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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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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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法的基本情况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具有积极作用。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广告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2014年,我国广告年经营额达到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国现行《广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实施至今,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此次《广告法》修订,是新形势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广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广告市场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新广告法的亮点和特点

新广告法的十大亮点

(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新《广告法》九大最新变化

新《广告法》九大最新变化

新《广告法》九大最新变化

新《广告法》九大最新变化

史上最严的《广告法》9月起实施。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有人预测,此次将会有30%的现有电视广告、90%的电台广播和报纸广告受到新广告法的影响。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

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陶瓷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资料共37页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资料共37页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资料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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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

【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 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

【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

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广告法-详解

广告法-详解

广告法-详解

(重定向自广告法规)

广告法(Advertising Law)

如果您要了解的是法规条文,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目录

•1什么是广告法[1]

•2广告法的立法目的[1]

•3广告法的调整对象[1]

•4广告法的适用范围

•5广告法的主要法规[1]

•6参考文献

什么是广告法[1]

广告法是调整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美国早在1911年就颁布了《普令泰因克广告法案》。1975年,美国广播事业协会订立了《美国电视广告规范》,为行业自律规范。英国很早也制定了广告法规,主要有《广告法》、《医药治疗广告标准法典》、《销售促进法典》等。法国于1968年制定《消费者价格表示法》、《防止不正当行为表示法》、《禁止附带赠品销售法》等有关法律,对广告活动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了严格限制,使广告活动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1963年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此准则在丹麦、希腊、瑞士等国家作为法律依据而执行。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较早发布了各类广告法规,以台湾省为例,截1980年,已有各种广告法规40个以上。

在我国,广告法规起步较晚,广告法规的建立健全则是近十几年的事情。1982年6 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广告管

理条例》,于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并于1995年2 月1日起施行。从而使我国的广告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以及解读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以及解读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以及解读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

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

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新法明确,广告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

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

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1、明明是保健食品,莫谈治疗!

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广告打“养生牌”?行不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

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禁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受二手烟危害人群达

7.4亿。为进一步限制“烟味儿”,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

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

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

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应以保护人民健康为重,以“不让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成为吸引消费者的

新旧《广告法》解读与对比

新旧《广告法》解读与对比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核心治理是打击虚假广告的发布,其

直接受影响的是传统媒体单位的经营创收。有人测算,目前电视广告有30%受新广告法影响,电台广播和报纸有90%受新广告法影响,网络媒体有60%受新广告法影响。

9月1日后,受影响的广告撤去,电视媒体空余的时间、报纸和网络空余的版面由什么广告去填补?媒体失去的这部分真金白银收入由什么来弥补?

1 、新广告法带来媒体经营7大“死穴”

一、新广告法七大亮点是媒体创收的七大死点

亮点和死点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在经济形势整体下行压力之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成为媒体广告托市

的主力军,新广告法的细化准则,让原先这些领域广告经营模糊地带失去保护“屏障”,

媒体广告创收直接在此领域“失血”,如果媒体违规播发上述领域广告,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一招致命。

亮点和死点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

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新法明文规定,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亮点和死点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

物做某些产品的推荐和代言,是广告创意和广告传播的灵魂。没有广告代言人,广告的传

播效果和广告促销作用将一跌千丈,广告由活性广告变为僵尸广告。这次广告法修订,对

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那些涉及

明星代言的广告占传统媒体广告50%强,这些广告的撤下,其影响面不亚于一次“媒体大海啸”。

亮点和死点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尽管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很小,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

广告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关于广告监督管理。所谓广告监督管理,是指国家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国家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广告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广告监督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在广告监督管理中的一个具体体现。第二,广告监督管理具有强制性。广告监督管理体现的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意志,并由法律、行政法规保证实施,广告活动的主体必须接受广告监督管理。第三,广告监督管理具有综合性。广告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广告活动的某一个方面,而是贯彻于广告活动的全过程,不但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要接受广告的监督管理,广告的内容等也必须接受广告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所谓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根据本条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自治州)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有四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目前,具体负责广告监督管理活动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广告司、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广告管理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使我国的广告业在质量上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第三,广告法制建设和广告管理体系初步形成。1982年和1987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大量的配套规定,将我国的广告业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同时,广告的行政管理也从过去分散的、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关的状况,发展到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广告业的局面。第四,广告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促进了企业产品的销售,促进了体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等。

