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
外法史-罗马法的复兴
2.18世纪荷兰:格老秀斯,鲁兹法
3.19世纪德国:萨维尼、温德海德与潘德克 顿学派 4.英国:对罗马法的吸收
罗马法的复兴
• 三.罗马法在各国法典中的本国化 ——以法国为例 1.16世纪爱国律师迪穆林的构想 2.17世纪中法国特里伯尼:柯尔贝尔
3.18世纪朴蒂埃的民法论著
4.拿破仑、包塔利斯、特郎舌, 1804 《法国民法 典》以及刑法、商法、刑诉、民诉法典
罗马法的复兴
• 四.罗马法复兴进程
1.12-13世纪,国法大全发现,注释法学 2.14-15,罗马法适应社会,实践法学 3.15-17,罗马法成为西欧普通法,人文法学 4.18-19,罗马法本国化 5.20世纪,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
• 一.罗马法复兴的进程
1.国法大全的发现与波伦亚大学
2.伊纳留斯与注释法学派(1100-1250)
3.巴尔托鲁与评论法学派(1250-1பைடு நூலகம்00)
4.阿西亚特与人文主义法学派(1400-1600)
罗马法的复兴
• 二.罗马法向欧洲诸国的扩展
1.16世纪法国:居雅斯与高卢经验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二、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 夫一妻” 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 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二)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10——14世纪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 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 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 中心,称天主教, 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 宗教。 宗教。 (三)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15——18 世纪 15世纪后, 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 世纪后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外法史考试重点
埃及法一、公元前8世纪,公布了《博克贺利斯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
二、公元前13世纪,拉美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即早期的种姓制。
三、古代埃及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须订立严格的契约。
女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反映出当时的埃及女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四、埃及法特点1、成文法。
2、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架构下,婚姻、继承制度较为发达,有关调节家庭成员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规则较为周密和完备,展现了初民社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极端重视。
3、在家庭成员关系中,妇女有着较高的地位;女方的亲属,尤其是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最为尊贵,表明古埃及还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
4、司法审判制度发达。
司法与行政不分,机构重合,人员互相兼任,执法与裁判系于同一官吏。
5、古埃及的司法组织十分发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很成熟、定型,审判规则相当完善。
不仅对于司法官员的人品、学养有着具体要求,而且对于审判程序和裁判规则都有明确规定。
巴比伦法一、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及毗邻地区的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又称“两河流域法”。
一些西方学者把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归属为一个法系,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或者叫做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二、前21世纪时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制定了《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最早的成文法典。
三、《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上半叶由古巴比伦第六王汉穆拉比颁布,两河流域法典中最著名的一部,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
四、《汉穆拉比法典》中的社会阶层:自由民(阿维鲁,享有完整权利的自由民;穆什钦努,不享有充分权利、失去公社社员身份的自由民,主要是佃农、王室附庸者)和奴隶。
五、《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借贷契约废除债务终身奴役制:三年债务奴役期。
六、《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意义1.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成就2.开创了成文法典石刻公布的先例3.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民事、经济关系的早期典范4.提出了若干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原则①私有财产无限追索②抵押、质押③故意与非故意、不慎和怠慢印度法一、印度法: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和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外国法制史》课件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法史教学资料》日耳曼法
中世纪的西欧法一、中世纪西欧史的分期476-1000年:早期(动荡的欧洲)1000-1500年:中后期(欧洲开始了持续的发展进程)二、中世纪西欧法律史概况1、早期:日耳曼法,作为日耳曼部族属人法的日耳曼习惯法。
2、中后期:教会法,超越世俗国家的宗教属人法。
城市法,城市兴起后的城市属地法。
商法海商法,商人们自发形成自我维持的属人习惯法。
封建法,调整封建关系的习惯法。
庄园法,调整庄园关系的属地习惯法。
学习目标:掌握日耳曼法、蛮族法典、采邑制等概念,重点学习日耳曼法的财产制度、刑事制度,比较日耳曼法与后期罗马法的不同。
日耳曼法一、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一)日耳曼法的概念从公元5世纪到公元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发展公元前?年-公元3世纪发源于北欧,居住于日耳曼尼亚习惯法公元4世纪-公元6世纪民族大迁徙及蛮族王国的建立蛮族法典公元6-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并立公元8-9世纪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建立帝国王室法令公元8世纪之后查理曼帝国崩溃,形成封建割据格局属人法向属地法的转化【蛮族法典】1、蛮族法典的编纂原因(克洛维皈依基督教)2、蛮族法典的编纂方法3、蛮族法典的特点①大多以拉丁文写成。
