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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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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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解读一、广告法的基本情况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具有积极作用。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广告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2014年,我国广告年经营额达到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国现行《广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实施至今,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

此次《广告法》修订,是新形势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广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广告市场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新广告法的亮点和特点新广告法的十大亮点(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法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新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新法禁止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法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

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是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新法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

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新广告法全面解读□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冉晋我们每天都在不知不觉中接触到广告,而广告又在潜移默化之中影响着我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选择。

一旦对广告把关不严,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法究竟有哪些重要的修改,又会给经营者、广告商和普通消费者带来哪些重大影响呢?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制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但相关法律对此却毫无规范,导致明星代言引发了诸多争议和问题。

相比旧广告法,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一、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

比如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她就不属于“广告代言人”。

二、代言前提: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

三、领域限制:不得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四、年龄限制: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条对接了我国民法关于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这类未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辨别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说就是无法辨认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故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

近年来童星代言广告愈演愈烈,新广告法的出台无疑为此热潮泼了一盆冷水。

五、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代言人须连带赔偿。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新旧《广告法》有哪些不同?

新旧《广告法》有哪些不同?

新旧《广告法》有哪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对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对照。

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照表旧《广告法》新《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代 第三代 广告法法规

第二代 第三代 广告法法规

第二代第三代广告法法规随着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广告法法规,以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第二代和第三代广告法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二代广告法法规的特点第二代广告法法规主要出现在20世纪中期,此时广告已经成为市场营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代广告法法规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第二代广告法法规独立于其他相关法律,专门针对广告行为做出规定。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对广告虚假宣传、欺骗性行为等方面的规范,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限制性:第二代广告法法规相对较为严格,对广告宣传中的误导性、虚假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商业欺诈等行为进行了禁止。

此外,还针对特定领域的广告宣传,如医疗保健品、食品安全等,制定了相应的专门规定。

3.国家主导:第二代广告法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由国家主导,国家机关具有广告监管的职责和权限。

这样可以保证广告行业的整体有序发展,避免不法商家的滥用和误导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代广告法法规的特点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广告宣传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革。

第三代广告法法规的出现,旨在适应这一新的发展趋势。

第三代广告法法规的主要特点如下:1.网络化:第三代广告法法规将互联网广告纳入了规范范围。

由于互联网广告的形式多样,传播速度快,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大,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

第三代广告法法规重点关注互联网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以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不良现象的出现。

2.自律性:第三代广告法法规倡导广告业内部的自律,鼓励广告从业者遵循广告道德准则,主动创建健康、积极的广告环境。

同时,为提高广告质量,鼓励企业通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等方式,建立完善的广告宣传制度。

3.多元化:第三代广告法法规对广告宣传内容进行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规范。

除了针对虚假宣传、误导性行为,也对广告中侵权、歧视和传播不良信息等进行了专门的禁止,以保护社会公众的权益。

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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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说明信息
互联网交易活动中的信息,如果属于工商总局《网络交易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商品经营者必须提供的信息, 则不应当认定为广告。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是商品经营者的
权利,而非法定义务,应当与商品经营者必须提供的信息 相区别。
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
3、实际情况的发生属于正常交易风险的
【例】广告宣称商品质量可靠,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某些商品质量发生瑕疵, 广告主也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不能认为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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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虚假的案例
上海市工商局虚假违法广告公告:某公司投放电视广告推
销其化妆品“晒美白”,广告宣称(使用其产品)“越晒 越白,越晒越润”。经医学专家证实,皮肤越晒越白的宣 传违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学常识,当事人亦承认其产品无法 使皮肤越晒越白。广告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 罚款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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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与引人误解的区别
1、从表现形式上看,“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是指广告内容与实际情
况不一致,而“含有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在一般情况下广告内容与 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
2、从误导方式上看,“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直接欺骗了消费者,令
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作出购买判断,而“含有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 主要是利用了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不了解或者欠缺专业知识的弱点, 引导消费者由广告内容联想生发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错误认识。
2
违法广告的类型多种多样
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广告
→ → → → → → → →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贬低他人的广告: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誉 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广告:破坏国家经济管理秩序 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特供”、“专供”、“专用”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2023年广告法解读

2023年广告法解读

2023年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简称,该法于1995年2月1日实施,历经2015年、2018年两次修正。

新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新广告法还规定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新广告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广告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新广告法也加强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

总之,新广告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广告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 解读十大亮点

