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经营,确保抵(质)押物品保管安全,帐帐、帐实相符,依据信贷基本制度、会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部门职责第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的核实、取回,在抵押贷款未发放前的他项权利证的保管;负责存单质押等权利凭证的核实冻结;负责存货质押清单的核对确认,并且必须在办理冻结、质押品核实后,当天发放贷款,当时交付营业室入库保管,不得存放在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条营业部(室)负责对接收后的抵(质)押物,责成专人、专库、分类保管。
第三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依据贷款担保方式,负责抵(质)押品的录入登记及贷款结清后的出库办理、打印抵(质)押物入库清单和出库通知书。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入库、出库业务的核对,确认无误后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同意,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抵(质)押物交接登记簿。
第五条审查审计岗负责对信贷管理部门、营业部(室)的抵(质)押品的交接、出入库、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操作流程要求第六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必须依据抵押人、出质人、借款人情况,如实录入抵(质)押品名称、数量、价值、抵(质)押率等基本信息,确保与评估值、确认值一致,确保权利所有人与清单一致。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经过贷款资料核对,系统审核无误后,打印物权收妥通知书,及时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确保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柜员交接清楚。
原则上抵(质)押品的交接应该是权利所有人,特殊情况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在保证不出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是借款人。
第八条营业部(室)柜员依据放款合同、借据、放款通知书、物权收妥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九条营业室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登记,对接收的抵(质)押品分别按照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质押物清单、存单等按顺序编号分类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贷款客户结清贷款后,依据还款凭证找客户经理办理抵(质)押物的出库手续,风险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打印出库通知书,经有权人签批后,到营业室领取他项权利证或产权证。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XXX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XX村镇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贷款抵质押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抵质押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抵质押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制度,完善抵质押担保手续,规范抵质押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抵质押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我行办理贷款抵质押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抵质押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抵质押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抵质押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抵质押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抵质押担保的范围由我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抵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我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我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XXX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XX村镇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村镇银行抵押品管理制度模版
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押品权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相关制度规定,抵、质押物品管理以“抵、质押物保管入库、专人保管、分列台帐,逐笔登记、定期核对”为指导原则。
第二章抵、质押物品的保管第四条抵、质押品权证应存集中存放于总行营业部营业厅。
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抵、质押物品保管人员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按照移交清册填列,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章确认后各执一份,监交人应由计财运营部指派,称交清册作永久档案保管。
第五条总行营业部应设置专用的抵、质押品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抵、质押品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切实防止污损、散失、泄密等不安全因素的产生,保证其完整无缺。
同时应及时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押品管理现代化。
第六条营业部应建立专门的“抵、质押有价物品保管登记簿”,凡入库保管的抵、质押物品应严格执行归档、保管、查阅、移交的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七条营业部会计主管应定期(按月)对押品的结存数量、余额进行拍打核对,并在抵、质押有价物品保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核对结果,视同查库。
第三章抵、质押物品的移交第八条抵、质押物品的入库1、抵、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陪同客户至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经办抵、质押贷款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建立“抵、质押物登记簿”登记抵、质押物的有关事项。
2、登记、收取客户抵质押物品等各项手续均需实行双线管理原则;抵、质押物入库保管时应和信贷业务部门建立交接登记簿,双向签收,柜员根据相关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账实同步处理)。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1)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XX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质)押第三方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XX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质)押第三方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我行授信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增强动产抵(质)押监控能力,现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监管业务,是指客户提供我行认可的动产作为抵(质)押担保向我行提出授信申请,并委托第三方在发生授信业务期间内对动产抵(质)押物进行日常监督,以保证抵(质)押物安全、足值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动产抵(质)押监管资格或能力的专业市场管理公司、专业物流公司、专业仓储公司、其它我行认可的监管公司及我行派驻监管动产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第三方监管业务实行自愿合作、合规管理的原则。
