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筑市场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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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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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4.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地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源,防止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监督制约体系
第三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和条件
2.施工招标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各工作阶段
第一节 招标资格与招标备案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发包是订货承包是接受订货工程承发包的基本特征是——销售活动先于生产活动卖方——承包方或承包商,应当是社会信誉好、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单位;买方——发包方或业主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在建筑市场上,工程的买方所选择的不是企业的产品,而是企业,由此突出了“资格审查”的重要性招标投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招标投标特性——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技术经济性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所采用的一种交招投标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期货交易,是使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委托纳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择优选定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交易对象是作为期货的工程
具体: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失效]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发布日期:2000-4-26执行日期:2000-7-1生效日期:2003-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和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有建筑管理部门,并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责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确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审计、劳动、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人和各参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运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为主的原则,注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获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明确管理权限,确保运营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纳税,及时履行财务报告义务,接受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市场突发事件,保障市场持续稳定经营。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保障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活动进行。

第十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理规划项目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制定工程造价,确保合理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环境。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技术管理,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材料,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市场运营管理的监督职责,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5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5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法规

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法规

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法规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生产和销售等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市场。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管理日益显得重要,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并探讨其对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作用。

一、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背景与重要性建筑市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领域,与国民经济和民生密切相关。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着乱象和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整体发展。

因此,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出台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二、《建筑市场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及作用《建筑市场管理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基本法规,于2009年颁布实施,共计五章二十七条。

该法旨在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市场行为的管理,保障建筑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该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筑市场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市场参与主体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对从事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组织和个人实行许可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控制了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和质量,提高了市场的准入门槛,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

2. 建筑市场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定了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不得从事虚假广告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垄断市场等。

这些规定有效遏制了不良竞争行为,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正和透明。

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市场管理法》加强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这一规定有力维护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建筑市场管理法》明确了建筑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了行政执法的力度。

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档旨在整理和总结建筑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使用。

以下是对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

第一章建筑工程基本法律法规1.1 建筑法1.2 城市规划法1.3 土地管理法1.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5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第二章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条例2.2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2.3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4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5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法律法规3.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3.2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3.3 建筑工程施工防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3.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程3.5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4.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4.2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办法4.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规程4.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办法4.5 建筑工程质量抽查管理规定第五章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5.1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5.2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5.3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规定5.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规程5.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6.1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6.2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办法6.3 建筑市场主体资格管理办法6.4 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处理办法6.5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上是对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

附件:附件1: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证书样本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附件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筑法:建筑行业的基本法规,主要规范了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法律义务。

2.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规范,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城市用地规划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3.土地管理法:土地的管理与利用的法律规范,包括土地使用、土地征收、土地复垦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 建筑市场概述

第一章 建筑市场概述
(1)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指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程,道路、桥 梁的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基础的建造、场地平整、清理 和绿化工程等。 (2)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是指生产、动力、电信、起重、运输、医疗、实验等设备 的装配工程和安装工程,以及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保温、 防腐、调试、运转试车等工作。 (3)设备、工器具及生产用具的购置 只车间、实验室、医院、学校、宾馆、车站等生产、工作、学习所 应配备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家具及实验设备的购置。 (4)其他基本建设工作 包括上述内容外的工作,如土地征用、建设用场地原有建构筑物拆 迁、赔偿,建设单位设计、施工、投资管理工作、生产职工培训、 生产准备等工作。
一、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的含义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理 解:
(1)基本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方 式,是我国进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2)基本建设是进行固定资产生产的一种工业生产 活动,而不是消费活动。基本建设产品具有商品属 性。
基本建设的特点
(1)它是一种消耗大、周期长的经济活动,在建设 期只投入而不产出。
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 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市 场的中介机构是市场体系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 重要表现。
3.中介机构的分类
1)协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自律性 组织
建筑业协会及其下属专业分会, 建设监理协会等,其是在政府与企业 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进行行 业管理。
二、基本建设程序
1.项目建议书阶段 2.可行性研究阶段 3.初步设计工作阶段 4.施工图设计阶段 5.施工建设准备阶段 6. 建设实施阶段 7.竣工验收阶段 8.后评价阶段
基本建设与建筑业-我国建筑业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业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业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业法律法规清单建筑业法律法规清单本旨在提供一份最新最全的建筑业法律法规清单,以供参考使用。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 建筑行业管理规定1.1 建筑法1.1.1 建筑法的目的和应用范围1.1.2 建筑施工许可1.1.3 建筑设计与施工1.1.4 建筑质量监督与管理1.1.5 建筑市场准入管理1.1.6 技术标准与专业资质1.1.7 建筑工程质量评估与鉴定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2.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1.2.3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规范1.3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规定1.3.1 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3.2 建筑施工合同索赔和争议解决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2.1.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1.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与职责2.1.3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要点2.2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标准2.2.1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与技术规范2.2.2 建筑材料与构件质量标准2.2.3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三章: 建筑市场竞争管理规定3.1 建筑市场竞争管理体制3.1.1 建筑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3.1.2 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3.1.3 建筑市场价格管理3.2 建筑市场合同诚信管理规定3.2.1 建筑市场合同格式和条款3.2.2 建筑市场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第四章: 建筑法律责任制度4.1 建筑工程事故责任与赔偿4.1.1 建筑工程施工事故责任4.1.2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4.1.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4.2 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处罚4.2.1 建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 4.2.2 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处罚附件:附件一:建筑法实施细则附件二:建设工程安全评估报告模板附件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附件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国家对建筑行业进行管理的法律。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规定。

