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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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

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从畿服重地到藩属下国逐层管理,兼举文教武卫,声教讫于蛮荒,这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渊源。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

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

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

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

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

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1、五服图2、准五服以制罪: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刑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①西晋。

《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

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

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题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该乘客发现,后群众将甲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甲某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六,案例分析题不正确,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本案中,甲某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数额较大(500-2000元)的,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能因为案件处于严打期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就使得被告人承担的刑罚与其犯罪轻重不相适应,造成轻罪重判,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案例分析题1,纪某,李某均系中国公民,受雇于美国一轮船公司.2002年9月,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港口时,二人因与船长(英国人)发生争吵,合谋将船长杀死,并抢劫了其他船员的财物后逃逸.3个月后,二人被法国警方捕获,引渡回中国归案.问:对于纪某,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2,被告人甲某,外籍人,系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2003年6月10日晚7时许,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之间发生殴斗,甲某用刀刺中另一国家留学生乙某腹部,乙某因肝脏破裂抢救无效而死亡.问:对于甲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答:纪某,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某在法国犯了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而且这种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于应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以,我国司法机关对此案件有刑事管辖权,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当然,纪某,李某所犯之罪在法国,按照属地原则,法国有管辖权.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应通过引渡或两国协商解决.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某被引渡回国,因此,此案应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进行审理.甲某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11条又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案被告人甲某系外国公民,且不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应依中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三、案例分析题1,甲从乙处购得服装3包,约定3周后付款,并给乙写下一张欠款字据.后甲因不了解市场情况变化,所购服装一件也未能脱手.为躲避乙催款,甲躲往外地.3周后,乙不见甲还款,遂邀其弟共赴甲家催要.为防不测,二人各携大号水果刀一把.至甲家得知服装被锁于房内一储藏杂物的小木栅内.乙提出将服装拉走,遭甲妻阻拦.乙弟于是拔出刀来,甲妻见状后退.乙遂撬开门锁将3包服装拉走.请问:乙和乙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甲之妻乙系四川人,多次与好友丙(女,22岁,未婚)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于是,丙也想到河南来,写信要求乙帮她找一个合适人家,并要甲和乙到四川接她.甲在临去四川之前找到邻村男青年丁,说要为他从四川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丁提供1500元作路费,丁满口答应,遂给甲1500元,回到河南后,甲将丙介绍给丁为妻.丙与丁二人均感婚后生活很满意.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农民甲某与乙某各自用自己的汽车合伙搞运输,乙某一般将自己的汽车存放在甲某的汽车旁.某日晚甲某利用夜间回家运些杏回去卖,想到乙某汽车马力大,速度快,载重量大;于是在没有跟乙某打招呼的情况下,将乙某的汽车开走,准备次日早晨回来再告诉乙某;不料乙某半夜回来见汽车不在了,以为是被甲某偷走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早晨,甲某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请问: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4,被告人李某,男,18岁,待业青年.被告人李某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叔家借宿.同年9月28日,李某在其叔叔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看,就随手拉开叔叔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李某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其叔叔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了现金.李某见第一次窃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其叔叔不在家时,共窃取人民币600余元.当李某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其叔叔不在家之机,打开抽屉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叔叔之子发现,遂案发,随后李某家属代其偿还了叔叔的损失.其叔叔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李某.