②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③有序言,有些还有注释。
④内容不是很全面。
⑤习惯法的汇编。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一)政治制度(二)财产制度1、土地制度:双重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分封、委身特恩权与采邑制改革:封建社会的基础领主自营地与农奴份地(中世纪的庄园)2、动产追及制度(三)债权制度(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五)违法行为1、血亲复仇2、赎罪金-和平金(六)审判制度1、法院组织百户法院/郡法院王室法院2、诉讼制度共誓涤罪、神明裁判司法决斗三、日耳曼法的特点1.以团体为本位2.贯彻属人主义原则3.注重形式4.缺乏抽象性,只是具体的法律制度与之对照的罗马法(共和后期之后)的特点:1.以个人为本位2.贯彻属地主义原则3.注重实质4.概念清晰、原则简明、体系完整四、日耳曼法的地位•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外法史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
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一、古罗马概说(为什么古代宗教作用这么大)1、罗马帝国:2、罗马法概貌:3、罗马政制的构成:二、罗马法制结构1、渊源1)制定法a)lex:民众会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时候平民会议制定的也被列入其中(一般叫“平民会议决议”)。
最著名的lex是《十二铜表法》。
b)元老院决议:曾一度被认为具有lex的效力,但后来被皇帝敕令“吞并”。
C)皇帝敕令:“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
敕令分为三种:其一是告示,大体相当于由皇帝颁布的法典法;其二是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决;其三是具体案件中的批复。
12)执法官告示(执法官法):是对市民法的补充和完善。
3)法学家的解释:古罗马的法学家是“精通法的政治家”,与帝国权力中心联系紧密。
主要形式有发表咨询意见、解答、评论等。
2、法律的分类:1)自然法与国法:关于自然法(ius),在古罗马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认识,一种认为自然法“一切人所共有的法”(盖尤斯);一种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传给一切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这个法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生活在陆地和海洋的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乌尔比安)”2;还有一种则认为自然法作为“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nature)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是根植于自然的”(西塞罗)3。
所谓“国法”(civil law),即人定法(lex)。
2)市民法与万民法也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市民法即单独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与此相对应,万民法则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法律;其二则认为市民法即人定法,而万民法即自然法(西塞罗、盖尤斯)。
3)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的划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前者涉及国家活动(当然包括祭祀)或公共活动;后者则涉及私人之间的权益,典型的如债法、婚姻家庭法等等。
3、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国王(Justinian)任命一个十人委员会进行法规清理→529年4月,《法典》颁行,但534年被废止→530年,任命当时的司法部长Tribonianus编辑一部能够保持古典法学精华同时能为当时法律条文提供说明的《学说汇纂》(Digesta,其中涉及当时39位大法学家的著作,乌尔比安著作篇幅达三分之一,保罗超过六分之一)→533年12月16日公布并于14日后生效→与此同时,命令Theophilus和Dorotheus编纂一部官方法学教材,即《法学阶梯》(Instutiones),于533年12月颁行→534年11月16日,颁行第二部《法典》,包含大约5000项敕令→后人把这四部法律合称为Corpus Iuris1参见尼古拉斯,第19页。
外法史复习重点
外法史复习重点外法史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明治宪法:正式名称为《⼤⽇本帝国宪法》1889年制定,后统称“明治宪法”,由天皇、⾂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76条购成。
程序优于权利原则:即⼀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先要看当事⼈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他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他也是普通法的基本特征。
圣训:是阿拉伯⽂“哈迪斯”和“逊奈”的意译,前者为传述后者意为⾏为。
圣训为⼆者之和,指传述出的先知⾔论、⾏为和⽣活习惯。
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内婚制,职业世袭。
柔性宪法:是以根本性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内容,修正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其效⼒⾼于普通法律的⼀种宪法。
典型的是英国宪法。
⼆、简答:1.简析梭伦⽴法的内容和特点。
答:前594年新兴商业贵族梭伦担任执政官,其在⼀系列政治法律⽅⾯的改⾰统称梭伦⽴法。
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奥⼀切债务奴役制。
(2)安财产多寡划分四个等级,(3)提⾼民众⼤会地位,赋予表决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利。
(4)创制400⼈会议和陪审法院,特点:(1)禁⽌以⼈⾝为担保的借贷。
(2)每个⼈都有替被害⼈要求赔偿的⾃由。
(3)向陪审法院诉讼的权利。
2. 简述罗马私法体系的构成与基本内容。
答:(⼀)⼈法:1、⾃然⼈。
2、法⼈。
3、婚姻家庭法。
(⼆)物法: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权三部分构成。
1、物权。
2、继承。
3、债权。
(三)诉讼法: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3.简述伊斯兰教五功的内容:答:。
(1)念功。
(2)拜功。
(3)斋功。
(4)课功。
(5)朝功。
五、论述:1.论述《魏玛宪法》的制定,内容和特点。
答:(1)《魏玛宪法》是1919年1⽉,经第⼀次世界⼤战败北和1918年资产阶级民主⾰命的德国,召开由社会民主党控制的国名会议,改组政府,制定⼀部将德国建设成为⼀个实⾏地⽅分权的统⼀共和国新宪法。
外法史名释