建筑法律法规及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

建筑法律法规及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

建筑法律法规及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建筑法律法规及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行为,保障建设安全,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建筑,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四条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监理、建筑材料供应等环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且必须依法进行注册。

第五条建筑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严禁无证施工。

第六条相关建筑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人的劳动安全。

第二章建筑设计第九条建筑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注册。

第十条建筑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的安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与审批文件相符合,否则将无法进行施工。

第三章建筑施工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由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提供施工计划,并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有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并负责安排专职安全员。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必须按照施工文件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建筑监理第十六条建筑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监理资质,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第十七条建筑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建筑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施工现场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建筑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逐步验收进行监督。

第五章建筑材料供应第二十条建筑材料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由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建筑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等交易行为和场所.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对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在其辖区内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财政、工商、审计、劳动与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非法限制与排斥.第二章工程发包、承包和施工许可管理第六条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全部发包给一个企业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分别发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禁止将一个单位工程中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禁止个人承揽工程业务.第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外分包业务的,应当将分包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承接建筑劳务分包作业的,应当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建筑劳务作业的,应当将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签订分包合同.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项.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应当与建筑劳务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第十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认定的应急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县级市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第十二条领取建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第三章工程招标与投标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招标发包;招标限额以下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发包.第十四条有法定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认定的应急建设工程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监理业务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第十六条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程类或者经济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行施工总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分部工程依法另行组织招标.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第四章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确定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变更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招标工程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发现不符的,应当要求合同双方改正.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但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式的,应当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规定和计价标准变更合同价款.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发包人或者未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项.逾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当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的14日内,按照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第二十六条鼓励依法成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监理、造价咨询、技术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专业服务活动.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服务合同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从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第二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二)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四)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五)转让所承揽的业务;(六)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其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理,其监理内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工程安全控制等实施全面监理.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或者检测数据异常,应当将检测报告在24小时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项目检测汇总报告.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六章工程担保与保险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保险制度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制度.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第三十五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当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与履约担保的担保额度相等.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建筑施工人员及第三方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应当为房屋建筑工程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第七章信用管理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法披露重要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四)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五)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上款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示.对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将其信用状况书面告知招标、投标人.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外地企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和个人资格的评定与年度复查、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将记录的信用信息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八章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提供工程信息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见证服务的固定场所与载体.苏州市区和各县级市分别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各区(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及各开发区不得设立有形建筑市场.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市有形建筑市场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第四十四条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为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规范化服务;提供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以及咨询等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及中标公示等信息应当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公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建设各方的办事窗口,办理土地审核、工程招标备案、工程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一站式”服务功能.第四十六条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管理.第九章罚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招标人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监理业务而没有通过招标发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工程变更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执业资格.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二)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人数和专业不符合监理合同或者监理规划要求的;(三)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对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四)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者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五)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监理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部门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注销责任人从业资格. (一)未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或者合格证书,即以监理人员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二)同时在3个以上(不含3个)监理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大型、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一建法规重点章节