新《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 解读十大亮点
问题 导 向 , 立足 解 决我 国广 告监 管 存在 的 主要 问题 , 着 重 解决 4 月2 4 日, 全 国 人 大 常委 会 办 公厅 举 行 新 闻 发 布会 , 通 告
广 大 人 民群 众 关注 的 虚假 违法 广告 治理 问题 , 明确规 定 广告 内
容 虚假 及 内容 引人 误 解均 属于 虚假 广告 , 同时歹 J l 明构 成虚 假 广 告 的具 体情 形 , 加 大对 虚假违 法 广告 的惩 治 力度 。 三 是 新 增 广告 代 言 人 的法 律 义 务 和责 任 的 规定 , 明 确规 定 广 告代 言人 不得 为虚 假 广告 代言 , 不得 为 未使 用过 的商 品服
变 相发 布烟 草 广告 。
修 改是 在现 行 法 的基 础上 , 从 以下 三个 方 面进 一步 加 强 了对消
费 者权 益 的保 护 :

五 是 新 增关 于 未 成年 人 广 告 管理 的规 定 。 新《 广告法》 中 新增规定, 如 不得 利 用十 周 岁 下 未 成年 人作 为 广告 代 言 人 :
二是 针对 实 践 中 比较 突 出、 群 众反 映 强烈 的 问题 , 有 针 对 性 地 作 出规 范 。 针 对 保健 食 品广 告 中 的突 出 问题 , 增 加 关 于保
健 食 品准 则 的规定 , 保 健食 品禁止 代 言 , 禁止 涉及 疾病 预 防 、 治
和 幼 儿 的 教材 、 教辅 材 料 等 发 布或 者 变 相发 布 广 告 : 在 针 对 未 成 年 人的 大众 传播 媒 介上 不得 发布 医疗 、 药品、 保 健食 品、 医疗 器械、 化妆品、 酒类、 美容 广 告 , 以及 不利 于 未成 年 人身 心 健康 的网络 游戏 广 告 。 六 是 新 增关 于 互 联 网 广告 的 规 定 。 为 了规 范 互 联 网 广告 的 发 布行 为 , 保 护 消 费者 合 法权 益 , 新 法 明确 规 定 互联 网 广告

广告法 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 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广告基本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广告业有了迅速的发展。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一些广告不真实、不合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损害了广告业的声誉。

因此,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本条规定广告的基本原则,即: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一)关于广告的真实性。

所谓广告的真实性,是指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地、客观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

要求广告必须具有真实性,是因为商业广告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商品或者服务,其目的在于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而广告对于消费者来讲,具有很大的导向性,等于是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如果广告不真实,消费者就难免上当受骗,所以采取不真实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实际上就是采用欺骗的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允许的。

因此,广告必须具有真实性。

(二)关于广告的合法性。

所谓广告的合法性,就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广告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进行广告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

合法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

(三)关于广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根据1986年9月28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

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就是指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要求。

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具体来讲,就是要求广告必须尊重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宣扬、传播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金钱至上、以权谋私、欺诈勒索等腐朽思想和观念。

新广告法的亮点

新广告法的亮点

新广告法的亮点关于新广告法的要点关于新《广告法》的要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

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

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据了解,新《广告法》与现行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把原来部分比较笼统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并大幅提高处罚额度。

这些新修订的内容必将为监管部门净化广告市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譬如增加了禁止为保健食品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广告法修订重点条文解读

