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模式中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如何保护? 面对这些目前仍具争议性的问题,本文将试图一一作出解答。
关键词: 节目模式; 版权保护; 保护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23. 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04 - 0099 - 03
作者简介: 周倩( 1993 - ) ,女,汉族,山东青岛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著作权。
节目模式的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打击了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实践中发生的此类诉讼大多也不了了之,长此以往,将十
分不利于我国电视文化产业的多元化发展。因此,有关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引发社会关注。综艺节目模式被肆意模仿
而难以维权的原因究竟何在? 这种模式创意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综艺节目的抄袭或侵权问题又该如何界定? 综艺节目的创意应当
二、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分析 一档成功综艺节目的背后所带来的,不仅是高收 视率、高利润,还是电视台树立自己的标杆形象的最好 方式,综艺节目领域的版权交易如火如荼,伴随着的许 可费也逐年水涨船高,综艺节目的跨国交易逐年增加, 全球节目模式产业每年的产值已达 50 亿美元甚至更 高。可见综艺节目模式本身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然 而当前世界各国几乎都没有对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做 出明文规定,若不加以规制,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该领 域侵权现象进一步肆虐。 综艺节目 模 式 保 护 的 必 要 性 主 要 表 现 为 两 个 方 面: 其一在于规范综艺节目领域的市场秩序。综艺节 目模式贸易愈繁荣,背后愈加存在数不清的盗版与抄 袭,特别是在这方面法律空白的环境下。因为在市场 交易中,利润是人们永恒的追求,模仿行为零成本,却 可以给制 作 方 带 来 极 大 的 受 益,这 样 一 来,在 高 额 的 “许可费”面前,不少制作方必然会铤而走险去钻法律 的空子,这方面的判例也往往以败诉或原告撤诉而告 终,势必增长抄 袭 者 的“威 风 ”。 长 此 以 往,自 主 创 新 的电视综艺节目越来越少,将十分不利于我国电视文 化产业的多元化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家文化软实力的 提升,这将会给行业乃至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负面效 果。其二在于保障综艺节目制作者的合法权利。虚弱 的著作权保护,会导致抄袭和盗版成风。③ 当凝聚着作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作者:孙洁丽来源:《传媒》 2017年第2期摘要: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由节目制作人独立创作完成,体现其新颖创意,包含多种要素,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艺术性、可操作性,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经济利益的节目制作方案。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符合独创性要求,属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可兼采“两步法”和“三段论”两种方法认定节目模式版权侵权。
关键词:电视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侵权本土化改造大众传媒时代,电视综艺节目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成为一个国家文化产业繁荣与兴盛的标志。
然而,优质电视综艺节目的制作离不开节目制作者的创意与辛勤付出。
如何保护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制止剽窃与“搭便车”行为,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
一、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含义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
此定义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试图从电视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解读节目模式的含义。
电视综艺节目的制作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阶段、中期拍摄阶段和后期制作阶段,前期准备阶段的创意与策划体现了制作者的创作主旨,是电视综艺节目的核心,直接决定了本次节目播出后的成败。
在此阶段制作者通常会以文字的形式将其创意撰写成模式创意书或者是节目脚本。
模式创意书初步拟定节目标题、目标受众、播出时间、节目时长、节目游戏规则、广告植入、主持人风格、舞台设计等,尽可能地展现电视节目模式创意的艺术性、新颖性、可操作性和市场可行性。
之后再通过进一步的细化编制成节目方案。
节目的中期拍摄及后期制作是前期模式创意书及节目方案的具体实施。
以我国引进国外版权、取得巨大经济收益的湖南卫视《我是歌手》节目为例。
原版节目为韩国MBC电视台推出的电视综艺节目《我们的星期天晚上:我是歌手》。
浅谈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电视节⽬模式的著作权保护近年来,在互联⽹媒体的竞争下,电视媒体为了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强势,不断开发或者引进新的电视节⽬吸引观众眼球。
然⽽,有创新就有“跟风”,⼀些媒体为⾛捷径,直接复制和“克隆”优秀的电视节⽬,造成电视节⽬市场的恶性竞争,同质化的电视节⽬充斥着观众的眼球,严重阻碍了电视⾏业的健康发展。
如《超级⼥声》引发的选秀热,《⾮诚勿扰》掀起的相亲热,《爸爸去哪⼉》带动的亲⼦热等,类似节⽬的不断出现引发了各界对电视节⽬模式的关注。
电视节⽬的同质化现象严重,归根结底是对于电视节⽬模式的法律保护不⾜。
⽽对于电视节⽬模式是否应该受著作权保护⾄今仍充满争议。
电视节⽬模式,⼜叫电视节⽬模版、电视节⽬形式、电视节⽬版式等等,是指⼀系列具有相似性、重复性和连续性并且每集节⽬间具有相对独⽴性的,能够规定主⾓做什么,同时⼜给其留有发挥空间的电视节⽬制作框架。