即各支行结合动产抵(质)押物实际,自行决定是否与第三方开展对动产的监督管理合作(总行要求第三方必须介入监管的情况除外),如果开展合作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合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含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第三方准入条件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年审的,具备依法从事仓储管理、物流监管等资格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情况正常;(三)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四)具备一定的动产监管技术、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具有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及动产监管方案;(五)在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中未产生监管不力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六)有明确的且符合市场条件的收费标准;(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监管模式(一)总行推荐模式总行选择有监管技术和管理能力的第三方,向支行进行公布,支行需要监管动产时,与总行公布的第三方直接合作即可;(二)支行推荐、总行备案模式支行选择有监管技术和管理能力的第三方,将合作情况报总行同意后签订协议实施;(三)总行派驻监管人员模式支行根据抵(质)押物实际情况,向总行申请派驻监管人员进场进行动产监管,具体派驻人员的管理及监管措施总行另行规定。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银行与评估机构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模版
xxxcc村镇银行与评估机构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信贷抵押物评估业务运作,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抵押物评估风险,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及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评估业务,是指信贷客户委托与cc村镇银行合作的评估机构,对信贷业务中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
合作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根据国家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客观合理的估算和断定,并出具有关评估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与cc村镇银行合作的,为cc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所涉及的抵质押物提供评估服务的资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条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用一年一定,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方式选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五条cc村镇银行风险合规部为评估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组织对评估机构的考评和退出工作;各支行、部负责协助监督各评估机构对cc村镇银行的各项承诺,监控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评估机构需经我行贷审会审定准入,并列入我行各分区准入名单,以轮号方式接受派单开展业务,禁止各信贷经营机构接受准入名单外的评估机构及非轮号派单机构报告。
第七条我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合作评估机构的价值判断,不得向合作评估机构提出高估或低估的要求。
第八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仅作为cc村镇银行进行决策的价值参考。
各支行经办人员在日常贷款受理工作中,应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检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评估价值不实、评估对象与贷款客户抵押物不符、评估报告要素不齐全、评估机构的服务效率等问题;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评估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馈。
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xxx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x银行合作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管理,规范评估机构的准入退出行为,不断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评估资格或资质,在xx境内从事资产价值评估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x银行对评估机构管理实行严格准入、择优选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x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接收与处置不良资产时,对于确需采用外部评估方式对抵(质)押品、不良资产(含抵债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评估机构的选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准入第五条拟为x银行提供评估服务或与x银行开展合作的评估机构,应取得x银行准入资格。
第六条x银行准入的评估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且连续执业2个会计年度及以上。
(二)注册资本或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符合有权部门规定。
(三)评估人员(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鉴定估价师等)数量符合有权部门规定(1人取得多项评估资格的,按1人计算)。
(四)最近2个会计年度年均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除外)。
(五)持有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评估资格或资质证书,其中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不低于三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不低于C级。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较为健全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在资产评估行业具有较好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九)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评估机构申请资格准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有权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或资质证书,评估人员的评估资格证书及其居民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人员印鉴卡。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不少于3个评估报告实例。
(五)评估业务质量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拟采取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方案或措施。
农村商业银行押品复估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押品复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押品管理,动态评估押品价值,根据《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本行《农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本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本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押品复估”是指在押品入账后,本行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依照一定的频率,对押品价值进行重新估价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本行成立押品复估领导小组,由分管授信评审部的副行长任组长,授信评审部、信贷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及零售业务部负责人为组员,对基层网点(含公司业务部、小微贷款中心,下同)上报的押品复估进行确认。
第五条授信评审部负责复估领导小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资料整理、档案保管等事项。
第六条基层网点负责对本网点的押品进行价值的重新估价,并按照总行要求上报。
第三章复估范围第七条本行押品复估工作通过省行“云估价”平台、押品复估领导小组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省行“云估价”平台主要复估除自建住宅用房和部分小区以外的住宅用房价值。
第九条押品复估领导小组负责复估“云估价”平台复估范围以外的住宅用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渔业船舶、车辆以及在建工程等的价值。
