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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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

理工作。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

(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烟台市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有哪些

烟台市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有哪些

烟台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有哪些

煤矿的建设项⽬是带有⼀定危险性的,必须要求在项⽬开展之前将初步设计⽂件带好到当地的煤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那么烟台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有哪些流程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烟台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有哪些流程

1、受理,受理⼈对照审批条件进⾏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案设计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编制要求等。

2、审查,专家论证。对于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开采⽅案进⾏审查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3、审核,煤炭处负责⼈对项⽬进⾏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决定,省局煤炭处负责打印审核⽂稿,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5、批复,通知申请⼈到省级政务服务⼤厅⾃⾏领取或由政务服务⼤厅邮寄送达。

⼆、烟台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的办理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件

2、初步设计

3、煤矿建设项⽬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4、煤矿建设项⽬核准批复⽂件

5、煤矿建设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件

三、烟台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矿⼭安全法

第⼋条:矿⼭建设⼯程的设计⽂件,必须符合矿⼭安全规程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安全规程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第⼗⼆条,矿⼭建设⼯程必须按照管理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件施⼯。矿⼭建设⼯程安全设施竣⼯后,由管理矿⼭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安全规程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产。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

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04.19

•【字号】烟建质安〔2023〕9号

•【施行日期】202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的通知

烟建质安〔2023〕9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9日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的评价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市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现场复查及组织评价工作,同时负责“省优质结构工程”的初评和报送工作。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促进建设项目科学、合理、高效推进,根据《建设工程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开展审查活动。

第二章申报材料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报告、图纸、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表达方式符合专业规范。

第七条申报初步设计的时间,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建设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缴纳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审查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给排水系统、电气设计等方面,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在规划、景观、施工、运营等方面的综合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明确设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要求。

第四章结果公示和反馈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了解审查结果并提出意见或异议。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国务院1998年9月29日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明传电报、及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总投资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我省管理的部属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计委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管理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设计审查及预审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第六条工程设计须按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信誉好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第七条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并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批准文件、以及外部条件的落实协议文件。

第八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改变厂址、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等。如有确需变更的,应在编制初步设计前,报经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重新明确。

烟台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烟台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烟台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烟台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烟台市总体规划》《烟台市城市规划若干管理规定》提交材料

(1) 工业项目需要工艺流程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2) 该位置1:1000航测地形图一份。

(3) 该位置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4) 规划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批流程

(1) 建设项目申请。应写明申请建设理由、建设项目性质及规模、拟建位置、用地面积及计划投资额等。

(2) 填写的《山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审批时限

资料备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收费说明

本事项不收费

烟台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烟台市总体规划》《烟台市城市规划若干管理规定》提交材料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 (2)

(3) 该位置1:1000航测地形图六份

(4) 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5) 建设项目当年投资计划批文(原件一份)

(6) 土地证

(7) 规划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批流程

(1) 建设项目申请。应写明申请建设用地的理由、性质、规模、位置等。

(2) 填写的〈〈烟台市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综合表〉〉。

审批时限

资料备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收费说明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3]34号文“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用地面积1.8元/平方米。收费许可证号码:37060093001-1 烟台市规划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

(建筑工程设计)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设计)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

理工作。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

(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录入:cpp

p关于印发《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市建设局制定了《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二○○六年三月二日

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 基本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部《工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监督机构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方式;

2 突出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它涉及结关键部位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应当设置质量监督

3 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重点是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等

烟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台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管理,规范审查行为,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烟台地区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第三条审查机构:烟台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是负责烟台地区建设

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行政机构。

第四条审查范围:烟台地区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经过初步设计审查,

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电力工程、机械工程等。

第五条审查要求:初步设计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尊重设计师的设计意图,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审查程序

第六条设计文件的提交: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交详细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

第七条审查申请的登记和编码:审查机构应当对接到的设计文件逐一

进行登记,并为其编码。

第八条审查费用的收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审查机构支

付相应的审查费用。

第九条审查人员的组织:审查机构应当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

的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审查质量。

第十条审查会议的召开: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审查会议,讨论

设计方案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的初步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评估。

第十二条安全性的评估: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评估,遵循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成本控制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方案的工程预算进行

烟台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

烟台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

烟台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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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实用文档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用地规划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第三节日照分析

第四节建筑退让

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

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一节道路交通

第二节道路交叉口

第三节停车场

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

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

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

第一节市政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八章村镇规划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用地规划

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应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保护诚信设计单