由此可知,电视节⽬模式是⼀种“制作框架”,也就是⼀种结构,⽽结构是⼀种表达,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然⽽,在2015年4⽉8⽇发布的《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著作权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中,对节⽬模式的定义为综艺节⽬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认为电视节⽬模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思想、表达⼆分法原则是著作权理论的⼀个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指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的思想,⽽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
因为“思想和空⽓⼀样都是免费的”,任何⼈都不能将其据为⼰有。
思想表达⼆分法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私有领域与公有领域之间的清晰划分,对著作权的侵权认定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
然⽽在著作权法的实践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并不清晰,思想表达⼆分法也存在着缺陷。
就电视节⽬模式⽽⾔,它是兼具“思想”和“表达”两种性质的⼀种特殊的版权客体。
因为电视节⽬版式有其有形载体——节⽬创意书,剧情类电视节⽬还有其节⽬脚本。
我国综艺电视节目形态的版权保护探析
作 机 构支 付 相应 的 版权 费用 。但 是 ,
中 国 在 保 护 创 新 性 综 艺 电 视 节 目 版 权 的 立 法 与 管 理 方 面 、 法 规 的 执 行 在 和 监 督 方 面 。 其 他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与
策 划 和成 功进 行 本 土化 改 造 的 品牌 王牌 栏 目, 全 时 尚游戏 经 典 ” 节 目 完 , 推 出之 后收 视 率持 续 上升 。然而 , 令
电视 台 或 节 目制 作 公 司 依 然 我 行 我 素 。制作 方 向国家 知识产 权局 申请 电 视 节 目形 态 专 利保 护 ,但 被 拒 绝 受 理 , 由是 以 电视节 目形态 申请 专利 理
研究原 创类节 目。面对激烈 的媒 介竞 争 .电视 节 目制作者 往往 畏于开办 新 节 目的风 险而 宁愿相 互复 制 、克 隆一
制作 方 曾 向 中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和 国 家版 权 局 申请 电视 节 目形 态 专 利
和版 权保 护 。 是 中国 内地 电视节 目 这
制 作 方 首次 试 图 申请 节 目形 态 专 利
我 国 综 艺 电视 节 目形 态 版 权 保 护 方 面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些已经在观 众心 目中树 立起 良好 口碑 的 电视节 目。
由 于 国 内 版 权 法 的 不 完 善 . 国 中
策划 创意 、 绎规 则 等 无形 智 力成 果 演 以及一 些编排 方式 等 内容 。 由于没 有 明文 的法 律规 定 导 致版 权保 护 不 力 . 制约 了我国 综艺 电视 节 目的创新 。加 强 综 艺 电视 节 目形 态 的版 权 保 护 是 促 进 中 国综 艺 电视 节 目创 新 和 健 康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什么一、《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什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著作权法所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属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作品有哪些《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第5条:“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中包含了不同层次的权利,也包含不同形态的权利。
著作权教科书高度重视著作权的分类,但是,由于分类不科学,反而使人们对著作权产生错误的认识。
从著作权的产生来看,只要作者创作作品,就享有著作权,这是著作权和其他权利的不同之处。
侵犯著作权该如何起诉未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怎么办?著作权是否可以继承。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综艺节目是当今电视娱乐行业中的一种主流节目类型,其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
随着综艺节目的不断发展壮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愈发复杂。
本文将从著作权、名誉权、合同法等方面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法律指导。
一、著作权在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各种创作人员共同参与,这就引发了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一般来说,综艺节目的制作团队会和工作人员签署相关的合同,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和相关权利义务。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应当属于综艺节目的作者,即节目的主持人、编导、编剧等。
著作权法也规定,对于以非物质形式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的作品,如果不可分割地融入到作品整体中,由他人完成的,该合作完成人对自己完成的部分和作品整体享有共同的著作权。
当一部综艺节目有多个创作人员参与完成时,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综艺节目的所有创作人员共同享有。
对于综艺节目的翻拍、改编、衍生作品等,也需要注意著作权的问题。
在进行翻拍、改编等创作过程中,需要获得原作品创作者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在综艺节目的版权管理上,制作方需要妥善处理好与原作品创作者的版权合作关系。
二、名誉权综艺节目通常以其娱乐性和娱乐性为导向,节目策划、制作中可能会涉及到对参与者的隐私、名誉等权益的侵害问题。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于其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种人格权。
在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制作方需要特别注意不得侵犯参与者的名誉权。
对于参与综艺节目的嘉宾、观众等,如果节目对其进行不实报道、恶意揭露隐私、歪曲事实等,将侵犯其名誉权,构成名誉权侵权。
