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县认定标准及职责分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8.29•【字号】•【施行日期】200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快培育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是指区域内农业主导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所占比重较大,产业链较健全,近年来发展较快,经济效益较好,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县(市、区)、镇(乡)。
具体分三类:(一)综合强县。
是指县域内农业主导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所占比重较大、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县(市、区)。
首批认定20个左右。
(二)单项强县。
是指单个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在省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县(市、区)。
每个产业首批认定10个左右。
(三)强镇(乡)。
是指1个主导产业突出,相对于其他农业产业有绝对优势,在省内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镇(乡)。
首批认定200个左右。
二、认定标准(一)基本要求。
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须符合下列要求。
欠发达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1.参加打分的产业应是省政府确定的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等十大农业主导产业;2.已制定该产业的发展规划;3.每个重点乡镇有1个农业科技示范区(片),每个重点村有1户科技示范户;4.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0%以上;5.”浙江农民信箱“实现村村通。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湖农发〔2023〕83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湖农发〔2023〕83号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局有关单位: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达标合格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是供给适配需求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品质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农安治理能力的创新举措。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农质发〔2022〕8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安发〔2023〕11号)要求,全面助力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围绕具有湖州特色的粮油、水果、蔬菜、食用菌、茶叶、畜禽和水产等主导产业及农产品,以实施“三品一标”四大行动为抓手,加快建立完善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相关制度和机制,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制度,完善农业生产标准化机制,突出全程质量控制,全面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建设和产业培育,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为重点的优质农产品。
通过产管并举、产销联动,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品质,全产业链拓展增值增效空间,让农产品既要产得出、产得优,也要卖得出、卖得好,将农产品“三品一标”打造成高品质、有口碑的农业“金字招牌”。
二、主要目标通过“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实施,力争在“十四五”期末,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及特色农产品,建设1个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湖州湖羊),带动10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竞赛必看题库知识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竞赛必看题库知识点1、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起正式实施。
A.2006.7.1B.2006.11.1C.2009.3.1正确答案:A2、问(江南博哥)答题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进行监装时,须确认哪些内容?正确答案:(1)确认供港澳活禽来自注册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合格的禽群;(2)确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其他伤残情况;(3)确认运输工具及笼具经消毒处理,符合动物卫生要求;(4)核定供港澳活禽数量,检查检验检疫封识加施情况等。
3、多选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和()证明;没有相应证明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
A、产地证明B、检验合格C、标识证明D、工商登记正确答案:A, B4、问答题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正确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5、问答题绿色食品是如何进行分级的,其主要区别是什么?正确答案:绿色食品是根据绿色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操作规程、产品标准和包装标准等方面要求的不同,参照国外与绿色食品相类似的有关食品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将我国的绿色食品分为两类,即AA级绿色食品和A级绿色食品。
AA级绿色食品要求产地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检验、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A级绿色食品要求产地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在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验、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话: (0 5 7 1 ) 8 6 4 0 4 3 50
传 真 : (0 5 7 1 ) 8 6 4 0 1 8 3 4
[止: 浙 江 省杭 州 市石 桥 路 1 9 8 号 ( 省 农科 院 内)
吗: 3 10 0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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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省农 业 科 学院农 产 品 质量 标准 研 究所 ( 以下 简称质标 所 ) 是 浙 江
:为适应 我 国 农业 标准 化建 设和 农 产 品质 量 安全形 势 , 于 2 0 0 2 年学
1整 时独 立 成 编 的研 究所 , 建有农业 部农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验 测 试 中
已获得 国家发明专利
项 3 ,
专利号
ZL
02 1 5017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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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1 010953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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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1 9 项 , 其中已发布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各 5 项 ; 发表论文
记: 王 强
副所 长 赵 燕 申 李 振
副书记 : 查增祥
话 : (0 5 7 1 ) 86 4 0 4 30 9 8 6 4 0 4 0 5 6
I) 、 中美食 品 安全 与农 用 化 学 品 残 留合作 研 究中心 、 浙 江 与农业标准 化 研 究中心 、 杭州市食 品 安全 评
也是 国 家农 药登 记 试验评 价定点 单位 , 浙 江 省首次 向社会公 布 的
i量 安全 检 测机 构 , 国 家无 公 害农 产 品 认 证 、 浙 江 省进 出 口 商 品认 ,食 品认 证 等定点检 测机 构 。
浙江省耕地质量分等技术指南
省耕地质量分等技术指南(因素法)省国土资源厅目录适用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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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技术方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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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确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单元划分......................................................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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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浙食药监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食药监规(2017)1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关键环节。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放心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抓龙头、带市场,强责任、建机制,重科技、提效能”的总体要求,以强化主体责任、强化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准出、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问题处置等长效机制,促进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批发市场对下游市场的源头保障作用、对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基础带动作用更加凸显,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建设要求(一)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1、建立风险管控预案。