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指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古代亚非两河流域及其毗连的地区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本身带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既不同于埃及法,又与后来的希腊法、罗马法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许多法制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文字法系。
楔形文字法的典型是《汉穆拉比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是在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法典有序言、文本和结语3部分组成,共282条。
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集3.种姓制:众;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社会地位最为低下。
其特征是职业世代相承、种姓内部通婚、不同种姓法律地位不平等和在宗教、社会生活方面有严格区分。
对种姓制的规定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内容。
4.吠陀:是婆罗门教的最高经典,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
吠陀共有四部,即犁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
5.《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传说由所谓“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
法典是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涉及法律的内容包括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的规定。
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6.法经:是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吠陀经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较为著名的有《乔达摩法经》等。
7.梭伦宪法:是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后为了进行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而颁布的法律。
主要内容有:颁布了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政治权利,打破了过去贵族倚仗世袭特权垄断官职的局面;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及设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概述一、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古代希腊世界,是指古希腊人在本土所建立的各个城邦国家,也包括希腊人所建立的殖民地城邦,还包括希腊化时代在东方建立的希腊化国家,即从公元前335年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到他的继承者建立的国家最后为罗马帝国吞并为止。
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当然是古希腊法,适用于定居在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和希腊化居民的希腊化法也属于古希腊法的范畴。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1.约公元前20世纪,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国王米诺斯是最早的立法者。
2.约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时期,“迈锡尼法”是一种用直线形的文字刻在泥板上的,因而被称为“线形文字法”。
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古希腊法带有远古时代法的一般特征。
3.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希腊的历史和法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公元前12世纪至前8世纪,被称为“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这一时期正处于古希腊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在沿用习惯法的同时,也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5.公元前7世纪至前4世纪,随着城邦的发展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主要有:公元前621年《德古拉法》、公元前594年《梭伦法律》、公元前560年《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等,其中,于1863年至188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哥尔琴法典》,内容比较完备,涉及养子、家庭婚姻、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等70条,是希腊早期保存得较为完整的立法文献,对研究古希腊社会及其立法状况有重要价值。
6.公元前3世纪以后,城邦立法也日趋式微,“希腊化时代”。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又称为两河流域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总称。
它产生于BC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1《乌尔纳母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
法典内容已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
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1《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晚年颁布的。
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被称为“石柱法”,是至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
其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1古希腊法:是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古希腊不是一个国家概念,除了古希腊人在其本土所建城邦国家之外,还泛指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海在内的广大地区的希腊世界各个城邦的法律体系。
1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1贝壳放逐法:是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的方式,制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
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因此又被称为“陶片放逐法”。
