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门政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21年9月13日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区文物、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9修正)》《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门头沟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
第三条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协调本区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保护管理第四条为进一步加强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区文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逐级签订区、镇(街道)、村(社区)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职责,督促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门头沟各政府单位联系人和电话
门头沟区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实施垃圾分类单位
区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文委、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计生委、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体育局、区环保局、区工业局、区档案局、区民防局、区旅游局、区城管大队、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司法局、区综治办、区科委、区民政局、区信访办、区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及驻区部队、区公路分局、区气象局、区地震局、区农科所、区红十字会、区地煤办、区职工学校、区环卫服务中心、区财贸干校、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区残疾人联合会、区工会、区妇联、区技术监督局、区回收公司、区供销合作社、区物资局、区煤气站、大峪办事处、城子办事处、东辛房办事处、龙泉镇、永定镇、区中等职业学校、大峪一小、大峪二小、区中心幼儿园、大峪中学、晨光饭店、速 8 酒店、龙泉宾馆、潭柘寺公园、戒台寺公园、妙峰山景区、河滩百货商场、贸易大楼、石龙大厦、星座商厦、城子物美店、南大街物美店、区小白洋超市、门头沟区医院、门头沟中医院、京煤集团总医院、门头沟医药公司、门头沟影剧院、门头沟体育馆、工商银行门头沟分行(新桥大街)、建设银行门头沟分行(双峪环岛)、农业银行门头沟分行(南大街)、中国人民银行门头沟分行(新桥大街)、京煤集团机关、网通门头沟分公司、区自来水公司、区供电公司、区邮政局。
北京各地区街道办事处简介
北京各地区街道办事处简介东城区(10个)安定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邮编:100007电话:64066950建国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6号建国门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邮箱:朝阳门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大方家胡同38号邮编:100010 办公电话:东直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6号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电话:传真:举报投诉:东华门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东华门街道办事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5 下午:1:30-5:00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信访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100006和平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六区5号楼和平里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传真:北新桥东城区东内北小街草园胡同6号邮编:100007联系电话:传真电话:交道口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雨儿胡同乙15号邮政编码:100009办公电话:(党办) (处办)(夜间值班)电子邮箱:景山电话: 传真:东四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17号邮编:100007 办公电话:西城区(7个)月坛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5-7 邮政编码:100045 热线电话:网址:电子邮箱:德胜办公地址:德外教场口街9号院丙9号邮编:100011电话:(热线) (监督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新街口办公地点:西直门内大街128号邮编:100035电话:传真:西长安街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99号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邮编:100031 对外服务咨询热线:010-传真:010-邮箱:展览路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3号邮编:100044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什刹海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西巷57号办公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100035金融街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号邮编:100032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崇文区(7个)分别是天坛、东花市、前门、龙潭、永定门、崇文门、体育馆路街道,共7个街道办事处。
北京昊腾工贸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昊腾工贸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贺梁菲王阳【审理法官】王贺梁菲王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昊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北京昊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北京昊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滕秀梅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滕秀梅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滕秀梅【代理律所】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昊腾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行政复议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分别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乡市政和交通工程均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区政府
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2.16
•【字号】门政办发〔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区政府领导工
作分工的通知
门政办发〔202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副区长黄先龙同志分工如下:黄先龙同志:协助庆兆珅同志、朱凯同志负责应急管理、水务、消防工作。
协助分管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办)、区水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6日。
徐建军等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建军等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支小龙【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支小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建军;杨帆;杨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徐建军杨帆杨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建军杨帆杨磊【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邱新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刘长鸣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吕立秋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新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刘长鸣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吕立秋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新刘长鸣李晓斌吕立秋【代理律所】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建军;杨帆;杨磊【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其一,关于徐建军等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侵犯财产权反证直接证据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工商登记显示,北京永恒琉璃瓦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2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杨宝坡,投资人为琉璃渠合作社。
1998年8月1日,杨宝坡与琉璃渠合作社签订《租赁协议书》,协议记载:根据市、区、镇产权制度改革精神,对该村下属企业“北京琉璃渠古建瓦厂”(后更名为北京永恒琉璃瓦厂)实行重组改制,对企业现有的房屋、场院、水电设施、机械设备、窑炉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杨宝坡经营、租赁使用,有效期为20年。
同时约定,乙方扩大建筑,自己投资、自己受益、自己所有。
