出安排,应该在物权之前考察。
更重要的是,身份上的请求权排除了无因管理的适用,如果有法定或道德的义务,就不适用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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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一)关键词:请求权/相对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请求权竞合内容提要:请求权概念的创造,是民法从诉讼秩序到权利秩序演进的需要。
“请求权”经历了从救济性的手段到建构性的基石的转变,从具体的权利扩展为抽象的概念,帮助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以及以实体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
但请求权概念在多种意义上不加区分的使用,模糊了相对权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分野,导致了责任法与时效法的结构性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诉讼标的理论。
因此,应对请求权的相关理论重新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Abstract:Thecreationofth econceptofClaim(Anspruch)wasrootedintheneedsarousedbyCivilLaw’sprogressfro mtheorderbasedonlitigationtotheorderbasedonrightsystem.“Claim”experiencedthetransitionfrom asaremedytooltoasaconstructivecornerstone,fromaspecifictypeofrightstoanabstractconcept,assis tingcivillaws’codification,andhelpingthelawsystemfocusonsubstantiverights.Buttheuniversaluseof Claiminavarietyofcircumstancesresultsinambiguityofthedistinctionbetweenrelativerightandabsolu teright,leadstoimperfectionofrulesonLiabilityandLimitationofActions,aswellasmisguidesthetheory onlitigationobjecttosomeextent.ThusClaim-relatedtheoriesshouldbere-analyzedtodefinepreciselyt henatureandfunctionofClaiminanattempttorefinethelegal-relation-basedCivilLawsystem.KeyWord s:Claim(Anspruch)RelativeLegalRelationLimitationofAction在德国民法上,请求权是现代民事权利体系赖以构建的基础概念,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
请求权不但覆盖整个民事实体法的体系,还进一步构成了民事诉讼的核心对象。
因此,理论上对请求权的理解和掌握是学习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前提和基础。
尽管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请求权理论进行了大量关注和较深入研究,并结合《物权法》的起草,对请求权的适用规则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对请求权的概念结构及其功能模式的研究尚有欠缺,这导致理论上的一些分歧与争论。
基于此,本文拟对请求权的概念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一、从救济到权利秩序:请求权概念的制度成因请求权概念是大陆法系发展过程中私权与诉讼分离的结果。
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实体性权利,“权利”形态需通过相应的程序(actio)来表现。
例如,债就仅被理解为一种法锁关系,“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为履行,其只能通过选择正确的“actio”而寻求国家公法上的强制执行。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权利均需诉讼才能体现的法律制度显然不能满足交易经常化的实际需求。
且在哲学层面上,文艺复兴运动极大地解放了人性,催生了权利意识,这也导致罗马法的法律维护模式不再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
因为,罗马法是“从诉讼而不是权利的角度考虑问题”,权利并非产生于客观的法的准则,其必须由诉讼控告反映出来。
1]而诉讼控告显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其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着眼点,意在建立行为秩序而非权利秩序,因此,罗马法的法律维护模式具有将法律维护与行政管理合而为一的危险2]。
为防止这种危险,摆脱权利对诉讼的依附地位,实现以诉讼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向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的转变,将“actio”中的实体权利与对权利的保护程序进行分离成为了必然的要求。
法国法最早进行了这种分离的尝试,以权利关系为主线来构建民法典的体系。
但法国法上的权利并没有必然地引申到权利的保护上,亦即权利尚未形成自洽的体系,私权的保护不是由实体法中的权利效力决定,而是通过各种诉讼创设的。
尽管《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的规定,可被解释为对任何权利的保护依据,但实际上,这更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而并非规定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
法国1807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
该法典不仅直接使用“诉权”的概念,而且对诉权进行具体的划分,将诉权具体化,使其与各种具体的实体权利一一对应3]真正在理论上区分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首推萨维尼的《当代罗马法的体系》。
在该书中,他认为,就诉讼或诉权的意义而言,“actio”是主观权利的一种形式,即主观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防范侵害的表现。