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5,被告人张某(男,15岁)于某晚在酒吧见到幼女王某(13岁,身高1,6米,体重62公斤),张某主动与王某搭话时并约其到自己的宿舍玩,王表示同意,到张的宿舍后,二人聊天后表示今后愿意谈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以后二人经常来往.某日,此事被王某的父亲发现,后到公安局报案.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6,某日,甲开车正常行驶途中.乙突然从右边路旁的树林中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但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树林,自己开车逃逸.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请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7,某日傍晚,农民甲某与乙某等在晒谷场上联合脱大麦粒,当为乙某家脱第二遍麦粒时,甲某拿起铁叉叉麦草,结果一铁叉戳在躲藏在麦堆里捉迷藏的10岁女孩丙某右太阳穴上,甲某发觉女孩倒地以后血流满面,一声不响,立即放下手中铁叉躲到一边.为了逃避责任,甲某非但没有及时抢救小孩反而佯做不知.直到乙某去拿铁叉时才发现,将丙某送往乡卫生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贻误了抢救时机,于当晚10时许因失血过多死亡.请问:(1)甲某用铁叉戳中女孩丙某的行为是什么主观心态(2)甲某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什么责任,罪过形式是什么答:1,乙和乙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不构成犯罪.本案中,乙及其弟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以暴力威胁并撬锁取回服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主观上是因欠款无法追回想取回所售服装抵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2,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而甲不具有这一非法目的,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甲的行为目的是为他人介绍婚姻.尽管甲在介绍婚姻时索取了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其形式也与拐卖妇女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从总体上考察,甲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而且索取的他人财物数量较小,其行为的目的不具备拐卖妇女罪规定的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主观方面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3,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某没有经过汽车所有者乙某的同意,私自将乙某的汽车开回家,这是错误的.但是,甲某没有非法占有乙某汽车的目的,而且公安机关抓它的时候,他正在将汽车送回原处的途中,这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要件.另外,甲某"偷开"乙某的汽车,并未给乙某的汽车造成任何损坏,不构成诸如故意损坏财物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与之相关的犯罪.甲某的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4,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纵观全案,尽管李某盗窃数额已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惟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根据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一方面,被告人李某是趁其叔叔不注意秘密窃取财物,而不是采用破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情节显著轻微;另一方面,案发后李某的家属对其叔叔的损失作了赔偿,其叔叔也希望不要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李某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5,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因此张某似乎应当构成犯罪.但是张某本人虽然已年满14周岁,却还未满16周岁,通观全案,其行为只是未成年人在早恋期间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所以,本案可以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6,此案起初是由受害人乙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司机甲对此事故本不该负刑事责任.但从甲将昏迷的乙拖向路旁树林的时候起,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甲在拖乙时应该认识到乙处于极端危险状态中,又将乙拖到树林中,客观上使乙失去了被发现抢救的机会,所以甲对乙的死亡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7,(1)本案中,甲某在劳动时并未看见小女孩在晒谷场上玩,被害人躲到麦垛里,甲某是无法预见的,因此,甲某用铁叉戳中女孩丙某的行为确属意外事件.(2)甲某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因为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甲某明知是自己叉中了女孩,而且被害人倒地后没有声响,势必伤势不轻,已经预见到如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可是,甲某由于怕承担伤害罪责,又见其行为尚未被周围的人发觉,便装作不知,对被害人是死是伤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企图蒙混过去.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当甲某由于意外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甲某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最终导致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因此,甲某必须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四: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甲某(电工)在水库非法打鱼时,其渔网被派出所民警乙某没收,甲某便怀恨在心,图谋报复乙某.在得知乙某买了一台新电视机后,便预谋将乙家的电视机烧坏.其他多户居民的电灯,电饭锅等电器被烧坏.请问:甲某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是什么2,甲某用汽车非法倒卖香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带上尖刀,钳子,潜入工商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刀刺伤了一名值班人员.请问: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3,被告人甲某与乙某恋爱,后来乙某中断与甲某的恋爱关系.甲某认为这是乙某的二叔丙某从中挑拨所致,遂对丙某产生不满.为了报复丙某,甲某于2000年5月24日晚10时许,拿着牛角刀进入丙某的责任地内乱砍柑橘树,共毁坏柑橘树120株,价值3000余元.