一建法规重点章节

一建法规重点章节摘要:一、一建法规概述二、一建法规的重点章节1.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基础2.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3.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4.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5.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管理6.第六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7.第七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8.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正文:一、一建法规概述一建法规,全称为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是指在我国建筑行业中,从事一级建造师职业的人员需要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级建造师是我国建筑行业中的高级管理人才,需要具备丰富的建筑行业经验、管理能力和法律法规知识。

掌握一建法规,对于一级建造师从业者来说,既是其职责所在,也是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必要条件。

二、一建法规的重点章节1.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基础本章主要介绍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建筑行业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和遵循。

2.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本章主要介绍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市场主体资格、建筑市场准入与退出、建筑市场交易规则等。

掌握这些内容,有助于一级建造师更好地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3.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本章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作为一级建造师,合同管理是其核心职责之一,因此需要熟练掌握本章内容。

4.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本章主要介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工程质量标准、质量监督、质量事故处理等内容。

一级建造师需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防范质量事故,提高工程质量。

5.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本章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事故处理、安全培训等内容。

一级建造师要重视工程安全,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6.第六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本章主要介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工程造价的计算、审核、控制等内容。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订立并履行相关合同,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等建设工程实施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施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强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核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承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活动中,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二)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条第一款。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四、删去第三十六条。

五、删去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

六、删去第五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以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合法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分割、垄断和封锁市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计划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30•【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发展和规范本省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建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一)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经营;(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三)负责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四)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的发包、承包及招标、投标工作;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五)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六)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发承包合同的签订;(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六条在建筑市场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七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企业必须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2024年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建筑市场的发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第三条建筑市场包括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建筑材料及设备等相关领域。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健康有序的竞争。

第五条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职业道德,注重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提升。

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准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应当参加相关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和管理。

第三章建筑设计管理第十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建筑设计相关资质和人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前期调查和勘察,做好设计依据的收集和分析。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注重环境保护,提倡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与工程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

第四章工程施工管理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和人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组织和协调,与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沟通,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章工程监理管理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监理相关资质和人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0.14•【字号】•【施行日期】199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开工手续;(五)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七)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八)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九)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其素质。

