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doc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6
•【字号】榕政[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榕政〔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7〕15号)等17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7〕276号)等19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调水工程峡南取水口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榕政〔2000〕4号)等2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
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71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
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0.27
•【文号】国办发〔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0.10.27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
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33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闽政〔2011〕94号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省政府2009年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开展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研究,决定下放56项,取消47项,转变管理方式206项,保留379项。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公开审批对象、条件、内容、时限和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进一步强化服务和监管措施;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落实承接的组织和机构,并加强业务指导;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的转变。
附件:1.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379项)
2.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56项)
3.取消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47项)
4.转变管理方式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206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379项)
1、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
1省级权限内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
发改委
2省级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发改委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审批发改委
4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
清理证明事项情况汇报范文
清理证明事项情况汇报范文
近期,我单位对各部门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证明事项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清理时间和范围。
清理工作于2022年8月初开始,历时约一个月,范围涵盖了公司各部门的文件、档案和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二、清理目的和原则。
本次清理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文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冗余文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清理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文件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清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清理内容和结果。
1. 纸质文件清理,各部门按照文件保管期限和管理要求,对过期、无效、重复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大量的过期文件被
及时处理,有效减少了档案存储空间,提高了档案利用率。
2. 电子文档清理,各部门对电子文档进行了分类整理和清理,
删除了大量的过期、无效、重复的电子文档,确保了电子文档的整
洁和有序。
3. 档案整理,对清理后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整理,建立了新的
档案目录和清单,确保了档案的可查找性和可追溯性。
四、清理后的管理措施。
为了保持清理工作的效果,我们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 健全文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的
归档、借阅、销毁等流程和责任人,加强对文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提高员工意识,加强员工文件管理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引导
员工养成良好的文件管理习惯,减少无效文件的产生。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大对文件管理情况的
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件管理中的问题。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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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尤猛军
2021年5月19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榕人常办综〔2021〕3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市政府现行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废止2件市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1);
二、保留并适时修改2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件)
2.保留并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共2件)
附件1
废止的市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共2件)
一、《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2003年4月16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改良工作作风,为企业做好效劳。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篇【一】
7月28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稳固我省近年来涉煤、涉企收费清理标准工作的成果,促进民间投资和实体经济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
收费:取消的不再征收降低的要执行到位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意在稳固国家和我省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已经取消的收费工程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同时,全面清理标准行政审批前置效劳工程及收费,标准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乱摊派,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本钱负担;对确需保存的涉企收费基金工程,建立科学标准、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接受企业和全社会监督。
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效劳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同时,检查的重点和任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程,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工程、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效劳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效劳(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并收费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效劳并收费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将政府职责范围
证明事项清理 情况汇报
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汇报
根据公司要求,我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工作,并就此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对公司的各项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整理。在此过程中,我仔
细核对了每一份证明文件的内容和相关信息,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我还对已经过期或无效的证明文件进行了清理,以确保公司档案的整洁和规范。
在清理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及时进行了处理。例如,有些证明文件的
存档方式不够规范,我对这些文件进行了重新整理和归档,以便日后的查阅和管理。另外,还有一些证明文件存在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我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并协调解决了这些问题,确保了证明文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除了清理工作,我还针对公司证明事项的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建议公
司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证明文件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证明文件的存档标准和管理流程,以便日后的证明事务能够更加规范和高效地进行。同时,我还建议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证明事项管理的重视和规范操作。
总的来说,经过我的清理和整理,公司的证明事项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规范,
确保了证明文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我也对公司的证明事项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证明事务管理水平。希望领导能够对我的工作进行认可,并对我的建议给予重视和支持。感谢领导和各位同事的配合和支持!