广告法修订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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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四、对广告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涉及条文: 第31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 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对公司影响: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 正当竞争,这就要求公司在进行产品推广或通过产品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 宣传时,避免被认为不正当竞争。
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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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六、明确互联网广告规则
涉及条文:广告法43、44、45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 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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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八、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的处罚责任—广告法第55/70条
第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 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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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七、补充完善部分广告准则
涉及条文:广告法16、21-26条(具体条文参见法条) 涉及医药及医疗器械、农药兽药、教育、酒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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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1.行为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实 施的诋毁、贬低行为,不按本法规制,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2.贬低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很泛泛的表示自己的商品或 服务比其他商品或服务好,没有明示或暗示地指向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 务,一般不构成贬低。 3.形式:通过单方广告活动,而不是双方面对面的pk。 4.竞争目的:直接推销,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强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间接推销, 宣称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等。 5.手段: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1)伪造比较结果或选 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进行比较。(2)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如对手商品性能 是在温度高的条件下使用效率高,自己商品性能是在温度低的条件下使用效率 高。(3)未在广告中进行比较,而是散布不实消息纯粹贬低对手。 如宣传对手原料不环保、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解读】(1)一般不要求全部表示,但是如果广告主为了达到推销的目的,要 “有表示的”,就要准确、清楚、明白——要客观、明确表述,以不引起消费者 误解为准。 (2)关注附赠的要求。(“买一赠一”、“来店有礼”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不得使 用总理来京东的事件,用总理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 情信息等】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 行为的一种表现。如不得为推销内衣,无线端上线情趣内衣的“护士节”专题等。】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不得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 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 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 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宣传的虚假信息影响或者可能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 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 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重点条款解读
【解读】虚假广告是商业广告行为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1)本法加入了对虚 假广告的定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 目的。(2)(一)、(二)、(三)、(四)均是对“虚假”的列举,“引人 误解”不易界定。(3)“创意”与“虚假”如何界定——创意不影响消费者对 商品的选择,如汽车开出一条天路来,消费者看了广告也不会因为确信汽车能 开出一条天路而购买这辆车,这就是广告创意,但如果言之凿凿说能开出几百 迈,使人误信它的高性能而购买,就是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的特征(判断依据):(1)形式上,内容虚假(如宣传某药品包治百 病)或引人误解(如,“瑞士进口全机械机芯手表”,既可以理解为手表是进 口的,也可以理解为机芯是进口的)。(2)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 的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欺骗、误导”与“广告艺术表达” 要区别,如化妆品宣传“今年20,明年18”,虽然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但是 消费者能明知这是夸张的手法,不会被欺骗、误导。
重点条款解读
【解读】(3)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的,其身份仍是广告主,不是广告经营者; 广告主自行发布的,其身份仍是广告主,不是广告发布者。出现问题了,按照广 告主的责任承担,不会既承担广告主责任,又承担发布者、经营者责任。 (4)广告代言人:辨别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用是否能“辨明身份”——以自 己名义,或能被受众辨明。推荐、证明可以是直接推荐证明,也可以是利用自身 影响力进行推荐证明。(如微博大V、达人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1.单列,显示重要性,2015新颁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2.“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 食品。(保健食品本质是食品,须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适 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也不能预防疾病),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 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不得代言。 3.要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重点条款解读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解读】(1)母乳代用品广告不得在公开场所发布。 (2)“声称”即明示和暗示,比如一段奶粉,无论是否明确表示可以全部或 部分替代母乳,均不得公开发布。 (3)婴儿的年龄范围按目前管理实践为0-6个月。 (4)母乳代用品不能替代哺乳方式及母乳中的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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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 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 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才是虚假。如果信息虽然不真实,但是对购买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 不构成虚假广告。如,某商场宣称“十周年店庆,三折优惠”,但实际上该店仅九年,虽 然年份信息不真实,但真正对购买决策有影响力的是优惠力度。】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互联网页面上的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以显而易见的方式标明“广告” 字样。目前广告脚标“推广”等字样,应统一变更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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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 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 语。 【解读】1.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 补充剂在广告中不得宣传能“治疗贫血”。 2.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如,非医疗美容服务不得宣称运用了“细胞修复再生技 术”、“基因技术”等中、西医医疗方法。 3.不得使用易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如,化妆品(“卫妆特字”产 品)广告不得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 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解读】1.第一款:(1)重点在特殊商品或服务,法律明确规定,其广告内容 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如本法第四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 药、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否则不 得发布。(2)“相符合”:广告内容不能偏离行政许可的原意,以不使消费者 产生与行政许可内容不同的理解为标准 2.第二款:“真实、准确”——引证的内容真实准确,且与广告内容匹配,不 牵强、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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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解读】确认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重点条款解读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 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 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 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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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解读】“他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名义或 形象”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 成年人、16-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事先取得书面同意(授权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监【解读】(1)广告定义。重新定义本法规制的“广告”,以“适用范围”定义。 不以是否承担费用为标准,即使不支付广告费。不能以“未收取广告费”作为不 是商业广告的抗辩。 (2)广告要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只要环节在境内,该 环节就受广告法约束。2)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主要指商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POP商家&自营),自然人若以经营为目 的从事经营性活动,也算。如在微信上进行以个人为单位的推广(涉及轻微店), 或在论坛上微博上的达人大V(涉及易迅)。3)形式: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4) 目的:推销商品或服务。“介绍”,包括直接或间接,包括对企业形象介绍等间 接宣传,目的仍然是使消费者对企业认可,从而购买其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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