2017年9月4日,龙泉镇政府向北京永恒琉璃瓦厂下发《关于“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内容为:按照市区政府关于“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会的要求,请你单位务必与9月11日前按照“两断三清”的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二〇二一年五月目录1.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2.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3.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4.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5.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6.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7.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8.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9.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10.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
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卡朱米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1月22日,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受荔城区政府委托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门政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门政发〔2013〕7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13年8月8日门头沟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的通知
大兴县: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撤销旧宫乡、青云店乡、礼贤乡、西红门乡、榆垡乡、采育乡、安定乡、庞各庄乡;建 立大兴县旧宫镇、青云店镇、礼贤镇、西红门镇、榆垡镇、采育镇、安定镇、庞各庄镇;行 政区域不变。 顺义县: 撤销天竺乡、高丽营乡、北小营乡、木林乡、李遂乡、南彩乡;建立顺义县天竺镇、高 丽营镇、北小营镇、木林镇、李遂镇、南彩镇,行政区域不变。 撤销牛栏山乡,建立顺义县牛山镇;撤销张各庄乡,建立顺义县张镇;撤销杨各庄乡, 建立顺义县杨镇;撤销李家桥乡,建立顺义县李桥镇;行政区域不变。 城关镇更名为顺义县顺义镇;撤销平各庄乡,将乡的区域范围划入顺义镇的行政区域。 怀柔县: 撤销北房乡、庙城乡、汤河口乡;建立怀柔县北房镇、庙城镇、汤河口镇;行政区域不 变。 撤销杨宋庄乡,建立怀柔县杨宋镇;撤销茶坞乡,建立怀柔县桥镇;撤销西庄乡,建立 怀柔县怀北镇;行政区域不变。 城关镇更名为怀柔县怀柔镇;撤销城关乡,将乡的区域范围划入怀柔镇的行政区域。 平谷县: 撤销东高村乡、峪口乡、大华山乡、山东庄乡、南独乐河乡;建立平谷县东高村镇、峪 口镇、大华山镇、山东庄镇、南独乐河镇,行政区域不变。 城关镇更名为平谷县平谷镇,行政区域不变。 密云县: 撤销太师屯乡、巨各庄乡、不老屯乡、古北口乡;建立密云县太师屯镇、巨各庄镇、不 老屯镇、古北口镇;行政区域不变。 城关镇更名为密云县密云镇,行政区域不变。 延庆县: 撤销康庄乡、张山营乡、永宁乡;建立延庆县康庄镇、张山营镇、永宁镇;行政区域不 变。
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快京郊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完善首都城市格 局,充分发挥首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功能,根据国务院设置建制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1989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京郊具有一定城镇化水平的部分地 区设置、调整以下建制,已经向有关区县和有关部门作了部署,正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田大虎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大虎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坤王春光魏浩锋【审理法官】王坤王春光魏浩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大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田大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田大虎【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田大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农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1998年6月16日田大虎与门头沟区军庄镇东山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荒山租赁合同》。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户籍所在地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农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本案中,田大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建筑取得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亦未提供相关手续证明其所建建筑属于农业生产设施。
结合《关于协助调查2处承包地内房屋建筑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复函》并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本院不持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北京门头沟文物被曝遭拆 区政府称不在文保范围
区政府回应不在文保范围内昨日,有市民向北京晨报反映称:门头沟区龙泉镇西店村于清代或民国时期建设的24号民居被彻底拆毁,仅剩下一块影壁墙。
据了解,该处民居曾被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在册。
对此,门头沟区文化委员会证实,去年9月份,该民居在门头沟区棚户改造工程中被一拆迁公司拆毁。
而门头沟区委宣传部则表示,该民居并未列入文物保护范围,拆除并无不妥。
老宅仅剩影壁墙昨日下午,北京晨报记者在西店村内看到,该村依山而建,西高东低,直通西山古道。
沿路多台挖掘机在对房屋进行破拆,山坡上多数房屋均已被拆除,难以看出村落的原貌。
随后记者寻门牌号找到“西店24号”民居,该处已被铲平,周围散落着大片碎石,碎石下还留有几阶石条的台阶,靠南侧剩有一块影壁墙。
记者从网友提供的一年前拍摄的照片中见到,当时该处为一普通四合院,青砖灰瓦,对开的木门没有任何装饰,门前也没有摆放任何石兽,门框上钉有红底白字“西店24”的门牌。
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证实,该处确为“西店24”号民居,“去年9月份拆的,区里说要给这里做环境整治,村里居民都陆陆续续搬迁,现在整个村都没剩几户了。
”村民不知是文物据周边村民介绍,这座民居在最初是座官宅,解放前被一安姓人家买下,“当时安家买这地的时候,宅子已经破旧得不行了,后来又花钱把老墙推翻在原址上重新建了一四合院,去年一拆迁,都搬走了不知道去哪了。
”记者走访周边尚未搬走的几户老住户发现,没有人知道24号民居曾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
不在文保范围内门头沟区文物委员会文物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早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该处民居便已被登记在册,并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但属于私宅,我们没法进行保护,后期审核时并没有将其列入文保范围内。
去年9月,我们发现该民居已被一拆迁公司拆毁。
”对此,门头沟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西店村24号民居并不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第三次文物普查只是将这座宅子进行了登记,但其在早年已被房主翻新重建,并不属于文物。
关于关闭矿山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关于关闭矿山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的调查报告我是一名大学生村官,在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北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我到这里工作已经有一年半的时间了,因工作需要、在这里生活的等原因,可以说,我对本村、本镇本乃至地区都有了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
在众多方面中,使我印象最深也是给我很大触动的就是门头沟为了响应国家政策而关闭了多家矿山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和需要面对、解决的问题也成为了政府、百姓等多方面关注的焦点和热点 .为了深入的了解关闭矿山企业的背景和情况,我主要通过三方面去进行了解调查,首先是通过我村进行调查摸底,因为我村一直就是依靠矿山企业维持生产、生活的,我村也一直是拥有矿山企业的大村子,这次关闭矿山企业对我村的影响很大,所以说,在我村调查也很有价值,通过走访村民,企业厂长等进行了解,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而且我是我村的助理,调查起来也比较方便,数据也比较详实;其次,我通过去潭柘寺镇政府找管理矿山企业的领导进行座谈,毕竟他们对关闭矿上企业无论从政策上还是实际行动上都十分的清楚;再有通过上网查阅一些资料,说实话,现在网络上的资料也很全,有时也很有参考价格,找到有价值的进行借鉴,还是很有意义的。
以下是我通过三方面进行的调查和了解,可能不十分准确,但却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关闭矿山企业的背景和情况门头沟由于地理位置特殊性,造就了门头沟地区丰富的矿山资源,从建国到90年代,门头沟一直是北京最主要的能源基地,为北京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就拿煤矿来说,从1956年到1999年的40多年间,门头沟煤矿共生产煤炭3900多万吨,曾经是原北京矿务局产量最高、上缴利润最大的矿井,为原北京矿务局的建设和北京市的工业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长期以来,以煤炭、砂石和石灰为代表的资源开采业也一直是本地区的主导产业,同时资源开采业也成为了门头沟地区百姓生产生活的依赖和经济来源,但是开采资源带来滚滚财源的同时,也让门头沟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生态失衡、环境日益恶化……与此同时,随着首都经济结构和城市功能定位的战略性调整,门头沟区被赋予“生态涵养发展区"新的功能定位,为了响应首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和本地区的长久的发展,门头沟区政府、人民做出了牺牲性的决定,那就是逐步、有序的关闭所有的矿山企业。
