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范文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例使用 。尤其 是仲裁制度 , 旧有 体系 已经不 能适 应现代 社会 发 其 展 。相对社会 的发展来讲 , 现有 的救济制 度 已经不能适 应而必 须
加 以改 革 。 二 、 外 行 政 合 同救 济 制 度 的 介 绍 国 r
行政合 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 比较完善 的制度 , 合起 来分析 , 综
可 以概 括 为一 下 几 种 类 型 : 以英 美 为首 的英 美 法 国 家 , 以普 通 法 为
以如此 , 首先是 因为有 的 国家公私法不分 , 以制定法上 没有行 政 所
本位 ; 以法 国为主 的行政权本位 的行政合 同制度 ; 最后是德 国以合 同为本位 , 以公司混合模式救济 的行政合 同 。
要 。首先 , 它们 总有确定 的法律依据 , 不论是判例形式还是制定 法
形 式 , 官 总 是 能 遵 守 应 用 的规 则 而 不 会 出现 适 用 混 乱 。同 时 它 法
做 出具体规 定 , 法 国是 区分公 私法 的, 作为 典 型 的制定 法 国 像 但 家 , 行政法领域却恰 恰适 用判 例制 。因此 , 国“ 有一个 法律 在 法 没
【 键 词】 政 合 同 ; 关 行 行政 合 同救 济 ; 国外救 济制 度 ; 国现状 ; 我 完善
行政 合 同又 称行 政 契约 或公 法上 的 契约 。在有 的国家 如英 国、 国 , 称为政府合 同或政 府契约 。行政合 同在有 的 国家是 法 美 也
律概念 , 德 国、 萄牙 的行政 程序法 对行 政合 同作 了专章 规定 。 如 葡 但在有 些 国家则 可能是不成 文法上 的概念 或学理 上的概念 , 之所
适 应 性 和 契 合 性 , 而 使 之 发 挥 解 决 争 议 的作 用 。我 国行 政 合 同 从
行政权力滥用的预防与救济途径
行政权力滥用的预防与救济途径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所具有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制约、约束和强制措施的能力。
然而,行政权力滥用的问题时有发生,给公民和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为了预防和救济行政权力滥用,政府和社会应采取一系列合理的途径和措施。
为了预防行政权力滥用,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制度。
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权力运行的程序和规则,以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政府应加强行政权力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培训和教育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通过培训和教育,可以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行政权力的边界和限制,增强对权力滥用的警觉性,减少滥用行政权力的发生。
第三,社会应加强对行政权力滥用的监督和舆论引导。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和曝光行政权力滥用的案例,提高公众对行政权力滥用问题的警觉性和知晓度。
非政府组织可以运用公开信息、舆论监督和法律援助等手段,对行政权力滥用进行监督和制约。
政府和社会应积极鼓励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和执行监督,通过信息公开、听证会议等方式,增加公民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同时,为了救济行政权力滥用,政府和社会应提供一系列救济途径和机制。
公民在遭受行政权力滥用时,可以选择提起行政申诉、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救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快速性,增加公民救济的可及性和效力。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机制。
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时,应及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逾越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权限,必要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政府应建立行政机关行为的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为了预防和救济行政权力滥用,政府和社会应采取一系列预防和救济途径。
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
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作者:罗文樱鲍淑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4期摘要“麻旦旦处女案件”经媒体的报道和讨论后,精神赔偿标准、行政人员归责、行政复议机制缺陷成为法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沉淀,站在理性的角度,本文深入制度层面去剖析行政救济制度,就精神赔偿配套细则、行政追偿制度、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方向,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关键词麻旦旦行政救济制度精神赔偿作者简介:罗文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2级行政法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法;鲍淑丹,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2012级法学(环境执法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35-02一、麻旦旦案情简介①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王海涛和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定安二人非法传唤麻旦旦并进行了23小时的非法讯问(包括猥亵、威胁、恫吓、殴打并背铐在篮球架上)逼迫其承认有“卖淫行为”。
其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十五天,并且将性别被写成了男性。
麻旦旦向咸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递交证明处女膜完好的医疗鉴定。
此后,市公安局两次要求麻旦旦再次“处检”,并均证明麻旦旦仍为处女,遂撤消了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2月23日,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一案涉及的办案民警、相关领导进行了相应处理。
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74元。
麻旦旦不服一审判决,毅然提起上诉,坚持索赔500万元。
2001年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使用械具、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违法,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
二、对麻旦旦案件争议焦点的思考(一)赔偿标准——500万从何而来在这场匪夷所思的事件中,麻旦旦作为一个贞操观念极其强烈的传统妇女,不光忍受了个别警察的精神和肉体折磨,还要忍受着公众舆论的指指点点,已经不能正常的生活。
论行政侵权事后救济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力 引发 的政 府与公 民冲突事件 。仔 细 思考 这 种现 象 , 原因 当今 世界 最典 型的特征 是政治 民主化 , 政治 民主化 早 已成 是 多方面 , 但是 其 中一个 非 常重 要 的原 因 , 是 这 方 面 的法 为世界政 治发 展 不 可逆 转 的潮流 。不论 是 西 方 大 多数 国 律法 规制 度体 系存在着 不足 , 行 政法 学 界研 究行 政 救济 法 家的资本 主义 民 主政 治 , 还 是 中 国特色 社 会 主 义 民 主政
[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1 1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 0 0 8— 6 4 6 3 ( 2 0 1 3 ) 0 4— 0 0 3 8— 0 3