区民政局开展涉企服务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2022年区民政局开展涉企效劳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XX区民政局开展涉企效劳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根据通知要求,对照?关于开展涉企效劳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逐项检查,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排查及整治情况(一)经排查,不存在涉企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全面落实养老效劳机构备案等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和协助养老效劳机构落实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疫情期间为全区XX个养老机构发放专项补贴XX万元。涉企政策落实不存在、官僚主义等问题。
(二)经排查,不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一是XX区婚姻登记处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标准? 登记业务,在登记中未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未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任何费用,未要求当事人提交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办公场所内无婚纱摄影、婚庆效劳、医疗等第三方机构,无任何收费效劳活动,与第三方效劳机构无任何商业关联。婚姻登记处为当事人照相效劳、颁证仪式、开展婚姻家庭和法律等,同时,进一步打造提升的“一馆一”即家风家训家规实践馆、婚俗博物馆即将为市民开放,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催促指导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效劳质量根本标准?国家标准开展自查,采取有力措施整改,提升效劳质量。经排查,全区养老机构不存在违反制定的相关规定向效劳对象超范围、超标准收费问题,不存在违法违规向效劳对象提供经营性效劳、强制制定产品或效劳等问题。三是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税费减
免政策落实到位,全面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经检查,XX市XX区医疗协会、XXXX汽车配件用品业商会、XX市XX区文旅会展业协会、XX市XX区养老效劳行业协会等四家行业协会商会业务活动皆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那么,无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违规收费现象。四是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督管理,经排查,所有慈善救助活动均按照?慈善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开展,区慈善机构不存在借公共活动及其他名义强制要求企业捐赠赞助等行为。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18〕4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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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榕政综〔2018〕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要求,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9项、保留9项,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取消30项,对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地方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4项、保留1项。对涉及取消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行政机关转变管理方式,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者部门间核查、现场核查等手段获取申请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对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严格按照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办理,确保各项减证便民措施落到实处。要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并对外公布。同时要及时对取消证明事项的依据文件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也要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14
•【字号】闽政[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闽政〔201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
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榕工商法[2013]37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09
【实施日期】2013.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榕工商法〔2013〕371号)
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工商局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个私协会、消委会: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工商法〔2013〕312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要求,福州市工商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经市工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5件,因政策变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化拟适时修改的有3件,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被新的文件替代而废止、失效的共12件,具体详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结
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9日附件: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65件)
(一)企业注册登记部分
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榕工商注〔2004〕100号 2004.05.31
2.关于鼓楼区义井村个体工商户管辖权归属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质监政[2013]430号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榕质监政〔2013〕430号)
各县(市)质监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和《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质监政〔2013〕286号)要求,我局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9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37件。现将《福州市质监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保留)》和《福州市质监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废止/失效)》予以公布。
附件:1. 福州市质监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保留)
2. 福州市质监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废止/失效)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1:
福州市质监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保留)
序号名称文号发文时间责任部门清理意见(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和理由)1关于印发《福州市特种设备重大违法行为及严重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榕质监特〔2009〕35号2009年12月31日特安处保留2关于推动福州市企业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的工作意见榕质监标〔2010〕108号2010年5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20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20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19
•【字号】榕政〔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榕政〔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营商〔2019〕729号),市政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各相关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适时
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
附件:1.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件)
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附件1
附件2
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范文一:
7月28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巩固我省近年来涉煤、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成果,促进民间投资和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
收费:取消的不再征收降低的要执行到位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意在巩固国家和我省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同时,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乱摊派,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接受企业和全社会监督。
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同时,检查的重点和任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21.10.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报送梳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要求,我局对近年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出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1年10月28日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情况的报告精选五篇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情况的报告精选五篇
不经意间,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回看这段时间的工作,有惊喜,也存在着问题,是时候好好地记录在自查报告中。下面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情况的报告精选,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情况的报告1
为进一步精简行政事项,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更好的服务社会和群众,4月,县审改办组织召开了关于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及收费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会后,我局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一把手亲自负责抓,按照县里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并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前期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段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精心组织,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搞好此次收费清理整治工作,4月15、21、30日,我局先后召开了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局务扩大会议,传达了《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政办函[20xx]38号)文件精神,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价格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清理整治工作作出具体
安排,确定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时限,提出工作要求。
(二)制定收费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及服务性收费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合理性、规范性、公开性,深入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的收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局根据市收费清理工作总体部署和县《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制定了《宁乡县收费工作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决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及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实施方案》明确了清理整改对象、内容、要求、步骤等。整个收费清理整治工作从4月份开始到8 月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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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
为贯彻落实《2017年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闽政〔2017〕14号)、《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对企业和市民服务”的市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01号)及《2017年福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榕政综〔2017〕172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梳理后的我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一、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
(一)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经梳理,共保留涉企涉民证明事项109项,形成《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所有保留的证明事项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保留的证明清单公布以后,全市审批服务工作按照“清单之外无证明”原则,各级各部门在办事过程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违反规定者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经梳理,共取消涉企涉民证明事项104项,形成《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有50项;二是通过有效证件可以证明的有12项;三是已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并取消的有6项;四是改为由部门主动调查核实的有23项;五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有13项。
(三)待部门间信息共享可取消的证明事项。经梳理,共有15项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后予以取消的证明事项,形成《待部门间信息共享可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详见附件3),待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后,申请人可免于提交证明材料。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和校验核对,明确部门信息共享计划安排和时间节点,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形成按事项分类涉及的相关联证明材料。为确保此次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成果的有效运用,进一步规范审批服务工作,方便申请人办事,以审批服务事项为导航,梳理明晰各办理事项涉及的相关联证明材料189项(详见附件4),形成按事项分类涉及的相关联证明材料清单,现一并予以公布。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办事过程中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出具清单之外的证明材料。要积极探索引入承诺和信用管理机制,通过个人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并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
(二)信息互通共享。由市数字办牵头,对列入下一步信息共享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组织各级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快证明事项涉及的信息数据共享工作,建立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机制,打通“信息壁垒”,发挥信息数据共享支撑多部门业务协同的作用。
(三)强化监督问责。由市审改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效能办牵头,对各级各相关部门证明事项清单执行
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 109项)
2.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104项)
3.待部门间信息共享可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15项)
4.按事项分类涉及的相关联证明材料清单(18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