楚孝震等与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楚孝震等与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5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冰金莙刘婷【审理法官】徐冰金莙刘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楚孝震;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楚孝震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楚孝震【当事人-公司】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欣一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欣一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欣一【代理律所】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楚孝震;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楚孝震以兴亚置业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交叉用工关系为由,要求兴亚置业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共同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工资、报销费用等款项,故本案的前提性事实在于认定楚孝震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以及兴亚置业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是否存在交叉使用劳动者等情况。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楚孝震以兴亚置业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交叉用工关系为由,要求兴亚置业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共同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工资、报销费用等款项,故本案的前提性事实在于认定楚孝震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以及兴亚置业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是否存在交叉使用劳动者等情况。
楚孝震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与上述事实有直接关系,可能改变相关事实的认定。
鉴于本案前提性的基础事实需进一步查明,故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园林绿化局关于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园林绿化局关于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门政发〔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园林绿化局关于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门政发〔2013〕9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13年9月24日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培育稳定高效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根据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所形成的森林资源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平原造林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养护管理机制。
第四条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是平原造林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养护管理监管机构和配套的养护管理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是管护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成立专门的科室,编制初定四人,专职从事全区的平原造林林木管护工作,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区平原造林工程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及养护管理方案;(二)负责养护单位的招标等组织运作;(三)负责养护单位年度养护实施方案的审批;(四)负责本区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及养护单位的考核评比;(五)负责养护单位技术人员的培训;(六)根据对养护单位的考核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向养护单位拨付养护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门头沟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实施意见
门头沟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实施意见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年)》,根据《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老龄委发…2016‟8号)及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无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驿站运营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重要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是养老照料中心功能的延伸和下沉,是老年人不离社区就能享受各种方便快捷的为老服务供给的“服务管家”,也是政府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和主要途径。
加快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使老年人不离社区就近享受方便快捷的为老服务供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是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是满足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暖心工程。
随着失能失智、独居和高龄老人增多,社会群众对日间照料、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助餐服务等方面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搭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平台,让社会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具有获得感,同时也可以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地区生活性服务业就业人口数量,建立“广覆盖、贴需求、惠民众、可触及”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市、区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结合区情实际,按照“政府设施低租金提供、运营商微利经营”的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各自作用,积极完善区、街(镇)、居(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增值-北京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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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工商分局(投资服务大厅)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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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远洋新干线A座01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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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朝阳区酒仙桥六间房6号酒仙桥办事处1号楼1层1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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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兆维华灯大厦A区A2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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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朝阳区望京西园425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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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复荣街8号
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小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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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曙光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蓝靛厂西路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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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
海淀区东冉村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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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中关村8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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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学院南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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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丹棱街10号新海大厦
