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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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发[2008]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29
【实施日期】2008.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发〔20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通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期轮候、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建委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标准由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应当以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者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为家庭成员。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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