政府行 使行政 权力之 后 , 已经侵 害 到 了相对பைடு நூலகம்人 的合 法 我 约束与 监督 。行 政 法产 生 的宗 旨之 一 就 是 形 成对 行 政
律完 善有 一定 的时间 , 笔者 在 此也 谈谈 自己 的观 点 。 目前 治 , 都需要解 决人 在 政 治 状 态下 如 何 生存 、 政 府 如 何 管 理
我 国解决 行政侵 权 纠 纷 的法 律 途 径 有 三 条 : 行 政诉 讼 、 行 通 过权利 与权 力 的博 弈机制 到有 效合 作 与 良性 互 动 的“ 双
一
行 政救济 范 围反 映 到法 律 法 规 制 度 中就 是 各 种 救 济 途径 的受案 范围 。就 行政救 济 法律 法 规总 的 范 围而 言 , 所 有行政 行为 , 不论 抽象 的 、 具体的, 拘束的、 自由裁 量 的 , 中
、
各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政 救济 范围应该 相互衔 接
政复议、 信访 , 前面两条已经有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 的 赢” 结 果 的问题 。宪政 实 践 表 明 , 通 过 立 法赋 予 公 民救 济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救济的一项制度。
它是国家的重要法制保障措施之一,旨在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责任,促进政府服务质量的提高。
从国内外的行政救济制度来看,行政救济制度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来源于宪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基本方式、程序、标准和方法。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
其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身内部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法院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常常被用于解决教育、医疗、劳动、环境、土地等方面的问题。
它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机关的失误,也可以保护民众的利益。
因此,行政救济制度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
如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程序较为繁琐,复议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尽快解决争议等问题。
同时,行政诉讼虽然能够对行政机关进行约束,但诉讼过程时间较长、成本较高等问题也限制了它的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救济制度进行改革,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包括明确复议时效、规范复议程序、增强司法制约等方面。
比如可以加大复议机关的权力,使其复议结果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同时,对职权复议、公开听证、期限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其次,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在行政诉讼方面,需要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特别是加强司法制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同时,可考虑增强举证责任,规范程序等方面的改革,使行政诉讼制度更加简明、高效、公正。
完善我国行政救济机制之思考——兼评《现代公法救济机制的整合——以统一公法学为研究进路》
国 内著 名公 法学者 袁 曙宏 教 授 曾于 20 发 表 03年 《 论建 立 统 一 公 法 学 》 文 _ , 次 提 出 “ 一 公 法 一 l 首 j 统 学” 的概念 与理 论 。此后 , 着更 多 学 者 对该 问题 的 随
国行政 法治 发 展 水 平 的重 要 标 准 。构建 完 善 的行
完 善 我 国行 政救 济 机 制 之 思 考
— —
兼评《 现代公 法救济机制的整合—— 以统一公法学为研 究进路》
李 庆
( 中原 工学院,河南 郑州 4 0 0 ) 50 7
摘
要: 行政救 济是行政法治 的必然要求 , 也是行政 民主与社会 公正 的重要体 现。如何建立完 善 的行 政救济 机制
中 图分 类 号 :D 3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2— 5 9 2 1 )5- 0 0— 4 10 0 1 (0 2 0 0 9 0
行 政 救 济是 公 民的权 利受 到 行政 机 关 违法 或 不
受 损 害的公 民权利 得到恢 复 、 利益 得到补 救 有着 重 要
“ 第一 人 ” 也 是 运 用 新 的研 究 进 路 提 出解 决 公 法 救 ,
济机 制整 合 问题并进 行 尝试性 研究 的“ 行者 ” 先 。
针对 作者 提 出 的 观 点 , 文认 为 , 多 元 和 整 合 本 “
模式》 上 、 ( 下卷 ) 出版 问世 , 标志着统一公法学理 论体 系 的 日渐 完 整 并趋 于成 熟 。该 书 是 国 内外 第 一 本对 宪法 、 行政 法 、 法 、 济 法 、 讼 法等 所 有 部 门 刑 经 诉 公法进行整体性 、 综合性和系统性研究 的原创性学术 专著 , 作者 在该 书 中提 出了建构 一 门研 究 整体 公 法规 范 、 性公 法特 征和一 般公 法规 律 的统 一公 法 学 的理 共 论 主张 , 图填补 世界 各 国有公 法 而无公 法 学这 一 最 试
浅谈我国的行政协助制度
浅谈我国的行政协助制度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行政协助制度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它是行政机关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履行行政职能的一种机制,对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行政协助制度的内涵,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这种协助可以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
行政协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随着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单个行政机关往往难以凭借自身的力量应对所有问题。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如环保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
如果没有行政协助制度,可能会出现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监管漏洞等情况,从而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其次,行政协助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当一个行政机关能够迅速获得其他机关的协助时,就能减少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加快行政事务的处理速度。
再者,行政协助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之间不能相互协助,可能会导致公民的诉求无法及时得到解决,损害公民的利益。
我国行政协助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例如,在一些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中,不同部门能够迅速协同作战,共同完成救援、抢险等任务。
然而,也不能忽视当前行政协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协助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
虽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行政协助的相关规定,但总体上还比较零散、不成体系,缺乏统一的、专门的行政协助法律。
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协助的程序、条件、责任等不够明确,容易出现协助不及时、不到位或者协助不当的情况。
另一方面,行政协助的协调机制不够顺畅。
由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职能划分、利益差异等因素,在行政协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协调困难、沟通不畅的问题。