制作方在进行综艺节目创作时,需要在节目策划、制作过程中尊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其名誉权。
对于综艺节目中出现的他人姓名、肖像等,也需要特别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等,将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版权是指对各种形式的创造性作品的独有权利。
在全球范围内,版权法都扮演着保护知识产权和推动创作的重要角色。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创意产业中心之一,其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重点介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保护的对象以及寻求版权保护的程序。
一、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根据美国版权法,几乎所有表现形式的创意作品都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常见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剧本和其他文学作品等。
2. 音乐作品:包括音乐作曲家的音乐创作、歌曲和乐谱等。
3. 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和其他视觉艺术作品等。
4. 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广告和其他视听作品等。
5. 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城市规划和其他建筑设计作品等。
6. 软件和计算机代码:包括计算机程序、应用软件和网站等。
7. 衍生作品:包括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演绎或者二次创作的作品等。
二、版权的保护对象除了特定的作品类型外,版权法对于作品的原创性和固定性也有要求。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作品才能享受版权保护:1. 原创性: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不仅是单纯的复制或模仿。
2. 固定性:作品必须以某种形式予以固定,可以是书面、录音、录像、电子或数字形式等。
版权法并不要求事先登记或标记作品以获得版权保护。
作品在创作者创作的同时就已经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为了在侵权纠纷中拥有更有力的证据,作品的登记和标记仍然被鼓励和推荐。
三、寻求版权保护的程序在美国,作品的版权保护程序相对简单。
一般来说,版权保护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创作作品:创作者在创作作品时,需要确保作品的原创性和固定性。
2. 登记版权:尽管版权并不需要登记,但是作品的登记可以加强对版权的保护。
创作者可以通过美国版权局的网站或邮寄方式进行登记。
登记作品后,创作者可以获得有关作品的官方证明和登记日期等证据。
3. 保留证据:创作者应该保留与作品创作和发表相关的一切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创作过程中的草稿、照片、音频和视频等。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摘要】综艺节目在当今社会备受关注,但其背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从综艺节目的版权法律入手,探讨节目内容的法律保护与侵权风险;其次分析参赛者合同与法律责任,揭示节目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再讨论侵权与抄袭的法律风险,指出节目制作中需要注意的法律规定;对节目结果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阐述结果对相关主体的法律影响;最后分析节目制作公司与艺人合同的法律规定,强调合同中应注意的条款与义务。
通过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节目制作与播出中的法律风险与规定,为行业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引。
建议相关方加强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关键词】综艺节目、法律分析、版权法律、参赛者合同、法律责任、侵权、抄袭、法律风险、节目结果、法律效力、节目制作公司、艺人合同、法律规定、总结、建议、展望1. 引言1.1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主要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与规定,这些问题涵盖了节目的版权保护、参赛者的权益保护、节目内容的原创性等方面。
随着综艺节目在娱乐市场日益增多,其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对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综艺节目的版权法律涉及到节目中所呈现的内容,包括节目的规划、设计、表演等各个环节。
综艺节目的版权保护旨在保护节目的独创性,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或传播。
参赛者合同与法律责任是指参与综艺节目的个人或团体在节目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包括保密协议、著作权许可等方面。
侵权与抄袭的法律风险是综艺节目中常见的问题,若节目涉及到侵权或抄袭行为,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与诉讼。
节目结果的法律效力指节目产生的效果与影响在法律上的认可与约束。
节目制作公司与艺人合同的法律规定则是指双方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
对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旨在全面了解综艺节目制作与播出中的法律问题与风险,为综艺节目的合法性与稳定性提供法律保障与依据。
在综艺节目的持续发展与创新中,法律分析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是保障创作者权益和推动艺术创作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著作权法律保护、技术保护和合作保护三个方面介绍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一、著作权法律保护1. 注册著作权著作权在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但注册著作权可以提供更强的法律保护。
