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管理制度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三、管理职责1. 校长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的全面领导,审批基建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重大事项。
2.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基建工作,负责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沟通、监督检查等工作。
3. 基建办公室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具体工作。
4. 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基建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四、基建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1)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基建项目建议,经校长批准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建设周期等。
(3)项目建议书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规划设计(1)项目立项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建设周期、环境影响评价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长批准后,由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3. 施工招标(1)规划设计完成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2)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监理(1)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2)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5. 工程验收(1)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验收。
(2)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
(3)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五、经费管理1. 基建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2. 基建办公室负责编制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3. 基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校长报告,接受审计。
六、监督检查1.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基本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如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预算等。
3、协调解决基本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实施。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申报、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4、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5、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基本建设项目规划与计划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建设规划。
基本建设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学校的长远发展需求。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建设期限等内容。
年度建设计划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与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文明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学校基建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是指学校利用国家预算拨款、国内外贷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投资,以扩大教学科研能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装修、修缮类小型工程具体包括土建、水电、网络、通讯、消防、安防、景观、绿化等类别的建设工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重大项目立项及招标等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重大项目指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学校基建管理制度(7篇)
学校基建管理制度(7篇)学校基建管理制度(7篇)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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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管理制度1一、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兼顾美观,确保经费的原则和先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的程序。
二、根据学校年度维修预算或教育、教学、师生生活等的紧急需要,总务处及时拟定基建维修项目、计划,做好工程预算,预算应详细、清楚,明确工料及施工方式,报校长审批。
5000元以上项目须经校长同意签字,并组织招投标。
总价超过10000元,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
总价超过50000元,按规定报教育局计财科和镇政府审批。
三、1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询价比价,询价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写好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单位,报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5000元以上项目由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
四、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简易招标法。
全体校领导、总务主任、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招标小组。
总务处负责拟定招标书并报校招标小组,召集招标单位(有效竞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发放招标书,收齐投标书(投标书必须封存好),提交招标小组开标、评标和定标。
参与招标的单位可以由校内教职工推荐,但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
中标单位应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
五、总务处应加强施工项目质量、进度等的监督管理,并做好督工记录,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如因故变动施工方案(包括更换材料、改变设计方案等)应与校方协商,并有书面同意意见,否则视作违约,应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总务处应会同学校其他部门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纪守法。
七、基建维修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校方提交完工决算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方可上报。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招投标评审等环节,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和施工合同进行,项目进展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并做好质量管控和安全保障工作。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的要求。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合同要求进行,不得挪用和滥用资金。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报销和结算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做到合规合法、透明公正。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平台,确保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归档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信息应定期更新和评估,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和总结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应按照评估指标和要求进行,以评价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总结应及时进行,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基本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当补充和修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有所指导和支持。
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学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中小学的基本建设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等工程。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审批中小学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指导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2. 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基本建设项目,确保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3. 建设单位负责中小学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监理单位负责对中小学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 设计单位负责中小学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6. 施工单位负责中小学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基本建设程序1. 项目立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 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3. 施工招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4. 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 施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建设资金管理1.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控制建设成本。
3. 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 对建设资金使用不当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建设质量与安全1. 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学校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完成,提高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学校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草案,共有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校舍、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宿舍楼等基础设施建设。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和公正透明。
第二章建设项目筹备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筹备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负责项目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按照学校基本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的概念设计、建设规模和用途等要求。
第六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需求和可行性,编制相应的报告并上报学校领导。
第七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学校的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建设预算,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三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施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进行概念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十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招标工作,确保施工单位的选择公正透明,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标。
第四章建设项目验收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在建设项目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制定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详细记录验收过程和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将验收结果报告上报学校领导,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讨论最终确定。
第五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建立项目档案,详细记录该项目的所有过程和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制定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责任分工和流程。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1. 引言学校作为培养青年一代的基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学生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制定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2. 目的和适用范围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学校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校园环境品质,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
3. 基本原则(1)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需要,具有可持续性和科学性。
(2)均衡发展: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不同领域的建设均衡发展。