因此,每种相应的诉讼方式反映了具体的实体权利。
在萨维尼看来,没有权利,无法想象对权利的侵害;没有侵害,权利无法取得诉的形式。
他进一步认为,权利的侵害必有一个确定的加害者,因其加害行为,双方进入到一个对立的、新的法律关系中。
在该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以要求加害者消除侵害。
这种针对一个确定的人和要求一个确定的行为的请求权,具有与债相类似的本质。
显然,萨维尼将此种诉权视为实体的主观权利,具体表现为权利受到侵害而呈现的对抗加害人所表现的状态。
此种诉权具有实体法上要求排除侵害的权能。
因此,学者们认为,萨维尼已经尝试从罗马法的“actio”中剥离出实体法的请求权。
但是,他没有完全清晰地分离出作为独立的实体性的请求权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性的诉权。
4]其后的温德夏特反对萨维尼将侵害权利作为诉或诉权的前提。
他认为,诉权不应当仅仅赋予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权利未受到侵害的状态下,权利人也应当享有一个实体上的请求权。
例如,买受人之所以可以要求出卖人为这样或那样的事情,是因为其享有诉权。
如果认为,买受人在遭到拒绝之前并不享有诉权,罗马人将根本无法理解。
只是在大多数情形下,买受人无须使用此种诉权,除非对方拒绝他所请求的内容。
这样,罗马法上的actio被解读为一种现代的实体权利,即请求权。
请求权是要求相对方给付的实体法地位,这与向法院提出的诉权迥然有别。
实体请求权先于诉讼而存在,是裁判的对象。
5]若对温德夏特的解读进行严格分析,不难发现,请求权的概念与其说是法学上的伟大发现,不如说是法律体系化过程中的重要创造。
毫无疑问,以现代眼光看来,罗马法上的“actio”这一内容丰富、内涵复杂的复合性概念,其不仅是程序性的权利,也是实体性的权利。
作为程序性权利,“actio”是指当事人要求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资格;作为实体性权利,“actio”反映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相当于现在所谓物权、债权等具有直接生活利益的基础性权利的内容。
申言之,生活事实如有可资援引的actio,则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从而成为法律事实,而法律保护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的内容。
所以,在罗马法上,有诉权始有权利,诉权的功能是权利创设而非权利确认。
温德夏特倡导私权诉权说,将罗马法上向国家提出的actio解读为通过法庭加以追究的请求权,从而将诉权的设权功能剥离。
请求权概念提出之前,诉权创设的是具有生活利益的基础性权利,诉权正是这些权利法律上之力的表现。
请求权概念提出之后,请求权成为基础性权利的法律上之力,并成为诉权行使的对象。
因此,争端发生后,生活利益(基础性权利)的状况并非审查的重点,请求权的有无才是诉讼的中心。
作为权利救济的司法途径,诉权只不过是权利自身在法律关系上效果的展开。
而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不但清晰划分,而且还有效贯通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
6]这样,作为救济手段的技术性权利,请求权成为了诉讼的目的,结果,促成了以形式推理为特征的规范导向成为法律思考的基本进路。
总括而言,在由救济至权利秩序的转变中,请求权概念的创造,至少满足了两重主要目的:其一,构建了实体法逻辑自足的权利体系,满足体系完备的法典化要求。
具体而言,一方面,请求权先于诉讼存在,不仅可以通过法庭的诉讼主张,也可以在诉讼之外主张。
这样,请求权就填补了争议发生之前权利在实体法上的真空状态,因为若仅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权利人才享有诉权的话,则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要求对方履行,形成实体法上权利构造的漏洞;另一方面,请求权从救济性的手段到建构性的基石,从具体的权利扩展为抽象的概念,帮助立法完成了对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公因式提取,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其二,实现了以实体权利为中心的法律模式。
该种模式下,以实体法设定各项权利,将请求权定为维护实体权利的手段和工具,以约束法官行为,限制其自由裁量权。
除以上制度意义外,作为一类权利,请求权也表现出具体的功能性意义,具体主要表现在:第一,扩大了债权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由于债权为请求权,因此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能够适用到其他非债之请求权上。
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民法典内在结构的需求,民法典由此形成了一个有机的请求权体系。
第二,界定了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依据一般理论,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
时效制度作为以时间因素限制民事权利的民法制度,核心价值在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提高经济与诉讼效率,但该价值取向与固有的道德取向不尽一致,将其适用范围限于请求权,能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第三,为民法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为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的体系,其使用的法律概念非常抽象,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复杂化与技术化。
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找到贯穿整个民法典的线索,即权利与法律行为。
而请求权正是权利作用的枢纽,不同的权利产生不同的请求权。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为清晰法律思维,防止模糊与混乱,有必要明确指出支持某项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因此,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
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7]二、权能、具体权利与法律关系:请求权概念的分裂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作为权利的一种,通常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