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制订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并加强培训演练。
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等相关资质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等管理措施。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其他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生产的初级产品.第三条【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促进标准化】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依法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信息.第八条【宣传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方式,提高生产者、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公众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浙政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2〕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10月8日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及设施长久完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生产功能区,是指围绕保障粮食安全,以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建设吨粮田为核心,在标准农田上按照规划建设的农田设施完善、耕地质量良好、生产技术先进、服务体系健全、粮食稳产高产的集中连片粮食生产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加强政策扶持,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建设与保护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土壤培肥、“三新技术”推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业设施用地审核以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日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水利建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必需的农业设施用地审核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
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修订版)第一部分前言《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在《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的基础上修订。
一、分值设置《标准》分值按百分制设置。
关键项加基本项的合计分值为100分。
鼓励项为加分项,分值上限为5分。
关键项的最低单项分值>基本项和鼓励项的最高单项分值。
总分值(关键项+基本项+鼓励项)≤105分。
具体分值由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建办”)按照上述原则在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评价细则中设置。
依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评价细则制订暗访评价方案。
二、结果判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评价细则进行评价后,如果创建市县没有出现被否决的情形,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暗访评价得分≥90%,总得分≥90分,视为达到《标准》要求。
三、标准解释本《标准》由省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正文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较好(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较好。
食品检验量达到有关五年规划规定的批次数量要求。
(否决项)(二)无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办、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重点报道且核实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食品安全事件。
(否决项)(三)人民群众满意度高。
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每年设置的标准。
(参考项)二、地方党政同责落实到位(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镇(街、乡)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各不少于1次开展食品安全专题调研或检查,食品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将食品安全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关键项)(五)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到位。
政府严格履行创建主体责任,统一组织领导,明确各地区、各单位责任分工,协调联动,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工作。
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认定全省示范性农业全产业链的通知
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认定全省示范性农业全产业链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浙江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14.12.23
•【字号】浙农产办〔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认定全省示范性农业全产业链的通知
浙农产办〔2014〕6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4〕7号)有关精
神,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全产业链示范创建的意见》(浙农产发〔2014〕9号)有关要求,在各县(市、区)自愿申报、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经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认定桐庐县蜂产业等22条全产业链为全省示范性农业全产业链(全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各地要强化农业全产业链建设工作指导,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介典型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进一步转变我省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附件:全省示范性农业全产业链名单
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
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深入推进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以下简称“三强”)建设,是我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举措。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背景(一)现实基础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深入实施“三强一制造”战略,持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连续4年获得国家质量工作考核A级,稳居全国第一方阵,获得2021年“中国质量大会”承办权。
全省7个设区市和12个县市获批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数量居全国第一。
全省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旅游、健康等领域服务质量满意度持续提升。
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93.3%,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4.6%,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先进标准体系更加健全。
高水平完成全国首个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累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总数达到36项,制定发布“最多跑一次”改革地方标准12项、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341项,实施节能环保领域地方标准88项、绿色设计地方标准8项、新型建筑工业化地方标准10项、“浙江制造”标准1979项。
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05-01实施】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认定标准规定的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合格证出具与使用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级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名录及具体的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开具与使用合格证。
第五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第六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交易后,经营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一)产品名称和重(数)量;(二)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或签名);(三)开具日期。
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以下简称“放心县”)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心县创建,重点突出责任落实、全程监管、能力提升、社会共治,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条放心县创建采取县创建、第三方评估、省考评命名的方式进行。
