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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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2022-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预测试题7(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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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卷

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

1.个人贷款业务较为常见的特色还款方式不包括()。

A.递增还款法

B.递减还款法

C.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

D.随心还款法

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目前,较为常见的特色还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①按周还本付息;

②递增还款法;

③递减还款法;

④先息后本法;⑤组合还款法;

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等。

2.下列关于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B.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C.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

D.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不得收取手续费

E.商业银行应当对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进行保密

正确答案:A、B、C

本题解析:

银行办理中间业务,收取手续费是合法行为,所以,D选项错误;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所以,E选项错误。

3.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两个阶段。

A.协商和签订

B.协商和谈判

C.意思和表示

D.要约和承诺

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4.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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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颁布日期】2002.06.04 【实施日期】2002.06.04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

人员;

(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四章 银行管理-公司治理主体

第四章 银行管理-公司治理主体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第四章 银行管理

知识点:公司治理主体

● 定义:

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 详细描述:

1、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由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

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力的机构与场所。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其中年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2、 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

,负责银行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任何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独立董事是指不在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3、 监事和监事会: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银行业务活动及会

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它是与董事会并列设置的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

4、 高级管理层: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高级管理层根据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各项政策流程和程序相一致。

例题: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银行业机构独立董事制度

银行业机构独立董事制度

银行业机构独立董事制度(一)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美国证监会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介绍两种公司治理模式。(英美模式、德日模式)

我国1993年《公司法》创制时,主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但在以后的发展中,我国公司治理在德日模式的基础上逐步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在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对独立董事制度作出了初步规定。2005年《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独立董事首次引入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然后逐步在各银行业机构引入。

二、独立董事概念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1.独立董事可以是股东。

独立董事可以是股东,但只能是小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独立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区别。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3.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持股及任职方面:本人或其近亲属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

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或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或在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或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关于调整中小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中小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不得在同质同类、具有明显利益冲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兼职。原则上一个人只能担任一家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提名机制,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本委员会由5-7名委员(奇数)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本行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最低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银监发〔2005〕61号 2005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全文(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全文(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全文(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CCBP基础

CCBP基础

1.下列业务中,不属于商业银行代理中央银行业务的是()。

A代理财政性存款

B代理金银

C代理资金结算

D代理国库

C

2.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

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A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银行业协会

C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D中国人民银行

D

3.商业银行吸收同业存款业务属于()。

A银行资产业务

B银行负债业务

C中间业务

D向中央银行借款

B

4.银监会监管人员的下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是()。

A擅自处罚金融机构

B擅自查询账户资金

C保守被监管机构的商业秘密

D擅自对金融机构现场检查

C

5.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负债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

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的实现。

A存款最大化

B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

C市值最大化

D盈利最大化

B

6.对于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如果涉嫌转

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A当地政府部门

B中国人民银行

C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

D银监局纪检部门

C

7.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一般包括()。

A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进出口增长

B经济增长、区域协调、物价稳定和进出口增长

C经济增长、区域协调、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D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D

8.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保理业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A清算便利

B投资功能

C融资功能

D担保功能

C

9.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情形是()。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2.05.23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施行日期】2002.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2002年5月23

日)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银行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银行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以及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不应从事与本行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产生、任职和罢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2〕第15号

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2.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人民银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

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

(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我行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一、本行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行董事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董事需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监督本行行长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四)审定本行本届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定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批准本行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授权授信、内部审计、员工奖惩等基本管理制度;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七)审议批准行长提议的投资方案;

(八)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九)批准本行分支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十)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和由行长提名的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上列人员的报酬、奖惩事项及支付方式;

股份制商业银行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银监发〔2005〕61号2005年9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2013年下半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模拟试卷(一)答案解析

2013年下半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模拟试卷(一)答案解析

2013年下半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模拟试卷(一)

答案解析

1.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略。

2.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只有取得托管资格的银行才可以办理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不

属于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故只有B正确。

3.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

供的转账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

4.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 CBA是ChinaBankingAssociation的缩写,中文名称是中国银行业

协会。故选D。

5.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银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

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6.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央行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的中短期债券。所以,选项A正确。央行票据是吸收银行

部分流动性、回笼基础货币以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主要券种。所以,选项8

正确。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票据的目的不是筹资,而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金

融体系的流动性,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手段。所以,发行央行票据不是向市

场投放资金。所以,选项C不正确,选项D 正确。

7.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债券可分为企业债、国债和金融债三大类。8.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按清偿方式可以划分为信用卡、借记卡;按结算币种可以划分为

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多)卡;按发行对象可以划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可以划分为磁条卡、芯片卡(智能卡,IC卡);按资信等级可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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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条在确定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时,董事会应当与高级管理层密切配合。发展战略确定后,董事会应当确保其传达至商业银行全行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除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外,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或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时,董事会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保证商业银行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框架,有效地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对商业银行当期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并调整商业银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发生的重大案件、受到行政处罚或面临重大诉讼的情况给予特别关注,要求高级管理层就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责成其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状况及存在问题,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以及整改措施以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商业银行内部人和关联股东的交易状况,对于违反或可能违反诚信及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责令相关人员停止交易或对交易条件作出重新安排。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通过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书面的行为规范准则,对各层级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同时应明确要求各层级员工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且应规定具体的问责条款,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程序,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开展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审计,持续关注商业银行会计及财务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不准确的因素,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评估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以此全面评价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要求高级管理层定期向董事会、董事报告商业银行经营事项。信息报告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董事会、董事报告信息的内容及其最低报告标准;

(二)信息报告的频率;

(三)信息报告的方式;

(四)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报告不及时、不完整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信息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商业银行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和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提出意见,有关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规则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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