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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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

《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7] 59号)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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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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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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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臵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7]59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7.05.07

【实施日期】2007.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7年5月7日国人部发〔200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高校教师岗位将分13级

高校教师岗位将分13级

本市教育部所属各⾼校正在紧锣密⿎地进⾏教授评级定岗⼯作,“教授”将分成七个不同级别。根据⼈事部、教育部去年下发的⾼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整个⾼校教师岗位将分成13级,不同级别的教师享受不同待遇。

“教授”被分成七个不同级别

根据新规定,⾼等学校正⾼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级岗位、教授⼆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级岗位、副教授⼆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级岗位、⼆级岗位、三级岗位,分别对应⼋⾄⼗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级岗位、助教⼆级岗位,分别对应⼗⼀级、⼗⼆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为员级。各岗位内部不同级别有严格的⽐例限制。

⼀、⼆级教授的评定需要报教育部审批。其中,⼀级教授的名额限制严格,可能只有院⼠才够资格。聘任标准是任现职以来做过的项⽬、发表的论⽂、科研及教学获奖等。

这是改⾰开放以来⾼校⾸次进⾏教授评级。原先职称⼀样的教授就能享受同等待遇,与做过的项⽬、发表的论⽂、科研及教学获奖等⽆直接关联。同样职称的教授即使在教学和科研⽅⾯贡献不⼀样,也没有办法在收⼊等⽅⾯体现差距。根据教育部和⼈事部联合发布的相关新规定,教授要按照成就评定不同的级别、享受不同的待遇。

⿎励研究和教学相合作

⾼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勤技能岗位三类。根据⾼等教育的特点,⾼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新规定建议各校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岗位。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

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

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

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

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

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立法规范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令第1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了按照国家的办学方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师合理分配额度、合理安排和适时调动教学和教职人员,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和职能范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可以设置教学岗位,管理教学岗位的工作标准管理,建立和完善教学岗位管理机制,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一)坚持正确的人才观,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把握任职、选任title、安排教学任务、履行科研任务等工作活动,开展职工教育和职业发展工作;

(二)坚持建立完善的职称评定制度,确保教师及科研人员以教学成果、科研水平等进行职称评定;

(三)坚持公平竞争原则,通过申报或竞聘选拔合格教师、科研人员进入教育机构;

(四)坚持保障教育资源的配置,促进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岗位的新建与补充。

第三条对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设置的教学岗位,其标准应当包括:

(一)岗位职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应当明确职责范围和任务责任;

(二)人员配备: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根据岗位职责、教学团队或科研团队的需求,形成教师或科研性质的人力配置;

(三)工作制度: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岗位职责的有效落实。

(一)专业岗位:主要面向具备某一行业专业能力的人才,专业岗位职责内容包括负责某一专业领域的教学、科研、技术支持等;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

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70、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国家在事业单位整体推进岗位设置管理改革的机遇,实施岗位设置,加强岗位管理,优化配置人才资源、提高用人效益,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发展的制度环境,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

1.科学设岗,兼顾现状

根据学校发展的目标定位,结合“十一五”规划,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设置岗位。

2.优化结构,完善体系

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

3.从严控制,精干高效

按需设岗,从严控制岗位数量和层次,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提高用人质量与效益。

三、岗位总量及类别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按照教育部审核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

(二)岗位类别比例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职责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三类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含专职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人事部 教育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高等学校职员队伍,提高高等学校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职员制度.高等学校职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等学校职员职级是反映管理岗位层次,类别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高等学校职员职级分为三个职等和十个职级.其中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各级职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四条高等学校职员制度的实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遵循因事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高等学校校级或者院(系,所),处(部门)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六条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院(系,所),处(部门)级及其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七条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第八条高等学校职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做好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与组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校的办学目标、定位和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需要所设置的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实验技术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责任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4.特设岗位是在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

(二)岗位设置原则

各类各级岗位均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设置。

1.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

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并按照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本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学校工作及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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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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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江南大学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江南大学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附件二

江南大学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管理干部队伍,提高我校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文件精神和《江南大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人员岗位聘用的范围

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各学院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校工会、团委专职管理人员;国家重点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杂志社、校医院等直属单位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机关部门中专业性强的财会、审计、工程技术、校报编辑等岗位按专业技术岗聘用。

专职辅导员按教师岗位聘用,并可根据其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原事业编制干部可根据其现岗位和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记入个人档案。

二、岗位设置

(一)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的管理岗位总数控制在学校事业编制总18%。六级以上管理岗位数不超过学校职员岗位总数的35%,首聘中不超过现有管理人员总数的35%。

三、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基本职责:主持处(部)、学院级单位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七级以下职员工作。

七、八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主持处(部)、学院级以下部门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某一方面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

人事部教育部岗位设置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人事部教育部岗位设置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附件3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

二○○七年五月七日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国人部发〔2007〕59号

国人部发〔2007〕59号

人事部教育部文件国人部发〔2007〕59号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

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1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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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总体目标控制的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高水平大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19.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高等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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