创建期限为二年,在期限内没有通过的县可以申报续创。
第四条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省农业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局,下同)负责放心县创建工作的标准规范制定、考核评价、日常监管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放心县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放心县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申报第六条涉农县(市、区)根据创建目标要求组织创建活动。
申报放心县的基本要求:(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的实施意见》明确的重点任务全面完成;(二)按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建设标准(试行)》得分在85分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三)县域内主要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农批和农贸市场监督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处置率达100%;(四)群众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投诉举报等方面的满意度达到75%以上;(五)近3年内未发生Ⅰ、Ⅱ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每年1月,由各县(市、区)政府经自评认为符合放心县建设标准的,经设区市政府初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二)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三)自评报告;(四)创建影像资料。
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文本一式5份及电子文本。
第八条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启动考评程序。
第三章考评与命名第九条对通过审核的县进行考评。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农科发[2011]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1.24【实施日期】2011.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农科发〔2011〕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1号)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生态省和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决定在全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设一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示范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是省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也是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重要内容。
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有利于牢固树立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理念,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生态循环农业推进体系;有利于统筹规划产业生态布局,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循环农业产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农业资源保护、投入集约节约、生产全程清洁、废物循环利用、产品安全优质的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带动体系。
各地要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着眼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扎实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
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的主要内容“十二五”期间,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为平台,实施生态循环农业“2115”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20个、示范区100个、示范企业100个、示范项目500个。
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县(市、区)创建方案
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县(市、区)创建方案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激活和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更加有效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优化我省消费环境,经省功勋办批复同意,全面开展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坚持法治思维、系统思维,强化共建共治共享,营造安全、优质、诚信、便捷、舒适的放心消费环境,激活和扩大消费,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贡献力量。
(一)基本原则坚持人民至上。
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最终评判标准,让人民群众对身边消费环境改善有直接感受,通过消费者自主选择强化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增强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政府主导。
突出政府牵头抓总、整体推进,坚持“管行业就要管消费环境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部门协作机制,统筹信用约束和政策激励,突出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一体推进城市乡村、商品服务、线上线下放心消费建设。
坚持源头治理。
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提升消费供给品质,巩固诚信基础,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平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健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纠纷先行和解机制,提升消费纠纷源头化解能力。
坚持示范引领。
高标准开展放心消费单元建设,以点带面、打造标杆,牵引全域消费环境提质升级。
聚焦消费集聚区、主要产业、特色行业,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建设,以放心消费元素助力高质量发展。
注重总结推广基层好做法,形成更多“浙江经验”。
坚持社会共治。
统筹社会资源,凝聚各方力量,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消费环境共建共治共享体系,加快提升消费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浙农专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科研院所,厅有关单位:《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3月12日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辖区内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认会),负责浙江省辖区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
省品认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15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省品认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省品认会在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品认会下设蔬菜瓜果、旱杂粮油、桑、果树、烟麻糖、中药材、花卉和食(药)用菌等专业组;同时设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我省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需要时由省品认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业组。
专业组一般5-7人,负责对申报认定品种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出具现场考察审查意见,向省品认会推荐认定品种。
专家组组长由参加现场考察审查的专家推举产生。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申请者)可以向省品认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省级监督抽查)工作,保障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监督抽查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农业(含林业、海洋与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的省级监督抽查。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掌握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向消费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意识,提高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促进农业标准化的推广实施,为各级政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统一协调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研究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审定省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其日常工作由省“协调会议办公室”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省级监督抽查计划的安排,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第六条省级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现行有效的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要时也可根据产品特点和抽查工作的重点,由监督抽查组织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各检验机构编制检验细则,明确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规则。