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6号楼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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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
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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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太阳宫地区办事处
朝阳区西坝河北里8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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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麦子店西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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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宵云路宵云里1号朝阳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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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外经贸大学东门文学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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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
朝阳区崔各庄乡南皋路崔各庄乡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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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人民政府
朝阳区黑庄户乡工商大街甲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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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路17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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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楼20层2302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门头沟区城镇危房户解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门政办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门头沟区城镇危房户解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门政办发〔2008〕40 号(2008 年6 月18 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拟定的《门头沟区城镇危房户解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 年5 月7 日区政府第1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门头沟区城镇危房户解危管理办法(试行)(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区城镇危房户解危管理,确保城镇房屋居住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 号)、《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 号)和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实现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目标实施方案> 的通知》(京建房〔2008 〕141 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危房鉴定、修缮解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主要承重结构严重损坏,不能确保居住安全的房屋。
城镇危房是指鉴定为危房的本区城镇居民住宅。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无城镇危房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城镇危房户解危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在区建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镇危房户解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镇危房户解危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危房户排查、解危的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检查与危房鉴定第六条区建委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公告,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承租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危房排查;无检查和危房排查技术条件的,可以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代为检查。
鳏寡孤独、军烈属、残疾人的自住房屋,可由房管部门代为检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门政发〔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门政发〔2013〕10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31日门头沟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三定三限项目”)顺利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与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安置房,是指政府按照“三定三限三结合”原则组织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下列工程(项目)确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可建设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一)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二)本行政区规划新城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审核设立、批准确认的开发园区,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功能区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四)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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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第一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情况说明一、部门基本情况(一)部门职责龙泉镇隶属区政府,镇域面积49平方公里,下辖17个行政村,11个社区居委会,常住人口4.6万人。
基本职能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
具体职能体现为:一是强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职能。
推进农业与旅游文化休闲产业协调发展,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二是强化城乡结合发展职能,加强城乡统筹,适时推进城市社区管理。
三是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确保民生不断得到改善。
四是强化社区管理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社区稳定。
五是强化农村改革发展职能,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等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龙泉镇人民政府属于一级预算单位,下属六个事业单位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建设和环境整治服务中心。
上述7家单位,全部纳入2017年度编报范围。
二、2017年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2017年度收入总计41495.7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30592.96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0902.8万元。
在本年收入中,财政拨款收入30592.96万元,占收入合计的73.7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