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建筑市场概述讲解

建筑市场概述讲解
在具体形式上,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标准、规范、规程等。 工程建设标准的独特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有关的标准规 范为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需要遵循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另一方面,标准的法律属性和权威属性保证了从事工程建 设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去执行,从而为保证工程质量打下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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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
即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承包人(施工单位)和中介机 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物资供应机构和银行等)。 1.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拥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办妥项目建设的各种准 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以建成该 项目达到其经营使用目的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 位和自然人、发包人又通常称为业主或建设单位,在我国 工程建设合同中常常称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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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
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生产能力,取得相应的 建设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 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 价款的施工企业。我国工程建设合同中常将承包 商称为乙方或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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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市场中的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和相应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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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市场管理体制 我国的建设管理体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
础之上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在
机构设置上也进行了很大的调整。除保留了少量 的行业管理部门外,撤销了众多的专业政府部门, 并将政府部门与所属企业脱钩。这为建设管理体 制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原先的部门管理 逐步向行业管理转变。
勘察资质
专业资质 (分专业设
立)
劳务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不分等级
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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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出 版 社
李翠红/主编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 第 1章 • 第 2章 • 第 3章 建筑市场与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招标 建设工程投标
• 第 4章
• 第 5章
国际工程招标与投标
施工合同管理
• 第 6章
• 第 7章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第 1章
建筑市场与相关法规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建筑市场的概念
第二节
建筑市场的管理
第三节
建筑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节
建筑市场的的管理案例
1.1 建筑市场的概念
市场的概念
狭义的定义---“商品交换的场所” 广义的定义---“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工程建设领域的建筑市场的概念
工程建设领域的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 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 合。
• (2)对承包的规定 • (a)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 (b)联合承包 • 大型建筑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由2个以上的 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 (c)禁止建筑工程转包 •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 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d)建筑工程分包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 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专业人士资格管理
• 已经确定和将要确定的专业人员有6种: • 建筑师 • 结构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建造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1.3 建筑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1.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 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 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 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 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 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2. 建筑法 1)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
1.4 建筑市场的管理案例
1. 围 标 案 例(见教材) 案例解析:这个案例是俗称的“围标”。 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是否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竟 争;其公开的信息是否充分体现了项目的竞争的价值 以引起充分竞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有 价值的招标项目进入交易市场后,参与竞争人实质上 是处于不可确定的状态,而这种不可确定的状态恰恰 是围标的天敌。 2.一典型违背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案例(见教材)
(二)建筑市场的客体
2. 建筑市场的客体是指建筑市场的买卖双方 交换的对象,它既包括有形建筑产品——建 筑物,又包括无形产品——各种服务。 (三)建筑市场的管理
1、建筑市场参与者的管理 买方的管理、卖方的管理 (即资质管理) 我国建筑法规定: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 计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含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狭义市场:有固定交易场所的市场
1、建筑产品的特点
• • • • (1)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 (2) 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和生产的单件性 (3) 建筑产品的价值量大,生产周期长 (4)建筑产品是综合加工产品,其生产和协作关系 十分复杂 • (5)建筑产品的形成时间长,经历若干阶段
2、建筑产品市场的特点 (1)建筑产品交易是需求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直接订货 交易 (2)竞争方式以招标投标为主 (3)竞争的性质,多属特定约束条件下的不完全竞争 (4)建筑产品市场有独特的定价方式 (5)建筑市场交易对象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 对独立性 (6)建筑产品市场交易为先交易,后生产
1.2 建筑市场的管理
发包人 承包人 市场主体 咨询服务机构 市场组织管理者 建筑物 有形建筑工程 市场客体 技术服务 无形建筑产品 构筑物
建筑 市场 体系
场所服务
(一)建筑市场的主体
1. 建设工程市场的主体是 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机构。 业主也称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发包工程或组织工 程建设时才成为市场主体,故又称发包人或招标 人。
业主的主要职能:(7条) 建设项目立项决策; 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 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施工质量管理; 竣工验收和试运营; 项目资料归档备案
• 承包商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设装备、流动资金、 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及一定数量的工人,取得 建设行业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 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 相应工程价款的建筑施工企业。 • 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具有一 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 设咨询证书和营业执照,能为工程建设提供估 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 获取相应报酬的企业。 • 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机构、工程造 价(测量)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 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等。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 • • • • • • • • 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 住宅与城乡建设部 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 指省、市、县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权限,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别实行管理,即分级 属地管理。 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的性质 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监管职能的事业单位。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的职权 11条,总的概括起来分2个方面,1)承担具体负责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责。2)在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 享有可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管理职权。
1.1.2 广义的建筑市场
广义的建筑市场是整个市场体系的子系统之一。 构成这个子系统的,有狭义的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 场、建筑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资金 市场以及咨询服务市场等。
如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等等。
1.1.3 建筑市场的特点
(1)具有建筑产品市场的所有特点 (2)建筑市场主要交易对象的单件性 (3)生产活动与交易活动的统一性 (4)建筑市场上有严格的行为规范 (5)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长期性和阶段性 (6)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不可逆转性 (7)建筑市场具有显著的地域性 (8)建筑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9)建筑市场的社会性 (10)建筑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交融性
1.1.1 狭义的建筑市场
狭义的建筑市场指建筑产品需求者与供给(生产)者 进行买卖活动、发生买卖关系的场合,即建筑产 品市场。
一般讲,建筑产品 指在建或完工的单 位工程或单项工程。
例如:完工等 待竣工验收的 建筑工程
建筑产品是指建筑业向社会提供的具有一定功 能、可供人类使用的最终产品,包括各种建筑 成品、半成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 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 2)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 (1)对发包的规定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 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 肢解发包。
1.1.4. 建筑市场的分类
分类方式很多: (1)按交易对象,分为建筑产品市场、资金市场、劳动力 市场、建筑材料市场、设备租赁市场、技术市场和服 务市场等。 (2)按市场覆盖范围,分为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 (3)按有无固定交易场所,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另外还可以按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分、按建筑产品的性 质分类。
小结:
建筑市场与相关法规
建筑市场的 管理 建筑市场交易的 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市场的 管理案例
建筑市场的 概念
狭义的建筑市场
广义的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的特点 建筑市场的分类
我国的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的构成要素 建筑市场的管理
招标投标法 建筑法
2个案例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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