有些行政机关可能会因为担心影响自身工作或者增加工作负担而不愿意提供协助,或者在协助过程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协助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摘要长期以来,行政处分行为一直以“内部行政行为”的身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门外,对处分不服的公务员只能通过行政救济维护自身权利。
单一的行政渠道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公务员对救济的需要,也不契合法治社会和人权社会的精神。
本文希望借对这一论题的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使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作者简介:汤文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研究生。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意义“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责,对于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利益和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①是以让公务员更有效地履行职责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支持。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力量,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支撑。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既有利于明确公务员权利的内容,也使公务员在权利受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侵犯公务员权益,以保障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应接受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目的是为了对公务员的工作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以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基本上只涉及公务员的名誉问题,而降级、撤职、开除则涉及公务员的级别、职务,甚至是法律身份的重大问题。
行政处分的设计初衷良好,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错误的行政处分会公务员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
因此要确立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这是确保公务员切实有效的行使权利的保障,也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合法合理行使的重要举措。
浅谈我国民事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民事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摘要]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是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部分。
文章尝试分析我国民事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给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助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救济;实体权益;异议之诉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免受程序性和实体性侵害的重要制度,是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而言,民事执行救济依据其提起的依据和目的被划分为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
相对于现已比较完备的程序性执行救济,我国的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仍有诸多不足。
因此,本文将具体讨论这类执行救济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民事执行救济概述(一)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在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法院怠于履行强制执行的职责,以至于对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国家为其提供的一种程序或实体权利保障的补救措施。
[1]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机制,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民事执行救济必须发生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第二,民事强制执行具有保护权利以及制约权力的双重功能;第三,民事执行救济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救济途径,故权利主体享有是否寻求救济的自主选择权,而相关国家机关不能依职权启动执行救济。
(二)程序性执行救济与实体性执行救济根据执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赖以提出异议的受损权利之性质,民事执行救济可划分为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
程序性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民事强制执行行为违反相关程序法之规定,向执行裁决部门提出异议而获得的针对该违法执行行为的救济。
实体性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基于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请求排除全部或部分执行行为的救济。
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存在诸多区别,包括:救济的对象和目的有别,程序性执行救济针对违法执行行为,要求恢复原状、撤销、更正或者为一定执行行为,实体性执行救济针对实际侵害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实体权益的执行行为,旨在排除该执行行为;提起主体有别,程序性执行救济的提起主体一般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实体执行救济的提起主体则主要是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管辖部门有别,程序性执行救济的管辖部门一般即执行实施机构,而实体性执行救济的管辖机关一般是法院;处理程序有别,程序性执行救济一般按照类似行政审查的方式处理,实体性执行救济则诉诸审判程序。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
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
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展为辅。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展补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那么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XX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露、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
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表达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那么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视,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视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信访救济那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展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理性思考