1《学说汇纂》:是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前罗马法学的作品、学说、法律解答的汇集整理。
1《安敦尼努敕令》:罗马帝国皇帝卡拉卡拉颁布著名《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
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它是一部完善的罗马奴隶制法典汇编。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 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
④债权法。
⑤刑法。
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
②法经(Dharmasutra)。
③法典(Dharmasmrti)。
④佛教经典。
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外法史重点
第一章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奴隶制国家形成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博克贺利斯法典》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母权残余、一夫一妻、契约、婚前财产公证古埃及法的特征:(一)典型的神权法(二)浓厚的专制色彩(三)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一)古代东方法中民事经济立法的典型代表(二)对西亚、北非奴隶制法律的影响第二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筹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特征。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1、在结构、体系上一般分为三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
2、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3、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汗穆拉比王在位时制定并颁布的一部法典,为习惯与判例的汇编。
制定原因:实现法的统一、调整新经济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宣告统治合法性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法典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系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他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了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楔形文字法不仅代表了古东方法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外法史-欧洲中世纪法制
日尔曼法
• 四.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团体本位 2.形式主义 3.属人主义 4.连体主义 5.世俗性 6.立法技术上的特色(语言、体例、效力、 移植)
日尔曼法
• 五.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1.中世纪西欧主导法律体系
2.不同于罗马法的全新法律观念和文化
3.对后世法律文化的不可替代的影响
教会法中的日尔曼法和罗马法因素
• 教会法
• 罗马法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 教会法与日尔曼法的并存与融会
城市法、商法中的罗马法因素
• 城市法中的罗马法
• 商法、海商法中的罗马法
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
• 主要线索和基本特征: 1.日耳曼法与罗马法融合,欧洲封建法确立 2.教会法权地位确立,政治经济思想万流归 宗 3.城市法商法出现和罗马法复兴,预示新兴 资产阶级法取代封建法 4.大陆法与英美法分野,欧洲各国法定型
外国法制史
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
日尔曼法
• 一.西欧封建制法律的起点—日耳曼法
•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5-7世纪) 1.尤列克法典(476) 2.撒利克法典
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
• 三.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1.”双轨制”的属人法 2.封建制普通法原则的形成 如赎罪金,出生法 3.法兰克帝国的法律统一运动 (1)历史条件 (2)途径与方式
6外法史 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二节
日耳曼法主要制度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适用法律的规则
在日耳曼人定居罗马领土后, 在日耳曼人定居罗马领土后,不得不承认罗马 法的存在,并允许它继续适用于罗马人之间。 法的存在,并允许它继续适用于罗马人之间。两种 法律的并存促进了法律属人主义的普遍实行。 法律的并存促进了法律属人主义的普遍实行。
二、日耳曼法的财产制度
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在 日耳曼法是公元5 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发展演变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后建立国家的 过程中由习惯发展而成的。 过程中由习惯发展而成的。
1.习惯法时期 最初日耳曼各王国的法律均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最初日耳曼各王国的法律均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各王国对本族人实行本族习惯法,即日耳曼法, 各王国对本族人实行本族习惯法,即日耳曼法,对罗 马居民适用罗马法。 马居民适用罗马法。 2.法典编纂时期 包括罗马法的编纂和蛮族法典的编撰。 包括罗马法的编纂和蛮族法典的编撰。 在罗马法编撰中,西哥特王国的《 在罗马法编撰中,西哥特王国的《阿拉利克罗马 法辑要》最具有代表性。 法辑要》最具有代表性。 蛮族法典的编纂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蛮族法典的编纂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最为典型。 最为典型。 蛮族法典的特点: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 蛮族法典的特点: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文字上,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文字上,除 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 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
外法史第二篇 中世纪法律制度
外法史第二篇中世纪法律制度一、中世纪法律制度是指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二、西欧封建社会起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至公元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分三个阶段,早期(公元5-11世纪,形成和巩固期)中期(12-15世纪,繁盛时期)后期(16-18世纪,瓦解和资本主义成长期)。