第十条押品复估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由评估机构复估的,由授信评审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复估。
第十一条经过“云估价”平台复估的押品价值不需要由押品复估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二条基层网点对于“云估价”平台复估价值有异议的,由基层网点复估后上报押品复估领导小组确认。
第四章押品复估流程第十三条授信评审部将需要由省行“云估价”平台复估的房产清单报送至“云估价”平台,“云估价”平台复估后向授信评审部反馈复估结果。
第十四条授信评审部将需要基层网点复估的押品清单发送至基层网点,基层网点客户经理对押品价值进行复估,由基层网点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报送至授信评审部,授信评审部整理后提交押品复估领导小组确认。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2)模版
xxx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信贷业务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x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押品开展分类、准入、价值评估、设立和变更担保、实物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解除担保、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业务管理。
第三条x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返还与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有效性原则:担保设定手续应当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押品管理各个环节应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谨慎估计押品价值和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独立性原则: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押品价值评估人员应具备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秉持专业精神,独立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工作。
第二章押品准入和选用第四条x银行接受的押品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三)权属关系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x银行能够及时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x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
总行负责制定和维护《xxx 银行信贷业务押品分类管理表》(以下简称《押品分类管理表》),确定x银行可接受的押品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x银行选用押品办理信贷业务前,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否符合银监会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所规定的合格押品认定标准。
村镇银行重要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重要物品管理办法模版村镇银行重要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村镇银行重要物品的管理,确保村镇银行运营安全和资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重要物品的定义村镇银行的重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重要文件:银行合同、法律文件、内部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文件等,以及其他银行认为具有重要价值或需要保密的文件2. 重要设备:对银行运营和资产安全至关重要的设备,包括主机、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设备,以及存储设备、备份设备、加密设备等。
3. 重要数据:包括银行服务器上的客户信息、财务报表、交易数据、管理信息等。
4. 金库:存放大量钞票、贵重物品以及银行硬币等。
第三章重要物品的保管1. 重要文件保管a) 村镇银行必须建立并完善文档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村镇银行管理制度手册要求,建立文档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文件的归档、查询、借阅、保管等流程。
b) 文档档案管理要求:根据文件重要性级别有序分类、存放并维护,保密文件应有应急保密包,文件应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进行归档管理,防止泄密和丢失等。
c) 村镇银行必须确定文档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和具体职责。
2. 重要设备保管a) 重要设备应有专人管理,为其设立专门的设备室,并进行周密的防盗、防火等安全管理。
b) 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保养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c) 重要设备必须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测试,确保报警系统的有效性。
d) 重要设备的使用情况必须纪录完整,记录设备使用者、时间、内容等详细信息。
3. 重要数据保管a) 村镇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和被破坏。
b) 村镇银行应根据数据的大小、重要性进行分类存储,并设置不同的权限和保密级别,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c) 对于重要数据的访问,村镇银行应设置访问权限,只有具备相应权限的人员才能访问。
4. 金库保管a) 金库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立专门金库室,确保金库安全性。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押业务管理,防范货押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系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货物(商品、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作担保,向本行申请办理融资的授信业务。
货物原则上需交与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方监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采用仓储监管方监管的货押业务须报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并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且获得了证明其质量、等级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专门检验证书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或产成品。
第四条本办法将第三方监管模式下的货押业务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静态质押系指以货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为原则,仓储监管公司须依据经办行出具的《XX银行货押业务提货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提货。
动态质押系指经办行委托仓储监管公司对货押货物进行价值总量控制,仓储监管公司对借款人高于货物评估价值之上的货物出入库进行全程监管控制,并确保借款人货物价值始终不低于货物评估价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监管方系指经本行认可并按照本行要求对货押业务中货物实施监管,承担入库、储存、出库等货物管理责任,以保证本行对货物进行有效控制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仓储监管方规定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业务管理部是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货押业务的管理。
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设立货押业务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二)负责总行权限内货押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货押业务商品名录准入;(三)负责全行货押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业务培训等;(四)负责全行货押业务的检查、数据的监查和统计。
银行押品价值评估指导意见模版
银行押品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以货币为计量的统一尺度,对押品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分析和估算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押品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种方式。
