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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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小港街道前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北仑区小港街道前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所有权仍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股东所有。

量化到户(人)的集体资源共享产股权只作为享受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三条 股权经济合作社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章程规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努力把股份经济合作社办成产权明晰、职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拲、管理规范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资源折股
第四条 用以折股量化的资源共享产必须是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营性净资源共享产。

公益性资源共享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的置换增值,用于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

第五条用以折股量化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分别采用以下办法计算:
1、生产性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按现值扣除折旧其净值计入股份;
2、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计入股份;
3、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余额计入股份;
4、其他资产,按实际投资额计入股份。

第六条通过财产核实,截止2004年5月25日止,本社的集体资产总额为1109.05万元,其中经营性资源共享产为853.80万元,公益性资产为255.25万元。

按人口和农龄折股到人到户。

土地资产145亩,已实行分别分户承包。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七条原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性净资产按照在册社员及家庭成员的人口数和在本村工作时间长短为
依据,设置人口股、农龄股。

(一)人口股
1、人口股股权份额为凡享受人口股条件的人员,每人可享受25股的股权。

2、人口股享受对象:按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符合条件的人,量化到人。

具体界定原则如下:
(1)可享受的对象:
1.本村的社员及子女和世居的社供户;
2、本村社员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战士;
3、本村社员及子女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毕业两年内迁入的(在国有控股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外);
4、本村社员及子女、因土地征用农转非手续的自谋职业人员(包括领取待业生活费人员);
5、已在本村落户并输有关合法手续的纯囡户可享受一名上门女婿及其子女;
6、户口在本村的已出嫁妇女可享受50%的人口股;
7、本村社员子女出嫁后离婚的户口在册人员;
8、曾被单位招工的下岗人员;
9、本村社员正在劳教服役人员;
(2)不享受对象:
1、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及82年12月31日以前转为居民的人员;
2、挂靠在本村没有社员资格的人员;
3、已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工作的现职人员或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在国有控股企业及在机关事业单位以上正式工作的(包括退休人员);
4、户口在本村的已出嫁妇女的子女。

(二)农龄股
1、农龄股股权份额为按每人一年农龄,折合0.6股计算。

2、农龄股享受对象:为1983年1月1日开始到股份制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以通过后15天内的曾经在册社员。

工作年限的确定以在本村经济合作社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农龄计算从16周岁开始,男到60周岁,女到55周岁,最高为45年。

其中:
(1)现役义务兵及退伍军人,军龄计算农龄;
(2)正在服役及刑释解教人员;
(3)下岗人员及镇办企业工作的人员视作农民计算农龄;
(4)在大集体企业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招工前计算农龄,招工后不计农龄。

(5)婚嫁迁入人员(包括符合手续的上门女婿),按户口迁入之日起计算农龄;1982年12月31日前婚嫁迁入的人员,从16周岁起计算农龄;
(6)婚嫁迁出人员,户口迁出前计算农龄,迁出后不计农龄;
(7)无社员资格的外来挂靠人员与本村社员结婚后,以领结婚证日期为准起计算窕龄;
(8)本村社员及其子女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
3、农龄股来享受对象:
(1)经劳动人事部门输正式工作的现职人员或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上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2)无社员资格的外来挂靠人员;
(3)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82年12月31日前转为居民的人员;
(4)户口在本村的已出嫁的子女;
4、农龄经综合折算后,不足一年的以月进年。

第八条“五保”人员不设股份,其福利经费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益金中列支。

第九条特殊情况,特殊对象,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办理。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条股权量化到户(人)后,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向股东出具统一印制的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作为持股和领取收益分配的凭证。

股权证书不能抵押,不能作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须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股权量化到户(人)后不得转为和退股提现,股权实行半动态管理,出生增加人口股,死亡收回人口股、农龄股。

已在本街道五个试点村(渡头、李隘、朱田、陈山、江桥头)享受人口股人员,不再在本村享受人口股。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凡持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并取得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份证书,承认本章程,履行股东义务的,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社员)。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集体财产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3、有向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承担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及《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制订《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本社资产经营和财务运行行为,确保集体资产的增值。

第十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民主管理,财务收支等经营活动必须按季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的报酬,由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进行考核,提出意见,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收益分配
1.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度收益分配,从每年净收入(即经营性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土地征用费收入及上级拨款等非经营性收入不作为当年经营性盈利)中,提出20%的公积金和20%的公益金及10%---20%的任意公积金,并提取股东股利的一定比例作为医疗统筹费用和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定)后,按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分配.每年分配一次,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股东收益分配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 收益分配时要与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
(2) 必须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但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股份分配,其股利充入股份经济合作社盈余公积;
(3) 收益分配要兼顾原经济合作社福利水平。

3.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当年收益不实行分配。

第八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
1.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股东代表由有选举权的股东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有选举权人数总额5%,股东代表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
2.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主持;
3.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到会,会议决议经到会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4.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6)修改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7)经济讨论和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
1.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由3人组成,下设董事长1名,董事2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首届董事会由原来的社管会直接过渡顺延。

2.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拟定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方案经济发展规划、投资方案财务收支计划和分配计划等;
(3)编制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作出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董事长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2)负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
1.监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

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监事会由3人组成,下设主席和监事。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推选产生,任期三年。

首届监事会由原来的监管会直接顺延。

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
(2)对董事执行股份经济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行动进行监督;(3)当董事的行为损害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由上级党委考察提名。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7月10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今后若上级出台新的政策将按新政策规定由董事会另行制订实施办法,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

本章程如有修改,须经股东代表讨论通过。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前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0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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