础, 是宪法确定 的“ 法治原则 ” 。尽管我国 已经建立 了一 系列的行 政救济制 度 , 是在行 政救济 的立法 和实践 中仍 但
然存 在 着 不 足 。 应 当综 合 考 虑 各 个 方 面 的 因素 , 构 一 个 更 加 符 合 我 国实 际 情 况 的 行 政 救 济 体 系 , 建 以适 应 快 速 发
害必须 予 以补救 。
其次 , 人身 、 财产 和人格 尊 重 。权 利救 济 的基础 是宪法 确认 的人 身权 、 财产 权保 障和 人格 权 的尊重 。 我 国宪 法规 定 : 国家 尊重 和 保 护 人 权 。 “ 民 的人 “ ”公 身 自由不受 侵犯 。 “ 民的 合法 的私 有 财产 不受 侵 ”公
对 自由 , 其行 使 时 要 客 观 、 正 、 度 , 符 合 理性 ; 公 适 要
“ 行政 责任 ” 即行政 机 关 对 自己 的权 力 活 动 必 须 承 ,
国宪法 和 法律 赋予 行 政 主体 的职 责 , 是行 政 主体 也
调整 和管 理社 会 的具体 表现 。但 是 , 在此 过程 中 , 行
担责任 , 别是 损 害 后 果 的责 任 。 因行 政 行 为 不合 特
法 、 合理 而造 成 的损害 , 政 机关必 须 承担行 政救 不 行
政机关 及 其工 作人 员受 其 自身及 其各 种外 界 因素 的 影响 , 免会 侵 害 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织 合 法 权 益 , 难 法
法 , 政 合理 , 行 行政 责 任 ” 。所 谓“ 政合 法 ”即行 政 行 ,
机关 只能 在法 律 规 定 的权 力 范 围 、 定 的行 使 权 力 规 的 目的 、 手段 的框 架 中活 动 ;行 政合 理 ” 主 要 指 行 “ ,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 、
,
法 救济 权 利 是 我 国 公 务员 权 利 救济 制 度 内部 行 政 救济模 式 的 越 多 也 就更 容 易 培 养 彼此 之 间 的感 情 和 合作 意 识 老 师 和 学 生之 间 的交 流 也 会变 多 使 学 习 氛 围更加 和 谐 教 学成 果 明 显 开 展 竞赛 的同 时 老 师应 该 结合 学生 情 况 进行 相 应 的指 导 增 加 学生 对技 术 的理解 并 及 时 运用 这 样 同步 的方 式 可 以 激 发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也 有 利 于 师生 间感情 的交 流 这 种 模 式 已 经 得 到 了 学生 们 的认 可 是 符合体 育课 新 课 程 标 准 的 只 有让 学 生们 在竞 赛中感 受学 习 的乐 趣 得 到老 师 的辅 导 就 可 以 形 成 良 好 的学 习 氛 围和 学 习 结 果 输 赢 体验 显 著 竞赛 中 的胜 负 结果 是 学 生 们 必须经 历 和 体验 的 在 这 个 过程 中 能够 使 学 生 提前 感 受 社会 增 强 心 理 的承受 能力 和 适 应能 力 竞 赛教 育方 式 的意 义 体 育老 师角 色 的互 换 在 传统 教 育模 式 下 老 师 一 直都 进 行技 术训 练 的主 导 作 用 但 是新 课程 标 准下 体 育 老 师 除 了 具 有 这 项 基本 作 用 外 还 需 要 对 学 生 的 心 理 和 生 理 知识 进 行教 育 所 以 就 需 要 老 师 采 取 竞赛教 育 的模 式 不仅 有 助 于 发 现 体 育 能力优 异之 人 还 能有 助 于 老 师提 升训 练 能力 增 强 学生 学 习 主 动 性 教 学 氛 围 不仅 与 学 校 的运 行模 式 有关 也 会受 到 教育 观念 的影 响 如 果教 育 氛 围轻松 渝 决就 能 够 大大提 升学 生 们参 与 体 育活 动 和 体育 训 练的 主 动性 体 育老 师制 定 有效 的训 练 内容可 以 增 加 学生 们 的积 极 主 动 性 但 是 首先 内 容 的选 择 要符合 新课 程标 准 再根 据 学生 的兴 趣进 行 个性化 教 学 学 生对体育 运 动 的兴趣 和 体 育老 师挑 选 的教 育模 式 有很 大
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摘要:我国行政救济因起步较晚,存在一定缺陷,不符合当代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
通过对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比较,发现我国行政救济范围狭小,救济制度审级不够严格等一些问题。
所以我国的行政救济应该扩大救济范围,独立司法机构财政和人事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等一些措施入手,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关键词:日本行政法;救济手段;法源一、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结构行政救济制度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权的申诉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一)申诉和控告申诉和控告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救济制度中也当然适用。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是最有效、最权威的一种救济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处理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判决以外,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别作出撤销、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职责等判决,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同时,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直接予以变更,并可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为当事人寻求国家赔偿救济提供必要的法律前提和基础。
二、目前中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两岸的行政救济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彼此都是与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整个法制背景紧密联系的。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社会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经济困难、生活困难的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救助的效力和公平性,本文将从政府责任、制度建设、措施改进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政府责任(一)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
政府应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责任和权力,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和人力资源的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府部门的协作。
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应该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特别是要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统一行动的格局,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果。
(三)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制建设。
政府应该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法治建设,推进立法工作。
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规范救助的程序和标准,保障权益的法律保障和救助对象的权利。
二、制度建设(一)建立健全的救助对象识别机制。
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的救助对象识别机制,统筹整合各个部门的信息,确保救助对象的识别准确、公正、透明。
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整合各系统的信息,提供救助对象信息的查询和核对功能。
(二)完善社会救助的评估机制。
