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是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解释和具体适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形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具有具体和具有普遍效力的特点,对法律的适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款的具体含义,给出相关条款的具体解释和适用的具体规则。它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它能够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规范和引导司法实践。
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能够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同时,它也为当事人、律师等相关人员提供了规范和准则,有助于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包括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责任事项的判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程序和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通过这些具体规定,能够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安全生产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总之,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补充,能够对相
关法律条款进行具体解释和具体规定,为相关当事人和法官提供明确的指引。通过司法解释,能够促进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和执行,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3、造成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
4、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5、司法解释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 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 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内容简介
以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 称《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安全 生产领域常见的8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罪,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仅供参考。
4、处罚条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5、司法解释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 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
根据《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对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下是相关内容:
一、关于事故的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关于事故责任追究的标准
根据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发生事故后,相关职能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而具体的追究责任标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并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
三、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从严;第二,依法从轻;第三,责任追究应当以预防危害为导向,注重事前预防;第四,责任应当由主要责任人承担,兼顾次要责任人的追究;第五,故意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事故责任的证明
根据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判断。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前的
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行为等。为确保证据的有效性,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取、鉴定和作证等工作。
总之,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和相关证据的要求。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生产安全罪 司法解释
生产安全罪司法解释
生产安全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严重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其罪行性质严重,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司法界对于生产安全罪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生产安全罪的界定应该从行为、结果、主体和客体四个方面加以考虑。行为方面,生产安全罪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严重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两个要素;结果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应具备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特征;主体方面,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为主要犯罪主体;客体方面,应以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客体。
其次,生产安全罪的认定标准应当明确。在判断生产安全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度、严重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刑法对于犯罪的认定原则是以过错为基础,并以过错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因此,在判断生产安全罪时,应当注重对过失成因和后果的全面分析。
第三,生产安全罪的法定刑应当体现惩罚与预防的功能。生产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违规生产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进行严厉的惩罚,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在法定刑确定时,也应兼顾预防功能,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促使各个生产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从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法院在生产安全罪审理中的行为准则。在生产安全罪审理中,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作用,秉公执法,依法独立判断和裁决,保证审判公正。同时,还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生产安全案件的及时查处和司法解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2021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2021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2021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2021》。
该司法解释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
了界定和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2021》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未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后又发
生重大安全事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存在不符合安全生
产要求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等行为的,也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次,《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2021》对安全生产犯罪的主观方面
进行了界定。解释明确了“过失”和“故意”两种主观方面的界定标准。对于过失导致安全事故的,应当具备严重过失、应知标准和责任
层面标准。而故意导致安全事故的,应当具备故意和责任标准。这样
的明确界定对于判定犯罪责任的大小和对不同情形的犯罪行为给予了
区分,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运行。
此外,《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2021》还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量刑准
则作出了规定。对于导致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严重事故的罪犯,根
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从重刑和死刑中选择,最高可判死刑,坚决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对于其他情节较轻的,可以
从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等处罚方式进行处罚,以以激励罪犯改变行为。
最后,《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2021》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犯罪责任
的追究。根据解释,对于给予行政处罚并涉嫌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是指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员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预防和防范事故和灾害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的工作。在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可能产生的两害问题的刑罚,分别是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九号《关于审理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号《关于审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和刑罚。这有助于明确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通过明确的罪名和刑罚,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其次,两高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和定罪标准。这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明确的定性和定罪标准,可以避免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主观执法,确保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从严。
第三,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将会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惩罚。这有助于形成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底线意识,对于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提高违法成本。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还加强了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对于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要求从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责任的明确,追究责任的全面。这有助于突破传统的追责难题,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由此发生一定严重后果的行为的犯罪。为了明确对安全生产罪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由此造成事故的犯罪行为,根据其犯罪后果分为三个不同的级别,分别是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
特别重大后果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0人以上重伤、轻伤的严重事故。对于特别重大后果的安全生产罪,犯罪的主体在证明上的难度要大于其他后果级别,需要严格审查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
重大后果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轻伤的较严重事故。对于重大后果的安全生产罪,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并修复环境、消除危险。
较大后果是指造成轻伤的事故,或者因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环境损害的事故。对于较大后果的安全生产罪,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行为必须是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实施的,而且必须具备主观故意。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
明知存在违法事实,却决意实施的行为,或者明知存在违法可能性,却故意置之不理的行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安全生产罪的犯罪行为要有一定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必须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并且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决定了刑事责任的轻重。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明确安全生产罪的适用范围和惩处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它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一种具体规定和解释,对于明确法律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坚决遏制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对于故意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此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制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其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明确了企业、企业法人和行政机关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企业主要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确保其全体员工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行政机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也有责任,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完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对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对于事故责任