(3)合理投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合理管理和利用资金、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提高投入的科学性和效益性。
(4)科学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
4. 规划和建设(1)规划管理:每个学校都应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明确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表,并及时进行审批和调整。
(2)项目申报: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程序申报,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招标采购: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4)工程监督:建设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工程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验收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5. 运维管理(1)日常维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巡查和维护校园设施,及时修复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2)设备更新:根据需要和经济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和升级学校的设备设施,提高设施的功能和性能。
(3)环境保护:学校应注重环境保护,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绿色、环保的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6. 资金管理(1)资金筹措:学校应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筹措资金,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2)资金监管: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完善资金监管、使用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3)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1. 引言学校基本建设是指为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对学校教学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作的管理和规范。
为了有效地推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学校教学运行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通过规范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学校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益。
2.2 原则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根据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合理的基本建设规划,确保基础设施的科学布局和合理配置。
•依法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公开透明:对于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计划、进展和结果,及时向师生家长等相关人员公开和通报。
•优先保障: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要优先保障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的需要,确保教学设施的安全和完善。
3. 建设规划与管理3.1 建设规划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具体需求,制定合理的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建项目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对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进行计划,并确定时间节点和项目优先级。
2.资金预算:对基建项目进行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合理配置和使用。
3.资源调配:根据建设规划,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2 建设管理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项目立项:对计划进行项目立项,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实施方案。
2.招标采购: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应依法进行,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价格,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承建商。
3.工程施工:对承建商的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4.验收验收:对竣工的基建项目进行验收,确保达到相应标准和规范。
4. 资金管理4.1 资金来源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财政拨款:学校可根据基建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社会捐赠:学校可以开展基建项目的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款项。
学校基建管理制度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政策;2. 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注重实际效果;3. 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学校利益;4. 节约资源,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副校长、总务处主任、财务处主任、教务处主任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基建领导小组职责:1. 负责制定学校基建工作规划,提出基建项目建议;2. 审议基建项目立项、招标、施工、验收等环节;3. 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4. 协调解决基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总务处负责学校基建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2. 负责编制基建项目预算,审批预算执行情况;3.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进度;4. 负责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基建项目立项及招标第六条基建项目立项:1.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基建项目建议,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镇政府批准;2. 项目立项需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并符合学校发展规划。
第七条基建项目招标:1.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对基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 招标过程中,应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3. 招标结束后,由基建领导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章施工及验收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工程验收:1.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2.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基建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基建项目规范实施。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基建(项目)工程(房屋建筑、运动场地、道路管网、围墙、装饰、修缮、绿化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职责是:制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审核;指导工程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全程监督学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学校基建工程施工期间工作;工程变更审核;参与工程验收;预决算审核。
(二)凡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由县教育局负责;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由学校负责,县教育局重点监管设计方案、预算编审、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五个方面。
(三)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是基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工程所属学校应成立基建小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
基建小组组长一般由校长(园长)担任。
校基建小组职责:一是负责工程前期准备,各项手续的报批;二是负责拆迁和土地征用;三是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四是做好工程现场监管;五是负责筹措基建资金;六是按合同做好工程款的拨付预审工作;七是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八是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一)经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基本建设一般程序为:1.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申请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接到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托方案设计。
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土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编制和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
3.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改局审批。
4.委托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县发改局审批。
学校基建管理制度办法
学校基建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规范基建工作流程,提高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师生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建管理制度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基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建筑、设施、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第四条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整个学校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项基建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部门应配合基建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基建工作。
第七条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项目经费的使用合理、规范。
第八条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建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和把关,确保基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基建工程在突发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条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要对基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开展定期考核,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基建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建项目立项与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并且需具备充分的理由和需求。
第十三条学校基建项目需制定项目规划,包括项目的功能、造价预算、时间进度、设计要求等。
第十四条学校基建单位需编制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的需求、收益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五条学校基建项目需编制项目设计概念,并报批。
第十六条学校基建单位需编制施工图设计,并报批。
第十七条学校基建单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时间进度、施工方法、材料使用等,并报批。
第三章基建项目施工管理第十八条基建项目施工单位需提供资质文件,并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十九条基建项目施工单位需成立项目施工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具体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施工单位需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基建项目施工单位需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
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学校是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建设规划和审批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学校基本建设的发展目标、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和实施步骤。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规模、布局、技术标准、投资估算和施工方案等。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明确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明确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和分项投资。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编制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措施。