《新广告法培训》课件

《新广告法培训》课件

02
健康向上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不得含有不良 信息。
03
清晰易懂
广告语言要简洁明了,易于理解,避免使用过于晦涩或 歧义的语言。
禁止发布内容的广告
01
涉及政治、宗教、种族等敏感话题的广告。
03
02
烟草、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的广告, 需取得相关许可证。
虚假、误导、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广告。
禁止妨碍公平竞争
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包括 虚构、夸大、隐瞒等行为。
广告经营者不得妨碍公平竞争,包括 贬低、诋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禁止侵犯消费者权益
广告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包括侵犯隐私、诱导消费等行为。
广告经营的监管百度文库处罚
监管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 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意义
新广告法旨在规范广告活动,提 高广告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新广告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主要内容
新广告法对广告内容、发布、监管等 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重点强调了虚 假广告、未成年人广告、互联网广告 等的规范管理。
特点
新广告法具有全面性、前瞻性、严格 性等特点,既适应了广告业发展的需 要,又满足了消费者对广告信息的需 求。
《新广告法培训》 ppt课件
目录
• 新广告法概述 • 新广告法中广告内容的规定 • 新广告法中广告经营的规定 • 新广告法中广告代言的规定 • 新广告法中广告发布渠道的规定 • 新广告法中法律责任和处罚的规定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新旧⼴告法对⽐有哪些重⼤变化

⼗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告法进⾏了修正,新法与旧法相⽐,修改幅度较⼤,涉及⾯⼴,对⽐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点重要变化,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变化的梳理。

新旧⼴告法对⽐有哪些重⼤变化

第⼀:⼴告主体变化

新法规定:⼴告代⾔⼈在⼴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新旧变化:新⼴告法中,⼴告主体由⼴告主、⼴告经营者、⼴告发布者三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部分——⼴告代⾔⼈。并完善了⼴告代⾔⼈及其法律责任制度。

第⼆:代⾔⾏业变化

新法规定:以下⾏业不得代⾔:医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和培训、招商。农作物种⼦、林⽊种⼦、草种⼦、种畜禽、⽔产苗种和种植养殖等。

第三:不得利⽤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作代⾔⼈

未成年,不满⼗周岁都不允许代⾔哟!很多可爱的童星,你将看不到了。

第四:惩罚⼒度变化

新法:代⾔⼈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情节较轻:没收⼴告费⽤,并处3-5倍⼴告费罚款,⽆法计算⾦额或⾦额明显偏低的处20-100万罚款。

情节严重:没收⼴告费⽤,并处5-10倍⼴告费罚款,⽆计算⾦额或⾦额明显偏低的处100-200万元罚款,暂停⼴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告发布登记证。

最厉害的:⼴告主、⼴告经营者、⼴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构成犯罪的,依旧追究刑事责任。

旧法:惩罚⼒度为1-5倍⼴告费。

第五:⼯商⾏政部门负责⼈职责变化

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

2015年新广告法解读

2015-12-10 浏览:1392 编辑:陆政妍手机版

一、概述

我国现行《广告法》(以下简称“现行广告法”)制定并生效于1994年且21年未曾修改,此期间尽管不断有各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出台,但不论市场经济大环境还是广告业内小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越来越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和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规制

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相比现行广告法对此无任何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

(一)广告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例如聚美优品CEO陈欧为聚美优品代言,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这些都不受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二)代言前提:

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广告法的重点知识

广告法的重点知识

•广告法定义:我国的广告法,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主体,以一系列涉及广告法内容的其它法律为辅助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广告治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点性法规、规章等。

•广告法的性质:广告法是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手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广告法规既是我国广告治理机关进行广告治理的要紧依据,又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差不多原则。

特征:目的性、规范性、概括性、强制性、稳定性

•《广告法》的局限1.《广告法》作为部门行政法,缺少国家对广告业进展差不多方针的表述;缺少对广告活动主体差不多权利的表述;缺少国家支持、促进广告业进展的差不多政策措施的表述。

2.《广告法》中的内容所调整的对象侧重于商业、服务性广告,实际上是一部商业广告法,缺少了对社会性、公共类广告予以规范的法律条款

3.《广告法》并未对广告活动主体违反《广告法》,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4.《广告法》关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条款过轻,尤其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未能规定具体的处罚条款,这使得这部广告大法的法律效应降低了许多

5.《广告法》中未能对网络广告、移动电视广告、手机广告等新媒体广告活动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使得国家执法机关对上述媒体中的违法传播行为在处罚时无法可依,无形中加大了执法难度,同时也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广告行政监管的特点:权威性、法制化、综合性、强制性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及其职能:监督职能、检查职能、操纵职能、协调职能、服务职能、规划职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广告法规治理