人,一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使责任人对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最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救援能力建设。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强化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宣传,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能。同时,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还要求加强安全救援体系的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最高法院安全生产解释安全生产
最高法院安全生产解释
1、最高院出台过哪些危害生产安全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
于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刑事
犯罪领域两高司法解释》),被称为“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
解释”。该解释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安全生产犯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和整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解释的背景
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保障
生产安全方面,我国的立法制度还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相对零散,司
法解释也不够明确,导致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彻底惩治。因此,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司法保障,对于推进安全生产事故的
预防和打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刑事犯罪领域两高司法解释》共有31条,其中第15条至第20
条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安全生产犯罪问题。这几条规定对安全生
产犯罪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
下是这几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规定
第15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人中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和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如果违反国家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造成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应当认定为犯
罪行为。这里的“特别重大”与《刑法》中“特别严重”一致,指事故造成
的人员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重伤人数在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
失在3000万元以上,或属于特别严重事故。
2. 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认定
第16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违法行为,首先要考虑其责任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实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安全生产犯罪的定性和定罪标准,有助于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首先,《解释》明确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义和种类。根据《解释》的规定,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存储等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法律、法规,采取暴力、威胁、破坏等手段,致使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行为。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其次,《解释》规定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量刑标准。例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分子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故意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致使3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上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这些
量刑标准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有助于确保刑罚与罪责相符。
此外,根据《解释》规定,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可以实行拒不执行有效判决裁定罪等特殊的检察监督措施。这意味着被判刑危害安全生产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拒不遵守法院判决或裁定,可以追究其新的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这种措
施的实行,将有效提高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的发布,为安全生产的规范管理和法律保障提供了重要依据。它明确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义和种类,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针对犯罪分子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还明确了特殊的检察监督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页眉
可删)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等级划分标准,还有情节恶劣的划分标准。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中造成10人以上或30人以下死亡的属于重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下死亡的是一般事故,特别重大死亡的话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
一、安全生产事故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1、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它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即: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
(1)致多人死亡;
(2)致多人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安全生产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安全生产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安全生产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二、《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解析
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
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3、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适用问题给出的详细解释和指导意见。该解释全文共14条,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违
法行为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权益。
首先,《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力度。根据该解释,对于构成犯罪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为,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责。例如,对于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如违反相关安全规定、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将有力地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处罚力度。例如,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擅自从事危险作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违法单位判处罚款。这项规定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此外,《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追究力度。根据该解释,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充分发挥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了责任追究的力度,为形成
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提供了重要保障。
最后,《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赔偿问题。根据该解释,对于犯罪行为导致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赔偿。这项规定强化了刑事赔偿的制度建设,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的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保护措施。
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是指在工业、交通、建筑、矿山等领域中,通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导致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安全事故和灾难。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明确了安全生产罪名的司法解释。
一、《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部分罪名即属于安全生产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重大破坏生产经营等罪。根据这些规定,安全生产罪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通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安全的方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发生事故、灾难,造成安全隐患或严重后果的;二是以危险方法重大破坏生产经营罪,即通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安全的方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生产设施、设备被重大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的要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危险物品、危险场所等生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其中,对安全生产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方面作出了一些
规定。
首先,安全生产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安全的操作方法导致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结果是发生事故、灾难,或者生产设施、设备被重大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者重大损失。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司法解释
1、如何认定为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认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依据百: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度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最高人知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2)具有下回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答节特别恶劣。: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刑事处罚
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解释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专门司法解释。
倒是有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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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词法解释
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
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均应认定为“重罪”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确从重处罚情形
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解释》的总体基调。《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同时,为作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
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缓刑的犯罪分子可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相关特定活动
为充分发挥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禁止令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职业禁止措施的积极作用,预防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引发新的安全事故,《解释》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
职业禁止措施作出了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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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