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相融合的产物。
1、蛮族国家指:东哥特、西哥特、法兰克王国等.适用法律时实行属人主义,对本族人(日耳曼人)实行原有习惯法,对罗马人实行罗马法,两者之间的适用日耳曼法、2、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至6世纪初开始,各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僧侣协助下编纂了成文法典,主要记载各部族习惯.这类习惯汇编统称为蛮族法典。
3、公元9世纪查理大帝帝国瓦解后形成政治割据局面,法律适用为属地主义.4、13世纪以后著名的法典有: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典》、《波瓦西习惯集》,德国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12世纪出现罗马法的复兴现象。
5、1140年以《格拉奇教令集》编纂为标志,发展成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体系。
法律二元化(教会法和世俗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特点之一。
6、11世纪前后,西地中海产生发展了西欧商法,包括海商法.渊源于各地商业习惯,由商事法院判决积累而成。
7、1532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颁布的<加洛林刑法典>以刑罚残酷著称,对微小犯罪处以重刑,侵犯教会、皇帝和封建政权的行为,严厉镇压,比较有代表性。
8、英国从11世纪开始走上特殊的发展道路,由此形成了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
9、北欧地区最著名的是1241编纂的《裘特法典》,用丹麦语写成。
三、东欧法律制度1、拜占廷帝国颁布的《法律汇编》和农业法(8世纪),《巴西尔法典》(9世纪后期)2、俄罗斯在基辅罗斯时期主要实行习惯法,重要文献是罗斯真理(习惯法、王公立法、法院判例的汇编)。
系统的法典编纂主要有1830年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和1835年的《法律全书》。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1· 颁布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德拉古法》;(1)自备 武器才有公民权(2)贵 族会议选拔官吏改公民选 举(3)组成401议事会; 2· 德古拉法以残酷、严峻著称 3· 标志雅典已经进入成文法 时期,具跨时代意义。
1· 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禁 1· 取消了四个氏族部落, 止自由民作为债务抵债; 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 2· 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 10个选区,地域关系取代 权,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 血缘关系; 3· 提高民众大会作用,设立400人议事 2· 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作 会和陪审法院; 用,建立500人议事会; 4· 颁布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 3· 颁布《贝壳放逐法》; 工商经济的发展; 4· 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 5· 废除”德古拉法“中严刑峻法,仅保留 法院,工商业奴隶主真正成 有关杀人最的条款 国家主人,最终确立和进一 Ps: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 步巩固雅典民主政治制度。 础,开辟了道路, 产生了雅典民主宪政制度。
《十二表法》 罗马国家第 一部成文法
设立最 高裁判 官
设立外 事裁判 官
卡列卡拉颁布 《安东尼敕令》 罗马境内所有 自然人拥有公 民权
建立公开 君主专制 政体
东罗马二世与西罗 马三世共同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盖 尤斯、伯比尼安、乌 尔比安、莫迪斯蒂努 斯五位法学家对法律 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 有法律效力。
法兰克帝国分裂 为:近代法兰西 德意志 意大利 三国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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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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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方法院 审判机关的设置
百户法院 (法官:宣法者) 郡法院
司 日法 耳制 曼度
外国法制史(华东政法大学)
• 公元4世纪以后,由于佛教和耆那教的发 展,婆罗门教开始衰弱。公元8、9世纪, 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一些教 义,结合印度民间的信仰,逐渐发展成 为印度教。印度教与婆罗门教没有本质 上的区别,其教义基本相同
• 就持戒而言,婆罗门教实行人生的四个 行期:梵行期、家居期、林栖期与云游 期;按照每个阶段规定的义务,致力履 行祭祀、祈祷、持戒及禁欲等,以求解 脱
二、《乌尔纳姆法典》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1、村社私有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
2、统一的国家、集中的权力,需要统一各城邦的政令 (二)法典的结构、内容 1、法典由序言和条文两部分组成 2、主要内容: * 以残暴的刑罚确认和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 * 以剥夺支出和赔偿的方式维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 * 以男女不平等来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 * 以罚金调整奴隶主内部或自由民之间的关系
• 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一、加深我们对外国现行法律的理解 二、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文化多元化的现象 三、 加深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理解
古 代 法
• • • • • • 古埃及法 楔形文字法 古印度法 希伯来法 古希腊法 罗马法
第一章 古埃及法
一、古埃及法的形成
1、古埃及法: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埃及法存续期间:3000 B.C.——6世纪B.C. * 3500 B.C.左右:出现奴隶制国家的雏形——州 * 3100 B.C.左右:上埃及王(法老)美尼斯统一全国
* 11世纪B.C.----6世纪B.C.:古埃及先后被埃塞俄比亚
人、亚述人、波斯人和马其顿所征服
二、古埃及法的基本内容
(一)国家制度——典型的专制制度
法老
法老任命的官吏
