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及管理职责,促进本行同业存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和存出业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业务分类及会计科目核算
本行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其中投融资性同业存款按照期限不同分为三个月以内定期同业存款和三个月以上定期同业存款。其中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对应会计科目详情见附件。
第四条准入条件
同业存款业务的准入条件为交易对手必须在本行白名单范
围内并在其授信额度范围以内开展业务。白名单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为已获得本行授信的金融机构。
在白名单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在授信期间出现以下状况:
1.出现重大声誉风险;
2.授信到期未做续授信;
3.出现重大违约事件;
4.出现本行认为影响其授信额度的其他重大事件;
本行将及时通知风险控制部从白名单中删除该金融机构,不得再与其发生需授信才能办理的一切相关业务。对于已从白名单删除的金融机构,本行将及时核对双方开立的同业存款专户并及时销户,同时对于不再使用的同业存款专户及时做销户处理。同业存款专户的销户由金融市场部线下资金团队负责具体销户事宜。
最新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防范由于人为记账失误造成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的原则为:及时核对、尽快调整、真实记录。
第三条企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须每日对各个存放同业账户及存放央行账户进行对账。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未达账项是指对同一笔业务由于对账双方业务处理的时间差异所形成的一方已进行账务处理,而另一方因未收到相关信息,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差错是指由于人为失误或系统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记账错误。
第二章存放同业对账及处理
第五条存放同业对账是指我行分支机构与其账户行之间往来账务的事后核对,是保证存放同业资金划拨及时、准确和安全的监督措施。
第六条存放同业对账采取分别管理、逐户核对的方法。我行各分支机构需每日对各自持有的账户进行对账,对发生的付款、收款业务按对账要素逐笔核对。
第七条对账要严格按照对账要素认真逐笔核对,对账要素包括业务参号、发生日期、付款行、收款行、金额等。
第八条存放同业对账以两个工作日为一个对账期限,即从业务发生的当日算起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对账。超过两个工作日未处理的未达或错帐视为待查账务。对于待查账务,上级行应敦促业务经办机构尽快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对于已发现的未达账项,各分支机构必须首先查找是否为自身原因引起未达。如非自身原因则应立即向对方发出查询。已发出查询在下一工作日未见回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同时以电话方式与账户行进行联系。对于收到的其他银行查询,各被查询机构应据实、详尽回复。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已完成)
ⅩⅩ银行ⅩⅩ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结算性账户指ⅩⅩ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ⅩⅩ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商业银行内部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内部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管理工作,防范内部账户风险,消除隐患,明确内部账户操作流程,杜绝动用内部账户进行的违规操作。根据《会计核算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网点(含支行、分理处、营业部、中心,下同)在办理内部账户业务时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内部账户是指面向本行内部科目的账务,其核算功能范围较为广泛,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拆放同业款项、拆放系统内款项、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应解汇款、其他应收款、汇出汇款、开出本票、保证金存款、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二章内部账管理基本规定
第四条内部账开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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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同业存款管理~明确同业存款部门管理职责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概念和分类
第一条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二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
,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同业存款的管理部门是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国际业务部。综合计划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权限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账务处理,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
第四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和各支行是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资金营运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存款营销工
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同业存款。此外~资金营运部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支行是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国际业务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
第六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上报综合计划部~同时向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人民币同业存款,、国际业务部,外币同业存款,报备。
第三章利率管理
第七条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1000万元以上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层级审批。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 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 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 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 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中台风险控制岗
:中台负责人
1资金业务营运
签发回复书
:小组组长
L
综合考虑全局性签发。
及时通知成员行社回复意见,并将回复意 见原件寄成员行社。妥善保管业务资料。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 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 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 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 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附件:
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
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存放同业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存放同业资产管理,规范存放同业资产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包括商业银⾏、政策性银⾏、信⽤社等银⾏机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银⾏⾦融机构(以下简称其他⾦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放同业资产,是指我⾏存放在境内外银⾏或其他⾦融机构的资⾦。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产按资⾦性质可分为存放同业结算性资⾦和存放同业⾮结算性资⾦。存放同业资产中的结算性资⾦主要⽤于与其他银⾏同业之间因票据、现⾦等⽇常结算业务往来⽽在相关⾦融机构开⽴银⾏账户的存放同业业务。⾮结算性资⾦主要⽤于为加强与同业合作、扩⼤资产规模、获取存放资⾦收益⽽主动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以及因总⾏资⾦流动性管理需要与相关⾦融机构开展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各业务发起单位指我⾏在地区以外设⽴的分⾏及总⾏各业务经营部门;总、分⾏所属县域⽀⾏、以及吉利区⽀⾏按分⾏模式管理。
第⼆章存放同业账户管理
第六条存放同业账户遵循“先审批,后开⽴”的原则。
第七条在同⼀地区,各分⾏原则上只能在⼀个⾦融机构的分⽀机构开⽴⼀个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各分⾏开⽴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总、分⾏所属城区⽀⾏不允许开⽴存放同业账户。
第⼋条为了减少风险资产的占⽤,各业务发起单位在开⽴存放同业账户时,原则上应选择政策性银⾏、商业银⾏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融机构开⽴存放同业账户。
第九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保证资⾦安全,存放同业账户的账务应按季度办理对账。
商业银行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营业部,其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同业存款账户中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银行间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账户和投融资账户。结算银行间结算账户是指用于现金结算和支付代理的账户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银行间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银行间结算账户的,应当是存款银行的二级分支机构或者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银行间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县、市)存款银行开立银行间结算账户。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 (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
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结算等支付
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
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 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 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 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 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 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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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我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我行一级法人营业机构。支行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授权书原件。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
理。
第十条开户银行应当提高对同业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
1、执行首次开户面签制度,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2、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双人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或影印件代替,必须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3、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条件的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4、至少采取下列2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通过查询查复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查询查复方法见附件1);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或者通过本银行在异地的分支机构上门核实(附件2)。
5、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
6、完整留存对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第十一条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第三章账户使用
第十二条存款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四条本行存放他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拨要求如下:
一般同业存款需填写同业资金调拨单,经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和行长(或授权人)审批;约期存款应在与同业达成意向,并与对手方签订约期存款合同,填写同业资金调拨单,经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和行长(或授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坚持对账原则:同业存款结算账户落实双人每月账务核对,坚持记账人员与对账人员相分离原则,对同业账户往来资金实行逐笔勾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六条我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视同单位结算账户操作规则,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我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撤销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督促全行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情况,分析反馈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活动和稽核审计工作,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
运营管理部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执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制度、办法;制定行内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管理规定和业务处理规程;指导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检辅和培训工作;指导开展账户清理、年检、久悬账户管理及对账工作;负责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包括账户开销户、对账等。
加强员工教育,及时组织学习各类风险提示和相关违规违纪行为通报,严守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底线。
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
各营业网点应明确专人(双人)负责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规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影印件和行政公章、预留印鉴的保管。
各营业网点负责所属营业机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贯彻执行总行运营管理部关于各类风险提示和通报的落实,严守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六章预警监测
第二十二条总行一级法人营业机构至少每季度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和核心系统获取各营业网点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现的异常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予以撤销,确属冒名开立的,及时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各营业机构违规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未授权审批人审批而办理开立、注销存放同业存款账户或办理款项支付的;未指定专人办理账务核对和核对不符且不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或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依据部门职责承担责任,按照《**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等对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