法院审理中,对甲某的行为性质出现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是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请问:被告人甲某究竟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答:1,甲某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安全.其犯罪对象是乙某甲的电视机.(1)甲某主观上是想毁坏乙某家的电视机,但他身为电工,完全知道其行为的实施不只是会造成毁坏电视机的后果,也可能会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以甲某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甲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造成多户居民财产的损害,并且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不是乙某一人获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甲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处罚.2,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所涉及的汽车虽然是甲所有的,但是其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中,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甲盗窃自己所有的,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实际上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经构成了盗窃.甲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所以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3,被告人甲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均是侵犯财产犯罪,但两者的直接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集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甲某为报复丙某,毁坏丙某责任地的柑桔树,已不纯粹是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了,而是破坏丙某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以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甲某定罪处罚.五: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甲某,于某年6月18日上午9时,带领幼儿5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乙某(4周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甲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丙某(男,16周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甲在附近找一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水池深约75厘米(半人深),但甲,丙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抢救,当幼儿被救上来时,当时已晚,已经停止呼吸.请问:(1)甲某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2)对丙某应如何处理2,被告人甲某,1994年6月30日晚喝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发生争吵厮打.乙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甲某说:"那你就死去."后乙某要上吊,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甲喊来邻居丙某时乙某进行规劝.丙走后,被告人甲某又与其妻子叫骂厮打.乙又去寻找自缢工具,甲意识到乙要自缢,不管不问亦不劝阻,当其听到凳子响声时,才起身转过去,见其妻子乙某吊在家门门框上,但他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喊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待甲某家人赶到时,乙某已无法挽救.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甲某系有特定义务的人,目睹其妻自缢而放任不管,致使其妻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某没有实施杀人行为,甲对其妻之死没有特定义务救助,不是不作为犯罪,甲不具有杀人故意,乙某之死不应由其负责.请问:被告人甲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有无救助妻子的作为义务3,某年9月20号上午,甲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人乙某(男,60周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蹬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认为"碍事",将摩托车挪开,被告人甲某不让动,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甲某即用右手打乙某的左胸一拳,乙仰面摔倒在马路边,"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甲将乙送医院.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1)死者乙某患有高度血管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破裂,引起大脑出血,心血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请问:(1)甲某的行为与乙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2)甲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4,甲欲杀害乙.某日凌晨3点,甲朝乙的卧室投入毒气,当日上午10时,乙被发现死亡,但经法医鉴定,乙的死亡时间在9小时以前,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突发.在本案处理中,对甲行为定性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的主观故意就是杀害乙,而客观上出现了与其主观意志相符的危害结果.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请问: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答:案例分析题1,(1)应对甲某追究刑事责任.甲某作为幼儿教师,负有保护儿童安全和抢救儿童生命的义务,在有能力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甲某没有履行,造成幼儿乙某死亡的结果.甲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所以应对她追究刑事责任.(2)中学生丙某见死不救仅是一个道义上的问题,不应对他追究刑事责任.2,被告人甲某有义务救助妻子,其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某在放任不管其妻乙某自缢身亡之前,曾与妻子争吵厮打,当妻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时,甲却说"那你就死去",刺激乙某.甲某的这一行为是种错误行为,导致其妻子自缢,属于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甲某对其妻子自缢身亡的结果的发生负有防止义务.