创作人员可以将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进行注册,以确保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2. 明确创作成果归属在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应明确创作人员的权益归属。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创作人员与广播电视台的权益分配,保护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创作人员的著作权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制作涉及到多个创作人员的合作,每个人的创作成果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制作方应确保在使用创作人员作品时获得合理授权或支付相应的版权费。
4. 追究侵权责任对于侵犯广播和电视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创作人员可以通过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发现他人盗用、篡改或未经授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创作人员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二、技术保护1.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在广播和电视节目中嵌入不可见的信息或标记,用于证明著作权归属。
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水印信息追踪侵权者,为维护著作权提供有效的证据。
2. 版权保护技术采用技术手段对广播和电视节目进行防录制和反复制,可以有效防止盗版和未经授权的传播。
此外,利用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对广播和电视节目进行数字版权保护,可以控制和管理其复制和传播,从而保护著作权。
三、合作保护1.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广播电视台与创作人员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制定保护著作权的规章制度。
双方可以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彼此的权益和责任,共同维护著作权。
2. 建设著作权保护体系广播电视台可以建设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制定相关规定和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版权意识教育,确保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3. 加强监管和维权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播和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浅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电视节目模板侵权并不是一个新现象,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在全国热播,又一次引发电视节目模板侵权之争。
本文阐述与解析了国内外对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提出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其只能提供部分保护,故应当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作用,同时完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未来形成一个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要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手段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0年1月15日首播以后,江苏卫视全新节p虽然事件之后还没有下文,但当事人双方也遭受了不小的影响。
可是在一年之后的今天,我国各大电视台电视节目相互克隆愈演愈烈,依然没有从这些年的电视节目侵权纷争中产生对节目同质化导致的观众视觉疲劳、节目寿命短问题,甚至潜在的法律风险的足够重视。
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尽管随着近年来很多相似电视节目在世界范围内热播,“模板”这个词在电视界几乎是人人耳熟能详,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公认准确而适当的定义。
笔者认为,所谓“模板”,是指一档电视节目具体构成样式和整体框架结构,它包括节目名称、节目构思策划、节目形态、操作方式、演绎规则、节目流程、板块组合、节目风格等一系列创意,也是一档电视节目区别于其它同类或不同类电视节目的独特外在形式。
与每期各不相同的内容相比,电视节目模板具有相对稳定性。
特别是对多集电视节目来说,之所以形成一个系列,不仅是因为它们位于同一个节目名称之下,而是由于它们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许多内在联系,而电视节目模板恰恰就是促成这种内在联系的关键性因素。
二、国内外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一)国内保护现状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兜底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然而其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条款。
首先,电视节目模板非《专利法》保护的工业生产方面的产品的生产方法、技术方案等,而且通常达不到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电视节目模板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其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9类作品中,没有模板这一类作品;再次,模板不是产品或服务商标,无法适用《商标法》;最后,节目模板由于节目公开播放,根本不可能保密,也无所谓商业秘密,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综艺节目是电视真人秀的一种,是一种拥有明星嘉宾、高娱乐性和可塑性的涵盖多个子项的艺术表现形式。
随着综艺节目的潜力展示,以及大众对其意外收获的爱好,综艺节目已成为电视娱乐的一部分。
面对这种流行的节目,法律面对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因此需要进行法律分析,以保障节目的合法性。
综艺节目制作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一、肖像权问题综艺节目中经常会邀请明星嘉宾参加,包括电视剧演员、歌手、运动员等,因此在拍摄过程中需要注意对明星肖像权的保护。
