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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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去年保监会下发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公告,自xx 年12月1日起,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保监会备案,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的知识,欢迎阅读。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
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
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
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 3 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因涉嫌
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二)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
(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六)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
作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最近 1 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最近 2 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 1 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四)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五)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六)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备案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书面及电子材料,并应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iir.circ.) 中填写备案信息、提交申
请。
各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circ.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