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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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8年10月 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 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6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附录一: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
的决定
附录二:相 关法律及规 定
附录三:一 些国家和地 区的国家赔
偿制度
附录四: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 (新旧对照 表)
会
解释
草案
附录
内容摘要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进行条文释义,并在文末附录该法的立法背 景以及一些调研论文,本书以准确地反映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法律释义中努力 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是适合学习理解《国家赔偿法》的权威读本。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32e6e1de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31.png)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
一、经济补偿
1、金钱补偿:当政府行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确认产生损害,对受损
害的个人和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以现金方式给付补偿金,补偿受损害
的经济损失。
2、物质补偿:政府行为和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给受损害的个人和单位
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有形财产物质补偿的方式进行赔偿。
二、履行补偿
1、实物补偿:政府行为和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对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
损害,政府有义务作出实物补偿,赔偿受损害的经济损失。
2、劳务补偿:政府行为和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给受损害的个人和单位
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以补偿劳务的方式进行赔偿。
三、法律责任赔偿
1、责任赔偿:政府行为或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
赔偿给受损害的经济损失,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赔偿:政府行为或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
政府应当承担因其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赔偿给受损害的经济损失。
四、多重赔偿
多重赔偿是指政府行为和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给受损害的个人和单位损害行政赔偿方式可以综合采用经济补偿、履行补偿和法律责任赔偿的方式来赔偿受损害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6e1fc80610661ed9ad51f36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律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https://img.taocdn.com/s3/m/62501fce9ec3d5bbfd0a745b.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2023年全文
![国家赔偿法2023年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2097f768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c4.png)
国家赔偿法2023年全文国家赔偿法是国家对于因过失或其他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在2023年,国家赔偿法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和法治精神,以下是对于2023年国家赔偿法全文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1.国家赔偿法的制定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管理和依法行政制度。
2.国家赔偿原则是依法赔偿,赔足赔实。
第二章赔偿主体3.国家赔偿的主体包括政府和具有赔偿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4.具有赔偿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赔偿义务5.国家赔偿应当在依法给予赔偿的基础上,尽可能还原损害前的状况。
6.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利益损失等。
7.赔偿数额应当合理、公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章赔偿程序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请求。
9.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赔偿标准10.赔偿标准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11.赔偿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
第六章赔偿决定12.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13.赔偿决定应当合理、公正,享有诉讼权利。
第七章赔偿执行14.赔偿决定应当得到执行,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5.赔偿执行应当及时、有力,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章赔偿责任16.具有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赔偿责任不得逃避,违法者将受到惩罚。
第九章赔偿监督18.赔偿实施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权益。
19.赔偿部门应当加强对赔偿程序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章赔偿纠纷20.赔偿纠纷应当依法处理,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手段。
21.赔偿纠纷应当加强调解,促进互谅互让。
第十一章赔偿审查22.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赔偿事项,规范赔偿程序。
23.赔偿审查应当独立、公正,依法进行。
2024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2024
![2024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2024](https://img.taocdn.com/s3/m/c6d736a7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44.png)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1.对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损失,例如违法强制拆迁、非法征用土地等。
二、行政赔偿的主体与程序1.行政赔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侵权行为实施单位。
2.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分为自愿协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个阶段。
3.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行政赔偿申请。
4.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行政赔偿的计算与支付1.行政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以具体损失为依据,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赔偿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分期支付等多种方式,具体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行政赔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逾期未支付的,还应当按照法定利率支付滞纳金。
四、行政赔偿的救济措施1.对于行政赔偿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3.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在法院提起,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审理。
五、行政赔偿的监督与评估1.行政赔偿的监督主要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赔偿。
2.行政赔偿的评估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确保行政赔偿数额的公正、合理性。
总结:本文介绍了2024年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从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主体与程序、计算与支付、救济措施以及监督与评估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
行政赔偿法的修订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希望本文能为读者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用的参考,进一步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行政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行政赔偿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41d924a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7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行政赔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是一部调整和规范我国赔偿制度的基本法律。
其中,行政赔偿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本文将重点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部分:行政赔偿的定义和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对行政赔偿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机关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行为。
行政赔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是行政机关对被侵权方进行的一种赔偿措施,目的是恢复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其次,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行政机关是国家的代表进行赔偿的主体;最后,行政赔偿属于国家实施的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第二部分: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明确了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第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错误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三,行政机关的监管不力或者过错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第三部分:行政赔偿的程序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行政赔偿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被侵权方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其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最后,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决定。