第三章基本建设实施和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审批结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学校决策部署,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据学校安排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建设计划,以及使用学校各类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第五条建设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保密制度,涉及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数据、标底和招投标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投标单位有关资料等信息,必须保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第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对校园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立项、方案和投资计划、重大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第八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是学校校园基本建设的议事机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研究讨论并协调推进校园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立项、设计方案,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度,校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国资、住房、后勤、网信、保卫、财务、采购、审计、纪检监察、工会、基建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XX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0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前期筹备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工会主要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具体职责包括:(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H)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七)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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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基建(项目)工程(房屋建筑、运动场地、道路管网、围墙、装饰、修缮、绿化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职责是:制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审核;指导工程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全程监督学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学校基建工程施工期间工作;工程变更审核;参与工程验收;预决算审核。
(二)凡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由县教育局负责;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由学校负责,县教育局重点监管设计方案、预算编审、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五个方面。
(三)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是基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工程所属学校应成立基建小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
基建小组组长一般由校长(园长)担任。
校基建小组职责:一是负责工程前期准备,各项手续的报批;二是负责拆迁和土地征用;三是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四是做好工程现场监管;五是负责筹措基建资金;六是按合同做好工程款的拨付预审工作;七是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八是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一)经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基本建设一般程序为:1.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申请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接到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托方案设计。
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土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编制和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
3.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改局审批。
4.委托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县发改局审批。
5.施工图纸设计、图审。
6.完成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三通一平工程。
7.办理建设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等手续。
8.委托编制施工图预算,要求一编一审。
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
9.办理施工许可证。
10.项目施工。
11.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12.项目决算。
(二)建设项目的前期报批手续繁多,上面未一一列出。
审批程序应根据时序穿插、并进,有效缩短时限,并积极争取减免规费。
(三)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附属工程、维修、道路、绿化等),由学校填写《学校建设项目申批表》(附件2)报教育局审批,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招投标;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学校不得擅自投资建设。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批准的文件(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符合项目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学校建设坚持“牢固、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避免脱离当地实际,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六条工程监理。
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包括附属工程、装饰工程)原则上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监理合同经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审核后签订。
工程监理单位是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学校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特别是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
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省、市、县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一)工程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地质勘察费10万元、监理费15万元、设计费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都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凡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由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招标。
(二)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学校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前须经县教育局计财科审核。
第八条学校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及工程质量的监督。
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学校应派出专职或兼职基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做好日记。
学校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
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
学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共同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必须经学校二人以上会同局计财科、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四方共同进行确认。
学校基建组长要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
县教育局派员不定期对工程施工、学校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参加开工放样,主体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当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表,并提供标明隐蔽部分尺度的照片或影像资料,经办人和复核人应在附件上签字。
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
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并注明日期。
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图上修改签字的形式来代替工程变更报告单。
第十条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
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突破预算规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
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学校签署意见,按下列要求逐级审批。
未经审批,学校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
工程变更额度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单项变更额度不足10万元的(且累计变更30万元以下),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编制项目工程变更预算,报县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二、单项变更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累计变更30万元以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并经教育局同意后,根据《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情况,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学校可边处理边上报,并召开由发改(重点办)、财政、审计、招管办、监察、行业主管等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或紧急处理后报批。
涉及工程变更项目学校应及时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及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附表1)、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申请单(附表2)、工程变更计算表(附表3)、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附表4),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文件、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和移交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不得对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违反规定的,将给予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资金和财务的管理。
学校应当单独设立基本建设帐薄,专门核算基建收支业务。
(一)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省市县有关财务规定。
(二)工程款支付1. 工程费用支付由学校基建工作小组2名以上成员提出,基建组长签字审批后支付(基建组长不是校长担任的,基建组长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审批支付)。
2.学校其他领导担任基建组长的,则由学校校长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基建组长负责基本建设管理。
3.费用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对未按规定审批签字或报销手续不齐全,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各种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4. 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款项必须拨付到承包单位(合同帐号),不得拨付给个人。
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85%的工程款,决算审计后支付不超过审计价95%的工程款,余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维修工程及校舍改造项目一年后付清,新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际支付时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单,由监理和学校基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学校基建组长(校长)审批后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学校基建小组要及时牵头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对各种基建管理中购买的材料、设备、工具等要移交给学校总务处,由总务处负责落实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工程变更单、施工签证单等资料,编制工程结算书,报县教育局计财科初审,再由县教育局递送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审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对项目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基建档案管理。
学校新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基建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各环节验收的照片或视频、决算书、财务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学校基建管理资料等有关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的各环节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或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未批先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或对因管理不严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2、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申请单3、工程变更计算表4、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