在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时,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通过评估救助对象的经济困难程度、生活状况和需求情况,合理确定救助的金额和内容。
(三)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体系。
要根据不同的救助对象和需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体系,既包括经济救助,也包括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救助。
同时,要发展和壮大社会救助的志愿服务队伍,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三、措施改进(一)提高社会救助的实施力度和效果。
要加强社会救助的宣传工作,提高救助的知晓率和申请率。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隋盼
【期刊名称】《青年记者》
【年(卷),期】2012(000)032
【摘要】一个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公民,没有公民就不会存在国家。
国家和公民是相互依存的,也是相互对立的,因为国家的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本性是不断扩张的,同时也有滥用的可能。
但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则是极易被侵犯的,所以公民急需要一种手段、一种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而行政救济就是国家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创造出来的积极而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
"救济"的意思就是指当你的权利受到危害的时候,对你进行的帮助。
所以说行政救济不仅是指对公民权利上的救济,也应该是对公民正当利益的救济。
【总页数】2页(P86-86,87)
【作者】隋盼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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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救济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救济中的问题及对策行政执法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要求行政机关改正或撤销其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救济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一、问题1. 救济程序复杂行政执法救济程序繁琐,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和材料,申请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
此外,救济程序还需要经过多个环节,时间较长,申请人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
2. 救济结果不尽如人意在行政执法救济中,申请人往往难以获得满意的结果。
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申请人难以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裁量权,申请人难以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其行为。
3. 救济机构权力不足行政执法救济机构的权力较为有限,往往只能提出建议或意见,不能强制行政机关改变其行为。
此外,行政执法救济机构的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准确的评估。
二、对策1. 简化救济程序为了解决救济程序复杂的问题,可以采取简化救济程序的措施。
例如,可以减少证据和材料的要求,缩短救济时间,提高救济效率。
此外,可以建立在线救济平台,方便申请人进行救济申请和查询。
2. 加强救济结果保障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救济结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例如,可以建立行政执法救济结果公示制度,公示救济结果和处理情况,增加救济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可以建立行政执法救济结果强制执行制度,对行政机关不执行救济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3. 提高救济机构权力和能力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救济机构的权力和能力,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例如,可以赋予救济机构更多的权力,例如强制行政机关改变其行为。
此外,可以加强救济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专业知识的提升,提高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准确评估的能力。
总之,行政执法救济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解决行政执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提高救济效率和公正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从“信访不信法”困境看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路径选择
从“信访不信法”困境看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路径选择摘要在法制现代化转型下,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困境,信访浪潮的居高不下和行政诉讼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的缓慢推进不利于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发展。
从司法救济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信访救济制度自身的特点以及历史文化基础三方面分析了“信访不信法”困境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信访;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一、我国行政救济发展的困境——“信访不信法”信访救济是除行政诉讼救济、行政复议救济之外我国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的三大途径之一,而且其制度的设立是作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补充行政救济手段。
但是近年来,我国每年行政复议案件仅有8万件左右,行政诉讼案件仅在9万件左右,而信访案件却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总和的70倍。
群众对于信访的钟情远远超过了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途径。
本文就法制现代化转型中出现的这种“信访不信法”困境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路径选择。
二、“信访不信法”困境产生的原因分析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信访不信法”困境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笔者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是司法救济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层面;二是信访救济制度独特之处层面;三是历史文化基础和“清官情结”的传统思维根深蒂固层面。
1.司法权利救济制度本身存在着问题(1)司法救济程序繁琐,且救济权利有限。
司法救济制度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要比行政信访严格、繁琐很多。
行政复议有严格的复议时效、程序规定、终局裁决制度、不适用调解等;行政诉讼从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到执行,而且也不适用调解,繁琐的程序决定了其在时间上的长期性。
但行政信访并不用受到如此多的拘束。
就实体权利而言,司法救济制度所能救济的权利是有限的。
