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最新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防范由于人为记账失误造成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的原则为:及时核对、尽快调整、真实记录。
第三条企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须每日对各个存放同业账户及存放央行账户进行对账。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未达账项是指对同一笔业务由于对账双方业务处理的时间差异所形成的一方已进行账务处理,而另一方因未收到相关信息,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差错是指由于人为失误或系统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记账错误。
第二章存放同业对账及处理第五条存放同业对账是指我行分支机构与其账户行之间往来账务的事后核对,是保证存放同业资金划拨及时、准确和安全的监督措施。
第六条存放同业对账采取分别管理、逐户核对的方法。
我行各分支机构需每日对各自持有的账户进行对账,对发生的付款、收款业务按对账要素逐笔核对。
第七条对账要严格按照对账要素认真逐笔核对,对账要素包括业务参号、发生日期、付款行、收款行、金额等。
第八条存放同业对账以两个工作日为一个对账期限,即从业务发生的当日算起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对账。
超过两个工作日未处理的未达或错帐视为待查账务。
对于待查账务,上级行应敦促业务经办机构尽快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对于已发现的未达账项,各分支机构必须首先查找是否为自身原因引起未达。
如非自身原因则应立即向对方发出查询。
已发出查询在下一工作日未见回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同时以电话方式与账户行进行联系。
对于收到的其他银行查询,各被查询机构应据实、详尽回复。
第十条差错查询的原则处理差错的查询和回复通过业务处理系统的电报收发进行,对于电报查询应该做到及时明确、有疑必查。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差错处理的原则(一)更改有据。
在存放同业对账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有疑问,须认真查询、确认回复,对业务要“有据而改”,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存疑处理。
(二)金额不变,进行同业往来账目处理时,必须保持付款金额和收款金额一致,且每笔业务一一对应,不得一笔付款对应多笔收款、一笔收款对应多笔付款,更不得多笔对多笔处理。
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系统内跨法人机构)在农商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存放账户按照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和投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两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农商行会计运营管理部门为同业存放账户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同业存放账户管理相关制度;(二)指导辖内开户机构严格执行同业存放账户相关制度;(三)安排、监督辖内开户机构开展同业存放账户对账工作;(四)组织辖内开户机构对同业存放账户进行自律性检查;(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农商行资金清算部门、营业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为同业存放账户开户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核实存款银行开户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二)监督存款银行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同业存放账户;(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省联社等相关规定为同业存放账户办理变更、撤销等业务;(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相关账户资料;(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农商行稽核审计部门为同业存放账户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辖内同业存放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第八条同业存放账户应当以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性质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方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已完成)
ⅩⅩ银行ⅩⅩ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指ⅩⅩ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ⅩⅩ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第十条分、支行清算部门负责审核本行开立人民币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审核同意并经分行资金部审核利率条款后报总行会计部。
第十一条分、支行资金部负责审核本行开办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审核通过后报总行资金部审批。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研究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研究作者:焦安勇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14期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存放同业账户作为同业业务资金的重要载体,伴随同业业务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成为风险频发的业务领域。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流程优化和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探索构建统一规范、安全高效、便于监管、风险可控的存放同业账户集中管理模式。
一、商业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问题分析(一)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不合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相关制度中未对同业业务使用的存放同业账户做出明确的制度要求,也未对存放同业的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出相关规定。
但是根据各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发展来看,现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人民银行相关制度未对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做明确的制度规定,而同业投融资业务中,很多业务是通过定期存款账户完成的。
另外,现行制度规定的开户审批要求严格、流程较繁、耗费时间较长,与同业业务要求高时效性、快速响应的实际情况存在矛盾。
(二)存放同业账户开户审批流程不合理存放同业账户开户审批流程不合理容易造成个别商业银行机构以同业业务办理时间紧迫为由,逆流程操作,未经审批同意,提前开立账户,存在违规风险和资金风险。
目前,人民银行要求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要逐户获得一级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一级分行的内部书面授权书,因此商业银行要通过正式文件请示和批复,流程长、时效性差。
另外,人民银行要求执行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制度,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要面见存款银行的法人,特别是规模较大银行的法人,难度很大、等待时间较长。
(三)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相关系统支持力度不够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将单位结算账户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统一监控和管理,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完善行内系统支撑,银行业务的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商业银行内部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内部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管理工作,防范内部账户风险,消除隐患,明确内部账户操作流程,杜绝动用内部账户进行的违规操作。