何况当其妻子自杀时家中只有夫妻二人,甲某无疑是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从主观上看,当其妻子乙某再次寻找自缢工具时,他是明知的,也有条件有能力阻止其妻子自缢;当其妻子将凳子踢翻时,甲某也是明知的,在这时被告人也可采取解救措施.甲某在明知其妻子乙某自缢时而不予救治致其死亡,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因此,对被告人甲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1)甲某的行为与乙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2)甲某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事责任.4,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所以甲对乙死亡结果缺乏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当发生危害结果时,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本案中,甲虽然主观上是希望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事实上,乙的死亡并非由甲的投毒行为所致,而是由乙自己心脏病突发所致,所以甲不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七: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丁某,女,15岁.丁某一日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下,将李压倒在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2,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6月29日生,无业.1998年3月9日,拦路抢劫一下班女工,抢得现金200元;1999年8月25日盗电脑一台,价值6500元;1999年12月20日将放学的初二女学生丁某强奸;2000年7月12日,诈骗一外地农民工3600余元.问:王某对哪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答:1,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丁某未满16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等8种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上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而在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列情况,也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心态,不应负刑事责任.2,对强奸和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强奸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4周岁要承担刑事责任;诈骗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6周岁要承担刑事责任.八:六,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李某某,男,17岁,农民.1988年8月12日晚10左右,李某某出去小便准备睡觉,看见自家的菜园里有一个白糊糊的东西在晃动,以为是邻居家的白狗来啃玉米,便拿起铁钗悄悄走近向白糊糊的东西扎去,结果发现是邻居家小孩穿着白底兰条衬衣来偷吃黄瓜.李某某扎中小孩头部,小孩经抢救无效死亡.试分析:李某某对小孩的死亡持的是什么心理态度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2,胡某(男)与本村妇女魏某通奸.二人预谋毒害胡之妻李某之后结婚.一天中午胡某乘机将"1605"农药倒入其妻正在火上煮的米饭锅里,然后到院里告诉其妻出去办事,吃饭别等他.其妻煮好饭后,给儿子(8 岁)盛了一碗吃.其儿子吃后不久便喊肚子疼,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胡某的行为基于何种心理态度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说明理由.3,被告人赵某,男,24岁.某日晚,何某(女,32岁)因家中来客人较多去被告家借宿.就寝后,赵对何产生性要求,遭到拒绝.从此,赵对何十分忌恨.后来,何便去邻居朱某家借宿,赵对何更加怀恨和嫉妒.某日夜十一时许,被告绕何家住宅周围查看一遍后,即选定了作案地点,返回家后拿出早就私藏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并装入布袋包捆好,随后,即携带炸药包爬上赵家黑天棚,将炸药包对准何某住房的小屋炕,用香烟火将导火索点燃,又从原路爬回逃离现场.炸药包爆炸,将何家所住房屋盖和黑天棚炸塌,赵的隔壁邻居朱某家的房顶震坏,致使何某重伤,朱某及其两个小孩轻伤.本案赵某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怎样的请简要分析.4,林某和田某是某厂工人.一天晚上,林某与田某在厂区一饭馆喝酒.其间,林某与田某因一件小事争吵起来.田某打了林某几拳,林某也打了田某几拳.后被群众拉开.厂领导为防止他们再打架,将林,田二人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田某在随厂领导去厂办公室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明:死者外表有三处表皮轻伤,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根据医学理论此种病症在特定情况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问:林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5,被告人廖某因琐事与同住一屋的被害人甘某(十五岁)发生争执,当甘某欲离开时,被告人廖某不让甘走,并将窗户打开,同时对甘某说:"你要走就从窗户跳下去!"甘某即从床铺跳到窗台上,同屋的高某连忙上前扯住甘某的衣服劝其不要跳楼,被告人廖某用手拉扯高某的衣服说:"不要管她,让她跳!",甘某即从四楼窗户跳下.甘某跳楼后,被告人廖某积极施救,把甘某送往医院抢救,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对被告人廖某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被告人廖某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甘某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却抱着放任的态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被告人廖某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甘某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你认为哪种意见是正确的为什么答:1,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在夜晚没有看清的情况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此类结果,而没有预见到,最终致小孩死亡.17岁属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2,胡某的投毒行为对其妻子来说是直接故意,对其儿子来说,是间接故意.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3,从主观上讲,赵某既有杀害特定对象何某的故意,也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故意;从客观上讲,赵某深夜引爆炸药包的行为,从自然的角度看,只是一个行为,但从法律上看,它既是一种杀人的手段,又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和公共安全.所以,这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数罪,以其中一个重罪,。