广告法修订重点条文解读

广告法修订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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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三、对广告代言、广告荐证行为进行规范
涉及条文:广告法18/21/25/27/33/38条(具体条文参见法条) 对公司影响: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时,应当根据事实和 法律规定进行,而且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得服务作推荐 和证明,如果公司的产品宣传需要广告代言人时,切记需寻找实际使用过 产品的代言人,避免出现“DuangDuang”的不良影响。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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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八、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的处罚责任—广告法第55/70条
第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 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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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八、法律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广告法69条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
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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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款解读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 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 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 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宣传的虚假信息影响或者可能
重点条款解读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 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 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重点条款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
【解读】虚假广告是商业广告行为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1)本法加入了对虚 假广告的定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 目的。(2)(一)、(二)、(三)、(四)均是对“虚假”的列举,“引人 误解”不易界定。(3)“创意”与“虚假”如何界定——创意不影响消费者对 商品的选择,如汽车开出一条天路来,消费者看了广告也不会因为确信汽车能 开出一条天路而购买这辆车,这就是广告创意,但如果言之凿凿说能开出几百 迈,使人误信它的高性能而购买,就是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的特征(判断依据):(1)形式上,内容虚假(如宣传某药品包治百 病)或引人误解(如,“瑞士进口全机械机芯手表”,既可以理解为手表是进 口的,也可以理解为机芯是进口的)。(2)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 的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欺骗、误导”与“广告艺术表达” 要区别,如化妆品宣传“今年20,明年18”,虽然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但是 消费者能明知这是夸张的手法,不会被欺骗、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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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解读】(1)母乳代用品广告不得在公开场所发布。 (2)“声称”即明示和暗示,比如一段奶粉,无论是否明确表示可以全部或 部分替代母乳,均不得公开发布。 (3)婴儿的年龄范围按目前管理实践为0-6个月。 (4)母乳代用品不能替代哺乳方式及母乳中的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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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1.行为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实 施的诋毁、贬低行为,不按本法规制,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2.贬低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很泛泛的表示自己的商品或 服务比其他商品或服务好,没有明示或暗示地指向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 务,一般不构成贬低。 3.形式:通过单方广告活动,而不是双方面对面的pk。 4.竞争目的:直接推销,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强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间接推销, 宣称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等。 5.手段: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1)伪造比较结果或选 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进行比较。(2)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如对手商品性能 是在温度高的条件下使用效率高,自己商品性能是在温度低的条件下使用效率 高。(3)未在广告中进行比较,而是散布不实消息纯粹贬低对手。 如宣传对手原料不环保、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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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 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解读】1.第一款:(1)重点在特殊商品或服务,法律明确规定,其广告内容 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如本法第四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 药、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否则不 得发布。(2)“相符合”:广告内容不能偏离行政许可的原意,以不使消费者 产生与行政许可内容不同的理解为标准 2.第二款:“真实、准确”——引证的内容真实准确,且与广告内容匹配,不 牵强、断章取义。
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才是虚假。如果信息虽然不真实,但是对购买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 不构成虚假广告。如,某商场宣称“十周年店庆,三折优惠”,但实际上该店仅九年,虽 然年份信息不真实,但真正对购买决策有影响力的是优惠力度。】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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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解读】“他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名义或 形象”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 成年人、16-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事先取得书面同意(授权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书面同意(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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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解读】确认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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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 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 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 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解读】互联网页面上的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以显而易见的方式标明“广告” 字样。目前广告脚标“推广”等字样,应统一变更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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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 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 语。 【解读】1.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 补充剂在广告中不得宣传能“治疗贫血”。 2.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如,非医疗美容服务不得宣称运用了“细胞修复再生技 术”、“基因技术”等中、西医医疗方法。 3.不得使用易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如,化妆品(“卫妆特字”产 品)广告不得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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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3)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的,其身份仍是广告主,不是广告经营者; 广告主自行发布的,其身份仍是广告主,不是广告发布者。出现问题了,按照广 告主的责任承担,不会既承担广告主责任,又承担发布者、经营者责任。 (4)广告代言人:辨别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用是否能“辨明身份”——以自 己名义,或能被受众辨明。推荐、证明可以是直接推荐证明,也可以是利用自身 影响力进行推荐证明。(如微博大V、达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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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解读】“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 “涉嫌淫秽”的图片界定。除广告法及相关细则中明确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的禁止性条款外,对是否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标准较难界定。因此, 在pc端、无线端进行广告投放或商品推广或商品介绍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衣着过 于暴露、姿态有挑逗性的图片。
【解读】(1)一般不要求全部表示,但是如果广告主为了达到推销的目的,要 “有表示的”,就要准确、清楚、明白——要客观、明确表述,以不引起消费者 误解为准。 (2)关注附赠的要求。(“买一赠一”、“来店有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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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不得使 用总理来京东的事件,用总理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 情信息等】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 行为的一种表现。如不得为推销内衣,无线端上线情趣内衣的“护士节”专题等。】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不得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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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1.单列,显示重要性,2015新颁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2.“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 食品。(保健食品本质是食品,须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适 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也不能预防疾病),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 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不得代言。 3.要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Fra Baidu bibliotek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 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 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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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 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 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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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广告定义。重新定义本法规制的“广告”,以“适用范围”定义。 不以是否承担费用为标准,即使不支付广告费。不能以“未收取广告费”作为不 是商业广告的抗辩。 (2)广告要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只要环节在境内,该 环节就受广告法约束。2)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主要指商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POP商家&自营),自然人若以经营为目 的从事经营性活动,也算。如在微信上进行以个人为单位的推广(涉及轻微店), 或在论坛上微博上的达人大V(涉及易迅)。3)形式: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4) 目的:推销商品或服务。“介绍”,包括直接或间接,包括对企业形象介绍等间 接宣传,目的仍然是使消费者对企业认可,从而购买其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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