根据《会计核算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网点(含支行、分理处、营业部、中心,下同)在办理内部账户业务时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内部账户是指面向本行内部科目的账务,其核算功能范围较为广泛,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拆放同业款项、拆放系统内款项、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应解汇款、其他应收款、汇出汇款、开出本票、保证金存款、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二章内部账管理基本规定
第四条内部账开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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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银⾏存放同业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存放同业资产管理,规范存放同业资产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包括商业银⾏、政策性银⾏、信⽤社等银⾏机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银⾏⾦融机构(以下简称其他⾦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放同业资产,是指我⾏存放在境内外银⾏或其他⾦融机构的资⾦。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产按资⾦性质可分为存放同业结算性资⾦和存放同业⾮结算性资⾦。
存放同业资产中的结算性资⾦主要⽤于与其他银⾏同业之间因票据、现⾦等⽇常结算业务往来⽽在相关⾦融机构开⽴银⾏账户的存放同业业务。
⾮结算性资⾦主要⽤于为加强与同业合作、扩⼤资产规模、获取存放资⾦收益⽽主动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以及因总⾏资⾦流动性管理需要与相关⾦融机构开展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各业务发起单位指我⾏在地区以外设⽴的分⾏及总⾏各业务经营部门;总、分⾏所属县域⽀⾏、以及吉利区⽀⾏按分⾏模式管理。
第⼆章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第六条存放同业账户遵循“先审批,后开⽴”的原则。
第七条在同⼀地区,各分⾏原则上只能在⼀个⾦融机构的分⽀机构开⽴⼀个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各分⾏开⽴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总、分⾏所属城区⽀⾏不允许开⽴存放同业账户。
第⼋条为了减少风险资产的占⽤,各业务发起单位在开⽴存放同业账户时,原则上应选择政策性银⾏、商业银⾏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融机构开⽴存放同业账户。
第九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保证资⾦安全,存放同业账户的账务应按季度办理对账。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条总⾏授信评审部是全⾏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授信评审部根据其他⾦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确定我⾏存放同业资产的⾦融机构范围及其授信额度。
第⼗⼀条总⾏计划财务部是存放同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存放同业的开户审批⼯作,核定存放同业⾮结算性资产的期限、利率等,根据全⾏资⾦流动性状况,对存放同业资产进⾏统⼀调配。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 (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银行同业帐户管理办法模版
ccxxxccxx村镇银行同业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同业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账户是指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行开列的存款账户以及我行在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列的存款账户。
保险公司存款暂不属于同业存款范畴。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账户可以分为记下几类:1、按照用途分为流动性账户和交易性账户;流动性账户是指用于同业间代理合作业务的互存资金清算,满足同业间流动性需求的同业账户。
比如:银银合作平台账户、代理同城清算账户、代理现金清算账户等。
交易性账户是指满足日常流动性需求以外,以获取收益为目的或者主要由于收益目的相关设立的同业账户。
比如:纯存款的同业存放账户、交易性互存账户等。
2、同业账户按照开立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存放同业账户和同业存放账户。
第四条本行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暂由营业部办理,其他经营机构不得开设同业存款账户。
第五条同业账户的开销管理由计财运营部统一扎口管理,报分管行长审批。
申请机构填列《同业开(销)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提出开立(销户)同业账户的申请,报计财运营部同意后报分管行长审批后方可操作。
第六条同业存放账户的开设的资料要求,存出行应向我行提供以下开户资料:1、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2、金融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4、金融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5、金融机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6、金融机构法人身份证;7、金融机构开户经办人身份证;8、金融机构法人授权书;9、开户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立账户申请书、相关账户管理协议和对账协议等)。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 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 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 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 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 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 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 农商银行 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附件: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为规范同业存款管理,明确同业存款部门管理职责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概念和分类第一条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二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同业存款的管理部门是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国际业务部。
综合计划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权限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账务处理;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
第四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和各支行是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资金营运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同业存款。
此外,资金营运部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支行是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国际业务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
第六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上报综合计划部,同时向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人民币同业存款)、国际业务部(外币同业存款)报备。
第三章利率管理第七条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1000万元以上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层级审批。
第九条等额外币同业存款办理条件及流程比照人民币一般存款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资金营运部发起,金额、利率、期限条款按总行审批意见执行。
2第四章权限管理第十一条同业存款的权限管理按照权限级次分别是综合计划部、主管行长、行长和行长办公会议。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放同业款项是指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及按规定比例上存清算备付金后,因办理现金领缴、结算、理财投资和其他资金往来等业务需要而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三条存放同业款项包括存放境内同业款项和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县级联社之间的存放款项纳入存放同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开户审批、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结合自身实力和业务发展方向,审慎开展同业资金往来,用好用活存量同业资金,严格监测流动性指标,合理安排资产与负债期限,避免期限的错配引发风险累积。