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计2700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732.32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7.52%;项目支出22271.98万元,占支出合计的82.48%;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2017年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4491.47万元。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004.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055.1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18.72%;2.公共安全支出6.8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3%;3.教育支出7.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3%;4.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72.5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48.8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10.18%;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1.7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41%;7.节能环保支出1649.0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6.1%;8.城乡社区支出12657.1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6.87%;9.农林水支出4168.9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15.44%;10.交通运输支出51.5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19%;11.商业服务业等支出151.9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56%;12.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0.96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04%;13.其他支出322.1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1.19%。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2017年度决算5055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942万元,增长22.9%。
其中:“人大事务”2017年度决算6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5万元,下降45.5%,下降的主要原因:部分项目未支出。
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年度决算4056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297万元,增长7.9%。
增长的主要原因:人员工资调标。
统计信息事务年度决算58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18 万元,增长46%。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纪检监察事务决算34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0万元,增长0%。
群众团体事务决算17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4 万元,下降19%。
下降的主要原因:部分项目未支出。
组织事务决算748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184万元,增长32.5 %。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决算137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137万元,增长100%。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2749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859万元,增长45.4%。
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2017年度决算330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25万元,增长8.2%,增长的主要原因:人员工资调标。
民政管理事务年度决算1635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241万元,减少12.8 %。
下降的主要原因:部分项目未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决算49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32万元,增长188.2%。
增长的主要原因:人员工资调标。
就业补助决算669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648万元,增长3085.7%。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残疾人事业决算7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0万元,增长0%。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决算58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0万元,增长0%。
3.节能环保支出类支出1649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1649万元,增长100%。
其中:污染防治决算1636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1636万元,增加100 %。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自然生态保护决算11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11万元,增加100 %。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退耕还林决算2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2万元,增加100 %。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4.城乡社区支出类支出12657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9785万元,增长340.3%。
其中: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决算2608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0万元,增长0 %。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决算10049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9785万元,增加3706.4 %。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5.农林水支出4168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2255万元,增长117.9%。
其中:农业支出决算297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215万元,增加262.2%。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林业支出决算1870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1691万元,增加944.7%。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水利支出决算57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0万元,增加0 %。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决算94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万元,增加%。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农村综合改革支出决算1641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241万元,增加17.2%。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普惠金融发展支出决算2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0万元,增加0%。
其他农林水支出决算207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0 万元,增加0%。
增长的主要原因:区追加专项资金。
3.重点支出情况一是保障疏解整治资金投入。
贯彻落实镇党委“疏解整治促提升3+3”工作方案,积极争取专项资金,疏解整治促提升方面财政支出4788万元。
其中:拆违及提升支出2498万元,重点用于违法建设拆除、集体经济补助、拆违安保等方面;美丽乡村创建支出520万元;和谐社区创建支出1022万元;背街小巷整治及示范社区创建支出748万元。
二是保障安全稳定资金投入。
落实大信访、大安全、大综治、大环保工作理念,财政支出7462万元,重点用于信访维稳、安全生产、三大行动、生态治理以及出租大院整治、监控系统安装、重点挂账整治、散乱污企业治理、减煤换煤清洁空气、村队运转转移支付等方面,落实安全、环保、综治等属地责任,维护地区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保障环境建设资金投入。
财政支出3173万元,重点支持地区污水管网、公共厕所、老旧路面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精品社区创建工程;重点支持国家卫生区复审、渣土清运、物业规范化管理、垃圾分类等环境保障重点工作。
财政资金的投入,大力改善了辖区环境卫生硬件设施,建立健全了龙泉镇环境卫生保障长效机制,提升了地区环境卫生水平。
四是保障综合发展资金投入。
财政支出6196万元,重点支持文化、旅游、农业等产业项目建设,完成龙泉镇招商服务大厅和3D打印工坊建设运营;落实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经费及基层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政策,支出基层公益事业发展;加大社会保障投入,提高临时救助覆盖面,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地区百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得到了大幅提升。
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无五、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2017年本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4372万元,年初预算3471万元,增901万元,主要增原因人员工资增加。
其中:(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3650万元,年初预算3070万元,增580万元,主要增原因:人员工资调标;(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392万元,年初预算160 万元,增232万元,主要增原因办公面积增加;(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292万元,年初预算万元,增52万元,主要增原因人员工资调标;(四)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37万元,年初预算37万元,增0万元。
第二部分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龙泉镇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单位包括所属1家行政单位。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说明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16.2万元,比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27.2万元减少11万元。
其中:1.因公出国(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