肖像权法规定,任何个人的肖像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翻拍、复制、出版及传播其肖像权。
因此,综艺节目在拍摄或播出时要先征得明星嘉宾的同意,而且在制作中不得超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明星的形象和名誉。
二、著作权问题综艺节目中的活动、角色扮演、音乐、舞蹈等表演,都属于作品,因此在著作权方面也需要进行规范。
任何节目拍摄过程中产生的作品,包括音乐、剧本、舞蹈、服装、道具等,都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
在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应该明确授权和使用方式,确保著作权被正确控制和处理。
在综艺节目中出现的影像资料、歌曲、新闻等素材,都涉及到版权问题。
制作人在使用这些素材时,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注重版权的保护。
四、职业道德标准综艺节目的成功除了仰仗嘉宾的努力外,对于节目制作方的各个等级来说,职业道德标准比技术和专业更重要。
因此,制作人需要意识到他们在节目制作中的职业道德责任,不代表节目内容会超出公共道德观念或违背各类法规。
制作人应该在节目制作中考虑观众的需要,把握节目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标准。
总的来说,综艺节目和其他电视节目一样,需要考虑并遵守法律规定。
通过出色的综艺节目进行艺术创作,可以推动文化讨论的进程,也可以让观众在娱乐中得到放松和乐趣。
因此,综艺节目制作方应该认真对待综艺节目的法律问题,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如何保护舞台剧作品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舞台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舞台剧作品的著作权是保护文化创意产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舞台剧创作者来说,维护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不仅能够保护自身的利益,还能够促进创作产业的繁荣和创作环境的改善。
本文将以不少于3000字的篇幅为大家介绍如何保护舞台剧作品的著作权。
一、舞台剧作品的著作权概述舞台剧作品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创作舞台剧作品后,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舞台剧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等权利。
二、舞台剧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1.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保护舞台剧作品著作权的基本手段。
作者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著作权登记是自愿的,但是建议作者尽早进行登记,这样可以为权益的维护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2.合同管理舞台剧作品的著作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管理。
作者可以与剧团或演出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著作权的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授权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权转让形式以及稿酬的支付方式等内容,以确保作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3.技术保护舞台剧作品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一种常见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数字水印,通过在作品中嵌入可识别的数字标识,可以追踪和鉴别作品的来源,提高作品的安全性。
4.法律救济如果发现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了舞台剧作品,作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使用未经许可的舞台剧作品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作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舞台剧作品著作权的纠纷处理1.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定在处理舞台剧作品著作权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的相似度、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以及是否侵犯了原作品的表达方式等因素。
2.合法使用的界定对于一些修改、引用原作品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属于合法使用范围。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独立的、原创的表达形式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
首先,文字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对象之一。
这包括书籍、报纸、杂志、诗歌、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
著作权保护使得作者可以独立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被使用,例如出版、翻译、传播等。
其次,音乐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保护。
这包括歌曲、交响乐、器乐作品等。
著作权保护使得音乐创作者可以控制他们的作品的录制、演奏、发行等权利。
艺术作品也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
绘画、雕塑、摄影等艺术创作都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著作权保护使得艺术家可以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展示、展览以及是否可以进行商业性的利用。
戏剧作品,包括剧本、舞台剧、音乐剧等,也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使得创作者可以控制他们的作品的演出、改编、录制等权利。
电影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领域。
包括电影剧本和电影的表演、导演、摄影、音效等方面。
著作权保护使得电影制作者可以控制他们
