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马怀德.doc

合集下载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

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

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

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

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贝y以法院“非诉讼化” 的“申请与形

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

行政复议、诉

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

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

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

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

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

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

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

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

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立法构想

这种 措施 所具 有 的强 制 性 , 使 其 区别 于 行 政 机关 实 施 的不需 要借 助 于强制 手段 即能实现 的其 他行 政措 施 。这直 接决 定 了行政 机关 的行 政措 施是 否能 够有 效 实施 , 它不会 因为被处 罚 人不接 受 而停止 实施 。
执行 性 。行政 强制 执行 的 目的在 于促 使行 政相
力 。根 据行 政 强制执 行 制度 的执行 主体 , 行 政立 法将 行政 强制 执行 分 为行 政 机 关 自行 实 施和 申请 法院执 行 两种 类别 。我 国行政 强 制执行 缺乏 统 一立 法 , 行政 强 制执行 权划 分模 糊 , 行 政 强制执行 程 序 不健 全 。应 对行政 强 制执行 法 的 内容 和适 用 范 围、 行 政 强制执 行 的原则 、 强制 执行机 关 的性质 做
2 0 1 3 年 O 5月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制 度 与 立 法 构 想
伊 海 燕
( 安徽经济管理学 院 社会与公共管理 系 , 安徽 合肥 2 3 0 0 5 9 )
摘 要 : 行 政 强制执 行具 有行 政性 、 强 制性和 执行 性 。行政 机关 必须 享有 一部分 强制 执行 的权
行权 , 遇 到该履 行 义务 的人员 不履行 其义 务时 , 行政
机关 只能 向 法 院 申请 强制 执 行 。 [ 1 ] 而 法 院审 查 行政 强制 执行 决定是 否 合 法 的程 序 繁 琐 , 这 就 会 给 违法 乱纪 行为 的实施 者 有 机 可乘 , 造成 我 国法 院 办 事效 率低 下 。 第二 , 大量 的行 政 强 制 执行 案 件 造成 法 院 的执

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构想

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构想

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功能

(一)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

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依法予以

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从广义上讲,拘留、罚款、吊销或扣

缴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财物等行政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大体制度 (1)

一、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那么 (2)

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

二、行政强制执行 (3)

一、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3)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惩罚的区别 (3)

一、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惩罚的区别 (3)

二、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

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辨析 (4)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4)

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

二、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6)

七、行政强制方法与即时强制 (6)

一、行政强制方法 (6)

二、即时强制 (8)

内容摘要: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大体制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大体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按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一、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那么

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惩罚的区别

一、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惩罚的区别

二、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辨析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共有六种观点。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可依不同标准对行政强制执行作不同的分类。

第一,依执法人是不是能够请人代替法概念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摘要】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强制实施的权力。本文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概念

和特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加强立法构

想以及完善建议的阐述,探讨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在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前景、落实的重要性以及加强

建设的必要性。为了提高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建议加

强相关立法,完善制度机制,增强监督力度,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

会稳定发展。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将有助于提升政

府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治进程。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立法构想,概念,特点,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加强,完善,建议,发展前景,落实,重要性,必要性,建设。

1. 引言

1.1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确保国家行政效能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

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提升,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作用日益凸显,也在不

断完善和发展。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国家机关对特定行为主体或特定行为对象实施的强迫措施和强制措施的组合体系。其特点包括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权责明确、执行迅速、结果确保等方面。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现状分析显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基础上,不断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效提高了行政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如执行机构权力过大、程序不透明、执行标准不一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有必要进行立法构想,包括明确执行主体、规范执行程序、完善执行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也需要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如加强执行机构监督、规范执行机构行为、加强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毕业设计论文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毕业设计论文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题目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

改革与完善

姓名教育层次本科

学号分校

专业法学教学点开放教育学院

指导教师日期 2014年3月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般原理 (1)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 (2)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不统一 (4)

(二)实践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十分普遍 (4)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4)

(四)行政机关滥施强制措施引发的争议迅速增多 (4)

1、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4)

2、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5)

3、强制执行机关………………………………………… ..第6页

4、强制执行措施 (6)

5、法律责任与救济 (7)

结束语 (7)

注释 (7)

参考文献 (8)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摘要]在众多的行政行为当中,行政强制属于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直接干预公民的一种严厉的手段。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能够正确运用,就能够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社会。反过来,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害,深刻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如何确运用行政强制执行已经成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鉴于此,拟以本文对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予以法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进一步推动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立法作些努力。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立法构想

作者: 伊海燕

作者机构: 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社会与公共管理系,安徽合肥230059

出版物刊名: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7-38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5期