行政赔偿方式主要包括财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道歉赔礼等形式。
第四部分:行政赔偿的问题和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在行政赔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赔偿的标准和额度需要更加明确和具体,以保证赔偿的公正和合理;其次,行政赔偿的程序需要更加简化和高效,以减少被侵权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最后,行政赔偿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法律保障,以确保赔偿决定的有效实施。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3c67b9b8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d6.png)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一、引言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行政赔偿法进行全面解释,以期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法律内容。
二、行政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在全文解释行政赔偿法之前,首先要了解行政赔偿的基本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政府因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或者实施公共服务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三、行政赔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赔偿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赔偿的条件包括行政机关的过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存在因果关系等。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调解、决定等环节。
2.赔偿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的范围涵盖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赔偿方式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
3.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 行政赔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同时设立了赔偿评估机构,加强对行政赔偿的监督。
四、对行政赔偿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行政赔偿法的全文解释,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社会公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赔偿法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推进,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使公民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五、结语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为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行政机关能够严格执行行政赔偿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法的基本概念部分,可以进一步解释行政赔偿的对象和范围。
行政赔偿的对象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些主体在与政府机关进行交互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政府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行政赔偿法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规范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c04ec5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2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范本一(正式严肃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赔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行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赔偿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依法进行。
第四条国家赔偿属于国家的重要经济支出,应当依法保障赔偿款支付,保证赔偿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公正原则,依法予以核实鉴定,做到准确补偿;(二)效益、经济原则,遵循合理的经济补偿原则;(三)追溯、连续原则,取决于损失发生时间;(四)合法、公开原则,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透明。
第二章赔偿责任第六条国家赔偿责任由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国家依法设立专门机关,负责国家赔偿事务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赔偿申请第九条受损害人向责任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损失证明;(三)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损害人申请赔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国家赔偿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第五章赔偿的程序和判决的执行第十三条国家赔偿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的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附件:1. 附件一:国家赔偿申请书示例2. 附件二:国家赔偿损失证明示例注释:1.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行为。
2. 受损害人: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39af3e08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aa.png)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
《国家赔偿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12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侵权损害而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益,规定了国家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防止侵权损害的责任,并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国家赔偿法》包含了六章,共计五十七条。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体和其基本原则。
第二章赔偿获得的条件和限制:规定了要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和限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赔偿请求的时效性等。
第三章赔偿责任的主体:明确了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第四章赔偿的范围和方式: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并详细说明了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五章赔偿程序:规定了赔偿申请的途径和程序,包
括赔偿申请的提出、赔偿决定的作出、赔偿款的支付等。
第六章附则:包括了法律的施行日期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的规定等。
总体而言,《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为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和途径。
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1b24634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06.png)
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
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是指在确定行政赔偿数额时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计算方法。
下面将从不同情形下的赔偿标准进行介绍。
首先,对于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
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因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质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收入减少。
合理支出是指为减轻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交通费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其次,对于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非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损害赔偿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到侵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损害,名誉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到侵害而导致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下降等损害。
在确定非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标准应当依法确定。
其他损失包括因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质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如身体损害、生活困难等。
在确定其他损失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赔偿标准和加强赔偿执行,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赔偿标准的规定
![行政赔偿标准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d990acc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8f.png)
行政赔偿标准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一种制度。
行政赔偿标准的规定,是对行政赔偿金额、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是行政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避免因赔偿过高导致国家财政负担过重。