的作品的发行、播放、改编等权利。
除此之外,建筑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保护。
这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蓝图等。
著作权保护使得建筑师可以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使用和改变。
总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多个领域的创作。
通过著作权保护,创作者可以获得对他们作品的独立权利,并且可以决定他们作品的使用方式,从而保护他们的权益。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版权保护问题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版权保护问题电视产业不断发展伴随而来的是电视综艺节目的抄襲剽窃现象,电视节目制作人的原创作品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由制作人通过艺术表达独立创作完成,富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具备多种要素,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节目模式。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符合著作权法的客体要求,应当受到保护。
法律实务中应当兼采多种方式综合认定节目模式的侵权问题。
标签:综艺节目模式;版权;保护一、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含义《北京市高院关于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综艺节目模式即综合综艺节目的创意、流程、规则、主持风格等元素为一体的模式。
此定义过于笼统,具体解读可以从其制作过程入手。
电视综艺节目制作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
前期阶段主要是创意与策划方面,节目制作者将其脑海中的创造性思维通过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尽可能展现出其艺术性、新颖性、可行性,其中主要包括节目的设计、目标受众、游戏规则、主持风格等,最终得到的就是一个综艺节目的模式创意书或是节目脚本。
这一阶段是电视综艺节目的核心和关键,中期和后期阶段都是对前期的模式创意书的落实。
由此,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含义可以概括如下:综艺节目模式是由制作人通过艺术表达独立创作完成,富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具备多种要素,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节目制作模式。
二、保护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意义(一)综艺节目模式拥有巨大经济和文化价值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节目制作方在综艺节目取得了知名度和讨论度之后,可以获得巨额的广告费和赞助费;二是制作方可以通过转让节目播放权和许可节目制作权,获取转让费和许可费。
其文化价值则体现在成功的综艺节目将会对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产生广泛的影响。
综艺节目知名度高的国家还可以利用节目在他国的转播进行价值输出,或者说文化侵略。
(二)保障制作人的利益综艺节目模式是制作人的独立创作和表达,属于其智力成果。
不论是创作过程所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还是其所承担的失败的风险,都属于节目模式的价值的一部分,是制作人的利益所在,也是节目模式必须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
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1.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表现形式:作品可以以文字、口述、图形、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形式表现。
3.实现录音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的表演及其他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4.国籍要求:作品必须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的。
同时,中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建立著作权受保护的互惠机制。
5.创作时间:作品必须是完成创作后的具体表现形式,未经表现的想法、构思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创、继承和合同等三种情况。
1.原创:著作权人通过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得著作权。
2.继承:著作权可以继承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并保持相对持续的时限。
3.合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终止条件包括著作权期满、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法定终止等。
自著作权取得之日起,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以合作者中较后去世者的终身再加50年计算。
四、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1.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标明作者姓名。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一、著作权法律分析在综艺节目制作中,脚本、表演和录音录像等作品都可能涉及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多项权利。
在综艺节目中,参与者的表演、剧本的撰写等都可能构成著作权,制作方在使用这些作品时应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确保取得合法授权。
对于综艺节目的形式素材也存在著作权问题。
比如节目中使用的音乐、配乐、背景视频等,都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制作方在使用这些形式素材时,也需要确保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授权。