位和设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的设计文件,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人员从事初步设计

工作,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

第二章设计文件的递交与备案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在项目签订设计合同后,依法将初步设计文件递交

给经审查的设计人员,审查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

报告等内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自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

划要求、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备案后,应通过烟台市建设工程审查管理系统向

烟台市建设工程审查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函。

第十条设计文件递交与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设计审查的程序

第十一条设计审查的程序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初步设计文件复查。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于备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人

员应根据文件内容和审查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文件复查应由审查人员组成复查组进行,复查应在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复查组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

设计规范和标准,如果发现问题或疑点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并要求设计

烟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烟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烟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项目质

量和安全,制定本审批制度。

二、审批范围

本审批制度适用于烟台市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旅游景区建设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审批程序

1. 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应提出建设项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明确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

方案、资金来源等内容。

2. 立项审批:建设单位将项目申请书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批,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必

要性,出具立项文件。

3. 规划设计审批: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出

具规划设计许可证。

4. 施工许可审批: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纸及相关材料,经建设部门审批后颁发施工许可证。

5. 竣工验收审批: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工程质量及安全,出具竣工验收证明。

6. 其他审批:如项目需要进行环评、安全评价等审批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申请审批。

四、审批机构

1. 烟台市建设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审批和施工许可审批等工作。

2. 烟台市规划局: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3. 烟台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4. 烟台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项目的安全评价审批工作。

5.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还要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工作。

五、审批时限

1. 立项审批:自项目申请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文件。

2. 规划设计审批:自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提交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设计许可证。

三、规划报建阶段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三、规划报建阶段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附件3:

规划报建阶段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流程图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注:引自国家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

(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单位

威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及各服务窗口

电话:市审查中心办公室 5286112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窗口 5625432 经济技术开发区窗口 5980018

环翠区窗口 5215850 工业新区窗口 5581813

乳山市窗口 6665915 文登市窗口 8476181

《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勘察设计处起草了《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6月2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文件,要求:“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市级及以下主管部门实施。”

我厅于2011年和2018年分别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鲁建设函〔2018〕13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发改部门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设区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设区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目前我厅每年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约80项,今年已受理49项。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将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权限下放后,将大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烟台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覆盖帮办代办审批服务实施办法

烟台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覆盖帮办代办审批服务实施办法

烟台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覆盖帮办代办审批服务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精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运行机制,服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快建设、早建成、早投运、早见效,制定本办法。

实行“一图导航”,进一步明晰项目审批服务流程

按照“减环节、控要件、压时限”原则,根据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结合高新区实际,逐项逐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梳理制定高新区社会投资、政府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明确从商事登记到施工许可全审批流程的关键事项、时限要求、责任部门、中介机构服务等,努力实现“一张图表”统筹项目实施,让审批流程、时序更加清晰。其中,社会投资产业项目,从商事登记到签订施工许可总用时控制在118日内,纯审批事项用时控制在12日内。政府投资类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到签订施工许可总用时控制在123日内,纯审批事项用时控制在13日内。

建立“四办机制”,打造“纵向联动、横向协作、业务闭环”的全流程全覆盖帮办代办服务体系

1.建立提前介入主动“导办”机制。在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相关审批单位、招引单位、服务专班、项目方代表等,通过上门服务、集中辅导等形式,详细讲解所有审批事项、流程、时限和材料标准等,现场解答业务疑问,做到主动服务、提前介入,窗口前移、服务前置。项目在完成选址、洽谈并签订投资框架协议后,进行规划设计和相关评估评价等前期工作,尽最大限度将审批关联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关口前移,审批材料提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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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附件1)。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一)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或建筑高度大于50m(含)的公共建筑;

(二)20层以上居住建筑或12层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10万㎡的住宅小区和工厂生活区;

(三)跨度大于30m且建筑面积超过3万㎡的工业厂房;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的地下工程或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五)大型市政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投资的中型建设项目。

其它中型规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体面积超过8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工程和省发改委立项的大中型市政项目等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上报。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2)。

(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请示,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分开装订)。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特点从初设专家委员会中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至少在召开审查会议的2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

(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

成人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

1、踏勘工程场地;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建设工程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

3、设计单位介绍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情况;

4、分组审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5、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

6、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会议确认;

7、会议总结。

(四)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将初设审查意见回复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和资质印章后,一式两份报组织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初设审查意见回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其它项目以初步设计会议审查意见作为依据,印发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全面进行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必须进行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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