其次,行政赔偿标准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
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等各方面的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也应当有相应的赔偿标准,以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
再次,行政赔偿标准的规定应当合理确定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标准应当明确规定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等方面的赔偿范围,以保障被侵权人的全面权益。
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情况,避免因赔偿范围不足导致被侵权人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行政赔偿标准的规定应当灵活适用。
行政赔偿标准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同情形下的具体情况,灵活适用赔偿标准,以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避免因赔偿标准的僵化导致被侵权人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标准的规定是行政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和范围,灵活适用赔偿标准,以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行政赔偿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到上述要求,确保行政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d48dbd6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03.png)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一、总则1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责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法。
2 本法所称国家赔偿以民间赔偿和政府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定义的,是政府给予因政府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人民赔偿的行为。
二、赔偿范围本法规定,以下行为须对损失负责救助赔偿:(一)因政府行动、政策或者政策执行不当致使公民、法人和行政授权机构遭受损失的;(二)因台湾人民因私去中国大陆造成损失的;(三)根据国家外交政策,依法国立所做出的行动给予受害者赔偿的;(四)国家非市场操作对民众经济活动导致不良后果的;(五)由于国家决策失误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六)因自然灾害及社会不公平对民众经济损失的;(七)发生战争、持续冲突的国家,因战争或冲突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八)因政府行为或行政失当造成社会破坏后对受损失的个人及物品给予赔偿。
三、赔偿标准1. 一般情况下,赔偿额应与实际损失所应赔偿的金额相匹配。
2. 在特殊情况下,因政府行为、政策或政策执行不当致使的损失范围之外的一般社会公共危险,可按照实际损失的1/3以下为准进行赔偿。
3. 根据特别情况,对因政府行为、社会公共危险等致使受害人遭受精神上损失的,可给予必要的精神抚慰金。
4.政府赔偿依据本法规定不能赔偿的,可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给予相关补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家赔偿上限。
四、申索赔偿1. 受害人可向损害当事方根据本法规定要求赔偿。
2. 受害人要求损害当事方及当事方的共同赔偿方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3. 申请人不能自行恢复损失原状的,可以向当事方申请恢复原状的赔偿。
4. 申请人提出赔偿申请时没有赔偿标准或仏低于国家标准的,可依法向政府申请补偿。
五、赔偿程序1. 受害人应当向政府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
申请书应当发送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并应当填写相关资料;2. 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向受害人及当事人发出法律文件,如通知、裁定等;3.受害人和当事方支付赔偿金;4. 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核实赔偿金是否支付,并把赔偿案证明材料保存好。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https://img.taocdn.com/s3/m/e57dc86a1a37f111f1855be0.png)
人身权首先是一个宪法概念,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违法劳动教养、强制治疗戒毒、违法强制遣送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基本特征是违法性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赔偿实际损失后国家机关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四)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四、行政赔偿的意义
(一)行政赔偿是给公民提供充分救济的有效途径
(二)行政赔偿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三)行政赔偿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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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从我国政权的性质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切实作好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国家赔偿法根据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公布半年多来,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这部重要法律是重视的,在组织学习、进行宣传、培训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法字[199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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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5日财法字〔199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的精神,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提高对实施国家赔偿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后,各级财政部门普遍比较重视,在组织学习、培训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但由于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还不很熟悉,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各项规定,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同时,还应当看到管好用好国家赔偿费用也是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严格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对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进一步做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财政法制工作机构或财政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要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
为了促进各地财政部门学习、培训活动的开展,我部准备在今年4月份,举办一期国家赔偿法培训班,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法制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同志,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并对有关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孙志刚案件适用的行政赔偿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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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件适用的行政赔偿法条链接(实用版)目录一、孙志刚案件背景介绍二、行政赔偿法的相关法条链接三、孙志刚案件与行政赔偿法的适用四、行政赔偿法在孙志刚案件中的具体应用正文一、孙志刚案件背景介绍孙志刚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
孙志刚,原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民警,因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被诉。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揭示了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行政赔偿制度的深入探讨。
二、行政赔偿法的相关法条链接行政赔偿法是我国关于行政赔偿制度的专门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以下是行政赔偿法的相关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二条: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十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十四条: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损害的财产,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对于损害的身体健康,按照国家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三、孙志刚案件与行政赔偿法的适用在孙志刚案件中,孙志刚的家属在案件发生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行政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孙志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最终认定孙志刚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存在故意伤害行为,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四、行政赔偿法在孙志刚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在孙志刚案件中,行政赔偿法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赔偿责任的认定:根据行政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fff5d41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4e.png)
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管辖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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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八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二十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序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