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关于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的规定,制作方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合法的授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在综艺节目的制作中不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二、契约法律分析在综艺节目制作过程中,制作方与参与者、嘉宾、主持人等可能涉及多种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有权自由地选择缔结或者不缔结合同。
对于综艺节目参与者,制作方应当与其签订合法的参与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对于综艺节目中可能出现的比赛、竞猜等环节,制作方也应当与参与者签订合法的协议,明确比赛规则、奖励等事项,避免出现纠纷。
对于综艺节目中的嘉宾、主持人等,制作方也需要与其签订合法的合同,在协议中明确他们的出演费用、工作安排等事项,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艺节目中普遍存在着商业广告。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主体应当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综艺节目中,制作方需要对节目中的商业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内容真实、合法。
对于产品的推广、宣传等活动,制作方也需要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等问题得到充分保障,避免造成观众的损害。
对于综艺节目中可能出现的产品植入、赞助等行为,制作方也需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以下将对这些情况进行概述。
1.科学研究、教学和新闻报道:这些活动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以促进学术研究、教育普及和新闻传播的目的,但需注明作者署名。
2.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为了使残疾人能够获取有关教育、信息和文化领域的著作权作品,可以适当使用这些作品。
3.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组织或机构使用著作权作品,以满足公众的教育、文化和信息需求。
4.新闻评论和报道:可以适当引用新闻作品,以评论和报道相关的事实和事件,但应注明出处。
6.文化遗产和文化机构:文化遗产机构为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可以使用相关作品。
文化机构可以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以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7.公共图书馆和教育机构:公共图书馆和教育机构可以为非盈利目的复制著作权作品,以满足读者和学生的需求,但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
8.近亲属间的使用:近亲属之间可以为个人使用目的使用著作权作品,但不得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
9.受许可权的使用: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作出授权许可,他人可以根据该许可使用作品,但需遵守许可限制和付费要求。
10.不得获利的使用:以非盈利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可以适度使用,但不得影响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
11.公式、计算机程序等的使用:合理使用公式、计算机程序等著作权作品,以便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和实际应用。
12.其他情况:在其他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适度使用著作权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不同于侵权行为,合理使用是在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基础上,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发展提供便利的一种权利行使方式。
合理使用不应以牺牲著作权人合理权益为代价,遵守适度、非盈利等原则。
此外,合理使用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权衡。
文化娱乐行业法律要点
文化娱乐行业法律要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娱乐行业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电影、音乐、游戏、文学还是演艺,这些文化娱乐形式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本文将重点介绍文化娱乐行业中一些重要的法律要点,以确保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秩序。
1. 著作权保护在文化娱乐行业中,著作权是最核心的法律概念之一。
无论是音乐作品、电影、游戏还是文学作品,都需要通过著作权的注册和保护来确保创作者的权益。
在法律层面,著作权保护包括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等方面的保护。
对于侵权行为,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创作者的利益。
2. 影视产业的法律规范影视产业作为文化娱乐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其独特的法律要点。
在国内,影视行业需要遵守电影管理法、电视剧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这些法规涉及到拍摄许可、剧本审查、版权管理、行政审批等方面,旨在确保影视作品的质量和秩序。
3. 音乐产业的法律规定音乐产业也是文化娱乐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音乐行业中,版权和合同是两个重要的法律要点。
音乐家需要保护自己的音乐作品,并通过合同来确保自己得到应有的回报。
此外,音乐行业还涉及演出许可、演出合同以及音乐节目的审查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4. 游戏产业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游戏产业成为文化娱乐行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和青少年保护等是重要的法律要点。
游戏开发商需要保护自己的游戏版权,并合法运营游戏。