主题词: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性质 立法构想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部分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执行主体,行政立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和申请法院执行两种类别。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立法,行政强制执行权划分模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健全。应对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强制执行机关的性质做出明确规定。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圣才出品】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圣才出品】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

第3章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主体理论述评

1.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

(1)大陆法系的行政主体理论

①行政主体的界定与创设

a.在法国,行政主体是法律创设的主体,是指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第一,行政主体是有权实施行政职务的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是分担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组织。在性质上,行政主体是公法人,即法律拟制的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b.在德国,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统治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并籍此实现行政任务的组织体。德国行政主体概念的关键在于权利能力。

c.在日本,行政主体界定为行政权的归属者。行政主体一般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上具有权利,或具有能承担义务资格的法律主体中执行行政的一方。

②行政主体的类型

a.国家

国家作为行政主体,掌握重要的行政权力。国家除了组织属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外,还享有设立其他各类行政主体,监督和控制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力。

b.地方行政团体

这是以一定的地区及在那里居住的居民为基础,在该地区内设置的以实施有关公共服务

为目的,并对该地区内居民具有支配权的公共团体。

c.其他行政主体

这类行政主体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组织特定的公务,而不以地域为基础。这些行政主体通常由国家或地方行政团体设立。

③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通常来自于法律的授予或依法取得。行政主体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a.行政主体相对于个人独立。

b.行政主体与其他行政主体相对独立。各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对其所管辖的事务有自主决定权。

我国现代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思(可编辑).doc

我国现代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思(可编辑).doc

我国现代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思(可编辑) 中国现代行政强制模式的构想行政强制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决定和处理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合法性的特点。

第一、当前行政执法模式存在缺陷、立法监督不适合操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的司法执行模式。

在这种执行方式下,依法执行后不能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律、法规不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法律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决定有利可图,而且执行决定本身没有任何利润,那么如何处理存在利益驱动、行政执行在某些地方不规范的情况?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为行政机关任意使用行政权提供方便之门。

司法权超越行政权。

法院是典型的依法定程序、依法定案的法律适用机关。这是法院

的首要任务。司法职能被认为是法院最核心甚至是唯一的职能。这也是法院和政府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司法权有两个本质特征:判断性和被动性。

只有当有争议时,司法机构才能拒绝报告。

行政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义务相同的状态。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行政处罚)【圣才出品】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行政处罚)【圣才出品】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

第8章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概述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活动。

(2)特征

①行政处罚由行政主体作出。

②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③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适用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④行政处罚的内容具有制裁性。

⑤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制裁行政违法人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手段。

2.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在我国特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作出的制裁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①性质和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适用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对象是公务员,其与处分机关之间存在人事隶属关系。

②制裁措施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③救济途径不同。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只能申请人事仲裁,或者提出申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处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

①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恢复行政管理秩序。执行罚的目的是促使行政决定的义务人尽早履行义务,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

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

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

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

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

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

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

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

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

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

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

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

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其次,对强制名义认识不同。有学者主张强制执行只能依据行政决定,不能直接依据法律实施强制,而大多数学者主张行政强制执行所针对的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所以,无论是行政法确定的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决定确定的义务,均可成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名义。再次,执行的手段不同。有学者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行政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强制方式。最后,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有差异。多数学者主张强制执行的结果是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行政强制执行针对的是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或某种状态,那么达到与义务履行同一的状态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上述观点的差异,一方面反映出学术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

马怀德行政法讲义

马怀德行政法讲义

马怀德行政法讲义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的英语表述是administration/administer。与之相近的意思还有:管理、执行、实施,等等。

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

公权力虽然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等其他重要权力,但行政权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公民最经常、最直接接触的公权力无疑是行政权。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家”与“立法国家”相对。“行政国家”现象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指称的是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

行政国家的产生,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因此,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而不致被滥用,这种控制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由此可见,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家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标志。

第二节行政法

一、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一)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效力

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方式。我国目前还没

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统一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从 1999 年 3

月起, 着手调研起草了统一的《行政强制法》 , 到 2002 年 4 月, 已形成《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征求意见稿) 及其说明, 《行政强制法》意见稿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了一些规定, 2005 年 12 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九次会议首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审议, 2022 年 10 月 24 日,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行政强制法 (草案) 进行第二次审议,在对草案主要

问题进行了六处修改后,常委会决定继续对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这些都是很

大的进步。同时,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

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为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

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含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责

任和救济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妨害了行政权力的运行,降低了行政

马怀德行政法讲义

马怀德行政法讲义

马怀德行政法讲义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的英语表述是administration/administer。与之相近的意思还有:管理、执行、实施,等等。