第五条应当选择资金实力较强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以上(含支行)机构或县级联社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得参与高息揽存等非法经营。
第六条我单位开办存放同业业务只能在本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市其他县级联社或本市市级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办理理财投资、外汇业务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不受开户区域限制。
第七条营业部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行、分理处不得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第八条根据资金状况和理财需要选择办理存放同业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其中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应合理选择存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存放同业账户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营业部开立人民币存放同业账户时,应提出申请并注明开户理由和最高存款额度,经财务会计部审核,行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办事处审查备案(审批备案表见附件)。
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最高存款额度时,应重新进行审查备案。
国际业务部开立外币存放同业账户时,应提出申请并注明开户理由,经财务会计部审核,行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办事处会计管理部门会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严格控制存放同业账户数量,最多只能选择2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办理现金领缴业务;在人民银行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只能选择1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辅助办理现金领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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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
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我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我行一级法人营业机构。
支行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授权书原件。
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
理。
第十条开户银行应当提高对同业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
1、执行首次开户面签制度,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2、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双人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或影印件代替,必须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3、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有条件的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4、至少采取下列2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通过查询查复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查询查复方法见附件1);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或者通过本银行在异地的分支机构上门核实(附件2)。
5、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
6、完整留存对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第十一条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第三章账户使用
第十二条存款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四条本行存放他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拨要求如下:
一般同业存款需填写同业资金调拨单,经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和行长(或授权人)审批;约期存款应在与同业达成意向,并与对手方签订约期存款合同,填写同业资金调拨单,经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和行长(或授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坚持对账原则:同业存款结算账户落实双人每月账务核对,坚持记账人员与对账人员相分离原则,对同业账户往来资金实行逐笔勾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六条我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视同单位结算账户操作规则,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我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
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撤销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督促全行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情况,分析反馈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活动和稽核审计工作,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
运营管理部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牵头部门。
负责执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制度、办法;制定行内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管理规定和业务处理规程;指导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检辅和培训工作;指导开展账户清理、年检、久悬账户管理及对账工作;负责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包括账户开销户、对账等。
加强员工教育,及时组织学习各类风险提示和相关违规违纪行为通报,严守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底线。
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
各营业网点应明确专人(双人)负责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规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影印件和行政公章、预留印鉴的保管。
各营业网点负责所属营业机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贯彻执行总行运营管理部关于各类风险提示和通报的落实,严守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六章预警监测
第二十二条总行一级法人营业机构至少每季度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和核心系统获取各营业网点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现的异常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予以撤销,确属冒名开立的,及时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各营业机构违规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未授权审批人审批而办理开立、注销存放同业存款账户或办理款项支付的;未指定专人办理账务核对和核对不符且不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或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依据部门职责承担责任,按照《**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等对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