第七条省级监督抽查的农产品范围为粮油、蔬菜、干果、水果、畜禽蛋乳、蜂产品、水产品(鱼类、虾蟹类、贝类、头足类、藻类)、茶叶、食用笋、食用菌等大类主导产品的相关具体产品。
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经省“协调会议办公室”同意,可调整抽检产品范围,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农产品安全卫生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承接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承接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节,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场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工作。
(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2020修正)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第三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具体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检查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鼓励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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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产业扶持挂钩联动机制并有效实施(1分)
主体
责任(10)
6
承诺制度
建立生产主体承诺制度
2
1.农资经营企业公开承诺不销售禁用药物和假冒伪劣农资(1分)
查阅资料
执法大队
2.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规模种养殖场公开承诺不使用禁用药物和保证产品安全(1分)
4
农产品规模化生产比率达到60%以上,得4分;未达到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厅产业处统计
经管站、畜牧局、推广中心、蔬菜办
11
品牌化
主要农产品的品牌化率
4
主要农产品“三品一标”的认证比例达到50%以上,得4分;未达到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的扣0.5分,扣完为止
省农安中心统计
质量安全中心、执法大队、屠宰执法
18
追溯管理
投入品追溯、主体追溯、产品追溯
12
1.全县50%农资店建立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系统,数据库涵盖90%本地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农资产品信息(2分)
检查信息系统、查阅文件资料、随机抽查生产经营主体的销售记录、生产记录
执法大队
2.建立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追溯信息可查询(2分)
畜牧局、推广中心、蔬菜办
7
内控制度
生产记录的落实
2
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规模种养殖场全面落实生产记录(2分)
随机抽查
同上
8
自检制度
自查自检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4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规模种养殖场落实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制度(1分)
现场检查与查阅资料
同上
2.屠宰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进场查验制度(1分)
公众
参与
(12)
20
公益宣传
建立群众接受公益宣传教育的机制
全程
管控
(30)
14
产地环境
开展产地监测和田园清洁活动
4
1.开展产地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科学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2分)
查阅当地农业和环保部门的文件及省植保局提供统计数据
推广中心
2、废弃农药包装物、废弃农膜等回收率达到80%以上(2分)
质监科、执法大队
15
投入品监管
投入品抽检和高毒农药管控
查阅编办文件、
工作记录
县食品检测站
2.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站通过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1分)
3.依托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站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立快速检测室(1分)
5
考评体系
纳入绩效考评及业绩应用
3
1.县级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部门的年度考核(1分)
查阅文件
质监科牵头,各相关的农产品监管成员单位配合
畜牧局、推广中心、蔬菜办、各乡镇街道
4.标准化生产程度达60%以上(2分)
质量安全中心、畜牧局、推广中心、蔬菜办
5.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率达到35%(2分)
推广中心
13
生态化
绿色防控、农药减量与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12
1.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2分)
省植保局统计
推广中心、蔬菜办、生产科教科
4
1.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制度,年度检测量不少于100批次,并实现主要投入品品种监测全覆盖(2分)
检查农资经营店、查阅文件资料、销售记录
执法大队
2.建立高毒高风险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登记制度(2分)
16
农产品监管
农产品监测
4
1.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县级年度农产品定量监测不少于200批次,且实现区域内所有规模以上生产主体监测全覆盖(2分)
查阅财务单据
财务中心
3
监管体系
监管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
3
1.县级农业部门单独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健全,明确承担农药管理职能的机构(2分)
查阅编办文件
科教科
2.涉农乡镇配备1名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检测人员(1分)
各乡镇街道
4
检测体系
检测机构资质与检测能力
3
1.建立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站并通过省级验收(1分)
2.推广科学安全用药技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普及率达85%以上(2分)
3.2014年化学农药使用总量比2012年减少3%,2015年比2014年减少3%,以后逐年比上年减少2%(3分)
4.养殖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完善并达标排放,或推行农牧结合废弃物完全生态资源化利用(2分)
实地检查、查阅记录资料
畜牧局
5.建有完善的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治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3分)
查阅文件、记录,实地检查
质量安全中心
2.乡镇年度快速检测200批次以上(1分)
各乡镇街道
3.县、乡两级快速检测室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1分)
质量安全中心、市场局
17
执法监管
执法巡查记录档案
4
1.做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执法检查全覆盖(2分)
查阅执法巡查记录
执法大队
2.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私屠乱宰和假冒“三品一标”产品案件的查处率100%(2分)
质量安全中心
12
标准化
标准化生产程度
10
1.制定县域内主导产业生产模式图或标准简图或生产操作规程(2分)
实地检查、查阅记录资料
质量安全中心、畜牧局、推广中心、蔬菜办
2.生产模式图或标准简图或生产操作规程入企(社、场)率达100%(2分)
畜牧局、推广中心、蔬菜办
3.开展针对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规模种养殖场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2分)
质量安全中心、畜牧局、推广中心、蔬菜办
3.建立县级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库(2分)
4.县域内规模生产主体全程可追溯率达到70%(4分)
5.屠宰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2分)
屠宰执法
19
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与演练
2
1.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1分)
查阅文件、记录、影像资料
质监科
2.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或培训,及时有效处理应急事件(1分)
屠宰执法
3.屠宰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肉品卫生检验、“瘦肉精”自检制度(2分)
屠宰执法
9
包装标识制度
包装标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2
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规模种养殖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并标明相关内容(2分)
现场检查
畜牧局、推广中心、蔬菜办
绿色
生产
(30)
10
规模化
主要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程度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县认定标准及职责分工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要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价方法
职责分工
落实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任
(22)
政府
责任
(12)
1
政策引导
出台政策性文件
1
近两年来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政策性文件(1分)
查阅相关文件
质监科
2
经费保障
经费纳入预算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规模能够满足监管需要(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