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

公权力虽然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等其他重要权力,但行政权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公民最经常、最直接接触的公权力无疑是行政权。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家”与“立法国家”相对。“行政国家”现象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指称的是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

行政国家的产生,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因此,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而不致被滥用,这种控制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由此可见,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家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标志。

第二节行政法

一、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一)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

改革与完善

专业:经济法

:吴春燕

摘要

在众多的行政行为当中,行政强制属于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直接干预公民的一种严厉的手段。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能够正确运用,就能够令行制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社会。反过来,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害,深刻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如何确运用行政强制执行已经成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行政处分法?公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拟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分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立中的热门话题。鉴于此,拟以本文对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予以法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进一步推动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立法作些努力。

关键词[前面不空格] 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目录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般原理 (4)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 (5)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6)

四、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7)

〔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围..............................................7.〔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原那么. (8)

〔三〕强制执行机关……………………………………………………………….9〔四〕强制执行措施……………………………………………………………….9.〔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10[页码要对齐]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行政法概述)【圣才出品】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行政法概述)【圣才出品】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

第1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

1.公共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其基本特征如下:(1)公共行政的主体

①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工作部门。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体制的总体特点是:

a.单一制

第一,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相对应,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相同的组织原则、标准和程序设置,上下级之间就整体上的组织模式而言,是基本一致、整齐划一的。

第二,单一制的另一个表现是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

b.集权制

集权制,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的行政权限,因而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权限的最终合法来源。如果地方行政机关的权限不能在中央政府的权限那里寻找到合法的来源和依据,则视为违法或者无权限,正所谓“自下而上“

第一,分权制,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的行政权限,凡是地方行政机关能够管理的事情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规范上都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权限。上级行政机关的权限来源于下

级行政机关的“ 或者“转 ,后者之所以要 或者转 ,是出于能力和效率的考虑。

第二,集权制并不反对分权,集权制强调的仅仅是原始的行政权限来源于中央。实行集权制的国家,其行政分权的程度可能不亚于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我国的行政权限体制的典型特征是“分权的集权制 。

c.独任制

独任制是与合议制相对的一种组织模式,是指在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任务、职权与职责,因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决策的权力与责任均由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个人最终行使并且负责。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马怀德

-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

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其次,对强制名义认识不同。有学者主张强制执行只能依据行政决定,不能直接依据法律实施强制,而大多数学者主张行政强制执行所针对的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所以,无论是行政法确定的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决定确定的义务,均可成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名义。再次,执行的手段不同。有学者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行政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强制方式。最后,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有差异。多数学者主张强制执行的结果是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履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行政强制执行针对的是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或某种状态,那么达到与义务履行同一的状态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上述观点的差异,一方面反映出学术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执行手段及执行结果等方面认识的不同,另一方面也说明,行政强制执行理论与一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的紧密联系。我国行政机关与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践反映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不成熟与复杂性。要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仍必须对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我认为,下述几个问题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理论首先应当予以回答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合的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如何解释法院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如果是司法行为,那么又如何解释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情形?如果是混合行为,是否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本身就是一种界线不清的行为,很难界定。事实上,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要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而言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它所执行的前提或基础是行政义务,即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使用的手段

即强制措施则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所以,从执行主体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另外一些则为司法行为。但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即行政义务角度看,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由于性质不同,救济途径也有所不同。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寻求救济,只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途径;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寻求救济,则可能要分别通过行政诉讼和司法申诉赔偿进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行政主体既有下命令权,自然也有执行权,此观点源于二战前德日行政法学者的著作。③也曾长期支配着普鲁士的政治法律实践,奠定了德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本世纪初,德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被日本所接受和移植,并通过日本,对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也产生了决定性的间接影响。④二战以后,随着各国民主政治体制的重建,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也进行了改革,行政权当然包括强制执行权的观念受到冲击,行政强制执行权须有法律特别授权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接受。看来,在现代社会,并不能绝对地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自然延伸,它同样需要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并不自然地享有强

制执行的权力,仍应视法律的具体规定判断自己能否实施强制执行。

(三)为何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部分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虽然行政机关不享有全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毕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必须借助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这是历为,”行政处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特权,它的执行方法和私人关系中义务不履行的执行方法

不一样。在私人关系中,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只能请求法院确认义务的存在,并强制他方履行义务。除通过法院外,私人不能有其他强制履行义务的方法。行政处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权,一旦成立就假定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通过法院确认,当事人不服时,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申诉。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执行。……行政处理具有强制执行力量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作出的决定,如果公民可以拒绝执行,公务将无法实施,国家将成为无政府状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