行政复议救济的权利仅限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十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第7条规定的附带审查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而且必须是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也仅限于行政主体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使得相对人其他的权利救济无门。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是从目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出发,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追溯其根源,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家实情,引入司法救济,成立独立的救济机构,完善救济程序,以此来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一、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在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保障。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侵犯的。
(二)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申请帮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因其救济对象的特殊性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公务员权利救济对象,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是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唯一合法对象;另一方面是公务员权为公务员权利。
(三)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1.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所决定他不能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样对行政主体做出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换而言之,公务员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人员,他们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的重要部分。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行政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行政行为等方面的规范,旨在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其中,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下面将从效力和救济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法律效果的能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有效性。
1.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以及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只有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本前提,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定要求,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调查事实、合理评估证据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可能被撤销或者撤回。
2. 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行政行为能够生效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的资格和行政行为的正式要件。
主体的资格主要指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使该行政行为的职权和权限,只有具备相应的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才有资格做出有效的行政行为。
此外,行政机关还需要依法授权,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做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正式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法定要素,如作出机关的名称、时间、当事人的身份、具体的内容和决定等,以及制定适当的形式,如书面或者口头决定等。
只有具备了正式要件,行政行为才能生效并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果。
二、行政行为的救济行政行为的救济是指当事人对不合法、不公正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行政救济程序行政救济程序是指依法设立的一系列程序,用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寻求救济的过程。
常见的行政救济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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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
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
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
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具体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一)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行政救济法律体系。
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已经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行政救济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主体,信访、行政补偿等成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有益补充。
(二)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1.行政救济予以赔偿的范围较窄。
当前,行政赔偿只限于行政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害不予赔偿。
而且,我国宪法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更是没有涉及。
虽然《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由于各种原因,修正案一直没有通过。
2.行政救济对行政失当行为实施救济的范围较窄。
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没有法律就不存在违法,没有合理就不存在失当。
①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律上规定了许多标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所依照。
但对行政合理性,缺乏明确的规定可以遵循。
对行政失当行为,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更是缺乏。
3.行政立法直接实施的救济方式较少。
由于目前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规范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而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出于本位立场,较少考虑公民权利救济问题。
因此,造成行政立法上所直接实施救济的规定相对较少。