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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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 古希腊的基本特征 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2希 3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4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古希腊发的历史地位 古希腊关于发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宪法”),对以后欧洲国 雅典法 德拉古法 三项改革
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篆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产生时间 公元前3000左右~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500年,苏美尔人创造象形文字 乌尔纳姆法典 时间 内容 性质 意义 汉穆拉比 时间 法典 内容
产生原因
性质(影响)
意义 目的
印度法
古印度法 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 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 布的敕令 产生时间 公元前1000~公元前600; 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 公元前6世纪,佛教产生; 6世纪后,新婆罗门教或者叫印度教 渊源 1吠陀; 2法经(附属于吠陀); 3法典; 4佛教经典(总称“三藏”,“五戒”); 5国王昭令 基本内容 1 种姓制度:核心内容 婆罗门:祭司;刹帝 利:武士;吠舍:平民;首陀罗:奴隶 2 所有权: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私人财物所 有权受法律保护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
王室法令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王国的权利体制
财产制度
债权制度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刑事制度 司法制度
日耳曼法的特点
教会法 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 教会法的发展 1. 从教会起源到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公元4世纪~12世纪) 2. 从格兰西到特兰托会议和《教会法大全》的审定及正式颁布;(公元12世纪~16世 3. 从特兰托会议到《教会法典》;(公元16世纪~1917年); 4. 从1917年到1983年《教会法典》颁布及其以后的时期。 教会法的渊源 1. 《圣经》:《旧约》(律法书)和《新约》(耶稣基督),“摩西十诫”一直是 2. 宗教会议决议,法令:尼西亚信经;(我信独一上帝,我信独一主耶稣基督,我 3. 教皇教令集:罗马教廷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
基本内容
3 债法:契约关系简单(买卖,寄存,借贷, 劳务);注意到了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 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4 婚 姻家庭 法: 婚姻 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 为;严格规定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 妻,低种姓一夫一妻 5 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直接挂 钩 5 刑 法:只 有具 体行 为的罗列,缺乏抽象概 念;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7 诉讼制度:缺乏统一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 力量进行裁判 基本特点 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3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历史地位 1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 2印度法系
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2.与民事法律有关的内容: a市民身份,自由 和权利; b 土地的自由处分; c 从事商业贸易 的权利和税收权。 3. 行会制度:功能:处理行会的商业事务; 处理内部事务 目的:慈善和商业 4. 城 市 刑 法 和 诉 讼 制 度 : 绞 刑 , 斩 首 , 宫 刑,肢解(除判国谋反的均用此法);神明 裁决,决斗,宣誓。特点:严厉 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1. 城市法对近代国家形态产生了影响,使国 家有可能产生议会; 2. 城市法对近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产生了深 刻的影响; 3. 城 市 法 对 近 代 法 律 制 度 的 影 响 : 公 证 制 度,公债,保险,公司。 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又称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 因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一系列习惯 和法律。 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随着商业的复 兴,发展和自治城市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 商法的发展特点:习惯性,简易性,平等 性,国际性。 海商法的发展:随着海上贸易活动的频繁开 展,为了协调海上贸易关系,保障彼此的利 益,商船主之间,城市港口之间就必须遵守 为处理纠纷而产生的彼此共同认可的传统习 惯和原则。 商法的主要渊源 1.商事和海事习惯; 2. 海商法典:《阿玛斐法典》,《康梭拉多 海商法典》,《奥内隆法典》,《维斯比海 商法典》,《汉萨海上规则》 3. 其他渊源:行会章程;解决纠纷的条约; 城市同盟颁布的条例。 商法的主要内容 1. 内陆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则:商人;集市营 业规范;流通汇票;新型商业联合体;审判 制度。 2. 海上商业活动的特色法则:船舶规则;船 上管理;船货装载;港口章程;共同还损制 度;船难保护制度。 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法”的简称,音译“沙里阿”。它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 伊斯兰法的发展 产生
