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安全责任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厨房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对安全工作“预防为主、保证安全、优质服务”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管理条例》《旅店业治安管理责任书》,增强各部门及部门或酒店的安全意识,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保证各部门及部门或酒店顺利完成对客人的服务,公司特与各部门岗位负责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一条责任人有下列安全防范职责

1、厨房内的燃气燃油管道、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漏。如发现燃气燃油泄漏,首先应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

2、厨房中的气瓶应集中在一起管理,距灯具或明火等高温表面要有足够的间距,以防高温烤爆气瓶,引起可燃气体泄漏,造成火灾。厨房中的灶具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与可燃物有足够的间距,以防烤燃可燃物。

3、油炸食品时,锅里的油不应该超过油锅的三分之二,并注意防止水滴和杂物掉入油锅,致使食油溢出着火。与此同时,油锅加热时应采用温火,严防火势过猛、油温过高造成油锅起火。

4、厨房灶具旁的墙壁、抽油烟罩等容易污染处应天天清洗,油烟管道至少应每半年清洗一次。

5、厨房内的电器设施应规范铺设,严禁“以铝代铜”的现象发

生。厨房铺设电器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穿硬PVC塑料管或钢管进行明、暗铺设,管口及管与管之间、管与其他附件相连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或采用瓷瓶明线铺设以及铅皮线、塑料护套线明设。厨房内使用的电器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以封闭式为佳,防止水从外面渗入,并应安装在远离煤气、液化气灶具的地方,以免开启时产生火花引起外泄的煤气和液化气燃烧。厨房内运行的各种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并应时刻注意在使用过程中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潮。

6、厨房内使用的各种炊具,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严防事故的发生。

7、厨房内应配备一定量的ABC干粉灭火器设施,并应放置在明显部位,以备紧急时所需。

8、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所有的燃气燃油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后方可离开。

9、厨房员工要按照操作程序操作灶具等器材。如部门内发生火灾、伤残等安全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警告、开除处理,在出现恶性事故时,事故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重处,酒店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12、厨师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则本部门出现责任事故,由本部的防火责任人负责。

第二条责任人安全生产范围

所属管辖的仓库,包括临时堆放物品简易棚、物品堆放地等。

第三章奖惩办法

一、奖励

1、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为部门或厨房挽回重大损失的安全保卫人员或其它员工,由部门或厨房总经办酌情奖励。

2、对突发性事件挺身而出、处理得当、而致使事态得到控制和圆满解决的,由部门或厨房报综合办对有关人员酌情奖励。

3、对在部门或厨房年终组织的安全评比活动中,全年无安全事故的部门,将由公司综合办酌情奖励

二、处罚

1、部门发生事件、事故、案件的,按事故等级,责任区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等级。

(1)凡部门负责人因对安全工作不重视、责任心差、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和措施不力而发生一般事件(故)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处分种类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警告处罚并赔偿部门或厨房相关损失。

(2)发生较大事件(故)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处分种类书面警告、书面警告、最后警告处罚并赔偿部门或厨房相关损失。

(3)发生重大事件(故)的,给予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免职的处罚并赔偿部门或厨房相关损失,部门或厨房保留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4)发生特大事件(故)的给予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开除的处罚并赔偿部门或厨房相关损失,部门或厨房保留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2、部门安全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检查督促不到位而出现有损部门或厨房形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直接领导及负责安全工作领导的责任。

3、对部门区域内的不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或发现了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或不良事件,对直接责任人将视责任等级给予最后警告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照价赔偿。

4、对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当、有意回避、临阵脱逃而致使事态扩大,对责任人员将视责任等级最后警告处罚,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通报批评、下浮工资、直到开除。

5、安全保卫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脱岗、误岗、睡岗、私自换岗或衣着不整、形象不好、抽烟插包、态度生硬,对八小时之外参与赌博和其它非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员将视情况给予口头、书面、最后警告,影响特别严重的直至开除。

第四条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自觉接受公安、旅游、消防、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目标责任,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对违反本责任条款,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嘉和厨房安全有关制度及嘉和厨房员工解聘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法规以及本责任条款的,给国家、公司

财产和游客生命造成严重危害、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责任人可以依据本责任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章附则

1、本责任书经主管部门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签字起生效,时间从 2014年 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本责任书一式叁份,主管部门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各执一份,综合办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更改本责任书内容,必须经综合办研究讨论。严禁单方面修改条款。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综合办签字(公章):

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