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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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与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户收单业务相关概念

收单机构是指我行开展收单业务的各级机构;收单行是指收取特约商户签购单的经办行。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行签订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的商户。

收单专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化公司”)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商户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种可能性。

第四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收单机构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对商户收单业务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和国际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

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

信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进行欺诈活动,或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未按制度、流程操作或操作失误,以及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管理不善泄露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应按照总、分行相关规定,建立收单组织体系,设置专职收单业务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省分行要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业务管理岗、系统管理岗、审批岗、风险管理岗等岗位,且商户审批岗与风险管理岗不得混岗。各市分行应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

收单运营岗、系统管理岗、审查岗、复核岗、风险管理岗等岗位,且商户审查岗与系统管理岗、复核岗不得混岗,商户风险管理岗与其他商户岗位均不得混岗。支行应设置商户管理岗、调查录入岗,且不得混岗,并均不得从事商户拓展工作。

第八条收单机构应建立收单业务突发事件响应机制与收单风险评估机制,明确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妥善、快速处理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定期对辖内收单业务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收单业务风险核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风险商户;建立收单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发生收单风险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建立收单业务检查监督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内收单业务进行检查。

第四章特约商户准入

第一节特约商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特约商户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商户必须有合法的营业证照。

(二)商户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商户必须有合法的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

第十一条收单行应严格商户准入条件,禁止发展以下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我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

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的商户,以及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银行卡组织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良信息系统或禁止发展名单。

(四)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的商户。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

(六)违规套现、非法洗钱的商户。

第十二条收单行对于下列商户应列为谨慎审批类商户,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核、审批手续:

(一)易发生伪卡欺诈或套现风险的商户,如珠宝、工艺品、数码产品、高档电器、手机专卖、名牌服饰皮具、夜总会、酒吧、卡拉OK、桑拿、按摩等类型。

(二)规模较小的批发类、房地产、汽车销售、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

(三)投资类、公益类、中介类、咨询类商户。

(四)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五)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小型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二节业务受理及商户调查

第十三条商户申请成为我行特约商户的,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特约商户申请表》(附1),申请表相关要素应真实、完整、准确,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合法经营的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

(二)对于谨慎审批类商户中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如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地户口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其中一项:

1、当地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暂住证明。

2、当地房产证明。

第十四条收单行应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商户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经营状况以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商户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等是否与《特约商户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

调查时,要对商户营业场所门面、店内设施或商品分别进行拍照,商户调查人员应出现在门面照片中。

(二)核实商户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特约商户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核实无误后将相关证照原件复印留存。调查人员应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收单行在商户调查中,应核实商户是否存在以下可疑迹象,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商户实际经营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与营业证照记载内容不符,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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