3政制方面的立法为希腊的城邦改制开辟 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 4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方面的立法都 有革新 奠定了雅典法的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基础 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2创设了五百人议事会,取代了四百人议 事会 3确立了“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 ”) 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最终 完成 1官职向所有登记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 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2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 高权力机关 3为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实行了官 职津贴制 雅典的民主制发展到了顶峰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离婚 妇女地位 继承 司法制度 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各省总督也兼管审判;宣誓重要。 犯罪与刑罚制度 经定刑犯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酌定刑的犯罪 伊斯兰法的特点 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2.法学家突出贡献; 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 1.世界著名五大法系之一,东方三大法系中唯一的活法系; 2.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圣战;禁食自死物,血液和猪肉。 财产制度(土地) 1.圣地:麦加及其相临近地区; 2.被征服地区土地; 3.倭马亚王朝后期出现的“伊克特”占有形式,以服兵役为条件; 4.以“瓦克夫”形式出现的土地,即以奉献真主之名献的土地。 债权 出现致人损害所生之债的区别;不得违背约定;“禁止放贷取利”;禁止重复买卖; 后果: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在私有制社会里也很难真正实现。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结婚 禁婚
希腊法
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 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2希 而严密的法典
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宪法”),对以后欧洲国 1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既只有能够自 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 2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 3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 议事会 以血写就的德拉古法 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矛盾 1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 2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雅典公民 的等级,并按登记高低确定政治权利, 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 3新设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等国家机构 4确认私有财产,容许土地的转让和分割 5废除了德拉古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 方面的规定 1经济方面的立法改革实际上是一种改良 主义的措施 2政治方面的立法改革其中心是以财产的 多寡作为区分公民等级的标准
罗马法
罗马法 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 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 王政时期 共和国前期
共和国后期
帝国前期
帝国前期 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 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 1.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 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 2.裁判官的“告示”:一般(永续)告示;临时告示;传袭告示;新告示 原因:罗马社会法律关系复杂化,尤其涉外关系频繁 4.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 罗马发系的分类 1. 公法和私法(罗马发首创)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国家机关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家庭,继承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4. 市民法和长官法 罗马私法 人法 的体系及 基本内容
内部的民主
罗马法
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 王政时期 B.C8~B.C6,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逐渐 共和国前期 原因 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 性质 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内容 1. 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社 2. 维护私有财产; 3. 特别详细地规定了债务 影响 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 共和国后期 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 特点 发展 万民法 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 主要来源
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神职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财产制度
契约制度
婚姻与继承制度
犯罪和刑罚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教会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
基本特征
影响
中世纪城市法与商法
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中形成,发展和适用的 法律体系 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城市形成过程中开始了城市法的最初形成和 制定 原因: 1. 获得自治的城市,开始确立起城市 的自治地位,管理机关,市民的人身地位, 劳动方式,经济关系也都新的特点;( 9 — 11 世 纪 : 产 生 时 期 ; 意 大 利 最 早 , 法 律 汇 编) 2.城市的繁荣发展;( 11世纪末 — 15 世纪:繁荣时期;城市法典,城市同盟法) 3. 城市的自治权丧失过程中城市法与 其他法律融合发展。( 15 世纪以后:衰落时 期;专制制度形成,自治地位丧失) 城市发的主要渊源 1. 特许状:一般由国王或城市原本所辖的封 建主颁布,主要内容是承认城市的自治权和 工商特权,明确市民的权利和义务; 2. 城市立法:获得自治权的城市权力机关为 适应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颁布的法 令,条例等; 3. 行会章程:发展商业和手工业的需要促使 同行的人组成称为行会,并且形成了自己的 一些章程和制度; 4. 城市习惯和判例:许多城市法汇编实际上 是习惯法和判例的记载。 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1. 城市机关:市议会,城市法院,市长,市 民大会; 商法
评论 梭伦改革 内容 原因