三、构建完善、合理的行政救济体系(一)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把抽象的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但是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在行政复议方面,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机关处理工作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应当允许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予以解决。
改变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
改变目前书面审查的方式,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扩大行政救济范围,增加新的救济途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权力也深入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它可能侵犯人民权利的范围也必然会扩张,这就要求行政救济制度跟上社会的发展,扩发行政救济的范围,将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
其次,增加新的行政救济途径,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引进诸如英国的部长申诉、设立行政裁判所裁决以及日本的苦情处理等行政救济途径,提供尽可宁波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能多的救济途径来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快我国有关国家补偿规定的立法节奏。
不可否认,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赔偿制度方面的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国家补偿制度方面比较滞后,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相对完善的国家补偿体系。
(三)完善立法。
尽可能的采取立法直接实施救济立法直接实施救济的方式主要是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用的。
行政许可是对于法律规定的相对禁止的事项,在特定的场合,对特定的人解除其禁止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所作的对禁止的解除,可以使禁止的事项恢复到原始的状态。
(四)完善行政程序立法。
尽可能规定和实现事前的救济事前救济主要在行政程序立法中加以规定。
以听证制度为代表和标志的事前救济,是现代行政法政务民主和政务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
总之,行政救济制度的研究和完善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标准。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日益深入,对行政救济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应当不断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来适应快速发展的时代。
(五) 完善信访制度。
信访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的方式.深受群众喜爱。
随着我国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主体的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和日益完善,信访制度在整个行政救济和监督行政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发生了重要变化。
笔者认为,我国的信访制度能够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
一般而言,复议不了又无法诉讼的事项都可通过信访途径寻求救济。
对可申请复议和起诉事项,当事人通过信访寻求救济的,有关部门应向当事人解释,由当事人自由作出抉择,且当事人选择信访后又对信访决定不服的,如果仍在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则可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信访能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与途径,但不能以信访来堵塞复议与诉讼的的渠道。
1995年10 月28 日国务院制定颁布了《信访条例》,为信访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信访制度简便、灵活,对正规的救济制度难以处理的问题,能发挥其效用,这是其独到之处。
但信访制度又是一种行政权的自我约束制度和非正规的救济制度,信访机构是同一行政组织中的机构,缺少行使职权的独立性,缺乏公正、中立的程序保障及相应的责任机制,这又是其缺陷。
因此,要充分发挥信访的作用,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
(六)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通常认为,行政调解对象是民事争议,对行政争议不得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第 3 页共 5 页其理由是: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权利,而作为行政争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对其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不得自由处分,因此调解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so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纠纷方面的作用,必须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调解制度,要在主持调解的机关与组织、调解的范围和程序、调解应遵循的原则及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行政调解需由争议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实施调解前,必须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若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时,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调解,特别是不能采取强制调解方式阻止相关人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若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则行政主体应在弄清事实,查实证据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劝说和疏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便及时、公正地解决行政纠纷。
若相关人对行政调解不服,仍可依法就原行政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利制度。
我们认为,可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对现有的专门行政机构进行改造,增强其独立性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的同时,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判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立一些行政裁判所来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专门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争议,以及解决非政府公共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有关行政争议。
从性质和程序上来看,我国的行政裁判机构属于行政系统,而不是审判机关,但其对行政的独立性较强,其裁判活动具有准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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