此外,网络安全是游戏产业中需要重视的问题,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账号安全是游戏企业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5. 文学行业的法律要求文学作品作为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有其独特的法律保护需求。
在文学行业中,版权保护、合同订立以及侵权维权是重要的法律要点。
作家需要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并通过合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作品被侵权时,作家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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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各种山寨节目泛滥,韩国政府将积极应对维权事宜。
报道中还将中韩两国知名综艺节目进行了对比,再次将综艺节目模式的“抄袭”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综艺节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这一问题仍不断产生争议,实践中各家电视台在引进海外节目时也对该问题不明晰。
成为作品的条件
“模式”是主体行为的一般方式,是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
依据《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
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可见,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该“模式”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
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作品,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可被客观感知。
有人认为某档节目在观看时有另外一档节目的影子,看起来像,据此认为是后者抄袭了前者,但仅凭传递的感觉认定“抄袭”是相当主观的判断。
这种所谓的“感觉”因为无法被客观感知,并不存在可以“以有形的复制”的可能性,因此,无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模式”认定为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该种“模式”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有之处,即必须是独立的表达并且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如再次具备了“独创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三是排除公有领域之认知,这一点在综艺节目的模式上极为重要。
我们知道,综艺节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戏环节,某些游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比如抢凳子、你比划我猜等等,仅仅是游戏规则不能构成一个模式,因为在公有领域内这些思想、事实、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经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
简单地说,从模式的定义来看,其有抽象和一般两种含义,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种概念、一个理念,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属于思想类别,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着多个要素与结构,在实际运用中具体的要素和结构如果具备“作品”的条件,则该“模式”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举例说明较易理解: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权许可费高达1.8亿元。
这1.8亿元购买的节目模式绝不仅仅是一个节目名称、一个“撕名牌”的规则或者一个概念,在购买时,韩国版权方将自己的节目脚本、流程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最终呈现的才是一个完整的《奔跑吧,兄弟》节目。
判断能否构成作品的方法
从《解答》中对综艺节目模式所做出的定义来看,司法实践中对综艺模式能否构成作品的判断的主要方法依然是“思想—表达”两分法,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体现了该思想的具体的表达。
综艺节目模式在体例上较容易抄袭,理论界也有呼声对综艺节目
进行整体保护,然而笔者认为,综艺节目模式尤其是体现在思想层面的模式不宜作过度保护。
原因有二:
第一,从著作权法立法本意来看,保护作者权利和鼓励创作二者缺一不可,过度保护某一概念、某一思想,会对市场造成垄断,且没有哪一种思想是独创的,或多或少都借鉴了前人的经验和思想,因此从繁荣文化市场的角度来说不宜过度保护;第二,有人担心对模式的保护不全面可能造成抄袭之风严重,从而使观众审美疲劳,最终两败俱伤,损害权利人权益。
笔者认为,某一档节目的收视率不仅在于节目模式,与相关的嘉宾、节目主持人等均有不可割裂的关系。
观众在某一模式的观看体验中,节目制作人也可以对相关模式进行升级,应当以节目的不断创新、升级抓住观众的眼球,而不是仅凭一种模式的不断适用。
买方签订引进合同的有效约定
综艺节目模式的引进通常是从双方签订合同开始,买方在购买节目模式时应当注意本文上述两点的内容,即购买的不仅仅是节目模式的“思想”范畴,且不应进入公有领域的排除范围内。
一般而言,卖方除了响亮的节目名称外,还应当提供制作内容,包括节目环节的设计、脚本、音乐、流程、道具形式等多个环节的内容,这样做一方面是合同金额的对价,另一方面也是保证节目质量的要求。
《解答》中也提及了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合同的性质——涉及著作权许可、技术服务等多项内容,其性质应依据合同内容确定。
可见,一档综艺节目的授权,是一项综合的、复杂的授权,其中既包含了著作权许可,也包含了对相关摄像、灯光等技术服务的支持。
还应当注意的是并非购买了节目版权就享有了著作权,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享有,因此,创作出“作品”才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
面对同质化严重的综艺节目,遏制抄袭和克隆现象必不可少,但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对综艺节目进行全面解读,才能繁荣电视节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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