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盗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盗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盗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第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

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法律教育网(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审宣判是否可公开报道?

一审宣判是否可公开报道?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一审宣判是否可公开报道?导读:一审宣判是否可公开报道,但是这也仅限于部分案件,有的案件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能会不公开审理。

除了双方当事人以外,其他人是不会允许旁听的。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是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判的。

一、一审宣判是否可公开报道?一审宣判是否可公开报道,但是这也仅限于部分案件,有的案件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能会不公开审理。

除了双方当事人以外,其他人是不会允许旁听的。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是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判的。

二、哪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审判1.审判公开的例外:(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开庭时的年龄);(4)涉及商业秘密。

(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

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4.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必须公开。

三、被告人认罪会影响量刑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犯罪分子一贯表现会影响量刑吗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是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如果犯罪分子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较好,偶尔失足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入室盗窃罪司法解释

入室盗窃罪司法解释

入室盗窃罪司法解释2016年关于入室盗窃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司法考试—重点试题100道

司法考试—重点试题100道

司法考试重点试题100道重点试题100道1.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法治是当前人类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B.法治理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巨大动力,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成果予以排斥2.2005年3月,张某趁父母不在家之机,偷拿父母的存折并取出两万元消费一空。

张某父母不知是其儿子所为报案,后张某被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由于法律推理要受到现行法的约束,因此法官不能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表示异议B.法官依据演绎推理,减轻了对张某的处罚C.由于刑法禁止类比推理,因此法官认为同学之间偷拿财物的做法不适用本司法解释D.由于法官在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裁判时包含了自己的判断,在这里是被允许3.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下面属于纵向法律关系的有:A.行政调解事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某法院为了给法官发过节福利,向超市购买了一批水果,该法院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C.某公司为自己的发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与其形成的法律关系D.市工商局向某单位发放特许经营许可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4.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2007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这一规范属于授权性规则B.2007年1月31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我国三大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

我国三大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

我国三大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近亲属的范围定义,在中国的三大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近亲属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三大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一、我国法律中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一)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这一条实际上继续沿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二)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条文中出现了:“近亲属”一词,为了明确“近亲属”的范围,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这是我国法律对亲近属范围的最早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范围最大,概括吸收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人为“近亲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最窄。

二、不同的“近亲属”范围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一)近亲属的范围影响到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确认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由于《意见》中已界定了“近亲属”的范围,因此,这就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身份犯

身份犯

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作者:傅芳萍唐三伏发布时间: 2008-09-04 11:18:32--------------------------------------------------------------------------------摘要身份犯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关于犯罪主体,在构成要素上一般是没有特别限定的,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但在有些犯罪中,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或者行为人因具备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到刑罚的轻重,这类犯罪即身份犯。

身份犯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它是一类犯罪,不包括犯罪人;它是由规范性刑事实体法律文件规定的一类犯罪,并且其主体必须具有特定身份。

在实践中,身份犯与共同犯罪的竞合问题也非常复杂,有学者引进了部分犯罪共同说,解决了这一问题。

我国刑事立法对身份犯的规定颇多,但是仍有一些缺漏。

我们应当找出一些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完善立法规定,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身份犯,不作为犯,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前言在刑法中,身份不仅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同时也具有特定的内涵,它是影响定罪与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与国家职能的实现、与公民人权的保障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因而一直是中外刑法学界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外刑法理论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对刑法中有关身份的问题研究颇为深入,不过众说纷纭,莫衷一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身份在刑法中的重要性愈显突出,与身份相关在定罪、量刑方面出现的难题也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感到束手无策;学术界虽然也有一些研究成果提出了有价值的见解,但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身份犯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和应有的理论深度,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法的需要,同时也影响到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笔者试图从身份犯的界说、身份犯与共同犯罪的问题以及我国刑法中有关身份犯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这几个方面入手来进行研究,希望通过对国内外各种理论的分析比较,对身份犯作出较为合理的界说,并对共同犯罪与身份犯竞合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身份犯规定的现状,指出其缺漏并提出相应完善意见。

2008(第6期)

2008(第6期)

认真贯彻《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下面是几个真实的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2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同学的课桌上,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同学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只是想让同学吃了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同样是2002年发生的一个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该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他在暑假里,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

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范围

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范围

2006年第6期(总第57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No .6 2006(Sum No.57)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范围张永红(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范围应该是有所限制的,根据行为性质及刑事立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方式,但书的适用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对于以情节进行定量限制的犯罪,绝对不能适用但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性质严重而分则条文中没有定量限制的犯罪以及性质较轻但分则条文中附加定量限制的犯罪,一般不能适用但书;对于性质较轻而分则条文中又没有定量限制的犯罪,则可以适用但书。

尽管但书的适用范围有限,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价值并主张将其予以废除。

[关键词]但书;适用范围;情节;数额;后果 [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6-0028-03 [收稿日期]2006-09-12[基金项目]2006年湘潭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预研项目(060900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永红(1974-),男,河南新野人,副教授,法学博士,刑事一体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