内部评估是我行内部评估人员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的行为和过程;外部评估是我行利用专门的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的行为和过程。
本指导意见中所指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已经取得相应业务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许可证,从事评估活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对押品价值评估应采取“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内部评估为主,外部评估为辅”的方式,即对所有押品的价值评估都需经我行内部评估,而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或评估难度较大的押品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无形资产、采矿权、林权等同时采取外部评估(其中对6个月以内新购置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不要求必须采取外部评估,可以其购置价作为内部评估参考依据),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不能简单的替代我行内部评估结果,我行内部评估人员应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押品价值进行再评估。
第五条押品价值评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抵(质)押品,且在押前、贷后及处置等过程中均须对抵(质)押品进行价值评估。
第六条押品价值评估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并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操作”的管理方式,由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工作,各分行信用风险评审部门负责规范具体操作。
(一)独立性是指押品价值评估要由我行指定的内部评估人员或具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正性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被评估押品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机构及操作人员与被评估押品各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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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我行抵(质)押物(权)(简称押品)价值的评估工作,依据《担保法》、《贷款通则》、《xxx村镇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权)是指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担保我行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并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而提供给我行的抵(质)押财产。
第三条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是指我行内部评估人员根据各类抵(质)押物(权)的特点,综合考虑其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其他各种影响抵(质)押物(权)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抵(质)押物(权)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的过程,包括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拟提供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的初次评估,贷款发放后的抵(质)押物(权)价值跟踪重新评估。
第四条对除低风险业务规定的抵(质)押物(权)外,所有客户向我行贷款所提供的抵(质)押物(权)都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操作。
第五条对于拟办理的抵(质)押贷款,申请的授信金额在
50万元以内(含),抵押物为产权清晰、状况完好的住宅房(别墅除外),我行可以采用内部评估。
不符合上述情况或我行认为有必要的,其抵(质)押物须先经我行合作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经办行两名(含)以上信贷人员根据抵(质)押物现状及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进行实地评估,进行抵(质)押物价值确认。
第六条我行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认定结果应结合我行内部评估价值和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以“孰低原则”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认定,并据以授信受理、审查、审批和用信。
第七条对于已经发放的抵(质)押贷款,总行风险合规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在贷款期限内,牵头组织对抵(质)押价值重新评估。
如果重新评估确认的抵(质)押物(权)价值不足,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与抵(质)押物(权)价值减少部分相对应的贷款或增加与减少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我行确认的抵(质)押物(权)价值仅供我行内部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二章评估方法及部门
第九条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为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重置成本法,可根据抵(质)押物(权)的类型、特点、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进行选择。
如以上三种方法不能满足评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的评估方法。
第十条我行开展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业务的组织机构是各营销部门,负责抵(质)押物(权)价值的评估。
第三章申报审批流程
第一节评估调查
第十一条押品评估实行双人调查、签字制度,评估调查人必须对客户提供押品进行全面、深入的实地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
第十二条评估调查人必须对所提供的抵(质)押物(权)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必须对实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节评估资料收集与价值初评
第十三条资料收集
(一)押品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有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审核意见及客户经理签字),具体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进口生产线和重大设备的报关单和商检报告、重大资产项目有关的凭证及增值税发票、专利证书,机器设备购置原始增值税发票和合同等(如购置设备发票、合同复印件获得有困难,应采用替代程序:核对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总账与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是否相符,机器设备明细账是否与总分类账相符;追查未获得原始发票、合同的设备是否记录在机器的明细账中,金额是否相符)。
(二)押品地理位置图、土地形状图、建筑平面图;
(三)押品照片。
主要包括四至及周围环境、景观图片;估价对象的内部状况图片;押品外观图片(如建筑物的外观图片远、
近景)等,照片必须为彩色照片(或电子版,原则要求现场调查人员在一张押品照片中入景)。
(四)外部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评估调查人根据收集的资料及现场勘察结果,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抵(质)押物(权)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对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三)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抵(质)押物(权)价值进行初步测算;
(四)按照总行要求的格式撰写内部评估报告。
第三节评估结果审查和审定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风险授信部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
抵(质)押物(权)照片、内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系我行内部重要资料,各行应严格保密,并归入信贷档案管理。
归档资料包括:抵(质)押物(权)权属证书、外部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内部评估报告。
第五章监测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