①例如,在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中,法院在肯定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和杀人行为的前提下,适用但书确认行为人无罪。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汇编》(年)。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第13条但书(以下简称但书)。

实践中,司法机关曾以但书为依据将表面上符合某罪犯罪构成的行为予以非罪处理,①然而从理论上来说,但书可以适用于哪些犯罪,却始终没有明确。

初看起来,作为总则规定的但书似乎可以适用于分则的所有具体犯罪,其实不然。

首先,总则规定并不一定都适用于所有分则条文。

中小学生不良案例剖析及建议

中小学生不良案例剖析及建议

中小学生不良案例剖析及建议案例分析1、有一学生逼一同学要了600元买手机,如果不给就天天打那同学,结果这同学就回家偷了他父亲的1000多元给那学生,那学生拿了600元买手机,其余的拿来买东西分给同学吃,象这样的事他是否犯法呢?犯什么法?2、有一学生天天逼同村小同学要钱,如果不给走到半路就打他,打后又不准告诉老师和家人,造成这同学既不敢告诉老师又不敢直接回家,只好到街上闲逛到天黑才回家。

象这样的事怎么处理?3、有一学生借同学手机不还,他把这手机卡、内存卡、手机分别给了三个同学,第二天这同学问他要回手机,他说:“你给50元钱给我,我就告诉你。

”这同学的父亲打电话来他骗说是他的老师,象这样的事怎么处理?4、有内宿生逼小同学要一元或几元钱,或逼帮洗衣、洗鞋、洗碗,这些犯法吗?怎么和学生说呢?答:以上案例性质相似,构成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但未成年人满14周岁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被敲诈勒索学生偷家里的钱,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案例1的同学偷自家钱财1000元,数额较大,但是这是在其被人敲诈胁迫下不完全按照自己意愿所作出的行动。

因此,不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

就算其已满16周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不以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批捕,当然,学生偷盗自家的财物,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但是这也是不可取的,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2、3和4属于未成年人的小额的敲诈勒索,应该由学校教育、家长管教或交公安机关教育。

建议:1、如果遭遇同学敲诈勒索,应立即向学校、家长和公安机关报告,不能轻易答应对方的要求。

刑罚的名词解

刑罚的名词解

刑罚的名词解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

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率证明确认。

对于无法确认的,应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件具体内容应用领域法律若干问题的表述(法释〔〕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排序。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⑴刑法条第3款规定:偷盗信用卡并采用的,以盗窃罪定罪行政处罚;⑵刑法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⑶刑法第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下私自启封或者藏身、拆毁邮件、电报而盗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行政处罚;⑷刑法第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内容应用领域法律若干问题的表述》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采用,导致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行政处罚;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偷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非常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盗窃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盗窃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盗窃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法律常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 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一、盗窃罪的金额标准如下:1、一般盗窃案立案标准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有以下成立条件:1、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2、盗窃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3、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案例一: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

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

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

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

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法制伴我成长手抄报

法制伴我成长手抄报

法制伴我成长手抄报1、中学生偷自家钱算犯罪吗?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同时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2、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2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3离异父母双方对子女都负教育的义务。

3、《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义务和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作了如下规定: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图一图二图三法律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意思是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

法律的存在就是用来规范我们的行为,从而使这个社会变得井井有条。

人人都知道触犯法律是要接受惩罚的。

虽然如此,但是还有许多人去触犯法律。

几年前,一个仅有七八岁的小男孩被他爸爸的两个好朋友骗到山坡上,原来那两个人早已染上了毒品,在无可救药的情况下,他们想利用这个小男孩得到一笔金钱来吸毒,于是他们就向小男孩的家里打电话,叫家里拿钱来赎回儿子,但是,小男孩的父母还没赶到,他们就用绳子活生生地勒死了一个无辜的生命。

当小男孩的父母和警察赶到现场时,小孩已经奄奄一息地躺在地上,只见小男孩的两手深深地抓在泥土里,并且带有鲜血的指甲都向上翻了起来,绳子还紧紧地勒在他的脖子上,看到这种残忍的情景,他的母亲晕了过去。

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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